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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济时代中国资源税改革的探讨

2012-05-09李志平

现代经济信息 2012年5期
关键词:新经济时代建议

摘要:我国资源税经历了多次改革,但与新经济时代特征要求相差较大,对当前世界环境经济、相应环境壁垒以及资源税可转嫁性带来的物价推动,资源税改革还需加大力度。本文针对新经济时代和国内外资源开采使用与环境问题,提出资源税改革的新要求,并给出相应改革建议。

关键词:新经济时代;资源税改革;建议

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3-0-01

一、新经济时代下我国资源税改革发展状况

1.新经济时代对资源税改革的特征要求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中国经济加入到世界经济全球化中,同时也进入到新经济时代。新经济时代特征要求经济资源配置全球化、环境保护问题更加突出,而我国经济资源分布、使用、价值链等严重不平衡,与资源全球化要求存在较大差距;环境保护问题尽管得到普遍认同,但执行力度和实际成效还不够,与新经济时代发展要求相差甚远。如何真正使中国整体经济步入新经济时代,需要从经济体制、市场机制和宏观政策多方入手,资源税便是改善资源管理,促使资源全球化配置的一个有效手段。因而加大我国资源税改革,是世界新经济时代发展的特征要求。

2.中国资源税改革的自我完善过程

我国于1984年起开征第一代资源税,课税对象仅石油、天然气、煤炭3种自然资源,后来1986年开始扩大到对铁矿石征收资源税,1987年4月开征耕地占用税,1988年11月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994年1月1日开始征收第二代资源税,对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7种自然资源依据从量计征资源税。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新修订的资源税条例。新的资源税改革在税率和计税依据方面都有了新变化,对企业的发展起到一定的平衡作用。

二、新经济时代下中国资源税改革的新要求

1.国内外环境压力要求

社会经济发展及资源无序利用导致国际环境恶化严重,全球矿物燃料大量消耗排放的二氧化碳增加,导致全球气候变暖,矿物燃料产生大量的硫、氮带来的酸雨,严重影响着森林、土壤、水体、农业和建筑,破坏了生物多样性的结构等。许多发达国家纷纷推出具有非关税贸易壁垒性质的国际环保认证标准,迫使其他国家的产品向其标准靠拢,近年来欧盟的碳排放标准推出,迫使众多国家不得不加大本国产品生产的调整。近年来我国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水资源短缺、大面积干旱、荒漠化、水资源污染等严重威胁着人们的生产和生活。节能减排已成为我国经济增长中重要的核算依据,而对资源的节约利用已刻不容缓,因而加大我国资源税改革,保护资源和监督资源,是我国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2.中国经济增长转型需要

由于受到我国国情影响,多年来我国的经济增长都是靠资源粗放型投入方式,农村大量毁林开荒,致使森林资源严重破坏,地表水土流失;企业对富矿资源的垄断性开采,对贫矿资源的漠视浪费,对我国可持续性发展和循环经济发展目标造成严重伤害。为了使我国经济增长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从高能耗的高碳经济向低能耗的低碳经济转变,从忽略环境型向环境友好型转变,从自然资源为代表的物质投资增长向以技术为核心的非物质投资增长方式转变,必须加大资源税改革力度,事企业主动规划开采量和开采范围,提高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效率。

3.中国资源税的不平衡性要求

我国资源税开征较晚,课税范围较小,而且税率偏低。这与我国体制特点相关。长期以来我国矿产资源的开采主体主要是国有企业,而且国企在发改委的调控下对市场的供给和价格具有一定垄断性。国家对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和税率都相对较低,对资源的开发和保护起到不利的影响。表面上资源税对资源开采企业起到税收杠杆作用,而对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则存在行业间的不平衡性。为了缩小我国目前行业间差距,达到资源可持续开采利用目的,加大我国资源税改革是适应市场行业平衡性调整的一大有效途径。

三、中国资源税改革的建议

1.公平性思路

资源税的一个重要作用是杠杆调节,但税收调节作用是有限的,甚至是有条件的,这一条件就是税赋是否具有转嫁性,如果税收是轻易可转嫁的,那么即使征收再高的税率,对企业行为起不到任何调节作用,相反会成为成本推动型的通货膨胀因素。税收转嫁结果取决于供求双方的价格弹性,谁的价格弹性越小,谁承担的税赋就越少。从资源供给弹性来看,我国资源开采企业主要国有大中型小企业为主,对市场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其供给价格弹性相对较低,而消费者对市场价格是十分敏感的,尽管不能决定价格和放弃消费,但可以减少消费和增加消费,其弹性相对较大。因此在我国资源税普遍被转移给了消费者,资源税的征收具有不公平性。为了维护公平,减少二元结构下的收入差距问题,我国资源税改革应与企业所得税有机结合,有必要开展特别资源收益税,作为资源税的后续补充,迫使企业重视资源的合理数量开采。

2.保护性思路

我国资源税经历多次改革都是在征收方面的修订,但都没有达到资源税作为大税种来加以实施,没有在过度开采和环境代价方面体现资源税的作用。因此我国的资源税改革首先应确定资源税的开征和使用原则,其次按资源特征划分资源类别等级,对资源再生性、存储量、对国民经济重要性等进行分类定级,对不可再生资源、存储量较少、关系国民经济运行的资源全部纳入资源税范围,针对这一类资源国企参与度较高、垄断性突出的特点,应按开采量、边际收益纳入特别资源税征收范围,并且使用超额(率)累进税率,将资源税源头征收为分配环节征收相结合,降低资源税转嫁程度,这样可以限制企业无节制开采,实现资源可持续开采和保护目的。

3.可持续性思路

可持续发展要求在不影响或不掠夺下一代发展的前提下发展,主要是针对资源和环境的自我约束,维护代际公平的自我责任意识。资源税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下,还应起到维持资源可持续使用的作用。因此资源税改革应体现这一时代特征,要把资源税额用于对资源的补偿、循环、替代、研究等,这样才能达到资源开发和保护的可持续性,才能真正体现代际公平和代际责任。而我国目前征收的资源税主要直接由于发展消费,而补充、环境替补、转移支付等都难以实现,征收额相对资源恢复、修缮的成本而言相差甚远,资源税改革应确立取之于资源,用之于资源的原则。

参考文献:

[1]张婷婷,冯相昭,庞军.国际经验对我国资源税改革的启示[J].环境保护,2009(17).

作者简介:李志平(1977-),男,云南大理人,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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