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出监监狱罪犯模拟就业研究

2012-04-13张晓菲徐平原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9期
关键词:罪犯监狱劳动

张晓菲,徐平原,袁 田

(1.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河北 保定071000;2.四川省锦江监狱,四川 成都610000)

出监监狱罪犯模拟就业研究

张晓菲1,徐平原2,袁 田1

(1.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河北 保定071000;2.四川省锦江监狱,四川 成都610000)

罪犯模拟就业是为增强罪犯的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能力,在出监监狱或传统监狱的出监教育阶段进行的一项专门教育训练活动。实行罪犯模拟就业,作用主要在于对临释罪犯进行回归适应性训练。罪犯模拟就业模式制度包含模拟就业的适用对象、模拟就业的形式、模拟就业的“报酬”和模拟就业成绩考核与调试等内容。

出监监狱;模拟就业;报酬

对罪犯回归社会能力的培养,应是出监监狱工作的核心内容。利用监企改革成果,为临释罪犯提供既能适应社会需求又符合个体技术特性的劳动岗位和劳动环境,增强临释罪犯的就业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能够把罪犯刑释给社会造成的压力转化为社会人力资源,把昔日的社会关系危害者转化为现实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实行罪犯模拟就业制度,充分利用监狱企业的资源,作用不只限于对监狱企业的经济效益,更在于对罪犯回归适应性训练的社会效益。

一、罪犯模拟就业的含义

罪犯模拟就业是指为了罪犯能够在刑释后融入社会,对于已经历惩罚、教育和培训等服刑内容的临释罪犯,在监狱组织的模拟社会状态下进行就业尝试的活动。因此,该制度适用于出监监狱的服刑人员。

(一)出监监狱

出监监狱主要是关押余刑较短、即将刑满释放的罪犯,设立在公共服务、职业教育、经济文化等社会资源较为丰富的区域内,以社会适应性训练、职业技能培训为主要内容,以提高罪犯职业技能、增强社会适应力为主要途径,以就业指导与职业推荐为实现方式,以增强与社会的对接,有效降低重新犯罪率为最终目的,具有过渡性、宽松性、开放性、公益性和较低戒备性特点的监狱。与传统监狱相比,出监监狱具有以下职能:职业技术培训职能、一般性出监教育职能、适应性恢复训练职能、职业技能等级鉴定职能、改造质量综合评估职能、就业指导及推荐职能。在管理上实行“监校合一,分工负责”的管理模式。在改造过程中,突出教育培训,以罪犯顺利回归社会为改造目标。

(二)模拟就业

模拟就业,顾名思义,不是真正的就业。在性质上,它只是在出监教育期,在监狱提供的模拟环境下进行的就业试验,最晚在罪犯被释放之时终止。这种模拟环境包括由监狱在狱内或联合监狱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有监狱和监企模拟雇主组织的招聘会,有监狱和有关单位联合借贷或无偿提供的实质性创业基金,有竞争性的岗位竞聘和职位升降,有实质意义的就业劳动报酬等。这种就业试验的目的,是为了加快罪犯释放后进入社会正常生活轨道的速度。

因此,罪犯模拟就业严格区分于劳动改造、职业技能训练以及释放后的真实就业等活动。它们不仅在性质、目的等方面不同,而且在法律关系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等方面也有明显区别。

二、罪犯模拟就业的正当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罪犯模拟就业的正当性分析

正当性论证对各种制度的自我辩护或相互借鉴,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正当性概念是法哲学、政治哲学的总概念。在这一总概念之下,合理性与合法性概念具有重要的学理意义和实践价值。

1.罪犯模拟就业的合理性

理论上讲,监狱从收押罪犯开始就应考虑其出狱后的前途。实践中,监狱的出监教育及训练对于罪犯回归社会是最有意义的。对于大多数罪犯来说,就业是他们的生存之本,是回归社会的重要途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生存的基本竞争是就业,有了就业的能力和就业后的劳动报酬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他们流落街头、乞讨、偷盗甚至沦落。罪犯模拟就业的实质,就是注重服刑人员对社会职场激烈竞争气氛的体验,强化竞争意识,锻炼服刑人员排解负面情绪,理智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体验社会竞争的残酷性和真实性,提高服刑人员与人沟通、和谐相处的能力。

因此,如果在刑满释放前就培养罪犯的就业能力,把这个回归的动荡过程由监狱吸收,就等于把罪犯刑释给社会造成的压力转化为社会人力资源优势,把昔日的社会关系危害者转化为现实的社会主义建设者。但是,模拟就业制度只对有就业需求的人有效。所以必须注意的是,在这个模拟活动中,还必须注重罪犯就业快乐的培养。否则就是单有就业能力而无就业动机,其后果依然不利。

2.罪犯模拟就业的合法性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劳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从劳动是公民的义务角度看,因为不劳而获违法的公民可能被送进监狱;从劳动是公民的权利角度看监狱有培养罪犯就业能力的义务。我国《监狱法》第70条规定:“监狱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合理组织劳动,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监狱法》第72条规定:“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酬。”《教育改造罪犯纲要》第12条规定:“要根据罪犯在狱内劳动的岗位技能要求和刑满释放后就业的需要,组织罪犯开展岗位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教育。”

据此,监狱可以通过模拟就业活动就罪犯释放后的就业能力进行试验,同时检验监狱劳动改造职能的履行情况,以及时调整不足。

(二)罪犯模拟就业的可行性分析

首先,从理论上讲,就业是一项可以训练的技能。最明显的证明就是,几乎所有的大学生在毕业前都会接受学校的就业指导和推荐,并在半社会化的大学生活中一直接受社会就业环境的熏陶。经过这些训练和辅导,能明显提高大学生的就业和创业能力。

其次,国内已有监狱推行模拟就业活动的成功案例。我国四川省锦江监狱的“模拟社区”以典型的现实社会生活和工作场景为蓝本,结合狱内实际,以仿真硬件设施和环境为依托,打造了“适应性模拟训练”、“功能性模拟训练”和“创业性模拟训练”三大模拟训练板块。在“模拟社区”的适应性模拟训练板块中,锦江监狱特别创新了在监狱内设立“模拟物业管理公司”,在监区设立“模拟物业管理分公司”,将监区服刑人员的生活后勤服务工作和公共区域物业管理工作交由模拟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由临释服刑人员通过竞聘上岗,担任模拟物业管理公司的各类工作人员,在相对真实的企业环境和生活场景中体验和学习适应社会的方法和技能,提高正确对待问题、解决困难的方法和经验。在“模拟社区”的创业性模拟训练板块中,锦江监狱还开设了“模拟创业区”,开辟了专门的训练区域,设立诸如水果店、书报亭、生活用品专卖店等小型商业创业项目,由临释服刑人员通过竞争,模拟开店和经营全过程,将训练和实践相结合,为服刑人员提供一个崭新的适应性训练平台,从而全面增强其社会适应能力。

三、合理划分出监罪犯的类型

合理划分出监罪犯的类型,区分不同类型罪犯就业的需求,是有效开展模拟就业活动的前提。将罪犯的就业需求,与监狱和监企提供的就业岗位的数量、技术含量、种类相结合,可以将临释罪犯大体划分为五种类型:精英型、资本型、大众型、脱盲型和老弱病残型。这几种不同类型的临释罪犯对就业的需求和要求都有明显差别。

(一)精英型罪犯

精英型罪犯是指具有较高知识水平和技能的罪犯。在原社会关系中,他们具有较高社会地位,因而他们犯罪的动因一般不是因为就业能力和基本生存问题。对于只占极少数的这种类型的罪犯可以不要求他们进行模拟就业训练,而是由监狱在相应时间内安排其他合理活动。例如,有的监狱利用服刑的精英型罪犯编写狱内教材、资料,参加监狱管理研究,并予以奖励。

(二)资本型罪犯

资本型罪犯是指自己在入狱前已经在社会中积累了一定的经济资本,释放后即使不就业也不必为生存担忧的罪犯。这类罪犯与精英型罪犯在生存能力方面类似,一般不需要监狱组织的就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对此类罪犯,监狱应侧重于在心理上消除他们的犯罪动因。

(三)大众型罪犯

大众型罪犯占罪犯的大多数。虽然他们有一定的生产技能和知识水平,但由于受刑事案底对受雇造成的影响,使他们对于就业有强烈的需求,并且初次就业要求不高,监狱企业提供的岗位一般可以满足他们。对于这类罪犯,可以由监狱企业提供适当和适量的岗位,在监狱的组织安排下,岗位与罪犯进行双向选择,或者支持罪犯自由创业。

(四)脱盲型罪犯

脱盲型罪犯是指刚刚摆脱文盲状态,尚缺乏就业能力的一类罪犯。或者即使他们能够从事一定的体力劳动,但在社会上很难找到岗位。让他们参加模拟就业活动并参与竞争是有困难的。此类罪犯需要监狱联合有关社会单位和组织进行推荐和帮扶。

(五)老弱病残型

很明显,老弱病残型罪犯的就业能力是非常低下的。对于这类罪犯,单靠职业技能训练、就业能力训练是达不到培养效果的。其实,在入监时就应当针对该类型罪犯制定不同的改造目标和改造计划。这种不同主要体现在对被释放后的回归能力的要求上。此类罪犯大多数出狱后都面临生存的需求。老弱病残型罪犯出狱后可能要靠领取养老金等社会福利生存,有的甚至要直接进入养老院或福利院。因此,模拟就业已不适合他们,他们需要更多其他的帮扶。

四、罪犯模拟就业的实现形式

(一)自由创业

监狱可以为具有自由创业意愿和条件的罪犯提供创业辅导和创业支持。例如,锦江监狱开办的创业课程在临释罪犯中反响强烈,认同度和积极性很高。普遍认为政府给他们办了一件实实在在的事,对他们回归社会创业有很大的帮助。锦江监狱的这一举措,打破了以往因个体职业技能单一、区域经济差异等因素而导致择业面窄、就业率低、推荐就业难的旧格局,大大提升了刑释人员的综合就业能力,拓宽了就业的途径,增强了临释罪犯的就业信心。具体形式如在监狱范围内开辟专门的训练区域,设立诸如水果店、书报亭、生活用品专卖店等小型商业创业项目,由临释罪犯进行行业竞争,模拟开店和经营全过程。

此外,有条件的监狱还可以联合基层政府、司法机关、民政机关、银行等,为自由创业的罪犯提供资金支持。这种支持,既可以是无偿支持,也可以是借贷方式。

(二)双向选择

在双向选择的模拟就业活动中,通常有三方主体参加:监狱、罪犯和监企。监狱是模拟就业活动的组织者,罪犯是模拟就业活动的实际承担者,监企是为模拟就业提供就业岗位、竞争机会和劳动报酬的。在生产关系上,罪犯与监狱企业是“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在法律关系上,为达到训练效果,可以借鉴《劳动法》中的有关原理和具体规定来处理罪犯的一系列劳动问题。由于罪犯是竞争上岗的,因此具有合意基础,可以认为是以意定方式建立了“劳动关系”,因此可以签订“劳动协议”。但这些不是《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而是一种仿真模拟关系。因而,在释放后不会造成必然的社会上的除了报酬之外的劳动关系后果。所有的“劳动关系”、“劳动协议”在被释放之时终止。

第一步,在模拟招聘之前,由监企提供岗位。监企根据本企业特点和劳动内容、强度、技能,将劳动岗位分成若干类型和等级。劳动类型包括简单劳动、体力劳动、技术劳动和脑力劳动。目前,大多数监狱企业能够满足简单劳动、体力劳动和技术劳动的岗位提供。脑力劳动岗位在监狱企业中即使有也没有让罪犯尝试过。公益型、市场型、效益型的模拟就业劳动岗位是今后监企岗位的发展方向。

第二步,由监狱联合监企组织公开竞争上岗。首先,根据岗位要求,由监狱和监企联合组成的“招聘小组”公布岗位的条件和相应的待遇,然后由罪犯根据主观意愿结合自身的客观条件申请岗位并公开竞岗。最后,确定首次竞岗名单。对于在模拟招聘中落选的罪犯,还可实行待岗机制。这样既可以让罪犯感受到市场竞争压力,又可以对有其他学习需要、思想教育需要的罪犯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步,罪犯在监企模拟就业期间,要有岗位升降机制。罪犯在被聘用的岗位开始劳动以后,可能因工作表现而依一定的程序上下流动,即能者上弱者下。这样能使罪犯体会到一直进步对自己是非常有利的。为此,经过自由竞争择岗,获得较高岗位待遇的罪犯必须在该岗位积极劳动;相反,获得较低岗位待遇的罪犯,只要他积极劳动肯努力,仍有机会晋升到较高岗位。

(三)组织推荐和帮扶

组织推荐的形式比较适合脱盲型的临释罪犯。因为他们刚刚摆脱文盲状态,尚缺乏就业能力。即使他们能够从事一定的体力劳动,但在社会上很难找到岗位。让他们参加模拟就业活动并参与竞争是有困难的,因而需要监狱联合有关社会单位和组织进行推荐和帮扶。推荐和帮扶的实质就是监狱和监企替他们找工作,帮助他们尽量不被辞退。而且这种帮扶,有必要延续到罪犯被释放以后。

其实,无论何种形式的模拟就业,监狱都应当鼓励和支持并尽量满足。模拟就业劳动实践,不仅是他们对自己价值的认识和肯定,还能在释放前及时检验罪犯改造效果,以便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调试,最终促进改造质量的提高。这是其他任何手段包括惩役性劳动所不能替代的。

五、罪犯模拟就业的劳动报酬

监狱是当代自由刑罚的执行场所,将罪犯关进监狱,使其与社会隔离就是体现自由刑惩罚的实质内容。劳动被作为改造手段引进自由刑的执行,并不是自由刑的惩罚内容,而是进一步改造罪犯的手段。在模拟就业中,给付罪犯劳动报酬,既是培养和提高罪犯劳动主动性的手段,又是让罪犯清楚地认识自身水平和价值的测量器。在实践中,已有一些地方监狱出台了一些小范围内适用的有关罪犯劳动报酬标准的规定,并且已经有一些罪犯领到了货币形式的劳动报酬。在已经经历了惩罚、教育和培训等服刑内容之后,参加模拟就业的罪犯有理由获得有教育意义的劳动报酬。

(一)罪犯模拟就业报酬的性质

罪犯模拟就业的劳动报酬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是罪犯个体劳动力价值的测量器,另一方面又是激励手段。因为是模拟就业,所以罪犯的“劳动报酬”可以低于实际市场经济水平。但要明确告知罪犯测量后的本人的劳动力价值及其在模拟就业期间所创造的产品效益。

(二)罪犯模拟就业的报酬形式

在模拟就业活动中,劳动报酬应以货币为主,待遇为辅。因为,实际的货币支持,对于罪犯认识和衡量自我并从中找到自己工作的乐趣有直接帮助,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罪犯在金钱上的需要。

(三)罪犯模拟就业的报酬标准及使用

多数发达国家在罪犯“劳动报酬”方面均制定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使监狱、罪犯甚至社会公众了解罪犯劳动及其收入的分配,从而获得了较好的社会理解与支持,对罪犯矫正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因此,笔者建议由获得罪犯劳动成果的监企或监狱参照社会同等条件下的劳动力价格并结合实际劳动收益来结算报酬,让罪犯最真实地体验社会生活。

但是,罪犯劳动与社会一般公民劳动在性质和法律后果方面毕竟不同,因而在报酬使用方面也应结合具体情况使报酬效益最大化。这一点,可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把罪犯“劳动报酬”用途分为三个部分(监企已经在劳动收益中扣除相应成本):一部分上缴监狱,作为监狱组织罪犯模拟就业活动的经费支出;一部分补偿犯罪受害人的民事损害,至于是否要额外补偿则由罪犯自己决定;剩余部分归罪犯个人所有,由其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自由支配。例如,存入罪犯的个人银行帐户,作为罪犯刑满释放后生活和就业的费用,或支持罪犯家庭成员的生活等。

(四)罪犯模拟就业的报酬来源

对于在监企模拟就业的临释罪犯,报酬由监企支付;对于在监狱内模拟就业和创业的临释罪犯,报酬由监狱支付。至于这一部分经费开销,监狱和监企不必过度担心开支问题。这是因为:一方面模拟就业期间短,为罪犯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和所需经费数额不大,不会给监狱或监企造成严重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监狱和监企可以从罪犯为其获得的利润中支出罪犯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的效益部分。

六、罪犯模拟就业中监狱的职能

(一)贯彻“社会效益优先”理念

社会效益优先,在罪犯模拟就业制度中具体体现为:第一,在就业指标上,以让尽可能多的罪犯模拟就业为目标;第二,在岗位设置上,要使劳动更具有功能性,使罪犯在刑释后更容易适应和立足当今的知识经济社会。第三,在劳动报酬上,监狱和监企都不能克扣罪犯应得的劳动报酬。

(二)组织罪犯进行模拟就业活动

监狱在组织罪犯模拟就业时,具有以下职责:第一,监狱要结合劳动项目,根据罪犯个体兴趣和今后择业意向,联合监企设置模拟就业的岗位体系。第二,监狱要联合监狱企业、聘请有关社会主体模拟雇主进行就业训练。第三,监狱要在模拟就业中培养罪犯的不断进步的思想,让罪犯把“刑期当学期”,把自己当成是学校的学生。第四,监狱要设立专项经费支付罪犯狱内模拟就业的劳动报酬。第五,监狱要协调监企,保障罪犯模拟就业活动中的各项合法、合理权益。这样,罪犯回归社会后,即使没有适合自己特长的工作岗位,也能以自身相应的综合素质和拥有的学习能力参与岗位竞争,有效地解决就业谋生问题。

(三)建立并完善罪犯模拟就业劳动保障

劳动保障涉及劳动保险、伤亡赔偿、劳动保护、劳动监督等问题。罪犯模拟就业时不能建立真正的劳动关系,无法适用《劳动法》予以保护。

目前,按照《罪犯补偿办法(试行)》及《监狱法》,参照工伤处理的结果是补偿数额远远低于罪犯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补偿的项目远远少于《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建立并完善罪犯模拟就业劳动保障,提高补偿数额、增加补偿项目应是一种发展趋势。

(四)实施罪犯模拟就业的绩效考核

罪犯模拟就业绩效考核包括从业纪律考核、劳动收益考核、劳动效率考核、就业兴趣考核等。监狱应围绕提高劳动改造的有效性,健全劳动改造管理目标考核制度,加快完善劳动改造管理体系,真正形成劳动改造的责任机制。在监督和考核时,发现问题要及时修正。

(五)公开罪犯模拟就业的综合评价结果

现在监狱对罪犯的改造过程一般是保密的,而且因为缺少对罪犯改造结果的综合评价,狱外人员只知道某人犯过罪而不知道改造的怎么样。这使得刑满释放的罪犯全都被冠以相同的印象。许多罪犯在回归社会时困难重重,人们也不约而同地对刚刚出狱的罪犯采取十分戒备的态度。若把监狱视为罪犯的再生之地,就要把罪犯视作特殊的“学生”,在“毕业时”给予准确的评价。对于罪犯模拟就业训练,需要建立罪犯模拟就业专项档案,给他们一个客观的评价并分出等级使评价结果有据可循,形成激励,同时也是对改造良好的罪犯的公平回报。因此,监狱应对刑满释放的罪犯给出综合评价:优、良、中、差,并配合服刑记录予以适当范围(如刑满释放后的真实雇主)内公开,作为其回归社会的筹码和社会雇主的参考。就像大学毕业生一样,雇主在招聘时除了要面对面考查毕业生的表现之外还要参考其在校期间的档案记录和综合评价。

在当今这个越来越注重“人本思想”、“人自身的价值”且文明开化程度越来越高的时代,罪犯模拟就业无疑是一个颇为值得探讨的课题。

DF792.6

A

1673―2391(2012)09―0142―04

2012—06—10

张晓菲,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徐平原,四川省锦江监狱;袁田,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2011年中央司法警官学院院级课题"罪犯劳动报酬问题研究"(编号XYY201110)研究成果。

【责任编校:谭明华】

猜你喜欢

罪犯监狱劳动
监狱选美
劳动创造美好生活
快乐劳动 幸福成长
论监狱企业立法
诞生在监狱中的牙刷
欢迎你到监狱来
热爱劳动
拍下自己劳动的美(续)
论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
聪明的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