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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背后的经济逻辑
——法律的经济分析及其理论表现分析

2012-04-13赵秀莉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9期
关键词:经济学逻辑效率

赵秀莉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山东 济南250000)

法律背后的经济逻辑
——法律的经济分析及其理论表现分析

赵秀莉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山东 济南250000)

在21世纪这样的经济全球化时代,经济和法律是共生的。这样的时代催生了法经济学这样的学科,它体现了法律背后的经济逻辑,对法律经济分析及其理论表现分析,体现了法律与经济之间相互联系、作用的新趋势。我国目前正处于发展和建设的新阶段,要建立和完善法经济学,使法经济学中国化,这对于促进我国法制建设和变革

意义非常。

法经济学;理性经济人;法律效率;经济学方法

我们对于法经济学这样的名词实际上应该并不陌生,1950年代末,现代法经济学诞生于芝加哥大学。在此之前,经济学家对法律的兴趣仅仅集中在很小的如公司、竞争和税法这样的领域。科斯开辟了新法经济学研究的先河,将交易费用和权利分析这样的概念引入资源配置效率分析框架之中。尽管法经济学有很多流派,但都是基于理论逻辑一致的不同理论表现、学术观点,也就是“经济人+法律效率+经济方法”的模式。在“经济人”的假设上将“法律效率”作为核心尺度,使用经济学方法,展开论述和分析。20世纪90年代后,法经济学进入了相对低迷时期,没有出现突破性的研究文献。因此,对法律的经济分析及其理论表现进行研究,能够使其更好地为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促进改革贡献力量。

一、法经济学的定义

当今社会法经济学的触角几乎到达了法学的各个领域,法经济学在美国也是一门经济学与法学相结合的边缘学科和重要学术流派。法经济学主要是运用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和价格理论方法,研究法律制度形成、结构、效果和未来发展的方法学科。一方面,它是法学的分支学科或者说是法理学的一大流派;另一方面,它又是经济学的分支学科。据考证,1983年我国西南政法大学顾培东和种明钊教授首次提出了法经济学的思想,但是当时学界未能予以充分关注,到90年代初,法经济学才开始被引进、传播,对垄断、反托拉斯法和管制等问题的分析都充分体现了法经济学的优势。运用经济学的思想方法研究法律问题,为法学研究提供了一个新视角,对深入探讨我国的法律问题和推进法治建设有积极的作用。

二、法律背后的经济逻辑

法律背后的经济逻辑主要指的是法经济学的基本理论逻辑。总体上说,法经济学是用经济学的思维方式和意识形态探讨法律问题,发现法律背后的经济逻辑。这个逻辑主要包括理性经济人、法律效率观和经济学方法。

(一)理性经济人

贝克尔的努力尤其值得关注。他强调人类各种行为包括法律领域的行为都是利益最大化精密计算的结果。所以,运用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去分析法律存在的问题,其基点无疑就是“理性经济人”。法经济学的理论框架就搭建在“理性经济人”之上,这也是法经济学这栋理论大厦的“阿基米德点”。

(二)法律效率观

法律效率观是法经济学核心的价值标准。法律的效率包括法律制度对社会发展的影响和本身的效率两个方面。法律,既是公共物品也是公共选择的方案。只有用效率的价值标准,对法律的制定、检验以及评价才能保证法律高效率的生产和供给。当今社会从实体法到程序法、根本法到普通法、成文法到不成文法,都有提高效率的分配资源、保障资源优化配置的内在经济逻辑,在法律审判和法律制定当中充分体现了效率因素。法经济学的效率标准不仅是帕累托最优标准,而且包括希克斯标准。这一标准是指经过对资源重新配置,一部分人增加大于其他一部分人所受到的损失的社会福利,经过资源配置的改进,用增加的社会福利补偿其他一部分人所受到的损失,所有人的社会福利都能增加。法律制度在大多数情况下也赞成这个道理。总体来说,自愿行为是帕累托最优的一种行为,而法律具有强制性,所以法律上的行为多用的是希克斯效率标准。

(三)经济学方法

要以经济学方法进行逻辑演绎,从方法论层面上看,法经济学实质上就是研究置身于法律环境中的个人的理性选择,所以经济学中的个体主义就成为了其方法论的基础。从法经济学上看,个体主义就是自由主义,不同于经济学上的自由竞争,它表现为在法律中自治、契约自由和行动自主等现象。法经济学还在传统经济学的基础上进行了创新和变革,注重货币标杆和用数学的方法研究法律问题。这有明显的定量分析优势,能使人们的思维变得更精准。

三、各种典型的法律经济分析及其理论表现分析

(一)主流法经济学经济分析及其理论表现分析

主流法经济学又叫做新古典经济学,代表人物有科斯、贝克尔和波斯纳等。这种研究实质是斯密的“看不见的手”原理的现代版。以科斯与波斯纳为代表的主流法经济学不再将视角局限在定价机制上,而将法律约束和法律约束的有效配置引入其理论,以政治哲学和法律角度论证放任自由和私有产权的制度在提高效率方面的作用。这种分析方法基础是把个人主义作为方法论,把效率作为价值标准,把成本收益分析、均衡分析和边际分析作为工具,以斯密、科斯和波斯纳的定理作为核心论点,以法律制度和效率作为研究对象。这种方法无论是对经济学还是对法学都有很大的促进作用。法经济学对法学的贡献是全面的、革新的,传统的法律概念、法律规范、法律原则乃至全部法学理论都被重新阐释,旧法律体系整体构架和部门的划分都面临着挑战,法律的制定、实施也被赋予了经济性的解释,提出了改进的方案,法律关注与背后的经济逻辑和人们的法律生活都无疑产生了全新的理论和理解体系。但是由于处于发展的初期,这时候的法经济学还有较大的局限性,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思维方式机械化、视角狭窄、对象模糊、标准单一、假设非现实、个人主义局限性、应用范围有限等。

(二)进一步发展的法经济学

第一,以政治经济学为分析视角的法律经济分析及其理论表现分析。主要是公共选择法经济学派,以图洛克、布坎南、瓦格纳、尼斯坎南和罗尔斯为代表人物。这个学派更多地关注法律运作的政治过程,也就是政治上生产、执行以及立法问题。公共政策选择和立法运动构成法律供给的方向,这是与政治过程紧密结合的,既是意识形态争论也是政治平衡的结果。我们可以用公共选择这个政治理论来分析和解决这种非市场决策行为。公共选择分析使研究打破政治、立法和司法的理想模式,洞察出政治和集团的内部斗争,有利于从私有产权到市场到效率的怪圈中挣脱出来,探讨一些政策命题。

第二,行为法经济学。这是对主流法经济学的理论完善。运用有限理性、意志、自利理论在经济学中开展研究,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将有限理性分析纳入决策过程,对不确定事件的概率进行判断,作出法律分析。二是在评估法律后果和行为决策的时候增加有限理性研究。三是通过有限理性,对侵权法效率选择因素鉴别:预防是单方还是双方。

第三,马克思对法律现象的经济分析及其理论表现分析。这是与中国具体情况相结合的模式。马克思正是从经济角度,对法律的起源、本质、发展等进行分析,以找寻到藏在法律背后的经济逻辑。他指出,法律作为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要到经济关系中去探寻法的起源、本质、发展问题的答案。在法本质的问题上,马克思认为法律是为社会共有并且表现为一定利益和需要。马克思进行法律经济分析的时候将人类作为基本单位,从整体到个体进行分析,以其所处阶级性质为依据,考察个人的行为。马克思的分析角度多从宏观、抽象层面进行研究,在方法论方面,它注重整体主义方法。

第四,法经济学在金融领域的应用。主要代表人物有Andrei Shleifer、Robert Vishn、FafaelLa Porta、norencio、Lopez-de-Silance等人(简称“LLSV”学术组合)。这属法经济学研究的前沿分支领域。研究焦点集中在金融法经济结构、证券产生与运作机理、市场和组织的治理结构、金融秩序演进等前沿问题,是法经济学理论研究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和延伸。法与金融学研究目前已取得了引人瞩目的成就,包括法与金融宏观理论和法与金融微观理论。该热潮的特点就是法学、经济学、金融学和管理学教授联手跨学科合作。

[1]陈永清,李卓.法律与经济及金融发展相互关系理论述评[J].国外社会科学,2007(4):2-7.

[2]关立新,张天勖.法经济学中国化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指向[J].学习与探索,2008(5):144-147.

[3]刘渝峡,李树.经济学语境下的法律问题——法经济学的新发展[J].东南学术,2010(3):68-70.

[4]李树.经济学意识形态向法律领域的扩张——法经济学的基本理论逻辑[J].学术界,2010(6):58-67.

[5]徐秋慧.中国法经济学研究述评[J].生产力研究,2008(22):2-8.

[6]陈柳钦.法经济学的动态演化及其在中国的发展[J].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6):17-24.

D90

A

1673―2391(2012)09―0049―02

2012—07—12

赵秀莉,山东青年政治学院。

【责任编校:江 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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