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建构中国社会法律信仰的理性分析
——读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有感

2012-04-13杨安琪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9期
关键词:信仰建构法律

杨安琪

(北京林业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北京100000)

建构中国社会法律信仰的理性分析
——读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有感

杨安琪

(北京林业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北京100000)

20世纪90年代,随着《法律与宗教》中译本的发行,“法律信仰”就成为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从伯尔曼式的法律与宗教入手,分析法律信仰的内涵,结合中国法律制度发展的历史和现状,提出建构中国社会法律信仰的三个途径:完善法律体系,强化立法的本土化;树立法律权威,增强人民对法律的认同感;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培育法律信仰根植的土壤。

法律与宗教;法律信仰;信仰;法律权威

《法律与宗教》一书创设了“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的法律名言,广受法学研究者的推崇。梁治平教授在其中译本的代译序《死亡与新生:新世纪的曙光》中称:“作者的意图,似乎只是要为解决它的国家和人民正置身于其中的冲突提供某种理论指导,然而体现于作者对问题把握之中的深邃的历史意识与不同寻常的哲学领悟力,却使这部小书具有了普遍的意义。”然而,伯尔曼先生在书中提到的要建立“综合的新时代”真的完全适用于我国吗?

一、伯尔曼式的法律与宗教

哈罗德·伯尔曼,美国当代著名法学家,生于1918年,逝于2007年,曾任教于斯坦福大学、哈佛大学与埃莫里大学。伯尔曼先生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表露出他对人类生存现状的关注和对时代的担忧,认为“西方人正经历着一场整体性危机”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8,11.,他们的全部文化似乎面临着崩溃的可能,这种崩溃的主要征兆就是对法律信任和宗教信仰的丧失。

在书中,伯尔曼先生对法律和宗教作了如下定义:“法律不只是一整套规则,它是人们进行立法、裁判、执法和谈判的活动,它是分配权利与义务、并据以解决纷争、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宗教也不只是一套信条和仪式,它是人们表明对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一种集体关切——它是一种对于超验价值的共同直觉与献身。”②[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8,11.

在中世纪,宗教与法律紧密联系,当时的教会既控制了精神世界,也控制了物质世界,带来了很多压迫。正是这种对“政教合一”的深度恐惧,人们才会在现代社会要求宗教与法律相分离。可是,另一种问题又出现了:“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为狂信”。伯尔曼先生认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于是大声疾呼抛弃二元论,开启综合的新时代,使“非此即彼”让位于“亦此亦彼”。

二、法律可否被信仰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是一句被引用了无数次的法律名言,但理解这句话必须回到它所处的特定的社会环境中去,比如此处的“法律”是否是指成文法?法律可以被信仰吗?

伯尔曼先生在书中写道:“我是在最广泛意义上谈论法律和宗教,即把法律视为社会中分配权利与义务的结构和程序,把宗教视为社会关于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直觉知识和献身。”“当流行的法律和宗教概念变得过分狭隘,并且此二者间的纽带因此而断裂的时候,社会便陷于混乱。”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2,12,18.由此可见,这里的“法律”指的是良好的符合正义的法,而非成文的制定法。

“法律”与“法”是不同的,法是一种把法律所体现的正义理想视为生活终极意义之一部分的充满激情的信仰,而法律则是这种情感和信仰的实体表现形式。法律本身不能被信仰,否则我们就可以信仰昏君颁布的法律,可以信仰那些不符合人类共同利益的规则。可以被信仰的,应该是法律的精神内核,是法律背后所蕴含的公平正义的理念。

那么,何谓信仰呢?首先,信仰是一种无条件的认可,即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相信所信仰之物是正确的,是崇高的。其次,信仰是一种无保留的托付,即将自己的命运交给所信仰之物控制,并服从它的一切安排和命令。宗教信仰是这样,法律信仰也不例外。一个社会要想形成对法律的信仰,首先,要赋予法律所代表的公义以极大的信任和认可,把它作为自己生活的终极意义之一,作为一种尊崇的对象;其次,当发生纠纷时,要毫无保留地将自己托付给法律的裁决,服从公义的决断。

那么,“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句话现在就可以理解为:人们只有对法律精神无条件地认可和接受,并且将自己毫无保留地托付给它,相信它会为自己带来幸福,法律才是有效的。

三、中国法律信仰的缺失

我国从来没有像西方那样对法律产生重大影响的宗教。但是,我国有自己的传统文化,这种文化不但消融、吸纳了其他民族的文化,而且使我国文化持续不断地生存发展下来②吴斌.论中西方法律文化的相似性——《法律与宗教》与《论语》的比较研究[J].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77-81.。

夏商朝的时候,人们非常敬畏鬼神,认为冥冥之中存在着一位统治世界的“上帝”,所以才会有“恭行天罚”、“天讨”的说法。后来,中国人尊崇“礼”,比如西周周公为国以礼,实行礼治。春秋时期,儒家学派创始人孔子提出“克己复礼为仁”,把礼作为指导立法和司法的基本原则。到了西汉时期,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为后世“纳礼入律”铺平了道路,即把儒家的道德法直接纳入封建法典,成为统治阶级治国的依据。此外,我国古代还有许多原则都是在“礼”的深刻影响下形成的,比如五服制度等。

由此可知,我国的传统法律思想是礼与法的结合。法仅仅是国家统治人民的工具而已,能唤起人的尊崇之心的是礼。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对于老百姓来说,法不仅象征着国家的强制力,而且是一种耻辱,因为法所惩罚的一般都是不道德的东西。也就是说,中国自古就不存在一种对法的尊崇和信仰。

不仅是古代,近现代的中国社会也不例外。十九世纪中叶,西方列强侵入,中国的农业文明与西方的工业文明产生了强烈的碰撞。在这种碰撞中,西方工业文明凭借其强大的生产力和适应能力占据绝对优势。中国被迫开放,一方面全面引入西方的思想、制度,另一方面努力摆脱传统。可中国人没有想到的是,这根本不是我们的传统,它“不但没有融入我们的历史,我们的经验,反倒常常与我们固有的文化价值相悖”③[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2,12,18.。

这种格格不入的冲突,主要原因在于我国传统法律制度中对理性认识的缺失。西方法律文化所赖以生存的是一种理性的追求,因而那里可以产生出追求法治精神的思想;而我国则倾向于对现实性的追求,因而中国人更容易接受实用主义的法律观念④孙文恺.中国语境下“法律信仰”的内涵——从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谈起[J].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71-76.。这也就造成了现代社会中我国法律工具主义的盛行,认为法律是用于贯彻特定政治、经济和社会政策的工具。

传统制度的影响与近现代的被迫开放,是造成我国法律信仰自始缺失的两大重要原因。我们并不是渐渐失去了对法律的信任,而是一开始就不能信任这种法律。

四、建构中国社会的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是信仰在法律领域的集体反映,往往表现为人们对法律制度、法律活动和社会现象所体现出的法律价值的认识、判断、评价和追求⑤王艺晓.重建中国法律信仰的必要性分析[J].大江周刊(论坛),2011(4):71-76.。伯尔曼先生说:“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植根于一种深切而热烈的信念之中。”⑥[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2,12,18.建构中国社会的法律信仰,就是要丰富法律的精神内核,培育这种传统根植的土壤。

(一)完善法律体系,强化立法的本土化

人们要建构法律信仰,前提是他们相信此法律能够带给他们幸福。目前我国整体的立法环境还是好的,但其中不乏有小部分不公正、不合理的规定。立法机关要及时审查和反思,对可能损害人民利益、造成司法不公现象的法条进行修改,使我国的法律能够成为良法,成为人们可以信任的法律。

在立法的过程中还要注意一个问题,即法律条文中对中国传统文化的转化和融合。正是由于近代的中国被迫开放,建立的法律体系几乎完全照搬西方,导致法律条文中的价值取向与我国传统不符,造成人民心中的法与颁行的法相脱节。为避免这种现象再次发生,立法机关应在合理引导和转化的基础上,充分吸收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积极因素,将道德信仰有意识地与法律条文相结合,提出一些倡导性的规定,这样才能唤起人民对普遍信念和共同意识的熟悉感和认同感,奠定法律信仰的坚实基础。之前立法上已经存在这种尝试,比如将我国传统的孝道在《婚姻法》中确立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等,也收到了不错的效果。

时代在不断的发展,立法规定也应该随之进行修改。因为人们需要良法,可是一部法律施行后并不能一直保持其正确性,时间的推移可能使人们对同一种行为规范得出不同的判断结果,法律必须将此种判断结果的改变记录下来,引导人们的后续行为。的确,法律需要稳定性,但是如果一部法律已经与时代相违背,与广大民众的根本利益相违背,立法机关为了追逐法律的稳定而将人民的实体利益抛之脑后的话,可以说是本末倒置了。

(二)树立法律权威,增强人民对法律的认同感

许章润教授说:“法律信仰是对法律价值,即自由、平等、秩序等的信仰,隐含于法律信仰中的最重要命题是法律权威问题,并基于此提出培育法治精神、树立法律权威,以达到建构法律信仰的目标。”笔者认为,树立法律权威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首先,摒弃人治主义观念。人治主义源自君权至上的专制思想,在我国的传统政治文化中,皇帝是专制统治者,掌管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大权。近现代以来,民主与自由的思想不断传播,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保证司法独立,可以说专制思想已不复存在。但是,我们必须承认的是,目前的司法体系中仍然存在领导创法、干预司法审判的现象。这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也使人们对法律产生了怀疑。因此,必须严格贯彻司法独立的原则,同时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保证判决的公正性。

其次,摒弃法律工具主义思想。法律工具主义认为,法律是一件用来为贯彻特定政治、经济和社会政策而精心制作的工具,它的任务是有限的、物质化的、非人格的——去发挥某种功用,让人民依某种方式行事,如此而已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4-15.。如果把法律作为一种工具的话,它的功能就主要集中在制裁和惩罚方面,但我们主要追求的是法律的引导和预防功能。因此,要建构法律信仰,就必须认识到法律并不仅仅是一套规则,而是一种富有生命力的对理性的追求。

(三)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培育法律信仰根植的土壤

建构法律信仰,必须建立在公众对制定法有充分了解的基础之上。因此,必须要对公众进行深入的法制教育,摆脱以往枯燥的说教,创新宣传形式,比如运用媒体、网络等新型媒介,以判例为载体,使一些法律基础知识能够更快地被人们所了解。此外,普法宣传还应从儿童开始。幼年时期,人的世界观和价值观正处于形成阶段,进行普法教育可以使孩子从小树立法制理念,逐步形成对法的信仰。

五、结语

伯尔曼先生的《法律与宗教》是一本富有思想性、挑战性和预言性的论说,其中许多内容都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但是,我国是一个具有独特的传统文化的国度,在肯定伯尔曼先生著作的价值之余,将其中的学说拿来在我国适用还是需要抱持一种谨慎的态度。我们要根据我国发展的历史和现状,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信仰。

[1][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许章润.法律信仰——中国语境及其意义[C].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

[3]吴斌.论中西方法律文化的相似性——《法律与宗教》与《论语》的比较研究[J].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

[4]孙文恺.中国语境下“法律信仰”的内涵——从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谈起[J].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

[5]王艺晓.重建中国法律信仰的必要性分析[J].大江周刊(论坛),2 011(4).

[6]陆幸福.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思想研究[J].甘肃政法学学院学报,2 010(2).

[7]王赛.关于建构中国社会法律信仰的思考[J].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4).

D90

A

1673―2391(2012)09―0041―03

2012—07—02

杨安琪,女,河南驻马店人,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法学系。

【责任编校:江 流】

猜你喜欢

信仰建构法律
消解、建构以及新的可能——阿来文学创作论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与信仰同行
信仰之光
残酷青春中的自我建构和救赎
论信仰
铁的信仰
建构游戏玩不够
紧抓十进制 建构数的认知体系——以《亿以内数的认识》例谈
让人死亡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