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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相同的探讨

2012-04-01陈茜茜王咪娜

电视技术 2012年2期
关键词:胶片饱和度像素

陈茜茜,王咪娜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北京 100190)

专利权是一项具有独占性的财产权利,不同的专利权人无法共享相同的专利权,同一专利权人也不应当在同一申请中享有多项同样的专利权。然而,在专利权的生命周期中,经常会遇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否相同的竞争问题,而该竞争问题,归根结底是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确定问题。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问题是其生命周期的核心问题,贯穿了发明专利的申请、审查、确权、侵权、无效等全部过程,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权利划分和利益平衡。如果不能准确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将不利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从而将不利于我国科技技术事业的整体发展。

1 相关规定及问题的提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2010版)[2-3](以下分别简称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等相关法规及准则中均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问题作了规定。

1.1 专利法的相关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这一条款是对权利要求的实质性要求,是专利制度能够正常运作的基本保障,使得公众能够以合理的确定性预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有意识地规范自己实施有关技术的行为,自觉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同时,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基本原则,其中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作用,对于社会公众全面了解专利技术方案,更好的理解、澄清和适度修正权利要求技术特征,使专利权保护范围界定的更加准确是非常重要的。

1.2 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

审查指南[2-3]第二部分第二章、第三章多处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判定提供了准则: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1.1节中规定:“通常情况下,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权利要求中的所有特征均应当考虑,而每一个特征的实际限定作用应当最终体现在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主题上。”该章节还规定:“方法特征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主题仍然是产品,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取决于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本身带来何种影响”;“对于主题名称中含有用途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其中的用途限定在确定该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应当予以考虑,但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取决于对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本身带来何种影响”。这部分规定从权利要求的文字特征解释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所要考虑的情况。

同时,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3.2.5节规定了性能、参数、用途或制备方法等特征限定权利要求时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影响。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1节中规定:“对于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这部分规定了当权利要求中包含功能性限定时如何解释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2节中规定:“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说明书中指明了某词具有特定的含义,并且使用了该词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于说明书中对该词的说明而被限定的足够清楚。这种情况也是足够允许的。但此时也应要求申请人尽可能修改权利要求,使得根据权利要求的表述即可明确其含义。”这部分规定了用说明书内容解释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情形,体现了用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解释时的谨慎态度。

1.3 实践中的难点

在发明专利审查过程中,申请人试图通过多元的文字表述,要么与其他专利权人竞争同一专利权,要么试图谋取同一申请中的多项专利权,尽管专利法及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旨在为公众确权提供依据和为审查实践提供准则而从措辞、释义等多方面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确定作出了规定,然而,由于形形色色的撰写,仍然使得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难以轻易确定,成为实践中的难点。

2 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相同的判断

由于电学领域专利申请的特殊性,经常出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疑似相同的案例,其中有两类最为常见:

1)仅主题名称不同:主题类型相同但主题名称不同,其余技术特征均相同。

2)仅措辞不同:主题名称相同,其余技术特征措辞不同。

以下,运用专利法及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分别通过电学领域具有代表性的两个案例探讨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相同的问题。

2.1 仅主题名称不同的案例

权利要求A:“一种梳状赝像检测装置,该梳状赝像检测装置包括:

特征值计算单元,其根据输入图像来计算特征值;

胶片模式检测单元,其利用该特征值来检测胶片模式;

像素差计算单元,其利用作为胶片模式检测结果的2∶3下拉次序检测信息和输入图像组合信息,来计算场间像素差;

亮度变化确定单元,其基于该像素差计算单元的计算结果来确定亮度变化;

梳状赝像候选检测单元,其基于该亮度变化确定单元的确定结果,针对每一行来检测梳状赝像候选;以及梳状赝像确定单元,其基于该梳状赝像候选检测单元的检测结果,针对每个图像来确定是否出现了梳状赝像。”

权利要求B:“一种胶片模式检测装置,该胶片模式检测装置包括:

特征值计算单元,其根据输入图像来计算特征值;

胶片模式检测单元,其利用该特征值来检测胶片模式;

像素差计算单元,其利用作为胶片模式检测结果的2∶3下拉次序检测信息和输入图像组合信息,来计算场间像素差;

亮度变化确定单元,其基于该像素差计算单元的计算结果来确定亮度变化;

梳状赝像候选检测单元,其基于该亮度变化确定单元的确定结果,针对每一行来检测梳状赝像候选;以及梳状赝像确定单元,其基于该梳状赝像候选检测单元的检测结果,针对每个图像来确定是否出现了梳状赝像。”

通过仔细比对可知,以上两项权利要求,除了主题名称“一种梳状赝像检测装置”和“一种胶片模式检测装置”外,其余技术特征均相同。

该仅有主题名称不同的两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否相同呢?笔者从多方面进行了分析:

1)从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考虑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当不能明了权利要求的确切保护范围时,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由说明书背景技术的记载可知,梳状赝像检测属于胶片模式检测的一种具体方法,除梳状赝像还可能有其他胶片模式的检测项目,因此梳状赝像属于胶片检测的下位概念。因此,胶片模式检测比梳状赝像检测的范围更为宽泛。

2)从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考虑

由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1.1节记载的内容“通常情况下,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权利要求中的所有特征均应当予以考虑,而每一个特征的实际限定作用应当最终体现在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主题上。”可知,在判断一个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权利要求中的所有特征均需考虑,因此,构成主题名称的技术特征当然也需同时与其他技术特征一样考虑。

有观点认为,主题名称“一种梳状赝像检测装置”和“一种胶片模式检测装置”中的“梳状赝像检测”和“胶片模式检测”均为“装置”的用途限定,而也有观点认为“梳状赝像检测”和“胶片模式检测”均为“装置”的功能性限定。虽然从语言的描述特点来看,笔者认为上述限定为功能性限定,但为全面起见,以下分别从上述限定为用途限定和功能性限定的角度进行论述:

(1)当上述限定为用途限定时。

由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1.1节记载的内容“对于主题名称中含有用途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其中的用途限定在确定该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应当予以考虑,但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取决于对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本身带来何种影响”以及该章节例举的例子可知,用途限定对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本身带来影响的情况是存在的,所以当不能证明用途限定对所要求保护的产品的本身未带来影响时,不能轻易地认为用途限定对产品本身未带来影响。

同时,由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3.2.5节记载的内容“对于这类权利要求,应当考虑权利要求中的用途特征是否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结构和/或组成。如果该用途由产品本身固有的特性决定,而且用途特征没有隐含产品在结构和/或组成上发生改变,则该用途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的产品不具有新颖性”和“但是,如果该用途隐含了产品具有特定的结构和/或组成,即该用途表明产品结构和/或组成发生改变,则该用途作为产品的结构和/或组成的限定特定必须予以考虑”以及该章节例举的例子可知,用途限定可能会隐含产品具有特定的结构和/或组成。就本案而言,“梳状赝像检测”表明该“装置”实现了梳状赝像检测,“胶片模式检测”表明该“装置”实现了胶片模式检测,无论其他技术特征是否相同,该主题名称的限定至少隐含了该装置必须具有实现“梳状赝像检测”或“胶片模式检测”的部件,尽管该部件可能不在当前的权利要求撰写的行文中,也就是说,主题名称的限定隐含该产品具有特定的结构和/或组成。

(2)当上述限定为功能性限定时。

在专利法及审查指南中,从未否定过功能性限定对权利要求的限定作用,并且,由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1节中对权利要求中包含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时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解释及相关的审查方式的记载可知,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有限定作用的。就本案而言,主题名称中的“梳状赝像检测”和“胶片模式检测”的功能性限定表明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装置”具备不同的功能,虽然其他技术特征一样,但其从属于的“装置”不同。

因此,笔者认为,本案的两项权利要求由于其主题名称所体现的功能不同使得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整个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不同。

2.2 仅措辞不同的案例

权利要求A“一种影像饱和度的调整系统,起特征在于,包括:

一调整幅度决策模块,用以接收一影像及一外部调整系数,其中该影像包括多个像素,该调整幅度决策模块包括:

一饱和度近似值计算模块,用以根据每一该些像素的一三原色分量,分别计算每一该些像素的一饱和度近似值;以及一饱和度调整量取得模块,耦接至该饱和度近似值计算模块,用以取得每一该些像素的一饱和度调整量,其中该饱和度调整量是对应于该外部调整系数与该像素的该饱和度近似值的大小;以及一饱和度调整模块,耦接至该调整幅度决策模块,用以依据该些饱和度调整量及该些三原色分量,对应调整该影像中的每一该些像素。”

权利要求B“一种影像饱和度的调整系统,起特征在于,包括:

一调整幅度决策单元,用以接收一影像及一外部调整系数,其中该影像包括多个像素,该调整幅度决策模块包括:

一饱和度近似值计算单元,用以根据每一该些像素的一三原色分量,分别计算每一该些像素的一饱和度近似值;以及一饱和度调整量取得单元,耦接至该饱和度近似值计算模块,用以取得每一该些像素的一饱和度调整量,其中该饱和度调整量是对应于该外部调整系数与该像素的该饱和度近似值的大小;以及一饱和度调整单元,耦接至该调整幅度决策模块,用以依据该些饱和度调整量及该些三原色分量,对应调整该影像中的每一该些像素。”

通过仔细比对可知,以上两项权利要求,主题名称相同,均为“一种影像饱和度的调整系统”,其余技术特征仅措辞不同,具体地,权利要求A中的“模块”均在权利要求B中被替代为“单元”。

要判断这两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相同,仅需判断“模块”与“单元”的范围是否相同。笔者从词义、说明书等入手,对该两项权利要求进行了分析:

1)从词义考虑。

现代《辞海》对“模块”及“单元”的解释为:

(1)模块:在通信、计算机、数据处理控制系统的电路中,可以组合和更换的硬件单元;大型软件系统中的一个具有独立功能的部分。

(2)单元:具有某种共同特征而成为一组的单位。

从以上文字描述上看,“模块”及“单元”词义虽然不完全相同,但其均具有“组”或“块”的含义。

2)从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考虑。

根据专利法[1,4]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当不能明了权利要求的确切保护范围时,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由说明书的记载可知,实现影像饱和度调整的技术方案既可以硬件电路实现也可以软件实现。结合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技术常识可知,当该技术方案由硬件电路实现时,“模块”或“单元”是整个硬件电路中能够实现独立功能的实体部件;当由软件实现时,“模块”或“单元”是实现相关功能的代码集合。

3)从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考虑。

由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1节中对权利要求中包含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时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解释及相关的审查方式的记载可知,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其范围可由功能性特征限定。该两项权利要求采用的是功能性限定的方式对权利要求进行限定,其“模块”或“单元”的所限定的范围均应当由其所实现的功能确定。也就是说,在该两项权利要求中,功能性的限定相同,从而相应“模块”和“单元”的范围相同。

因此,无论是从词义还是说明书内容、权利要求分析,在该案例中,“模块”和“单元”表达了相同的含义,该两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相同的。

2.3 案例分析及审查实践小结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及审查实践,笔者有如下观点:

1)对于主题类型相同但主题名称不同、其余技术特征均相同的仅主题名称不同的案例,应当从说明书、权利要求的文字关系等方面,仔细分析主题名称之间的关系,如果含义等同则其限定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相同,如果含义不等同(如上下位关系等)则其限定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同。

2)对于主题名称相同、其余技术特征措辞不同的仅措辞不同的案例,应当从词义、说明书、权利要求的限定作用等方面,仔细分析不同的措辞所代表的含义,如果措辞本身具有等同的中文含义则其限定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相同,如果措辞本身不具有等同的中文含义则其限定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同。

3 结语

本文通过电学领域的两个具体案例,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相同的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笔者的一点看法。

本文仅是笔者在审查过程中的一点实践体会,才疏学浅,难免有不合理和存在争议的地方,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EB/OL].[2012-06-01].http://www.sipo.gov.cn/zcfg/flfg/zl/fljxzfg/200812/t20081230_435796.html.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M].2010版.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审查指南修订导读(2006)[M].2版.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

[4]尹新天.中国专利法详解[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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