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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雇佣生产合约的委托-代理模型分析

2012-02-20王颜齐郭翔宇

东北农业大学学报 2012年5期
关键词:雇工合约工资

王颜齐,郭翔宇

(东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哈尔滨 150030)

自有农业生产史以来,人类的农业生产组织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类实践形式:自耕、雇佣、租佃和合作。由于不同历史时期生产资料所有制和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农业生产组织方式也存在巨大差异。雇佣生产一直存续于封建时期,然而在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新的历史时期,在中央政府允许和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背景下,土地作为一种资源,更是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其(部分)产权权能被商品化和市场化了,在资本追逐利益的驱动下,土地集中经营的趋势明显。然而,农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在土地集中经营的同时,将伴随雇佣劳动力需求的集中。因此,当前,由土地承包经营权规模化流转所引发的土地雇佣生产现象将会在我国各地逐步出现[1]。本文集中讨论土地承包经营权规模化流转背景下农业雇佣生产合约选择问题。

1 农村土地规模流转条件下的雇佣生产

农业雇佣生产是中国古代和近代社会中农业劳动者受雇于地主或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以自身劳力换取实物或货币工资的经济关系,无地或少地农民除租佃以外,同土地相结合的另一种方式。从社会历史的发展来看,雇佣生产源于社会分工演变和商品生产的发展,被认为是社会进步的标志[2]。从本质上讲,雇佣关系是因劳动力的买卖而产生的经济关系,也是一种买卖双方权利与义务交换的法律关系,现代农业雇佣劳动是建立在合约双方平等、自愿、有偿基础上,已经不存在剥削性质。新时期的农业雇佣生产关系同旧时的租佃关系存在本质差异,主要表现为:对于租佃制,地主与佃农通过签订租佃契约,从而形成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佃农与地主之间通常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对于旧时的农业雇佣,通常是指无地或少地者为雇主做雇工,雇主按时间付给雇工报酬,雇工与雇主之间没有契约关系,身份更为自由;对于新时期的农业雇佣生产,其通常产生于土地规模流转,农业企业(农业种植大户、农场主等)返雇当地农民进行农业劳作,双方签约均自愿,工资通常由当地农业生产的平均水平决定,雇主和雇工之间是平等的、雇工保有退出权。

2010年在北京、河北、黑龙江、山东、浙江等地的田野调查发现,农地规模流转条件下的雇佣生产呈现如下特征:①农地劳动力的需求主体类型较为集中。通常,当地的用工主体是经济实力和种植规模较大的农业企业、农场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而转入土地数量较少的农户多为自耕自种。从数量上,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南方沿海地区的雇佣生产要较其他地区普遍,尤其是对于茶叶采摘类的劳动力需求集中的种植项目,雇工生产比较常见;②雇主和雇工之间多不签合同。通常的做法是用工双方只进行口头协议,雇主出价,农户同意,双方就算签约,合约容易达成、且合约关系简单。究其原因,用工方多为当地经营大户或附近的企业等,与本村村民人际关系不算生疏,因此双方信任度较高,口头协议显得更为便捷和可靠;③雇工类型较为固定。调查中一个很普遍的现象是,被雇佣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多为本村年龄较大的妇女,且本身持有少量耕地的村民。原因是当地青壮年外出打工的比例较高,大部分土地流转出去,剩余年龄较大的妇女多持家经营少量土地。由于闲暇时间较多,这部分人通常乐于在附近打些零工,因而,本地雇工的供给较为充裕。同时,农地规模流转也产生了另外一个现象,即“兼业雇工”。这部分农民手中持有的土地数量不多,在农忙时节能较早的打理完自家的活计,因而剩余时间便可以外出给当地的农业企业或农场打工。④雇工费用因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而不同。雇工费用一般在当地都是统一的,无需雇主和雇工双方讨价还价,但因雇工期限长短和农业生产的繁重的差异而有所区别。例如,河北部分地区,雇工从事玉米、蔬菜种植的按照农业生产作业强度不同,可得日工资30~50元;在嘉兴地区,雇工从事田间整理、大棚蔬菜等的工作,日工资(短工)在35~55元之间,月工资(长工)1 000~1 500元之间;在南方茶叶种植区,茶叶采摘工因工作熟练度不同,日工资在50~150元之间不等。

2 农村土地规模流转条件下雇佣生产合约的选择

农业生产实践中,农业生产要素与雇佣劳动者结合的方式有三种:工资合约、分成合约和租赁合约。工资合约下,雇主向雇工支付固定不变的工资作为劳动的回报,全部剩余则归雇主所有;分成合约下,雇主和雇工按一定比例共同分享剩余;租赁合约下,雇工支付给雇主固定的租金,取得土地的经营权和剩余控制权。经验研究表明,雇工的收入在租赁合约下最高,其次是分成合约,在工资合约下收入最低[3]。实践中各种生产活动并没有集中采纳或使用某一种合约形式,而是多种合约形式同时存在,这涉及了合约形式的选择问题。张五常从风险态度和交易费用角度出发认为,地主(雇主)和农民(雇工)都是风险规避的,对于因气候变化、病虫害等实现难以预测的因素对农业产出造成的不确定性风险比较敏感。在分成合约下,农业经营风险就可以由双方共同分担,而工资合约或租赁合约必然要求经营风险由一方全部承担,因风险的偏好的驱使两种合约所以不被选择。因此,尽管与其他合约类型相比,分成合约的交易费用是高昂的,但这种合约仍被选择[4]。的确,在我国台湾地区,诸如小麦这种高风险农作物的生产通常采用分成合约,而诸如水稻这类低风险农作物的生产则更多采用租赁合约。据此,三种合约选择(或不被选择)的原因就可以由风险溢价或风险补偿来解释。然而,部分经验研究却得出了相反的结果:在印度,低风险的水稻作物的生产经营一般采用分成合约,而较高风险的烟草等作物的种植则采用租赁合约。这里似乎存在悖论。另外,当雇主或雇工改变风险偏好,如一方为风险中性而非风险规避时,合约选择结果又会发生变化。下面这个委托-代理模型可以对风险偏好和交易费用决定合约选择的观点做一些补充:

这是一个线性合约、正态分布产出和指数效用的委托-代理模型:假定a为一个一维努力变量,产出由努力程度和随机因素决定,函数形式为q=a+ε,其中,ε为服从均值为0和方差为σ2的正态分布,代表外生的不确定性因素。假定雇主风险中性,雇工有常数绝对风险厌恶(CARA)的风险偏好,由该负指数效用表示:u(ω,a)=-e-η[ω-φ(a)],其中,ω是实际货币化收入,η>0是雇工的绝对风险厌恶系数,且η=-u''/u'。假定努力的成本c(a)可以货币化,且简单假定为二次形式其中,c>0为努力成本系数。假定雇主和雇工签订线性合约:ω=α+βq,其中,α为固定报酬,β为激励系数。这样,雇主的问题就是选择(α,β)和a求解下列最优化问题:

当随机变量ε服从均值为0,方差为σ2的正态分布时,对任意的γ有:

因此,最大化期望效用进一步等价于最大化:

其中,ωˆ(a)为雇工在风险规避系数η条件下的确定性等价报酬。因此,雇工的最优化问题转化为:

求解得到:

对于给定的激励水平β,雇主可以获知雇工的努力水平。因此,雇主的最优化问题为:

求解得:

(α*,β*)就是线性合同、正态分布产出和指数效用条件下雇主和雇工签订的最优合约形式,其中,α*为固定薪酬部分,β*为激励系数。对β*进行分析,我们发现:一方面,β*有三种可能取值,即等于1,等于0,或介于0和1之间,这三种取值决定了合约的具体形式;另一方面,β*的可能取值决定于三个要素,即η、c和σ2。其中,η是风险规避系数,衡量雇工对风险的态度,η>0表示雇工为风险规避者,即对合约风险比较敏感,η=0表示雇工风险中性,即对合约的风险持中立的态度;c为努力成本系数。一方面,对于不同类的合约执行项目(意味着执行合约的难度有差异),相同的合约当事人,c衡量的是合约项目本身的波动性和经营风险;另一方面,对于同类合约项目(意味着执行合约的难度相同),不同的合约当事人,c衡量的是雇工履行合约的能力,c与雇工的企业家才能相对立:雇工的企业家才能越高,履约越容易,执行合约花费的成本越少,因此c越小,相反,雇工的企业家才能越低,c越高。σ2为产出方差,衡量合约执行的风险,σ2越大,说明合约签订的农业经营项目的风险越大,σ2反之,越小,说明农业经营风险越小。c和σ2共同构成雇工签订生产合约的交易费用。下面分情况讨论:

①β*=0,此时雇主和雇工签订的合约形式为固定工资合约,且固定工资额为α*。出现这种合约形式取决如下几种情况:①当c和σ2大于零且固定,η→∞时,此时雇工为无限风险规避者,即雇工不愿承担任何经营风险,此时风险全部转嫁给雇主一方,雇工取得固定工资;②当η和σ2大于零且固定,c→∞时,此时,雇工执行任何合约的努力成本都是非常大的,也可以说,雇工无任何企业家才能;③当η和c大于零且固定,σ2→∞时,此时的农业经营风险为无穷大,由于雇工为风险规避者,因此固定合约形式最优。实践中,基本不会出现η、c和σ2为无穷大的情况,但是当这三类因素中的某一个或几个同时趋向较大的正值时,合约的激励系数就会变得很小,此时激励效果已被弱化,实际操作中基本被固定合约所取代。

②β*=1,此时雇主和雇工签订的合约形式为租赁合约,且租赁费用为-α*。出现这种合约形式取决如下几种情况(均为固定工资合约形式的镜像):①当c和σ2为固定数值,η=0时,此时雇工为风险中立者,承担合约全部风险并相应取得合约的剩余索取权;②当η和σ2为固定数值,c=0时,此时,雇工执行合约花费的成本为零,可以理解为雇工富有非常强的企业家才能;③当η和c为固定数值,σ2=0时,此时,合约执行无任何风险,雇工取得合约的租赁权不会承担风险,固定租赁合约有效。实践中,①、③两种情况是可能发生的,而对于情况②则可以理解为,合约双方的企业家才能差距比较大,即一方(雇工)承担合约花费的交易费用非常低,而另一方(雇主)的交易费用则非常高。结合①,在实践中有:农户将土地转移农业大户或农业企业时,双方通常签订固定租赁合约,即大户或企业支(雇工)付给农户(雇主)固定的报酬并取得农地经营的剩余索取权。

③1>β*>0,此时雇主和雇工签订的合约形式为分成合约。当η、c和σ2不取极端值(0或∞)或一个因素趋向大的极端值,而其他要素趋向小的极端,而保证1>ηcσ2>0时,分成合约有效。该结果对早期地主和佃农间分成租佃现象的解释是:地主可以视为风险中立者,而佃农则为风险规避者(η>0),当农地经营存在一定的风险的情况下(σ2),双方为减少风险损失,分成租佃合约有效。不同的农业经营项目,当佃农的风险偏好一定时,小麦、烟草等高风险作物将降低分成比例(激励被弱化),并趋向固定工资合约,而水稻等较低风险的作物会刺激佃农承担风险的程度,双方倾向于固定租赁合约。佃农的经营能力和风险偏好,对于具有不同个人属性的佃农而言,企业家才能较高并且风险规避特征较低的佃农,小麦、烟草等高风险作物的合约形式可能趋向固定租赁合约,而对于企业家才能较低并且风险规避特定明显的佃农,水稻等低风险作物的合约形式可能为分成合约或固定工资合约。该结论同时解释了为什么在中国台湾地区和印度,同类型的农业项目出现不同的合约形式的现象。

3 农村土地雇佣生产合约的实践形式

农村土地规模流转条件下的雇佣生产合约通常有三种形式:固定工资合约、激励工资合约和固定地租合约。其中,前两种合约形式比较常见,而第三种形式则比较少。土地规模流转条件下的雇主多为资金实力较强、经营规模较大的企业和大户,其企业家才能通常明显高于普通农户(被雇佣者),而且风险规避特征(虽然存在)不明显。以下为各地农村土地流转后出现的雇佣生产实践案例:

①2006年重庆川投丝绸有限公司进入重庆市荣昌县仁义镇,在当地推行返租倒包52.67 hm2土地,并与1 000多家养蚕农户签订产销合约。该公司为蚕农提供蚕种、肥料、蚕具、简易大棚补助金、蚕药等,并提供技术服务,收购实行最低保护价制度,土地租金与蚕茧产量、质量挂钩。农民以自己的桑田和劳力入股养蚕,售出的蚕茧超过规定产量后,还有租赁分红和蚕茧分红。收购合约规定,质量好的蚕茧,收购价为20.5元·kg-1;质量低的,均价为16元·kg-1。

②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永宁镇是温江红七星大蒜的主要种植基地。2006年永宁镇八角村以1 500元土地租金将村内90余农户的土地反租,成立成都惠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成都惠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组织一批专门的技术员组成了技术服务部对反租倒包的农户提供耕作、管理、收获的全程农业技术跟踪服务,公司制作了“生产一卡通”发给农民,列出了大蒜、水稻栽培的技术要点。公司与农户签订合约:农户负责大蒜种植,并规定最低产出,高于产出部分两者按比例分配。举例来说,如果一亩田种植大蒜的成本是3 000元(含支付给农民的租金、种子、化肥等费用),而产出达到4 500元,则超出的1 500元由公司与农民三七分成。

③辽宁抚顺依靠龙头企业推行土地反租倒包,全县土地流转面积超过万亩。其中:辽宁益升有限公司2005~2007年间,从抚顺县拉古乡、后安镇周边760户农民手中以26.67元·hm2价格租用土地266.67多hm2,种植西兰花、荷兰豆、甜豆等高档出口蔬菜。转让土地的农民有480人到益升公司做工,公司每天给打工的农民工资30元。

④在甘肃山丹地区,瑞达淀粉有限公司反租当地农村666.67 hm2土地,该公司先后与县内外多个村社挂钩,创建了优质马铃薯生产基地,以土地租金返还农民,同时吸纳部分农民进行田间管理,被雇佣的农民接受技能培训,按月领取工资。

4 结论

随着农地流转市场发育和政府市场建设力度的逐步提高,各类农地需求主体纷纷进入市场,农业企业、农业经营大户和农场等组织或个人规模化转入土地趋势明显,农地雇佣生产成为独立于家庭生产之外的又一种生产方式。一个线性合约、正态分布产出和指数效用的委托-代理模型分析结果表明:当、和三个因素中,任意两个取某一正的固定值,第三个取极大值或趋向极大时,雇主和雇工的最优合约形式为固定工资合约;当、和三个因素中,任意两个取某一正的固定值,第三个取值为0或接近于0时,租赁合约为最优;当、和不取极端值(0或)或一个因素趋向大的极端值,而其他要素趋向小的极端,而保证时,分成合约有效。该模型对早期的分成租佃制和当前的农地雇佣生产都具有一定的解释力,可以作为合约选择的一个补充模型。

[1]王颜齐,郭翔宇.农地规模化流转背景下的农业雇佣生产合约:理论模型及实证分析[J].中国农村观察,2011(4):65-76.

[2]赵入坤.雇佣劳动与中国近代农业的发展[J].江海学刊,2007(5):171-176.

[3]陈钊.信息与激励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4]Cheung S N S.Transaction costs,risk.Aversion and the choice of contractual arrangements[J].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1969,12: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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