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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申请再审期间制度之重构
——以《民事诉讼法》修改为背景

2012-01-28江必新谷国艳

中国检察官 2012年5期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之日起事由

文◎江必新 谷国艳

申请再审期间制度是本次《民事诉讼法》修订的重要内容。学界普遍认为,我国对于申请再审期间的设置存在时间过长、单一的问题。纵观其他国家和地区有关民事诉讼申请再审期间的规定,存在三种立法模式:不变期间模式、不变期间+除斥期间模式、复合模式。相比而言,不变期间+除斥期间的立法例将于保护当事人权益与维护民事关系的稳定相结合,更具合理性,我国可以作为立法体例的首选。法国的复合模式将非常上诉的各种情形细分,根据不同案件的不同特性作出相应的规定,其求精求准的立法精神值得学习。在具体条文设置上,作如下建议:当事人申请再审,应自原判决、裁定确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或六个月内)提出。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伪造”,“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为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再审事由时起三个月内(或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自原判决、裁定确定之日起满五年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应归责于己之事由,导致延误不变期间者,当事人应于该事由消灭后一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回复其被延误的期间。当事人能举证证明的在途期间,应自不变期间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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