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侦查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
2012-01-28龙宗智
中国检察官 2012年5期
文◎龙宗智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强制侦查制度的完善,应当坚持三项原则。一是逐步推进原则。即从实际出发,适当考虑有关方面的可承受性,建立司法审查制度也需符合我国刑事程序制度改革的阶段性要求,逐步推进,不操之过急。二是区别对待原则。即在改革方案的设计上,要考虑打击犯罪的需求,防止过分妨碍侦查效率。因此,对强制侦查措施应实行区别对待:对高度强制性侵权性的措施,应当严格外部审批程序;对普通强制侦查行为,应允许侦查机关自行实施。考虑我国刑事司法的体制特征,由侦查机关自行实施的强制侦查范围可以大于多数国家。三是二元制审查原则。即考虑我国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与法律监督机关,目前的改革,仍应适应司法的“二元体制”,采取法院的司法审查与检察机关的“准司法审查”相结合的二元制审查模式。待条件较为成熟,再全面、有效地实行强制侦查的法院一元制司法审查。具体而言,在此次修改中以下问题应予以解决:缩短拘留时间、改变检察机关“自侦自捕”、允许对不服批捕决定有限制地申请法院救济、对特殊形式的监视居住实施外部监督。同时,应对一部分高强度的对物的强制侦查行为实行外部审批,对电子监听严格法律程序并实施检察监督,以及对物的强制侦查措施设置司法救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