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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索取通奸私了赔偿款行为的认定

2012-01-28周玉文王超才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4期
关键词:赔偿款谭某姜某

文◎周玉文 王超才

强行索取通奸私了赔偿款行为的认定

文◎周玉文 王超才

[案情]谭某与姜某是朋友,某日,谭某出差回到家时发现姜某正与自己的妻子通奸,遂痛打姜某。谭妻与姜某都给谭某跪在了地上,恳求谭某饶恕他们这一次。谭某要给姜某的老婆打电话,姜某见状提出私了。后谭某拿到姜某所写的“今借谭某5万元,一个月内还清”的借条后,准许姜某离去。后因姜某无力归还这笔款项又经不住谭某的催讨,遂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案发。

本案争议罪名抢劫罪(未遂)和敲诈勒索罪(未遂)。

[速解]本文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

由于侵犯财产型犯罪是根据获得财产的手段不同来区分此罪或者彼罪的,谭某使用的是将被害人姜某的把柄抓在手上,此后又采取了以暴力侵害的胁迫手段迫使被害人姜某在日后交付财物的形式,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而不具备抢劫罪的特征。抢劫罪则是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本案谭某在主观上没有迫使姜某当场交出财物的故意,也没有表现出迫使姜某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事实上姜某也没有当场交出财物,因而其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很明显谭某是利用姜某有把柄在其手上,向姜某索要5万元钱,而对姜某的暴力殴打行为虽然不是逼迫姜某当场交出财物,但该殴打行为自然会引起姜某的内心恐惧,并使其认识到如果不在期限内交付5万元金钱必然再次遭到暴力殴打。由此看来,谭某对姜某的暴力殴打行为实际上对姜某日后交付财物起到了威胁或者说要挟的作用,姜某也正是在无力支付金钱而惧怕这种威胁变成现实的心理支配下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应定敲诈勒索罪(未遂)。

有一种观点认为,敲诈勒索行为不包括使用暴力,并认为这是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主要区别。我们认为这种说法没有法律根据的。敲诈勒索罪对暴力的排斥也仅仅是局限在索取财物的当场,换言之,如果在实施暴力的当场即取得财物的则是抢劫罪而非敲诈勒索罪。虽然实施了暴力但并没有当场取得财物,行为人企图实施暴力使被害人产生恐惧的,该暴力行为则完全可以认为为敲诈勒索行为。

福建省武夷山市武夷学院[354300];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人民法院[158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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