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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宪法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
——寻找当代中国的共识基础

2012-01-28李炳辉周叶中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9期
关键词:论我国价值体系共识

文◎李炳辉 周叶中

论我国宪法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
——寻找当代中国的共识基础

文◎李炳辉 周叶中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是当代中国的一项重要时代课题,其目的即在全社会中构建起一种全新的时代共识而要构建起这种共识,则需要通过宪法之实施加以实现,宪法实施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必由之路。这是由于:

(1)宪法中所体现的共识是社会价值的基础。首先,宪法所表达的共识是社会最低限度的共识,因而是社会共同价值的基本表述方式,自然应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 其次,宪法不仅将社会中普遍信奉的基本价值囊括其中,而且为人们达成新的价值共识提供了条件。再次,价值共识之构建需要宪法精神之指引。

(2)我国现行宪法中的大量规范本身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相互重合。2006年,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概括为四个方面:“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而这四个方面的内容在宪法中均有体现。宪法所包含的众多价值与精神,如个人自由、社群利益、民主政治、法治政府社会公正、程序正义等是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最有效的保障,唯有实现这些价值,方能在真正意义上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3)更重要的是,唯有实现宪法中所体现的诸多价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才会具有牢固的基础。要在当代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需要分步骤完成如下目标:第一,将宪法的规则性内容予以完全落实,建立完善的宪法保障机制以维护宪法权威;其二,在确保宪法规则不被违背的前提下,通过长期的宪政实践,逐步探索建立保障宪法中的价值、原则、政策等内容得以实现的机制;其三,在宪法日益完善、宪法价值逐步深入人心的前提下,按照宪法所设定的正当程序,在全党和全国人民中广泛开展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讨论,在宪法共识的基础上发展出更高水平的共识。

(摘自《法学论坛》201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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