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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反思平衡:为什么原则主义理论对于中国生命伦理学具有误导性

2012-01-26范瑞平著王璐颖译赵文清审校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12年5期
关键词:礼教伦理学儒家思想

范瑞平著,王璐颖译,赵文清审校

(1香港城市大学公共及社会行政学系,香港,safan@cityu.edu.hk;2第二军医大学政治理论教研室,上海200433)

儒家反思平衡:为什么原则主义理论对于中国生命伦理学具有误导性

范瑞平1著,王璐颖2译,赵文清1审校

(1香港城市大学公共及社会行政学系,香港,safan@cityu.edu.hk;2第二军医大学政治理论教研室,上海200433)

1 儒家生命伦理学与原则主义生命伦理学的分歧根源

比彻姆(Tom Beauchamp)和丘卓斯(James Childress)(1979)的原则主义理论建构了北美和西欧生命伦理学的主流观点,但中国文化却存在着一种截然不同的解决生命伦理学问题的进路。[1-3]中国文化的这一进路可以表征为儒家生命伦理学。其根源在于儒家对生命德性的理解,更深深植根于孔子(公元前551-479)以来2500多年间流传深远的道德反省传统之中。东西方这两种观点的分歧既深刻又复杂。比彻姆和丘卓斯试图在某种程度上改变生命伦理学的问题:他们将问题聚焦于有巨大争议性的案例上,尝试用其“四原则”,即尊重自主性原则(Respect for Autonomy)、行善原则(Beneficence)、不伤害原则(Nonmaleficence)及公正原则(Justice)来解决所有相关问题。尽管他们两个人预设人类社会存在一个“共同的道德”,但他们对生命伦理学的处理是由争议性的案例出发的。他们的兴趣在于在一个他们看作“理所当然”的道德背景下,解决特殊的案例所引发的“表面的”伦理学争议。有趣的是,虽然他们的进路依赖于有争议的案例,但他们否认人类社会存在着任何基础性的道德分歧,也否认不同文化之间存在着深刻的道德多元性。

相比较,儒家伦理植根于一种以美德为指引、以礼仪来维持的生活方式之中。儒家的注意力不会完全放在分析有争议性的案例上,而是力求正确理解作为一个有道德的人应该如何生活。二者的区别不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关注道德培育的美德伦理与架构于个人的决定权从而趋利避害的自由主义伦理之间的区别。更根本的是,儒家思想的倾向是,道德不仅仅被一般原则所指导,而是在有具体礼仪发挥基础性功能的活动中习得和显现。与人们利用自然事物所进行的常规实践(如农业生产、工业生产和科学研究等)所不同的是,礼仪是一种特殊的活动,人们在这种活动中(如儒家婚礼、祭拜祖先、祭拜天地及日常寒暄等微观礼仪等)直接互动或与超自然的对象互动。学习和观察“礼”给了人们特别的经验指导,塑造了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关系,使他们学会如何进行社会活动,从而将在这种文化影响下形成的礼仪习惯和日常做法代代相传。这并不意味着礼是一成不变或者不应该有所改变的,更不意味着儒家道德规范不存在给人们的日常活动提供指导的一般原则。相反,纵览儒家道德规范,在儒家道德评判的过程中,它同时对礼仪和原则进行综合考量,从而揭示二者之间辩证的关系。在这个过程中,儒家道德的反思平衡(Reflective Equilibrium)得以建立,而儒家礼教也在儒家生活方式中保存下来(这一点将在第三部分中进行更详细的论述)。

从儒家的视角来看,要在特定的环境里做出恰当的行动决定,传统占有中心地位。在对事物进行价值判断的过程中,传统之所以相对于一种纯理论化的理性主义思想能够占主导和独立的地位,部分是因为道德传统的生命力折射出它对于人性化的生活方式的赞赏。一种道德传统能够生存几千年,这本身就是一个有力的证据,证明了它能在很大程度上使人们作出正确的道德评判,并使社会道德繁荣。这并不意味着当一个人提出如何过有德性的人生的时候,儒家思想只会将礼教指给提问者而完全不提及一般原则。一般原则在儒家道德伦理中的确占有一席之地。然而,理解这种原则的时候,应该将人们融入礼仪的现实生活作为参考。对比说来,比彻姆和丘卓斯预先假定他们的四条原则能够解决有争议的生命伦理问题,而不需要通过礼仪来实践的共同德性生活。在本篇文章论述的过程中,笔者会论证为什么他们的假设从儒家的观点看来是错误的,并且论证儒家思想对特定的生命伦理问题如何提出十分不同的建议。

2 生命伦理原则主义的问题

从儒家思想的观点来看,比彻姆和丘卓斯的主要错误在于他们在生命伦理的探究中卷入了一个误置的道德反思平衡之中。首先,他们的思想在总体上是失衡的且不完整的,片面强调一般原则的功能,但没有充分考虑到礼教实践中的个体的现实生活。尽管他们意识到对他们的原则的附加解释、详述和平衡对于建立决策来讲是需要的,但他们仍然简单地“将四条原则看作是更具体的医疗和科研道德规范的基础。”[1]这样一来,他们的四条准则就成了万能规则,能够独立指导医疗实践,从而轻视礼仪传统或伦理常规的具体作用。在儒家思想看来,这种原则主义忽略了礼仪实践的作用,在道德生活中反映了一种不恰当的反思平衡。

其次,他们所诉诸的原则并不是什么“共同道德”的原则,而是在自由主义的后传统世界观中产生的特殊道德,他们正是在这样的世界观下导出了四条原则。这种世界观同时给他们提供了判断和信念。尽管他们声称他们的四条原则是部分地从专业角色和传统中推导出来的,[1]但是他们对于生命伦理的整体框架的整个研究途径,正好匹配现代西方标榜的个人权利、个人自主的自由主义伦理观。显然,作为原则主义生命伦理学之基础的道德范式具有个人自主行为的特点,也正是自由主义道德伦理所持有的观点。这种范例降低了真实的人际关系,特别是家庭生活的人际关系。自由主义的世界观伴随着西方启蒙运动和法国大革命而形成,人们把自己放在了他们的社会和历史框架之外来解读自己,好像他们成了无名的、自由而平等的灵魂一般。但儒家观点则恰恰相反:人们只有在与他人相处时,特别是在家庭之内,通过以道德传统和礼仪为基础的共同活动,才能追求和实现自己的道德生活。

最后,尽管比彻姆和丘卓斯没有明确宣扬一种特殊的道德理论,他们却只承认那些能够证实他们的特殊直觉和判断的观点。更重要的是,那些承认四原则和认为四原则可以通过一个广泛的反思道德平衡来维持的人,已经通过预先选择能够使他们的论述成立的直觉和判断来操控了结果。这就是说,他们只是生搬硬套过来一些对他们想要的结果有帮助的背景理论。①这也就是说,他们的原则主义并不如他们所说的那样反映现代西方生活的普遍道德,而只是反映了一种并没有被现代西方社会普遍接受的自由主义的社会民主道德。本文以儒家思想为资源,力图证明自由主义的社会民主道德观,如同Beauchamp和Childress的原则主义所表达的,提供了一个非常褊狭和不恰当的关于道德思想和活动的见解。因为,从根本上,这种思想没有关注到“礼”的实践对于任何恰当的道德生活的重要性。然而,本文将仅仅从中国的角度来讨论这个问题。然而,从儒家的观点来看,道德原则和礼仪实践的相互联系程度要比比彻姆和丘卓斯所承认的程度更为紧密和复杂。有益的生命伦理学探索必须有它的文化敏感性。这一努力不能在离开了各自文化特殊性的“普世”价值或原则的旗号下实现。一个具有文化敏感性的生命伦理一定是和一个地区的不可忽视的根深蒂固的传统实践密不可分的。

3 儒家的反思平衡理论

作为案例分析基础的儒家进路将在下一部分论述,这一部分只作简要的理论介绍。笔者会尽可能大体地廓清儒家的立场,包括涉及的反思道德平衡的特点。首先,儒家道德生活、道德世界中的反思性道德平衡当然涉及儒家的判断、直觉、原则和规定,但它们的功能同自由主义思想家,例如John Rawls和Norman Daniels所认为的相去甚远。这样的反思平衡能够用来代表儒家传统——一种截至今天仍强健有力的古老精神。儒家的思考方式不会从整体上否定传统。但是在西方的当代道德方法体系中,对传统的整体质疑则是确确实实发生的。现代西方更侧重于个人主义的自由主义,优先考虑人们的社会角色之外的道德角色,主要强调个人的自由和平等。启蒙运动和法国大革命之后的西方怀疑主义的诠释学已经系统地将西方的道德传统置于被批判的位置之上。然而,儒家思想坚定不移地认为,人们应当认真对待传统。事实上,儒家道德思想的基本结构同两千五百年前并无本质差异。

孔子留给我们的就是一个综合性的对生活和美德的诠释——其中好的动机、礼仪实践、一般原则以及实践和原则的辩证关系,都发挥着不可或缺的功能。孔子在实践中提出的第一个问题并不是我们在当代道德哲学中关注的问题:在道德上到底什么事情该做、什么事情不该做;相反,孔子继承了中国传统中的“德”,并且理所当然地认为人们应该变得有德(即成为有德之人)。孔子对于“德”的观念的继承包含着儒家的核心价值,即“仁爱待人”、“尊重生命”以及“追求和谐的人际关系”。[3]因此,在这一语境下,去追问为什么人类应该有美德本身就不是一个应该问的问题,只有美德才是人们过上真实意义的生活并且实现道德繁荣的唯一方法。真正的问题是一个人该怎样获得美德。孔子意识到,最重要的是,只有遵循、实践蕴含美德的传统才是获得美德的不二法门。幸运的是,在他之前,就有一个中国传统得到确立,即通过礼仪实践来清晰地向人们展示“德”的核心价值。这样一个礼仪传统的结果是为儒家思想确立了合适的道德起点和真实的具体内容。因此,对于孔子来说,一个人要想变得有德,就必须以“克己复礼为仁”为起点。例如,对待自己的父母,一个人必须“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

这些礼仪实践是否是儒家伦理生活中的唯一伦理指南呢?人们应该永远遵守这些行为规范吗?是否应随时代变迁而改变?孔子给出了道德思考的任何原则吗?事实上,除了强调礼仪在伦理生活中的重要意义,孔子还系统阐述了一系列对道德思辨有益的一般原则。例如,在教授儒家思想中最完整的美德——“仁”——的时候,孔子清晰地概括了一些一般的要求:“仁者爱人”;“仁者静”;“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志士仁人……有杀身以成仁”;“当仁,不让师”;“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等。因此,儒家的伦理观并不耽于守礼而没有总结出道理(就像有些人所误解的那样),也不仅仅是给出原则来指导实践却忽视礼的实践功能(就像生命伦理学原则主义那样)。儒家伦理观的完整呈现体现在礼仪制度和一般原则间的复杂的反思平衡之中。

首先,伦理生活不可以简单地通过遵守大道理而不奉行礼教来得以实现;反之,奉行礼教是正常儒家生活的起点,构成了日常道德行为的实质。礼教实际地指导人们的一言一行。事实上,孔子所总结的原则的最重要作用不是从此抛弃礼教;确切地说,这些原则其实是为了实践礼教来达到实现伦理生活的必要性和意义而构筑的基本道德理由。这就是说,独立于礼教实践的儒家原则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在儒家看来,所有人类活动都不可避免地以礼仪为基础。在受礼仪指引的前提下,一般原则可能为人类的道德活动提供适当的指导。换句话说,这些原则并不教导人们抛弃礼教实践并直接依照这些原则来进行自我实践,而是教导人们恰当地践行礼仪。例如在节日赠送礼物的礼仪问题上,“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原则只是提醒我们不要将自己不喜欢的礼物送给朋友。这一原则并不是说着你应该抛弃礼仪来任意解释这一原则,从而为所欲为。总之,尽管形式不同,奉行礼教和一般原则都体现了儒家思想的伦理价值观。此二者缺一不可,造就了一种互补关系,从而形成了规范的儒家伦理反思。

换言之,一方面,礼是基本的道德活动,其对于道德指导的作用是不能为一般原则所替代的;另一方面,在具体场合下适当地遵循一般原则,对于礼仪是必要的。此外,礼教并不是绝对的、不可侵犯的、不变的。一般原则可以用来因时制宜地提供调整、违背或修改礼教的合理原因。例如,《论语》中孔子支持将礼仪活动中的繁复的亚麻礼帽换成简单的丝绸礼帽,原因是这样更节俭,同时保持了礼仪的功能。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从儒家观点来看,尽管一般原则、规范或原理可以适当地理解为对于礼教施行的辩护、异议或修正,但伦理生活在根本上不能被单纯地理解为一些原则、规范或原理。儒家礼教的施行确实包括了一些一般原则,但儒家伦理生活并不像原则主义所理解的那样被这些原则所主宰。例如,尽管孔子承认是否心安可以被用来指导是否应该为父母守丧三年,但他反对借口于心安而摒弃守孝三年之礼的观点。这里的关键并不在于为我们的道德考虑加入更多的原则,然后在它们之间找到一个平衡;关键在于,儒家的道德生活在某些本质方面不能被完全概念化或原则化——因为礼仪实践同样重要。换句话说,植根于“德”的儒家核心价值——正如先前所提到的:尊重人类生命,珍惜和谐的人际关系,人道地对待每一个人——都会体现在原则和礼仪的交互作用之中。②对于礼在儒家德性生活中的功能的更详细论述,参阅拙作(Fan,2010)第11章和第12章。这种综合而辩证的儒家反思平衡观点大大区别于原则主义的观点。

4 一个启发式案例

具体说来,美国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流行的原则主义伦理学思想与儒家的生活方式的一个主要区别,在于两者对于家庭地位的不同看法。让我们来考虑一个中国的例子。一位男士,妻子已经去世,但有两个成年儿子和一个成年女儿。这位爸爸已被诊断为癌症晚期,没有治愈的方法,但可行的化学疗法可能会有限度地推迟他的死亡,而这种化疗会产生严重的不适和痛苦。三个孩子都认为父亲对死亡和癌症怀有深深的恐惧,所以不应该告知其这一诊断。而且,他们认为家庭在这种情况下的责任是拒绝接受进一步的化疗从而免除父亲的不必要的痛苦,医生应该接受这一家庭决定。他们进而认为,医生在和他们的父亲进行交流时也应该顺从他们的希望,仅仅告诉父亲他的大致健康状况,而不告诉他关于癌症的诊断。

在比彻姆和丘卓斯的原则主义伦理假定之下,这个案例中的孩子们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根据比彻姆和丘卓斯的伦理原则,如果本人是清醒的、有行为能力的,那么尊重自主性原则要求医生和患者进行直接、如实的交流。从这个观点出发,所有关于治疗的决定都必须由患者亲自做出。然而,儒家以礼为基础的道德实践则不是这样。儒家伦理不会认可、更不会支持这种个人主义的责任观点。相反,表现在中国惯常的医疗实践中的儒家伦理道德重视和培养适当的家庭人际关系,强调:①家庭成员式的相互依赖性(而不是患者的独立自主性);②家庭共同决定(而不是患者的自我决定)。对于真诚的承诺并不要求确立一项抽象的、绝对的禁止说谎的律令。相反,儒家传统含有丰富的、以礼为基础的传统实践,指导人们在医疗境遇中区别什么时候应该直言不讳地说出真相,什么时候最好隐藏真相。

在这个案例中,孩子们对于这位年迈的父亲所做出的合理反应是由父母和孩子之间关系的性质所决定的。这些孩子真心希望他们的父亲能在这样的状况下拥有最大的幸福,所以,以他们对父亲心理状态的了解,决定对父亲隐瞒病情的真相。他们的医生应当遵循由家庭成员和医生共同达成的决策协议。特别是,如果医生发现患者的家属的确是出于对患者的真诚关心,而且家属的愿望和医生的专业判断不存在本质分歧,那么医生就应该配合患者家属对患者隐瞒真实情况。[4-5]这并不是说儒家伦理道德没有一个关于真诚的一般原则来指导相关的道德行为。相反,孔子和其他的儒家大师不断强调“真诚”作为一个道德品质的重要性,真诚、守信以及知行合一在儒家道德生活中都是十分关键的。基于这些考虑,儒家关于真诚的原则要求我们以相互信任的共同纽带来真心实意地对待别人,但偶尔也需要隐瞒真相甚至说谎来维持完整的关系和追求美德。因此,儒家的真诚原则应当与以礼为基础的生活实践(包括医疗实践)一起发挥道德作用,从而更好的追求和保护人的生命、人类繁荣以及和谐关系等儒家的核心价值。儒家的真诚原则确实包含着提醒人们在案例中反思向病人隐藏真相是否合适的意思,但并不包括像康德所提倡的道义论那样的片面的、形式主义的一条真相告知绝对原则。

总结说来,目前西方主流的原则主义生命伦理学理论中存在着一种个人主义的、以个人自主为导向的道德责任思想。相反,儒家生命伦理学支持一个家庭主义的、以礼为基础的道德责任关注。这个比较展示了西方式的医疗伦理提倡病人、家属以及医生作为相互分离的、独立的自主个人来参与决定;而在儒家伦理实践中,医生、病人和家属的决定是根植于家庭的,同时被建构在以德性为目标的礼仪实践之中这两种不同的进路的分歧涉及对个体在接受治疗和告知真相时的地位的不同认知。必须再次强调的是,本文只是希望能够表达出两种进路的不同,同时解释为什么从儒家的立场来看,原则主义的进路是误导性的。篇幅所限,笔者不能在此对儒家思想给予一个完全性的辩护。

5 结语

儒家生命伦理学锲存于儒家道德传统之中,以礼仪为基础、以原则为导向,并以二者的辩证关系构成其实质道德内容。强调礼仪的重要性就是强调道德生活的具体化和切身性,因为人是具有身体的道德主体。各种不同的礼和以礼为基础的实践,使道德生活得以具体化。这种道德生活是无法完全概念化为一般原则的。儒家思想深刻意识到,在人类切身性的道德生活中,礼仪实践优先于一般原则。儒家所理解的适宜的道德反省着重一个全面的礼仪实践,其中包括了一些原则的指导,但不能完全被原则所决定。实际上,儒家的道德认识论认为,人类道德和有德的生活只能通过礼在真实生活中的实践来得到认知和表达。因而,试图完全推翻一种生活方式的哲学理论需要证明其立场的合理性,而且需要这些哲学家们首先在一定程度上置身于这种生活方式之中。儒家思想不否定道德文化的多元性或深刻道德分歧的存在,然而儒家思想也不认同道德的相对主义。儒家道德生活提倡一种礼仪与原则之间的反思平衡,以帮助人们进行适合的道德反省,同时避免任何极端的立场——无论是极端自由主义,还是极端保守主义。

致谢:作者感谢慈继伟教授,H.T.Engelhardt,Jr.教授和P.J.Ivanhoe教授对本文初稿所提出的宝贵建议。

原载Asian Bioethics Review 4.1(March 2012):4-13.感谢Asian Bioethics Review授予翻译版权。

[1]Beauchamp,T.L.Priciplism and its Alleged Competitors,Bioethics[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

[2]Beauchamp,T.L.,J.F.Childress.Principles of Biomedical Ethics[M].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9.

[3]Ivanhoe,P.J.Confucian Moral Self Cultivation,second edition[M].Indianapolis:Hacket,2000.

[4]Fan,R.,B.Li.Truth Telling in Medicine:The Confucian View[J].Journal of Medicine and Philosophy,2004,(24):179-193.

[5]Fan,R.Reconstructionist Confucianism:Rethinking Morality after the West[M].New York: Springer,2010.

〔修回日期2012-09-02〕

〔编辑 李恩昌〕

Confucian Reflective Equilibrium:Why Principlism is Misleading for Chinese Bioethical Decision Making

FAN Rui-ping1(author),WANG Lu-ying2(translator),ZHAO Wen-qing1(proofreader)
(1 Public and Social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of City University of Hong Kong,Hong Kong,China; 2 Political Theory Teaching and Research Section of the Second Military Medical University,Shanghai 200433,China)

R-052

A

1001-8565(2012)05-0636-04

201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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