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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组合分析视野下我国保险商业方法专利应对策略

2012-01-17邱一凡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电子知识产权 2012年11期
关键词:保险业申请人商业

文 / 邱一凡 /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2002年的“花旗事件”使我国金融界第一次深刻体会到商业方法专利对国内金融领域的深远影响。入世之后,作为金融业三大支柱之一的保险业进入了一个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时代,面临巨大的国际竞争压力。截至2011年底,共有57家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设立了1,322个营业性机构。[1]与此同时,我国保险业产品竞争却日趋同质化,缺乏保险创新与保护意识,面临着竞争力下降的风险。外资企业除了引入别具特色的保险理念、保险产品之外,更有完善缜密的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其中尤以保险商业方法专利战略为主。通过将企业的知识产权资源与其他企业战略交互协同,这些外资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不断得到强化,未来国内保险市场的争夺必将日趋激烈。

一、保险商业方法专利概述

商业方法是为处理或解决商业经济活动或事务而由人类智力创造的活动或规则。[2]但传统意义上的商业方法通常被认为是“智力活动的规则或方法”而不受专利法的保护。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传统的商业方法与计算机、网络相结合,形成一个包含商业思想与商业模式的系统工程。肇始于1998年的State Street Bank案1.原案参见State Street Bank & Trust Co. v. Signature Financial Group, Inc. 149 F.3d 1368 (Fed. Cir. 1998)标志着美国正式承认了具有“实用效果”的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并引致许多国家纷纷效仿。专利法意义上的商业方法即“商业方法专利”就此确立。尽管各国对商业方法专利的定义尚未统一,但其标准正逐渐趋同。WIPO认为商业方法专利涉及的是那些借助数字化网络经营商业的、有创造性的商业方法。[3]因此,授权的基本条件是必须与信息网络技术结合形成技术方案,突出其技术特点,这是商业方法专利与传统商业方法最根本的区别。

作为现代服务业核心的金融业,其发展表现出业务信息化,市场一体化和规则国际化等特点。金融创新主要依赖于商业方法的更新换代,不断融入的技术创新元素为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提供了有效的切入点。具体到保险领域,保险商业方法专利是指那些结合数字网络经营的,能够增进业务、降低成本、抵御风险、提高效率的保险商业方法。美国专利第705类2. 美国专利第705类(UPC705):专门用于金融、商业活动、管理和成本价格决策的数据处理方法及系统。http://www.uspto.gov/web/patents/classification/uspc705/sched705.htm,访问日期:2012-6-17.(UPC705) 将“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的标题设定为“电脑导入的系统或方法以处理保单签发、理赔等”,其以列举方式指出了保险商业方法专利主要涉及的两个领域。而事实上,但凡保险商品的创新、行销方式或技巧的提升、风险选择机制的改善等都可以申请专利。[4]保险商业方法专利依技术领域可分为产品设计、营销模式、评估分析、信息管理、理赔支付和其他辅助等六类,从保险业务的各个领域为极易模仿的保险创新提供排他性法律保护,带来垄断利益。此外,保险商业方法专利能实现保险企业无形资产的增值,增进企业信誉,保障财务安全。更为重要的是,保险商业方法专利可以增加保险企业战略布局的“筹码”,助其获得竞争主动和竞争优势,并可能通过“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的途径形成未来保险业的行业标准,因此大大激发了企业的创新热情以充分发挥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的潜在战略价值。

二、我国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组合分析

(一)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的识别策略

图1 我国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申请人构成情况

由于IPC8之前并没有为商业方法专利制定专门类别,因此如何识别2006年之前分散的商业方法专利申请是本文的首要问题。由于美国专利商标局(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以下简称USPTO)采用不同于IPC的分类方式,且对商业方法专利进行专门分类,为力求分析数据及研究结论的准确性,本文选取了一种新的数据识别方法,即通过同族专利映射策略来确定保险商业方法专利在旧版IPC分类中的分布范围。主要步骤是:第一步,根据USPTO的分类方式找到705类已授权的商业方法专利;第二步,使用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以下简称EPO)数据库核对705类商业方法专利是否具有在EPO申请的同族专利。尽管两个数据库的专利不可能一一对应,但在美授权且具国际申请的商业方法专利应有更高的商业价值,因此样本基本包含了核心商业方法专利;第三步,统计核心商业方法专利分布最多的10个类别,除G部外(因商业方法专利主要分布于G部且较为分散,可在识别时直接将G部作为单独的识别范围),还有H04L、H04K、B65H等主要分布小类。在明确分布范围后,继续通过专利信息关键词的检索来识别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由于“保险”一词词性较多,且与其他物品名称重叠,因此本文采取如下步骤:第一步,专利名称和申请人关键词的使用力求简洁明确并排除包含“保险”一词的其他物品或其他含义;第二步,在摘要中尽可能多地识别保险专业词汇。截止2012年6月30日,笔者通过上海专利信息公共服务平台3. 上海专利信息公告服务平台网址为http://www.shanghaiip.cn/Search/login.do共识别保险商业方法专利215件。

(二)保险商业方法专利总体现状

1. 申请人构成特征分析

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的申请人分为三类,其中保险相关机构的申请数量为52件,只占总量的24.2%,这其中还包括少量与自然人或非保险机构共同申请以及社保相关机构申请的专利;而非保险机构的申请数量高达104件,个人申请数量也有59件(如图1所示)。这说明保险相关机构申请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的积极性不强,这是因为我国保险业务尚未深入人心,市场规模、竞争程度、资金运作远不及银行,因此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模式仍处于以价格导向、服务导向为主的市场开拓阶段,对事关未来保险技术发展的专利战略资源尚未给予足够的重视,未能形成自身有效的研发体系或与其他企业的技术合作,进而导致整体创新动力的不足。这给了以科技、通讯、科研院所为主的非保险机构以及自然人及早布局的机会,进而通过转让或授权获取利益。

从国别构成上看,境外申请人占我国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申请量的47%,为101件,而境内申请人占53%,达到114件,逐渐扭转过去境外申请人一家独大的局面。其主要原因是近年来全社会对于商业方法专利的关注度持续提升,加大了研发和布局的力度。尽管申请量平分秋色,但境内外申请人的构成还是有很大不同。境外申请人主要是非保险机构,占其申请量的56.4%,其次为保险相关机构,占37.6%,自然人申请者寥寥无几。虽然境内非保险机构也是申请的主力军之一,但更多的是自然人申请者,占比高达46.5%(如图2所示)。表1反映了境外申请人集中度,仅前六名的境外公司就占境外申请人申请量的52.5%,前六名的国家(地区)更是覆盖了境外申请量的86.1%,而境内申请人除了黄金富(8件)、上海医保中心(4件)、工商银行(3件)、易联众公司(3件)申请较多外,还有7位申请人达到2件,以上11位申请人共占申请量的28.1%,其他申请人均为单件零散申请。

图2 我国保险商业方法专利境内外申请人构成情况对比

表1 我国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申请前六位的境外企业和国家排名

申请人构成特征可以从以下几点理解:(1)保险商业方法专利以非保险机构申请为主。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保险相关机构缺乏对专利资源的重视;另一方面也正因为商业方法专利与技术紧密融合的特性,对前沿技术敏感度较高,研发实力较强的非保险机构占得先机,提前布局。(2)境外申请人集中于少数发达国家和企业。一般来说,专利占有比例大的国家或地区,即为该领域的主要竞争国家或地区。[5]因此在保险商业方法专利领域,我国面临美欧日等金融技术强国集合创新、技术、资金、管理等优势的“集约化竞争”,其规模远远领先于境内“散兵作战”的格局;(3)境内保险机构申请量占境内申请总量的比例过低。这表明境内保险机构专利意识缺乏且研发能力有限,同时也尚未形成与行业外机构、个人在专利收购或合作研发上的良性互动。另一方面,大量的境内自然人申请间接导致了该比例的降低,过高的境内自然人申请比例也可能预示着企业对职务发明的管理存在疏失。对于集专业性和技术性于一体的保险商业方法专利,很难想象大多数申请人为自然人。

2.逐年申请趋势分析

1997年以前,我国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申请量很少。随着其后美国法院对商业方法专利的认可及我国入世等影响,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的申请量开始逐步上升,个别年份更是由于部分申请人的批量申请而达到小高峰。尽管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的申请量相较于银行商业方法专利仍旧很小,但基本保持增长势头,说明业界正逐步重视其潜在价值,并积极进行布局。其中,拥有成熟技术和专利战略意识的境外申请人借助各国对商业方法可专利性态度转变的契机,顺势推行“专利先行”战略。境外申请人的战略目标之一便是及早在市场潜力巨大的中国保险业占据有利地位,因此,2007年之前他们显得更为积极和主动。2008年,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发布,全社会都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我国保险业进一步加大研发申请力度,不仅申请量一举超越境外申请人,且优势正逐年扩大。虽然专利数据割断影响了近两年的统计,但从已经公开的专利来看,优势扩大的趋势不会改变,这预示着我国保险业的竞争态势或逐步发生扭转(如图3所示)。

3. IPC分类情况分析

从IPC分类情况看,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申请主要集中于G06Q、G06F、G07F、H04L、G06K 等5个小类中,共计193件,占申请量的88.1%。在IPC8之前,其申请主要分布在G06F中,其中一半集中于G06F17/ 60。2006年版IPC撤销G06F17/60,新增专门适用于“行政、贸易、金融、管理、监督或预测目的的数据处理系统或方法”的G06Q4.G06Q: 专门适用于行政、商业、金融、管理、监督或预测目的的数据处理系统或方法;其他类目不包含的专门适用于行政、商业、金融、管理、监督或预测目的的处理系统或方法;G06F: 电数字数据处理;G07F:投币式设备或类似设备;H04L: 数字信息的传输,例如电报通信;G06K: 数据识别;数据表示;记录载体;记录载体的处理。之后,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申请逐步转向,目前分布于G06Q的申请已有100件,占申请量的45.7%,其中G06Q40/00专门适用于金融/保险业商业方法专利,占G06Q的58%(如图4所示)。在正式的“商业方法专利”分类出现前,类似申请主要根据不同的信息网络技术分布于特定的计算机、电路等领域,但新设的G06Q是以使用领域和目的为标准创设的,因此对基于不同技术的商业方法专利的短期聚集效应非常明显。G06Q的设立既体现了商业方法专利的重要性逐步提升,也预示着其将成为今后金融业专利竞争的主要领域,因此我国保险业应特别注重在该项下的分析和布局。

图3 我国保险商业方法专利年度申请情况

图4 我国保险商业方法专利IPC分布情况

图5 我国保险商业方法专利授权情况

4.专利授权情况分析

专利申请只能代表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的发展趋势,然而要使其发挥更大的战略价值,还需要获得授权。考虑到保险商业方法专利对我国保险业可能产生的深远影响以及各国对商业方法“技术性”标准的莫衷一是,我国专利行政部门态度审慎,实行较为严格的审查标准。因此,215件专利申请中,视为撤回和驳回申请的专利占据一半以上,达110件,而真正获得授权的专利只有17件,占总数的7.9%。为数众多的未决专利(包括公开和实质审查中的专利)显示近年来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的申请力度有所加强,其中近2/3来自境内申请人表明其已经在专利布局上比境外申请人更为积极主动(如图5所示)。

虽然国内保险业不断扭转专利布局上的不利局面,但外资企业在专利数量和质量上仍处于优势地位。表2反映了外资企业在保险商业方法专利上的授权情况,尽管日本以14件申请排在瑞士、美国之后,但高达50%的授权率足以证明其超强的专利意识和技术实力。授权专利中有8件进行了PCT申请,表明其是具有较高价值的核心保险商业方法专利,而其中大部分更是近几年才被授权,说明其技术仍较新颖,战略价值正日益显现。相较之下,来自境内的授权专利主要涉及身份认证或数据存储,多是兼顾保险业的使用,在系统性和针对性上差距悬殊。这一现状反应了境内外企业在保险服务创新和专利战略运用上的本质差距,未来内资企业仍旧难以避免在商业方法专利的竞争上受制于人。

(三)保险商业方法专利技术动向

前已述及,我国保险商业方法专利可分为六大技术领域:产品设计是指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开发、管理新型的保险产品或保险系统;营销模式主要指基于现代技术手段的保险销售、保费支付、合同签订等与服务购买相关的方法和系统;评估分析则是为合理决策而开发的风险评估、预警以及数据分析系统;信息管理系统针对保险公司内部大量的数据信息进行计算和管理;理赔支付系统则是将理赔或支付的工作与信息网络技术相结合,实现高效便捷;而其他辅助系统还包括培训、绩效、防盗以及个别险种中特殊方法的应用。

表2 境外申请人已获得授权的保险业商业方法专利

从图6可以看出,我国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的主要竞争领域集中在产品设计、营销模式、和评估分析三类。这三项分别占申请量的23.3%、23.3%、和19.1%,总计65.6%。其中,境外申请人凭借其先进的专利意识和技术实力已经在产品设计、评估分析领域形成优势,表明其更注重保险商业方法的整体创新和风险管控。而境内申请人对营销模式的偏好体现了国内保险业仍旧沿袭以营销渠道为主的外向式经营思路,忽略了向产品创新、风险评估等内涵式增长方式的转变。境内申请人之所以在理赔支付、信息管理和其他辅助领域占据优势得益于大量与社保及车险相关的专利申请,其多涉及保金支付、身份认证和车辆勘验等技术,而外资目前是无法进入这两个领域的。可见,产品设计和评估分析无疑是现阶段国内保险业需要加大技术研发投入的领域,方能与营销模式共同组成拉动保险创新的“三驾马车”,而前两者显然更考验企业的技术实力。

三、对国内保险业的启示及应对策略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尽管外资企业在申请数量上不再具有优势,但在重要技术领域的专利数量和质量优势仍旧明显,内资企业尚无法与之正面抗衡。此外,国内大部分保险企业对专利申请缺乏重视,尚未形成行之有效的研发体系,更没有指导专利管理、布局、运用的方针政策,因此亟需建立自身的专利战略,以免受制于人。

结合分析中反应出来的问题,国内保险业需从以下几方面建立并完善自己的专利体系:

(一)加快建立专利管理制度。首先,国内保险企业的领导层需要充分认识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的重要性,并着手强化员工的专利意识,培育企业的专利文化。只有企业上下的意见趋于一致,才能顺利地开展专利管理工作。其次,保险企业需尽早建立专利管理机构,定期从战略、管理和技术层面进行专利分析,构建专利信息共享平台,密切关注国内外竞争对手的专利布局,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专利战略,指导企业的专利获取及专利运用,杜绝盲目申请的情况。最后,企业可以建立一套多级激励制度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使更多的员工参与到创新活动中来,形成良好的创新氛围。对长期缺乏专利意识的国内保险企业来说,建立有效的专利管理制度是进行后续战略应用的“基石”。

图6 我国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的技术分布情况

(二)多方开拓专利获取途径。保险企业的专利获取战略至少可以从四个方面展开。第一,作为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的应用主体,保险企业需建立自己的研发体系,承担起商业方法的开发重任,在研发过程中应充分利用美欧日等发达国家公开的专利文献,借鉴其先进技术,发展自身的专利事业,这样可以将商业方法专利牢牢掌控在自己手中。第二,保险企业还可与科技公司、科研院所进行合作,将目前并不具备研发能力的技术工作交由这些机构去完成,自己则实行监督反馈,以便尽早获得专利。第三,对于资金雄厚的企业来说,一种简单有效的专利获取方式是直接进行专利收买或以此为目的的企业并购,但在收买或并购时要对目标专利进行充分的分析和评估,确保实现战略价值及公平交易。第四,保险企业应重视对内部无形资产的稽核梳理,发现并整合具有专利申请潜力的商业方法或技术,往往具有事半功倍的效用。

(三)灵活应用专利攻防战略。其一,面对技高一筹的外资企业,较有实力的保险企业可以采用专利网战略,通过成本较小、技术较低的外围专利对外资企业的商业方法专利形成包围或牵制,迫使对方与自己达成专利交叉许可。这样既能打乱对方的专利布局,也能扩充自身的专利筹码。其二,在国内保险业普遍“认识较晚,技术落后”的现实困境下,众多保险企业也可以互相交叉许可,形成专利池,共同抵御强劲对手。其三,保险企业需认真研究专利情报,密切关注对手动向,积极运用文献公开和专利无效战略阻止对手获取专利,为自身赢得宝贵的应对时间和生存空间。灵活应用专利战略可以提高国内保险企业在面对专利诉讼时的谈判地位和筹码,阻止外资企业蚕食国内市场,加快自身的战略布局,最终与其形成正面竞争之势。

(四)持续加强专利行政引导。除企业自身的战略应对外,我国专利行政部门需加强引导,使国内保险业认识到行政手段不可能成为其永久的“保护伞”,商业方法专利的授权条件必将逐步放开。保险监管机构应担起企业日常经营中的引导重任,与财税部门加强协作,通过综合运用监管规则及财税政策,鼓励保险企业以技术创新为发展重点,逐步加大商业方法专利对企业效益的贡献比率,从而将国内保险业引向主流竞争领域,形成面向未来的国际化经营理念。

[1] 王稳.外资保险公司在华业务前景良好. http://tradeinservices.mofcom.gov.cn/g/2012-02-17/96668.shtml,访问日期:2012-06-15.

[2] 冯发贵.我国商业方法专利化的可行性——以美国为例的分析[J].社会科学研究.2006(3):103.

[3] 田炜.商业方法的专利性分析,载《知识产权文丛》(第10卷)[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 230.

[4] 赖奎魁、翁顺裕.保险有专利吗?[J].政大智慧财产权评论.2006,(3)1:8.

[5] 刘平等.专利地图在企业研发管理上的应用[J].研究与发展管理,2005,17(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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