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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用菌出口遭遇贸易壁垒的现状与应对策略(一)

2011-11-13熊召军张俊飚

食药用菌 2011年5期
关键词:贸易壁垒罐头蘑菇

熊召军 田 云 张俊飚

(国家食用菌产业技术体系产业经济研究室,武汉 430000)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产品出口贸易是我国对外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我国与发达国家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生产技术以及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方面存在明显差距,以日本、美国和欧盟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和地区不断提高农产品食品卫生标准,以此来保护本国产业。当前,发达国家仍然在不断升级质量检验标准,检测项目也越来越多。例如,美国是世界上食品标签要求最严格的国家之一,食品标签多达22种,且逐年修订补充。美国要求所有包装食品应有食品标签,膨化食品还要有营养标签,必须标明至少14种营养成分的含量。再如日本,从前设定的进口农产品残留物限量标准是63种2 470项,而实施的 “肯定列表”则新增了51 392个限量,涉及264类食品中的734种化学品残留,同时禁止使用15种农药、兽药,这使得农产品检测项目成倍增加。日本是我国食品、农产品出口的大市场,占我国食品、农产品出口总量的32%,“肯定列表制度”的实施大幅抬高出口技术门槛,直接影响我国近80亿美元的农产品出口额,涉及到6 000多家出口企业。据国家商务部统计,我国有90%的农业及食品出口企业受国外技术贸易壁垒影响,造成每年损失约90亿美元,出口受阻的产品从蔬菜、水果、茶叶到蜂蜜,进而扩展到畜产品和水产品。国外实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已成为制约我国农产品出口的最大障碍。

近20多年来,我国食用菌产业得到了长足发展。目前,我国已发展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食用菌生产国和贸易国,食用菌产量占世界总产量的70%,成为第六大农副产品。我国虽然是食用菌生产大国,但还不是食用菌贸易强国。据推算,我国食用菌产品贸易额只占世界食用菌贸易总额的40%。近年来,食用菌出口频频遭遇世界各国特别是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的贸易壁垒,检验项目名目繁多,合格评定程序复杂多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食用菌出口。2000年,我国双孢蘑菇被美国海关以质量和安全为由,扣留、索赔、退货的达100多批;2002年1月4日,日本政府对从我国进口的香菇实行逐批从严检测;2002年春节前后,新加坡、泰国等国家以甲醛含量超标为理由,暂停我国香菇进口和销售达1个多月,白白丧失了香菇销售的最好时机;2002年8月,日本检测到我国出口松茸有机磷超标28倍,拒绝进口。2002年仅香菇甲醛超标一案,就给福建、浙江两省主产区造成人民币损失达2亿多元。中国食用菌协会常务副会长林彩民痛心地说:“我国食用菌出口在一些年份造成的损失几乎可以用惨不忍睹来形容。”因此,分析我国食用菌出口遭遇的贸易壁垒现状,有利于准确把握其特点和规律,进而积极寻求扩大我国食用菌出口的对策,推进食用菌产业的发展。

1 我国食用菌出口遭遇贸易壁垒现状

贸易壁垒又称贸易障碍。对国与国间商品劳务交换所设置的人为限制,主要是指一国对外国商品劳务进口所实行的各种限制措施。一般分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两类。食用菌出口遭遇的贸易壁垒除了有关税壁垒,非关税壁垒之外,还有反倾销等新型贸易壁垒。

1.1 关税壁垒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深,创造更大范围的国际贸易自由和国际投资便利成为世界各国努力的目标。为履行WTO进一步削减关税的义务,关税壁垒的作用将越来越削弱。尽管如此,我国包括食用菌在内的农产品出口,仍然遭遇相关国家的关税壁垒,其程度和影响不容忽视。

(1)关税高峰。乌拉圭回合谈判使农产品出口的传统壁垒——关税壁垒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下降,但WTO所有成员在乌拉圭回合谈判后农产品的关税约束水平仍然高达62%,OECD国家农产品关税的平均约束水平为45.2%。其中,挪威、瑞士、冰岛等国家农产品关税税率均高于100%。目前,发达国家农产品市场准入壁垒林立,限制性关税、关税高峰和关税升级问题严重。

乌拉圭回合谈判关税减让表显示,发达国家关税超过12%的农产品 (即关税高峰农产品)占全部农产品税号的10%,一些重要农产品的关税高达350%~900%。在关税高峰农产品中,美国有20%的农产品的关税超过30%;关税超过30%的农产品的比重欧盟为25%,日本为30%,加拿大为14%。发展中国家关税高峰的情况比发达国家略为普遍,其中,马来西亚关税高峰农产品占全部农产品税号的30%,巴西为60%。

(2)关税配额。目前欧盟对蘑菇罐头进口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并征收关税。尽管欧盟对中国蘑菇罐头的需求量很大,给中国的配额却明显不足。对关税配额内的进口,欧盟对来自保加利亚的蘑菇罐头免征关税,对罗马尼亚的蘑菇罐头仅征收8.4%的关税,而对中国蘑菇罐头征收的关税则高达12%和23%,明显构成歧视。在内部配额分配方面,欧盟进口商反映,欧盟的分配方法导致大国获得的配额用不完,而小国因得到的配额太少,无法进口或不得不从大国转口中国的蘑菇罐头。这种分配方法也使中国的蘑菇罐头在部分欧盟成员国的市场份额急剧下降。

目前欧盟进口中国的蘑菇罐头大部分属于关税配额外进口。按照欧盟相关规定,关税配额以外的进口蘑菇罐头需支付高额附加关税。需缴纳附加关税的中国产蘑菇罐头有盐水小白蘑菇罐头、小白蘑菇罐头和其他小白蘑菇罐头 (税则号分别为07115100、20031020和20031030)等。盐水小白蘑菇罐头在支付6.1%的关税的同时,每100千克必须再加191欧元 (约合人民币1 768.5元)的附加关税;小白蘑菇罐头需支付14.9%的关税,每100千克另加191欧元的附加关税;其他小白蘑菇罐头缴纳14.9%的关税后,每100千克还须再加222欧元 (约合人民币2 055元)的附加关税。

1.2 非关税壁垒

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使得关税壁垒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力大大减弱,而在现实中,非关税壁垒使用的频率已逐步超过关税壁垒的使用。通常,非关税壁垒形式多样,但具体到我国食用菌的出口,表现最为显著的是技术性贸易壁垒,而以日本的“肯定列表制度”和欧盟的“农药管理与食品卫生新法规”最具代表性。

(1)日本 “肯定列表制度”。日本是我国食用菌出口的第一市场,2005年对日食用菌出口额占我国食用菌出口总额的31.8%。但自2006年5月29日日本 “肯定列表制度”正式实施以来,我国对日的食用菌出口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出口到日本的部分香菇、松茸、木耳和银耳等先后被检测出农残超标,从而导致随后6个月 (6~11月)我国对日食用菌出口量与2005年同期相比大幅减少。海关统计显示:2006年6~11月,我国对日出口食用菌1.3亿美元,同比下降18.1%,占同期食用菌出口总额的34.2%,低于2005年同期4.5个百分点。而作为我国食用菌出口的4大主要品种,香菇、松茸、木耳和银耳所受 “肯定列表制度”的冲击更为明显,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

由表1可知,受日本 “肯定列表制度”实施的影响,与2005年同期相比,我国4大主打食用菌品种的对日出口量均出现了大幅减少,其中香菇、银耳的出口量锐减近50%。

表1 2006年6~11月我国4大食用菌品种对日出口情况

(2)欧盟农药管理与食品卫生新法规。2006年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规定食用蘑菇罐头中不能含双酚环氧树脂、酚醛环氧树脂,邻酚环氧树脂含量必须小于1 μ g/L等,变相提高了进口标准。受此影响,2006年6~11月我国对欧盟的食用菌出口额仅为6 345万美元,同比下降10.3%。

2007年2月,欧盟又修改了杀菌剂 “多菌灵”在新鲜食用菌中的残留限量标准,由原来的1 μ g/L提高到0.1 μ g/L。美国也于2008年1月1日起采用与欧盟相同的标准。而多菌灵是发展中国家在园艺作物,特别是食用菌上广泛使用的高效、低毒杀菌剂。因此,欧盟、美国在多菌灵上的标准提高对我国食用菌出口又产生极大的影响和冲击。

2009年5月11日,欧盟食品安全委员会对食用菌中尼古丁限量作出紧急修订,并设立一个没有期限的过渡期。根据修订后的标准,尼古丁在食用菌鲜品和干品 (不含牛肝菌)中的最高限量分别为0.036 mg/kg和1.17 mg/kg,在牛肝菌干品中的最高限量为2.3mg/kg。而我国云南是世界美味牛肝菌最大的产地,欧盟国家及地区则是云南省牛肝菌的主要出口目的地,自欧盟食品安全委员会对食用菌中尼古丁限量进行紧急修订后,部分欧盟国家及地区便以尼古丁超标为由开始禁止中国牛肝菌干片的进口,致使我国云南省牛肝菌企业出口量明显下滑,当地100多万依靠采摘牛肝菌为生的农民的收入大幅减少。

1.3 新型贸易壁垒

除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外,以反倾销和 “特保条款”为代表的新型贸易壁垒对我国食用菌出口的冲击也十分严重,反倾销调查的持久性和 “特保条款”的突然性、滥用性都曾使我国食用菌出口受到巨大影响。

(1)反倾销。近些年来,我国食用菌出口尤其是蘑菇罐头的出口屡屡陷入外国反倾销制裁之中。1998年2月2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我国的蘑菇罐头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20031027、20031031、20031037、20031043、20031047、20031053和 0711904000。1998年 12月 18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我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123.16%~198.63%。这也正式拉开了美国对我国食用菌出口反倾销制裁的大幕。截至2010年,美国已先后对我国蘑菇罐头的出口进行了多达16次的反倾销制裁。2008年,作为我国蘑菇罐头又一大主销市场,澳大利亚也宣布对原产于我国的蘑菇罐头进行反倾销调查。此外,墨西哥等国也曾先后对我国蘑菇罐头进行反倾销调查。蘑菇罐头屡次陷入到反倾销调查的泥潭之中,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食用菌及罐头的出口,更影响到千千万万菇农的利益和罐头加工企业员工的就业,进而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2)特保条款。为了阻止我国食用菌的大量涌入,欧、美、日等发达国家经常采取一些特保条款。2001年4月,日本政府启动 “临时保护措施”,以限量和加征266%的高额反倾销税等手段,限制中国鲜香菇的进口,致使我国鲜香菇的生产者和出口商遭受严重损失。2004年4月,日本开始实施的 《种苗修正案》规定,未经缴纳专利费,擅自利用日本植物种源生产或改良农产品的,个人或者企业侵权均会处以重罚。为了适应其对农产品品质的苛刻要求,我国出口日本的食用菌种源通常是从日本引进或由日本品种改良而来,因此日本进口商常常会以种植日本食用菌品种为进口限制条件。这也构成了特保条款的又一种形式,俗称 “物种壁垒”。

2 以中日食用菌贸易为例,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食用菌出口的影响分析

2.1 我国食用菌出口日本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现状及分析

日本是我国传统的食用菌出口市场,也是我国最大的食用菌输出地,出口量约占我国食用菌年出口总量的1/3。然而,日本设置的严苛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一直以来都是困扰我国食用菌出口的主要障碍之一,因农药残留、包装规格、化学成分等不达标而遭退货、扣留的现象时有发生,出口企业因此而损失惨重。例如,2002年1月4日,日本政府对我国出口的香菇实行 “批批检疫的临时加严检疫措施”,除40种农药残留检查项目外,还追加检查二氧化硫、脱氢乙酸和福尔马林。2002年8月29日,日本媒体 《读卖新闻》以主要篇幅刊登一条消息,称日本厚生省从我国云南于8月19日出口的松茸中检测出农药残留量超标28倍,这一报道给云南松茸出口企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特别是2006年5月29日,日本正式实施 “肯定列表制度”以来,我国食用菌出口日本更是面临世界上最严苛的技术壁垒的限制。仅2006年5月29日至年底,我国输日食用菌在日本就被检出30例农残超标案例,其中冷冻木耳1例、干燥木耳和毛木耳8例、干燥银耳10例、鲜香菇3例、鲜松茸2例、干燥松茸1例、冷冻调味松茸丝1例、干燥灵芝1例、水煮蘑菇1例、冷冻姬菇1例和香菇大虾馅点心1例。其中对银耳、香菇、木耳、松茸及其简单加工品实施 “命令检查”,姬菇及其简单加工品实施50%“监控检查”。[1]数据来源于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 (http://www.cccfna.org.cn/)。我食用菌产品违规案例占植物类产品违规案例的30%以上,是受 “肯定列表制度”影响最大的出口农产品。2007年5月21日,日本 《朝日新闻》头版头条报道 “中国严重的假冒伪劣食品问题”,文中提到中国木耳掺假问题;2007年7月3日,日本电视台在晚间节目中报道,一家快餐店用已通过日本厚生省进口检验的中国产黑木耳做原料给小学生提供的食物,被抽检出农残超标;在2007年6月鲜松茸刚开始出口时,云南松茸在日本口岸被检出 “乙草胺”农残超标。紧接着日本主流媒体对中国产食品的 “食品安全”事件开始频繁报道,中国产松茸深受其害,在超市和批发市场严重滞销。从2007年9月20日发行的日本 《周刊文春》开始,日本 《读卖新闻》、《朝日新闻》、朝日电视台、公共广播电视台、NHK等主流媒体先后频繁爆炒中国香菇 “甲醛”问题。使我国食用菌产品深受其害,在日本国内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在日本媒体的舆论诱导下,日本消费者对中国产食品的安全性产生严重不信任,不敢消费我食用菌产品,造成超市、批发市场不敢经营中国产品,食品加工厂不敢以中国产的食用菌产品为原料加工食品或添加至食品中,致使我食用菌产品在日本市场上严重滞销,损失惨重。

导致我国食用菌出口频频受阻的原因可以归结如下:首先,进口国设置的具有贸易保护性质的重重壁垒是我国食用菌出口受阻的主要原因。日本的 “肯定列表制度”是目前世界上最严苛的食品安全标准,这给我国食用菌出口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例如,我国GB7069-2003食用菌卫生标准中规定,干食用菌总砷含量不大于1.0 mg/kg,铅含量不大于2.0 mg/kg,汞含量不大于0.2 mg/kg,而在 “肯定列表制度”中,一律以1.5 μ g/人/天的毒理学阈值作为计算基准,确定的限量值为0.01 μ g/L,而且这种限量标准还在进一步提高。此外,由于检验项目增多,检验更为严格,通关的时间大大延长,影响了食用菌的保鲜效果。

其次,我国企业缺乏认证意识是造成我国食用菌出口频频受阻的重要原因。国外进口商品必须通过产品合格检验单位的认证,方可进口。我国食用菌产业经历了农村副业、家庭种植、产业化生产等不同发展阶段,然而菇农和食用菌生产企业对相关认证体系却了解不多,多数企业都没有认证体系,对有的认证体系甚至不曾听说。企业产品没有获得相关认证体系的认证,其质量便难以博得他人认可,出口必然遭遇进口国技术壁垒的限制。

第三,国内食用菌产业在特定技术标准、包装标识、绿色检疫制度等方面的缺失,尤其是与国际接轨的相关标准的缺失是造成出口频频受阻的内在原因。以木耳的相关标准为例,早在1997年日本对进口木耳制定的农药残留标准就达41项,而那时我国有关木耳的标准才3项,2008年日本对进口木耳制定的农药残留标准已多达270项,而我国仅有17项。我国这些标准同日本标准相比明显宽松。这种差距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

第四,食用菌产业分散经营的现状是我国食用菌出口频频受阻的又一内在原因。分散经营使得一方面整个产业难以实现规模经济,另一方面导致生产过程中 “各自为政”,缺乏统一指导,新品种、新技术难以推广。这种局面的直接结果就是,食用菌产品品质难以提高,生产、加工、包装等环节难以实现出口要求,离国际先进标准的距离更大。这种分散的小规模经营很难打造产业的知名品牌和品牌价值,在国际市场中更容易受到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

表2 2000—2008年我国对日主要食用菌品种出口量单位:吨

2.2 日本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食用菌出口影响的一般性分析

日本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食用菌出口的影响主要通过 “数量机制”和 “价格机制”体现出来。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数量机制就是指进口国通过设置相关标准和法规,如果这些标准、法规比出口国的相关标准和法规更为严格,出口的产品达不到进口国的要求,商品就会被禁止进口,从而达到控制相关产品进口数量的目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价格机制是指,进口国一方面通过增加繁琐的检验检疫程序来增加出口商的检验成本和通关费用;另一方面通过一些严格的标准迫使出口商改进产品生产技术,增加其生产成本,在迫使出口商提高出口产品价格的同时削弱其竞争力。

图1 2000—2008年我国对日主要食用菌品种出口量变化图

(1)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数量控制机制。日本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食用菌出口的影响首先体现在出口数量上。2000—2008年我国对日出口主要食用菌品种的量如表2所示。出口量变化趋势如图1所示。由图1可以看出,4个主要品种出口量走势基本一致,各品种间仅存在波幅大小的差异。2000—2002年出口量均下降,其中盐水小白蘑菇出口量的下降幅度较大,这与2001年日本国内新增大量农药残留标准有很大关系。以干木耳为例,2000年干木耳的农药残留标准为97项,2001年就增长到了124项,且农残限量阈值进一步下降,从而直接导致我国对日食用菌出口量大幅缩减。2002年之后开始有所上升,对此可以解释为,国内出口企业为跨越技术壁垒,开始改进生产工艺,限制农药使用量,有利于更多产品达到了日本进口要求,使得出口量上升。然而,2005年之后,4个主要品种的出口量又开始出现大幅下降,尤其以2006年和2007年下降趋势最为明显,其中主要原因是2005年日本再次修改 《食品卫生法》并制定了 “肯定列表制度”。堪称世界上最严格的食品卫生标准的 “肯定列表制度”于2006年5月29日正式实施,这一严苛的技术壁垒对我国食用菌出口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直接引起出口量连续几年萎缩。图1中4个主要品种出现下降的年份并不完全一致,这可能与政策的滞后性以及针对各具体品种的标准不尽一致有关,但这足以反映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数量控制作用。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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