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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勘单位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的思考

2011-10-18郑继伟

科学之友 2011年11期
关键词:合同法用工劳动

郑继伟

(云南省有色地质局三○六队,云南 昆明 6502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五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劳资之间的力量差距越来越大、劳资冲突问题突出、社会两极分化严重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它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或终止、法律责任等作了全面、详细的规定,为劳动者、用工单位劳动关系双方的行为提供了法定的标准和凭据,对于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1 当前地勘单位劳务用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以云南省有色地质局三○六队为例,目前共有各类劳务工(为便于与事业编制内职工区分,暂称为劳务工)48人战斗在各下属生产单位,约占全队就业总人数的25%,其中42人从事钻探、6人从事地质和测绘工作,这48人全为男性。作为国有地勘单位,理应无条件执行国家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劳务工合法权益,让他们与事业身份职工一道共担发展重任、共享发展成果,从身份、待遇、保障等方面着手,切实把这一群体纳入到大家庭中。但受劳务工流动性大、社保成本难于负担且办理程序繁琐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地勘单位在劳务用工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1 劳动合同订立不规范

主要表现在劳动合同的签订、中止等随意性大,有的劳务工签订了劳动合同,有的劳务工工作多年也没签订任何书面的劳动合同,仅是对工作内容、工资待遇有一些口头约定。由于没有人事关系、社会保险转移等牵绊,即便签订了合同,任意一方说合同中止了也就中止了,大家各走各的。有的合同条款权责表述含糊不清,有的合同条款免除了用工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从法律角度讲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2 劳务工的权益依法兑现落实不到位

首先是未依法给劳务工购买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其次是在劳动关系中止时,用人单位基本没有依法对劳务工给予经济补偿,双方似乎互不相欠,工作告一段落或完成后劳务工自行回家,有需要时再来单位上班。

1.3 对劳务工的管理服务不完善

一是福利待遇上不完善,单位组织的学习培训、年度考核、职称评聘、分房购房、年休假等没有把劳务工纳入范围;二是政治待遇上不完善,每年的职代会、签订集体合同、党工团组织发展都没有考虑到劳务工的真实存在,把他们覆盖纳入。

以上问题若不及时解决势必严重伤害劳务工的合法权益和工作积极性,损坏单位形象,最终影响单位的和谐、稳定发展。

2 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1 从法理角度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国家从法律的层面对劳动关系的建立、解除及劳动关系双方的责、权、利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指出了用工单位的有关法律责任,按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要求,作为国有地勘单位理应顺势而为、依法行事,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主动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义务,坚决合法用工、依法用工。其次,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依法落实或维护劳动者、用工单位的权益,这是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和谐单位、促进单位两个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落实劳务工的合法合理诉求,改善劳务工保障水平和生活水平,对于落实待遇留人、事业留人、感情留人理念,加强用工单位的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用工单位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2.2 从经济成本增加的角度看

劳动合同法主要明确了两方面:一是提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按照劳务工的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是一次性的,对经营成本相对影响较小,易于接受也便于办理。二是用工单位必须为劳务工购买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具体标准见《昆明市2011年社会保险缴费标准》),这笔费用用工单位每月都要发生,作为劳务工用工人数较少且含金量较高的地质勘查、工程测绘单位,支出这笔费用不会显著影响单位的运营成本和经济效益,但作为劳务工用工人数较多、进入门槛低的劳动密集型的普通钻探、工程勘察单位,这笔支出约占经营毛收入的2%~5%,若支出则足以抵消全年一半左右的效益,经营上稍有不顺就会亏损。为劳务工购买5项社会保险对于普通的钻探勘察单位来说,可以说是人数最多同时又最难做到,这些成为地勘单位做好这项工作的难点和关键。

表1 昆明市2011年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从表1中的数据看,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占社保费用的比例较大。经向政府社会保障部门咨询得到答复,政府在劳动合同法的执行初期会适当考虑钻探勘察单位的实际和当前劳动合同法的执行现状,除5项社会保险全部购买这一方案外,还有两种方案:第一种方案为分步实施,签订劳动合同后,先为劳务工购买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待条件成熟时再购买养老保险、生育保险(现购买养老保险必须就购买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这一方案虽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但劳动执法部门考虑到实际情况短期内还会默许,可作为过渡方案操作。第二种方案为有选择落实,就是在法规或政府允许的前提下有所选择,先为劳务工购买养老保险(捆绑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劳务工的医疗保险暂参照用工单位驻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理,每年缴纳基本医保70元、重特病保险50元。按照现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在一级、二级医院住院费用的报销门槛比职工基本医保还低许多,并可按照一定报销比例报销全年不超过200元的门诊费用,比较实惠,算下来每人每月购买社保用工单位可少支出174.18元,整体降低33%。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用工单位为劳务工购买社保的可能性、可行性、实效性,促进用工单位对劳动合同法的贯彻落实。

3 劳动合同法带来的挑战和机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实行显然提高了劳务工的用工成本,在短期内会给用工单位造成一定的经济压力,但随着全社会对劳动合同法的普遍执行,各用工单位用工成本的增加基本上应当是一致的,大家的成本都增加了,工程单价自然会随之上涨并趋于合理,故执行劳动合同法从长期讲不会影响用工单位的经济效益,反而还会创造一些机遇。

机遇一:用工单位不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特别是落实劳务工的社保待遇是造成劳务工流动性普遍较大的重要原因。显而易见,认真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可兑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切实缩小劳务工与事业身份正式职工的待遇差距和心理差距,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稳定劳务工中的骨干及熟练技术工人,降低劳务工的流动性,增强用工单位对人才的吸引力及员工队伍的整体战斗力,谁先执行谁就可能先吸引到有用之才,提高队伍整体实力,故执行劳动合同法应是利大于弊,且是谁先执行、谁先受益,不需要等待、观望。

机遇二:当前,地勘单位还有相当部分事业编制内的职工待岗,但少数生产单位认为安排待岗职工上岗的成本较高,除必须安排职工的岗位外,各生产单位考虑到经营成本、管理等因素对待岗职工的上岗安置普遍积极性不高。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拉近了劳务工与职工的用工成本,以三○六队为例,待岗职工月人均要直接发生生活费1 280元、住房公积金350元、工会经费26元、社保费用331元,合计每人每月1 987元,这还不包括送温暖和临时困难补助等费用。在有岗位空缺时若不聘用待岗职工而雇用劳务工,那么每增加一名有效劳动者的成本是在每月支出1 987元后需要再支出劳务工的社保费用552.76元,还要承担新招劳务工在培训、学徒期间的经济、效率、时间成本及安全、质量等风险,且劳务工的日常管理社保经办成本也较高,如若技术学会了马上另谋高就,岂不吃亏。这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劳务工成本低、好管理等竞争优势,为待岗职工的内部上岗安置增加了可能性。

基于上述原因,建议地勘行业的各上级主管部门对二级单位执行劳动合同法进行认真督导,依法逐步推进劳务用工的规范管理,变成本压力为发展动力,实现地勘单位的稳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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