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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民生财政的法律思考

2011-08-15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11年2期
关键词:绩效评价民生财政

陈 治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400031)

近几年,“民生”一词频繁出现在中央及地方政府的决策文件中,如何改善民生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从中央到地方的财政预算报告中可以清晰地看到各级政府解决此问题的基本思路,即增加与人民生活直接相关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文化等民生领域方面的财政支出总额,提高民生支出在整个财政支出结构中的所占比例,量化单项民生支出项目的具体目标。对于这种带有明显倾斜性的财政支出安排,不少学者称之为“民生财政”,以区别于传统的将支出重点放在经济建设领域的“建设财政”。“民生财政”的提出引发了学界的热议,褒贬不一,凸显出一系列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笔者拟从民生财政的概念、法制化的框架、构建民生财政的若干制度几个方面展开讨论,以求教于大方。

一、民生财政的含义及其法制化

(一)概念剖析

对探讨“民生财政”或论及“民生与财政”相关问题的文献做一梳理,可以发现有三派观点:一是明确使用民生财政的提法并认同民生财政的概念价值与研究意义,但在民生财政与公共财政的关系、民生财政是具有普世性抑或特殊性价值、民生财政的评判标准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具体又分成以下四种主张:(1)将民生财政作为与公共财政相并列的一种财政收支模式,提出财政改革应当确立从公共财政转向民生财政的基本方向。[1](2)将民生财政视为公共财政理念转型的产物,而非财政模式的替代。认为民生财政的实质是“人本财政”,不仅承载人文关怀的终极诉求,而且具有“普世性的基本价值”。[2](3)将民生财政作为公共财政体制下财政支出结构变化的代名词,提出以“民生方面的支出占到相当高的比例,甚至处于主导地位”作为判断是否是民生财政的基本标准。[3](4)将民生财政界定为我国现阶段特有的财政基本运作模式,明确划分民生财政与公共财政在针对问题的特殊性与普世性、承担职能的公平性与效率性方面的区别,将民生财政视为公共财政运行过程的一个特殊阶段和适应特殊国情的产物。[4]

二是不直接使用民生财政的提法,而是围绕财政与民生间的关系展开论述,提出“财政决策的民生导向”、“财政改革的民生色彩”、“财政与民生”、“财政向民生倾斜”等思想,将财政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途径之一。[5]这一论证路径间接消解了民生财政这一概念存在的价值,“民生”不是对“财政”的修辞限定,而变成对“财政”内涵的诠释。

三是对民生财政的提法抱以谨慎乃至否定的态度,强调财政的正当基础是民主而非民生。[6]论者并不否认财政投入民生领域的必要性,但提出了民生财政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重权力轻制约、重行政主导轻公众参与、重支出轻审议、重目标轻过程的弊端。

笔者认为对民生财政的理解应当从几方面展开:

1.民生财政的支出对象——民生的范围应当有所限定

民生并不是一个专门的学术概念,亦并无异域语境下的直接对应物,在很大程度上它是一种植根于中国历史传统与国人信仰之中的善良情结与人文关怀。作为一种中国式的、感性的表达,人们似乎都习惯于在“心照不宣”、“众所周知”的预设前提之下将它与其他概念拼接,由此形成民生工程、民生政策、民生法制、民生财政乃至民生中国等难以辨识其确切内涵的似是而非的概念。问题关键并不在于概念本身,而在于当民生与其他概念相拼接之后往往意味着从一种模糊的社会常识演变成带有权威性的公共决策从而影响到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追问这一预设前提实属必要。可以基于不同学术立场对民生进行分析:在社会学、政策学意义上其等同于社会福利,在伦理学、经济学意义上与幸福、满意、效用有直接联系,在政治学、哲学意义上属于人的自由范畴。本文则侧重于法学立场的分析。具有法律意味的民生概念,其个人性、主观性色彩有所减弱,而整体性与客观性明显增强:一方面民生是对人们生活状态的整体性、一般性描述,而不完全是个人的幸福感受和心理满足,并不凸显纯粹的个体偏好;另一方面,民生可以通过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加以改善。除去纯私人的以及虽属公共范畴但与民生没有直接关联的欲求(比如对国防和一般行政服务的需求)外,那些直接关乎人之生活质量、具有共性、能诉求于公共途径加以解决的共同需要将借助政府行为并最终通过法律调整的方式,以制度化的手段得到保障。这些“共同需要”构成了民生财政的支出边界,主要包括养老、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生产生活基础设施,以及与前述领域有所交叉且具有自身特点的“三农”问题等。

2.民生财政的判断标准包含合法性、合理性、程序性、人本性四方面的因素

民生财政不能以简单的财政支出占比来判断,否则容易一味强调“增加对民生的投入”,乃至将“民生”本身当做财政支出的正当性基础。民生财政首先应当具备合法性,即经权力机关批准政府预算,使政府支出获得明确的事先授权。这是判断是否构成民生财政的形式标准,当然也是构成一切政府财政活动的根本依据。民生财政既不是应急性的政策措施,亦非偶然性的“送温暖”行动,而必须依托并受制于法制。其次,民生财政应当具备合理性,即民生财政是否为解决特定问题所必需的手段,是否具备实施的可行基础和条件,对投入与产出是否可以量化计算以便对其实施状况作出评价,对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是否可控制和防范。这是判断是否构成民生财政的实质标准。如果仅仅强调财政对民生的投入而无视财政投入前期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论证、财政投入后期的绩效评价与风险控制,那么这样的财政不是真正的民生财政。第三,民生财政应当具备一定的程序制约机制。财政在本质上表现为公共权力对经济领域的介入,而介入的范围、程度、方式等又在根本上取决于公共选择的过程。程序便是帮助做出理性选择、限制权力恣意的一种机制。它应当贯穿在民生财政从预算批准、执行到绩效评价环环相扣的运作过程中。这是判断是否构成民生财政的民主标准。第四,民生财政应当具备人本性。这是判断是否构成民生财政的价值标准。只有以保障与改善民生、提升人的生存质量的财政才是民生财政,人本性是民生财政的题中应有之义。

3.民生财政的职能在于改善人们对财富的消费与使用水平

主流的财政学理论将为满足所有公共需要而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的财政活动称为公共财政,其承担的职能有三种:资源配置职能、收入再分配职能与经济稳定职能。资源配置职能的本质是公共产品的提供及其具体的生产机制问题,而并未解决公共产品的可获得性、分享性问题(消费的问题),因而对民生的影响必然是间接的。收入再分配职能的本质是财富的分配。尽管该职能直接影响民生状况,但财富的分配不等于财富的使用,财富的多寡并不意味着从根本上改变人们创造财富的能力和条件,“授人以鱼”的方法对民生的改善仍然有限。经济稳定职能的本质是通过逆向调节经济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实现国民经济供求均衡,对民生的影响明显,但稳定宏观经济水平是该项职能的基本目的,而解决民生问题则可能仅作为一种工具在实现经济调控目标过程中受到重视,甚至因实施调控措施附带产生的效应反而受到不利影响。总之,传统财政职能侧重于经济增长与财富的增加,即使对财富分配有所关照,其实施方式亦决定了财政对民生的有限影响。民生财政的职能则以财富的消费为逻辑起点,旨在直接改善人们对财富的消费与使用水平,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第一,公共产品消费均等化职能,该职能与传统财政的资源配置职能相对照,强调对公共产品的可获得性与分享性;第二,社会投资性分配职能,该职能与传统财政的收入再分配职能相对照,重在对影响初次分配的就业机会、技能素质等因素进行干预,强调“授人以渔”与人力资本投资;第三,居民消费能力保障职能,该职能与传统财政的经济稳定职能相对照,不仅强调消费在维系经济运行发展中的作用,而且将促进消费、保障消费需求视为目的性价值,通过在第二次分配中实施现金补贴、实物提供等方式着力增强居民消费能力。正是基于民生财政具有的有别于一般公共财政的职能,凸显出其存在的独立价值。

4.民生财政的提出有其特殊背景但承载普世性的价值诉求

民生财政的提出与我国经济高速发展而社会问题不断出现的特殊背景密切相关。财政支出结构中经济建设支出所占的比重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直保持较高水平,而非生产性的关乎民生需求的支出在有限财政资源的配置格局中并不受重视。不可否认,这种资源配置方式在一定历史阶段有其合理性,但却形成了财政支出上强大的路径依赖并引发了严重的利益失衡,表现为诸如上学难、看病贵、就业难、房价高、收入分配差距大等严重社会问题,直接影响社会稳定与经济持续发展。民生财政的提出其直接的目的在于改变财政支出结构,突出民生支出的重要地位,而其深层次原因在于建立以社会公平、发展正义作为最重要的价值目标的财政运行机制,推动政府以注重经济建设为中心转向“以人为本与科学发展”,将人自身的发展重新置于价值目标的首位。由此来看,民生财政既是社会转型期特殊历史阶段的产物,亦包含恒久性、普世性的价值诉求。

(二)构建民生财政的法制框架

民生财政的实现有赖于构建一套保障民生的、具有明确权责内容和民主参与、制约机制的法制框架。其具有如下特点:一是针对性,即它是一套适应于民生财政运行需要的制度体系,而不是简单重复既有的关于推进公共财政法制改革的一般思路。尽管可能在某些问题上有所重合,比如本文也将涉及预算制度改革这个“老”问题,但在切入点和制度改革重心方面仍有明显差异。二是前瞻性和引领性,即它是以民生之本、财政保障为契机,找准现行财政法制的薄弱环节,突破现有制度的桎梏,寻求制度创新。比如围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在现有立法基础上设计更具操作性、示范性的实施方案。三是实证性与参与性,即它能够提供社会实证的验证机会和民主决策的参与条件,而不能一味强调自上而下的行政主导。比如民生财政绩效评价制度应当有反映社会公众对某项支出计划的切身感受和经验评价的内容,以此作为绩效评价的一种有效方法;又如民生财政的预算制度应当吸纳社会公众或代表对预算过程的亲身参与和民主决策。

民生财政的法制框架首先包括从制度上廓清民生领域的具体边界,在确立民生财政支出范围的同时强化财政投入民生的硬约束。为此,应当对现有预算制度进行改革,突出预算过程中的民主参与与权力制衡;其次,构建财政支出的来源保障与财政支出的具体方式制度。前者涉及对公债、税收、政府融资机制的完善,后者除关注传统的转移性支付与购买性支付的支出手段之外,重点放在财政手段与市场机制有机结合的其他多种方式上;再次,建立民生财政实施绩效的评价体系及激励、约束机制。这是民生财政法制化的最大亮点,亦同时面临着从管理意义上的“绩效”转向法制意义上的“绩效”的诸多困境与障碍。

二、构建民生财政的预算制度

民生财政在其规范意义上不仅不能脱离预算而运行,而且基于支出项目直接关乎人们的生存与发展利益,对预算的民主参与、权力制衡、程序公开方面有着更高的要求。围绕民生财政的法制化,在预算制度层面应当着力加强参与式预算的构建。

参与式预算是一种基层、社区、地方性的民主预算模式,是在相关公众与政府间围绕财政资源配置及资金来源展开的商谈机制,其目的在于通过商谈达成关于财政收支安排的基本共识,并以此作为制定、调整预算方案的依据。参与式预算具有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参与环节的多层次性、参与过程的公共性、参与结果的拘束力的特点。作为一种旨在公平配置财政资源、改变政府传统的自上而下决策模式的预算机制,参与式预算对于构建民生财政无疑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在正式制度上除了《宪法》、地方性的行政程序规定为参与式预算提供了间接依据之外,现行的《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等直接规范预算行为的法律、法规并未作出规定;以“民主恳谈”作为参与式预算核心程序发展起来的浙江温岭模式亦只是在一系列党委文件的框架指导下运行,缺乏稳定性与约束力。

为此,有必要首先修订《预算法》关于预算支出范围的规定,为民生财政的参与式预算提供制度前提。明确增设民生支出项目,明晰民生支出的含义,并对民生支出的具体范围按一定的标准进行类型化排序,增加“三农”、社会保障、就业、住房等当前及未来较长时期迫切需要解决的民生支出的子项目。其次,在《预算法》总则中明确规定参与式预算的基本原则,规定参与预算的主体及参与式预算的适用范围。再次,规定参与式预算的具体方式,包括以听证、信访、座谈、网络交流等方式直接参与政府预算活动的方式,以及通过人大、政协、其他社团间接参与政府预算活动的方式。最后,改变行政主导(强调预算管理权力的配置)与封闭式(预算信息公开严重不足)的预算运行机制,在《预算法》中规定参与式预算的保障机制。一方面赋予相关参与者的预算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以及在其他主体违反预算参与原则情况下的问责、救济权;另一方面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基础上,将信息公开的范围从“财政预算、决算报告”扩展至拟议信息、预算草案、修正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最终报告,实现预算过程与结果相关信息的真实、及时、充分公开。

三、构建民生财政的收入保障制度

在《预算法》及《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中所规定的政府收入范围,即构成民生财政的收入来源,主要涉及税收收入与债务收入。税收、公债均具有双面性,即一面具有增加财政收入、提高公共产品供给能力与宏观经济调控水平、平衡个体收入差距的积极作用;另一面则会产生增加税负、扭曲经济行为、抑制私人投资并最终导致经济衰退、民生恶化的消极作用。这也就意味着为实现社会整体福利改善的目的,政府的财政收支活动应当尽量避免采取对私人福利产生过度影响的手段,否则,其结果可能是社会整体福利也将遭受贬损。因此,保持政府财政收支规模的适度性,这是建构民生财政的收入保障制度所必须遵循的逻辑与现实前提。何谓“适度”?归根结底是由社会成员的消费偏好决定的。法制的作用除了提供尽可能彰显这一消费偏好的途径(比如前述参与式预算)之外,还应当根据民生需求的刚性与民生支出逆转的敏感性特点,通过多元的税制安排、风险可控的公债制度妥善平衡民生财政收入与支出的矛盾关系,并留足制度试错的空间。当前实践中出现的“以资源税、环境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为代表的税制改革”、“自2009年开始的财政部代地方政府发行公债”以及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清理”三个事件,可为追求“适度性”法制安排的现实写照。

关于资源税、环境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问题。建立多元的税制安排是实现“适度性”的重要途径。即在私人与政府之间,应当减轻私人的整体税负,若需增加税种或扩大现有税制征收范围,亦应当通过信息公开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全面衡量、审慎抉择,并确保所征税收直接用于提供相应民生公共产品(如资源税、环境税对应于自然生态环境的治理,房产税对应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使社会公众真正从政府财政活动中分享收益;而在私人之间,应当依据支付能力原则量能课税,尤其是发挥累进制个人所得税的作用,让相对高收入者承担更大的税负。

关于代发地方公债的问题。自2009年开始的财政部代地方政府发行公债是在《预算法》框架下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内需保增长”而经国务院批准采取的举措,体现了落实民生财政收入保障的基本意旨。既充分回应了当前的民生需求,亦借助一系列实施代发地方政府债券的规范性文件,有效监督了财政资金的运行,确保财政风险在可控制的范围内。

关于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问题。相对于税收、公债这种典型的、稳定的、制度内的收入来源方式而言具有非典型性与明显的试错性,是地方政府为解决融资问题而将银行资金优势、财政信用优势与市场力量结合起来的制度外尝试,“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尤其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7],但也出现举债规模增长过快、运行欠规范、金融财政风险双双加大的问题。目前国务院明确规定要求加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务清理核实,对于其中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特别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体现了地方融资体制在试错中不断完善的发展路径。

四、构建民生财政的支出方式制度

在传统意义上,财政支出方式可以按不同标准划分为不同种类,最主要的是按经济性质划分为购买性支出与转移性支出。前者体现市场等价有偿的效率原则,后者通过单方面无偿转移支付实现社会公平的目的。而就民生财政而言,无论是从其价值取向还是从支出的具体运作来看,似乎都更适宜于、事实上也更多采取转移性支出这种带有明显再分配特性的方式。但民生财政可以采取多种支出方式。比如,就业促进中的财政支出,可以通过向企业或非政府组织“购买”职业培训或职业介绍服务的形式实现;促进公用事业发展中的财政支出,可以通过向经营者授予特许经营权并提供相应财政补贴的方式实现;支持“三农”发展中的财政支出,可以通过向农村金融机构提供奖励、补贴引导金融支农的形式实现。在政府财政的上述购买性支出、特许性支出与利益诱导性支出过程中还可以引入竞争的方式实现财政支出效率与公平的结合。这些支出方式,可以统称为民生财政的市场化支出方式。由于市场机制的引入,财政扮演的是民生服务的组织者而非具体生产者的角色,具体生产交由其他组织或机构完成。与资金直接支付给接受对象、资金运行呈行政管理性与封闭性、公众与社会组织参与度低的转移性支出方式相比,民生财政的市场化支出方式具有支付对象的间接性、资金运行的对等性与开放性、社会参与度高的特点,适宜于运用在民生财政中的就业促进、卫生保健、环境治理、公共交通、“三农”扶持等政府与市场结合程度较高的领域,应当给予高度重视。而反观现有的相关立法,对上述市场化的财政支出方式的规定均有待完善。

其中,涉及政府购买性支出方式的主要体现在《政府采购法》中。由于民生财政的购买性支出中包含大量的服务性政府购买,如就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教育等,而该法重点规定的是以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对货物或工程进行的政府购买,对比较适宜于服务采购的“其他采购方式”(邀请投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明显重视不足。笔者建议在《政府采购法》中增加适宜于服务性政府购买的一般规定。至于具体民生项目的政府购买,则采取分散式立法调整的办法,并就政府部门、服务供应商、服务接受者各自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地位、权利、义务作出规定。涉及政府特许性支出方式的规范在总体上呈现出财政对特许经营的浓厚的“管理”色彩,而公众和经营者的“参与”度不高。有必要明确建立特许经营中的公众参与机制,并规定具体的参与方式;同时,赋予经营者对政府作出的特许经营权授予与撤销决定提出异议与救济的权利。涉及财政诱导性支出方式的立法散见于财政激励金融支农的一些专项规定及《就业促进法》、《产品质量法》等规范中。利益诱导性的财政支出方式的法制化程度相对较低,且无论正式制度还是政策文件基本反映的是这一支出方式的适用范围、对象、条件等,而对于该支出方式的具体类型、适用程序、公众参与、监督管理等方面则语焉不详或者尚付阙如。法制化的要求不仅是要确定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对于何种对象适用哪些财政诱导措施,更要对财政支出中民主参与与权力制衡进行规定,是授权与限权的统一。

五、构建民生财政的绩效评价及激励、约束制度

传统的财政法制框架是一个旨在进行财政资金分配并保证资金合法、合规运行的法律体系,并没有包含对财政运行效果、是否实现预期目标、效果与目标的偏离或吻合程度的财政绩效的评价的内容,更缺乏相应的将评价结果与预算资金拨付、财政问责相联系的激励约束机制,在总体上具有重投入轻产出、重过程轻结果的特点。[8]而民生财政的法制框架应当包含绩效评价的内容,并根据评价结果对政府财政行为进行激励与约束。若仍停留在资金分配环节,不问使用及其绩效,则有违民生财政的本意,背离了民生财政承载的改善民生、增进福利的历史使命与基本宗旨。具体包括:

一是构建民生财政绩效评价的多元化主体体系。民生财政的绩效评价主体应当包括立法机构、审计部门、社会公众、相关领域专家及社会中介机构。立法机构、审计部门作为法定的预算、决算监督主体理应成为绩效评价主体,因为绩效评价从一开始就是财政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公众是民生财政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服务绩效水平如何显然直接受制于服务对象的评价;专家与社会中介机构具备专业知识与相对中立的立场,有助于提供更为客观、理性的绩效分析。

二是构建民生财政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衡量民生财政的实施绩效,必须依托一定的指标体系。指标的类型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而有所不同,制度建构的关键在于明确绩效评价指标制定的原则。民生财政绩效评价指标的制定首先应当突出其个性化特征。由于民生财政绩效评价的重点对象是项目,而各支出项目之间的共性较少,缺乏横向比较的基准,难以适用统一的评判尺度,适宜结合具体项目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设计评价指标;其次,应当注重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的结合与匹配。定量指标是基础和首选,当不适宜采用数量指标评价实施绩效时,则选择采用客观描述和分析的方式进行评价。比如民生财政支出的社会效益,通常包含社会公平性、公众满意度这类难以量化的评价指标,需要采取客观描述、纵横比较的方式做出评价;再次,应当确保评价指标体系的开放性与动态性。评价指标的制定本身是一个面向社会的开放过程,应当通过听证、商谈、公共讨论等多种形式随时吸纳社会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并动态调整指标内容与优先性。

三是构建民生财政绩效评价的特殊方法体系。财政绩效评价的一般方法包括成本效益法、因素分析法、公众评判法等,而这些方法运用在民生财政绩效评价方面均有一定局限。民生财政所提供的大都是公共服务,无形产出较高、社会效益较大,成本、效益、质量、服务态度、努力程度等无法定量,因而民生财政不宜采取成本效益法进行绩效评价;影响绩效评价的各种因素过于庞杂,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心理、公共舆论、意识形态等,以至于无从权衡、比较,因而不宜采用因素分析法;公众是民生财政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采用公众评判法调查民意无疑最契合民生财政的基本宗旨,但公众评价所依赖的信息常常被高度垄断,公众缺乏进行科学理性评判的条件和基础,同时主体的分散性与背景的多元化也造成不同的评价者会基于不同的评价视角选择不同的参照体系,对同一行为的结果给予不同理解的状况,难以避免评价的主观臆断或随意性,因而公众评判法亦应当慎用,至少不宜单独适用。笔者认为,在民生财政绩效评价方法的设计上,“途径”比“内容”更重要。成本效益法、因素分析法、公众评判法等都是方法的具体内容,如何确保内容的实现,即如何实施这些方法则是途径问题,比如如何使公众获取有关政府财政活动的充分、全面、真实的信息就是实施公众评判法这一绩效评价方法的途径。其中尤为关键的是除了要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确保信息的可获得性、真实性之外,尚需建立来源更广的信息采集机制,避免绩效评价完全基于受评价对象单方提供的信息,导致出现信息失真、绩效评价失效的结果。

四是构建民生财政绩效评价的结果运用体系。财政绩效评价的结果是否与预算分配挂钩、能否发挥财政问责的作用,这一直是财政绩效评价制度的核心问题,它关系到绩效评价本身的有效性。然而,即使是在运用绩效评价比较成熟的西方发达国家,“在绩效测量和预算之间亦没有明确的联系”。[9]在我国,从财政绩效评价实施的总体状况来看,存在起步较晚、法制规范化程度较低、绩效评价容易流于形式、评价结果的运用缺乏约束力的问题。可以说,民生财政实施绩效评价所处的制度环境并不理想,同时由于较多运用定性指标,弹性较大,难以挖掘真正存在的问题,这些因素都直接影响了评价结果的有效性及其运用范围、程度,限制了绩效评价的作用。民生财政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应当包括几个方面:其一,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府及其部门调整经济社会目标、计划的依据;其二,借助绩效评价发现财政运行管理过程中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供立法机构和其他监督部门参考;其三,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制定或调整年度预算的依据,根据完成情况增减预算金额或调整投入方向;其四,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落实财政问责制的依据,强化绩效评价的激励约束作用。对于上述运用范围,必须诉诸于法制的手段予以确认并保障其实施,重点是规定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程序、实施主体,细化绩效评价奖惩标准与具体形式,明确界定财政问责的主体、权限及财政法律责任形态。

[1]张佐.公共财政转向民生财政现状分析[J].社会主义论坛,2007,(8):32.

[2]刘尚希.论民生财政[J].财政研究,2008,(8):2-3.

[3]安体富.民生财政:我国财政支出结构调整的历史性转折[J].地方财政研究,2008,(5):5-6.

[4]张馨.论民生财政[J].财政研究,2009,(1):8-9.

[5]高培勇.财政与民生[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23-34;傅道忠.财政决策的民生导向分析[J].当代财经,2009,(3):31.

[6]潘洪其.民生问题的实质是民主问题[J].学习月刊,2008,(5):35.

[7]刘尚希.论民生财政[J].财政研究,2008,(8):6.

[8]四部委有关负责人就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EB/OL]http:// www.financialnew s.com.cn/jryw/txt/2010-08/20/content_306686.htm.2010-8-25.

[9]艾伦·鲁宾.公共预算中的政治:收入与支出,借贷与平衡[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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