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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体育运动员权益保护策略研究

2011-08-15孔庆波

沈阳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1年3期
关键词:辽宁辽宁省权益

李 娟,孔庆波

(1.沈阳大学 体育学院,辽宁 沈阳 110044;2.辽宁师范大学 体育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9)

辽宁省体育运动员权益保护策略研究

李 娟1,孔庆波2

(1.沈阳大学 体育学院,辽宁 沈阳 110044;2.辽宁师范大学 体育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9)

通过对辽宁省运动员权益保护中问题的分析,提出了尽早建立和完善知本补偿机制及加强对俱乐部等机构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切实保障运动员的相关权益。

辽宁体育;运动员;权益保护

随着辽宁省市场经济的发展及竞技体育的改革,运动员投资主体呈多元化发展的趋势。谁是运动员所拥有的有形资产及无形资产的权益主体?是否有法理上的依据来享有经济收益权?由此引发的运动人才急速外流等问题突显出来。这一系列问题如果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必然造成辽宁体育人力资源配置不合理。转型时期的辽宁省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安排与权益保障正处于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发展阶段。

一、存在的问题

1.对科研重视不足

截至目前,对于辽宁省运动员权益问题的研究尚较少,查阅期刊网显示运动员权益研究的文章有23篇,而关于辽宁省运动员权益研究的文章仅1篇,对科研重视不足;辽宁省运动员权益保障研究层面较浅,我省运动员权益保障问题已经引起人们的注意,但目前研究还仅仅停留在现象描述层面,关于运动员权益保障的具体措施研究比较模糊,缺少理论与法律的依据。

2.投资不足

辽宁省运动员人力资本投资从1993年的国内第3位降到2005年的第7位。在全运会上的名次也由1993年的第1名下滑到2003年的第6名。同时,运动员权益保护不足造成了大量人才外流。据统计,在第十届全运会上有300余名辽宁籍运动员代表他省参赛,造成我省优秀运动员数量急剧下降,给我省取得优异成绩造成了威胁。

3.运动员人力资本的商业使用权受限于政府

对于政府来说,奥运冠军是一笔宝贵的财富。取得奥运冠军的运动员可以有更多的渠道来满足自己的利益诉求,他们能靠自己的知名度参加一些商务活动来取得较高的收益。而我省运动员人力资本的商业使用权受限于政府行政,特别是他们参加广告、赞助、舞台演出等商业活动得不到政府的支持。这样,运动员的心理会不平衡,影响了运动员的物质利益,更挫削了其竞技的积极性。

4.运动员权益保障体系不健全

辽宁省运动员权益保障只停留在探索层面,没有从运动员权益的实际出发展开实施。没有确定运动员的合理分配地位和利润分配结构,缺乏运动员权益立法,缺乏与运动员运动成绩挂钩的绩效奖励制度,缺乏运动员退役保险保障体系。

二、建 议

1.改变利润分配结构,确定运动员的合理分配地位

运动员付出时间、精力、体力等自身成本所换来的成绩不能仅仅用“工资”来衡量。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工资只是劳动力价值的表现形式,分享利润才是其人力资本收益权的核心内容[1]。所以,辽宁省政府应做好以下几点:①加快建立和完善合理的运动员人力资本收益分配制度和运动员人力资本交易制度;②允许运动员在不影响正常比赛和训练的前提下,鼓励现役运动员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接拍商业广告并参与利润分配;③运动员有权分配因不同的运动成绩而获得的奖金及其他物质奖励,政府应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根据一定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2];④政府可从体彩收益中每年拿出一定比例的钱建立知本补偿基金,尽早建立和完善知本补偿机制,使运动员在现役中或退役后,能够重新学习生存技能。

2.实行运动员“聘用制”

运动员也是劳动者,应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合法用工”是第一步。如果运动员得不到聘用,实际上等同于“非法用工”,是违反劳动法的。因此,实行聘用合同制,可以保证运动员在保险、奖金等方面的合同化,做到有据可依。尤其是参加试训的运动员也有津贴奖金、社会保险等,这让运动员可以把精力集中在训练中,不被其他问题困扰,可以更踏实地训练。但仅仅有“聘用制”还显得不够,聘用制之外更应有额外的解聘补偿机制。

3.完善体育管理体制改革,走职业体育俱乐部之路

应该改变现有的人才管理模式,实行人才激励制度,走职业体育俱乐部之路。举国体制的高投入、低产出迫使我省政府部门不断地改革我们的体育管理体制,寻找一条竞技体育发展之路[3]。在此背景下,我省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应当顺应时代要求走职业体育俱乐部之路。职业体育俱乐部能够分散省政府对于竞技体育的投资负担,能够广泛吸收社会资本,能更有效地使运动员的人力资本价值得到最优的体现和回报[3]。所以,辽宁省政府应当加快体育管理体制改革,鼓励、扶植、培养我国体育俱乐部的建立和发展。第一,理清体育俱乐部的分类和管理对象;第二,明确体育俱乐部的管理部门和分工;第三,确定体育俱乐部的权利与义务;第四,制定我省体育俱乐部管理制度的框架。

4.完善立法,有效保障各方面利益

近几年,由于运动员利益问题导致我省体育界频繁出现的“辽籍运动员外流事件”,如:本溪的刘子歌现效力于上海队、大连的李金羽现效力于山东队等,还有转会到北京的马龙、转会到山东的李小霞、转会到广东的张育菲等,在参加雅典奥运会的中国运动员当中,具有辽宁籍的运动员69人,其中40人代表辽宁省运动队参赛,29人代表外省参赛。因为我省的法规没有在运动员的人力资本产权分配上加以规定和限制,所以运动员权益受到威胁,进而造成运动员流失。体育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法制化的构建迫使我们应当快速地对运动员的产权交易、产权开发和保护等进行立法,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体育经济政策。相关法律的出台也将有助于体育俱乐部的建立和发展,为运动员能够更好地实现自身价值提供有力保障。

5.推进和完善运动员权益的政策保护

由于我省的运动员培养体系,以及计划经济的惯性作用,省政府仍然是体育行政部门的主要管理者。我省规定:运动员必须按比例向协会上缴比赛奖金;运动员如果从事商业活动,必须征得省主管部门的同意。运动员同样也具有普通公民的权利,只要在不违背国家利益、不损害国家形象的前提下,也应和普通市民一样拥有自身的无形资产,享有肖像权等权利。因此,作为公民自有财产,省政府不应强行以文件形式规定其属于国家所有。虽然这种无形资产是在省政府的培养下得到“升值”的,但是也不应当把运动员置于重属地位[4]。

6.加强运动员社会保障力度

工伤保险是运动员最需要的一种社会保障。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适用主体并未排除运动员和其所在的俱乐部等机构,即运动员和其所在的俱乐部等机构之间的关系可以劳动法律关系进行调整。这意味着根据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5]。因此,我省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俱乐部等机构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切实保障运动员的相关权益。

7.加强行业自律性,引入谈判制度

让运动员与其所要效力的俱乐部展开平等对话是不现实的,但俱乐部和运动员之间应该建立一种新的法律关系。因此,职业体育俱乐部作为公司法人,应当遵循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运动员代表能够成为职业俱乐部的职工董事,直接参与俱乐部的决策,把集体合同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主要手段,由运动员工会与俱乐部协商确立集体合同条款。在各协会联赛建立资方(俱乐部)利益联盟,随后建立运动员工会,再建立集体谈判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这样才能真正发挥运动员签订合同的作用。

8.加强对俱乐部等机构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适用主体并未排除运动员和其所在的俱乐部等机构,即运动员和其所在的俱乐部等机构之间的关系可以劳动法律关系进行调整。这意味着根据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因此,我省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俱乐部等机构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切实维护运动员权益。

[1] 朱春燕.劳动价值论:马克思产权思想研究的理论基础[J].湖北社会科学,2007(3):8-9.

[3] 孙娟,翟丽娟.我国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的性质分析[J].体育学刊,2009(4):20-22.

[4] 于文谦,王乐.我国高水平运动员产权的形成与分配策略[J].中国体育科技,2010(1):58-64.

[5] 李欣宇,隋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精解[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105.

Countermeasures on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of Sports Athletes in Liaoning

L I Juan1,KON G Qingbo2
(1.School of Physical Education,Shenyang University,Shenyang 110044,China;2.College of Physical Education,Liaoning Normal University,Dalian 116029,China)

With the analysis on the problems in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of sports athletes in Liaoning,to feasibly ensure athletes’rights and interests,some countermeasures are proposed,which are:establishing and completing capital compensation mechanism and enforcing clubs’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in observ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labor and social security.

sports of Liaoning;athletes;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G 812.7

A

1008-9225(2011)03-0073-03

2011-03-23

2008年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资助项目(L08BTY011)。

李 娟(1964-),女,山东莱州人,沈阳大学教授。

【责任编辑:刘晓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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