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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仰浅析

2011-08-15谢晶晶

关键词:上帝信仰法治

谢晶晶

法律信仰浅析

谢晶晶

现阶段,许多人都认为中国必须采取措施培养人们的法律信仰,以实现法治现代化由制度层面向精神层面的转变。但是,建立在对宗教与法律存在着相当紧密联系的西方社会的法律信仰并不符合中国的具体国情,法律也不能成为被信仰的对象,在一个缺乏法律信仰的民族里只要大家严格遵守法律,法治照样可以实现。

法律信仰;宗教;遵守;法治

一、西方的法律信仰并不适合中国的国情

当前,许多法学家在谈到许多问题时往往忽视中西方法律文化之间的巨大差异,在没有弄清楚中西方法律思想、制度和法律文化的差异之前就大谈效仿西方。不可否认,西方社会的法律自古以来就与宗教尤其是基督教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西方法律之间的许多内容以及形式方面都借鉴自宗教。比如:西方法庭当中证人作证时手握圣经的宣誓仪式就来源于基督教,此外,西方婚姻法中的许多制度也都取自于宗教教义和教规。因此,伯尔曼才有关于法律与宗教关系的论述,在此基础上伯尔曼通过宗教与法律之间关系所引申出来的法律信仰在西方确实有其可行性。

(一)西方法的宗教化

纵观西方历史我们会发现,其实法与宗教的关系非常密切,二者是互相依赖的。可以说法律借助宗教而变得神圣化,而宗教则借助法律得以更好地贯彻和落实。在古希腊的早期,宗教仪式渗透在立法和司法的形式之中,而祭祀又在司法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法律和宗教其实在很大程度上是合一的。在当时,国王是最高的法官,其权力和职责也被视为由宙斯亲自赐予的,其法律的宗教化可见一斑。古罗马法律家西塞罗将法律解释为:“法是上帝贯彻始终的意志,上帝的理性依靠强制或者依靠约束支配一切事物。为此,上帝把刚才赞美过的那个法赋予人类。”[1]概括起来就是:法律赋予了宗教社会性,而宗教又给予了法律神圣性。

(二)中国法律缺乏宗教性

中国自古以来,并没有出现西方意义上的宗教,也就不存在在人们的精神世界中占统治地位的宗教信仰。中华民族一直以来就是一个强大的民族,这种强大给予了执政者巨大的自信心,使他在面对大自然的时候,能积极地作为;在面对复杂的社会时,他们也能很好的治理。在长期的政治生活和实践中,人们也慢慢地认识到,政治生活其实就是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应当从社会生活本身去寻求答案,而不应该迷信鬼神。除此之外,中国法律大量融进的并不是西方的宗教思想和宗教教律、戒条,而是大量的礼教条文和伦理道德规范。正是由于没有宗教的教化,加之又有功利性伦理的消解作用的存在,才使得中国法始终都没有像西方法那样成为人们心目中的信仰。

由上可知,中国法的礼教性与西方法的宗教性决定了西方通过法律信仰达至法治的途径在中国是绝对行不通的。中华民族是一个没有信仰的民族,正如英国《卫报》的一篇文章在评论中国人见面时问候“吃了吗?”时说到:在中国,人们不谈信仰,不谈个人对社会的看法,不谈性,不谈法律。因此,食品和药物占据了中国文化的一大部分。在这样一种现实情况面前,我们的法学家大谈所谓的像西方一样培植所谓的“法律信仰”进而实现法治,这无异于天方夜谭,没有任何现实意义和可操作性。

二、法律不能成为被信仰的对象

首先,法律自身的缺陷性使得其并不具备作为信仰对象的“至善至美和至纯至真性以及全知全能”,法律从它制定之日起所必然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同时,包括法学家在内的所有法律人从来就认为法律并不是完美的,法治也不过是人们没有其他办法才选择的一条治理之路。而作为信仰的对象对被信仰者来说从来就是至善至美的,正如人们对上帝的信仰一样,人们始终相信上帝是“全知全能的至善”。 信仰,按照现代汉语词典里的解释,是指对某人或者某种主张、主义、宗教极度相信和尊敬,拿来作为自己行动的榜样或指南。在信仰的体系当中,是不允许人们对信仰有任何的怀疑,哪怕是在世俗的信仰之中,一旦人们对上帝的诉求得不到满足时,人们也不会认为是上帝的错,而是自己的错,只有那些认为上帝会犯错的人才可能会放弃对上帝的信仰。因为,信仰对于信仰者来说是万能的。法律存在于社会,也许是我们不可能逾越的一条苦难的河流,这是由人性决定的。但是,换个角度,法律生活可能是在人类经历的过程中最不坏且理智的选择。因为,虽然它存在瑕疵,但是我们不能不选择它。在这世俗的世界之中,我们迄今为止还没有发现有任何能够替代法律,来有效调整这个物欲横流社会的规范。法律始终与社会生活之间存在着差距,法律不可能不存在任何漏洞,既然法律不可能成为一个像上帝一样的全知全能的至善,那么他还能成为我们所信仰的对象吗?既然包括法学家、立法者和司法者在内几乎所有的法律人从来就不认为法律是“全知全能”的,要我们每个普通人像信仰上帝一样去信仰法律,这样的要求现实吗?

其次,信仰的存在是永恒的。作为人生的终极关怀,信仰是人的内心体验过程[2]。因为信仰是作为普世的终极追求而存在的,所以它并不能为人类设置一个严格的行为准则。但是,假使人们对法律信仰了,我们将不能想像将一个具体的规则,或者说,哪怕是部分规则作为信仰的时候,人们在行为上将如何去处理信仰者与法律的关系。

最后,信仰具有不确定性。信仰如果走向极端就会给人类带来灾难,而法律的目的就是追求一种确定性和确定力,通过引入法律信仰的概念反而可能会影响到法律的确定性从而导致一系列的不确定。不可否认,信仰无论是对个人和一个民族来讲都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它对人类心灵的净化以及民族精神的形成都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但是,信仰走向极端所导致的狂热同样也是不可忽视的,西方历史上曾经发生过的“宗教裁判所”以及“十字军东征”就是信仰走向极端的体现,信仰走向极端必然会给人类带来灾难。作为体现人民的福祉的法律,我们何必要引入法律信仰这样一个可能带来灾难的概念。

三、法律仅仅需要遵守而并不需要信仰

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经典定义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3]法治的最终确立需要的仅仅是人们对法律的普遍遵守,而并不需要人们对法律的信仰。遵守法律不等于信仰法律,遵守和信仰所抱的态度是不同的。遵守不仅包括主动的遵守,也包括强制的遵守,而信仰则仅仅体现为一种内心完完全全的信服。只有确定的行为规则才能够被我们所遵守,而不能把握的抽象理性是不能够被遵守的。如果要将确定的法律规范转化成抽象的理性,这只会让我们在法律面前变得无所适从。其次,在法治社会里,法治的实现和法律的贯彻不仅仅体现在对法律的遵守上,还体现在允许人们不遵守法律但必须因此而依据“自己行为自己负责”原则来承担责任,而信仰的要求则不仅仅体现于此,它不仅要求人们在行为上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准则,更要求人从内心上信服并敬仰之。既然更低的要求即可达成法治的目的,我们又何必引入法律信仰这一更高的要求,这只会带来“普遍的虚伪”。

四、在缺乏法律信仰的国家里也能实现法治

当前,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基本上都是一些西方发达国家,这些国家的法治经历似乎也正印证了伯尔曼的“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这句话。因此,很多人可能会据此认为:只有在这些依靠法律与宗教之间的联系搭建起法律信仰的桥梁的国家才能实现法治。对此,笔者是持怀疑态度的。日本作为一个缺乏法治传统和法律信仰的国家,其法治化合民主化进程搞得有声有色,甚至超过了许多欧陆国家。日本具有亚洲东方文化的传统,与中国具有极大的相似性,明治维新以前的许多制度都是借鉴古代中国的,许多法律制度都是借鉴古代中国的。因此,从文化内涵上来说二者可以说是具有很大的共性的。作为一个缺乏法律信仰和法治传统,并且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都在借鉴中国的日本,其并没有法律信仰存在的任何基础,为什么能如此迅速地实现法治化和民主化呢?日本民族也是一个没有西方意义上的宗教传统和宗教信仰的民族,同时也是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民族,日本法治化的实现向世界昭示了在一个缺乏法律信仰的国家里同样能够实现法治。因此,我们大可不必担心没有法律信仰和法治传统就实现不了法治。

总之,法律信仰是伯尔曼建立在西方法律与宗教存在密切联系的语境下的一个概念,它在西方究竟是不是一个真命题尚且存在疑问,贸然拿来并不一定适合我国的国情。

[1]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M].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

[2]李俊青.法律能被信仰的理由:以中西法律文化差异为视角[J].法学研究,2009(21).

[3]张永和.法律不能被信仰的理由[J].政法论坛,2006(5).

D920.4

A

1673-1999(2011)09-0064-02

谢晶晶(1986-),女,湖南衡阳人,湖南大学(湖南长沙 410082)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2011-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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