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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2011-08-15王曦璘

绿色科技 2011年9期
关键词:建设项目污染物设施

王曦璘

(安徽省淮北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安徽 淮北235000)

1 引言

作为竣工验收重要环节的验收监测具有丰富的内涵,是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建设、运行及其效果、“三废”处理和综合利用、污染物排放、环境管理等情况的全面检查与测试,主要包括对设施建设、运行及管理情况检查,设施运行效率测试,污染物达标排放测试,设施建成后,排放污染物对环境影响的检测[1]。

为了确保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的高质量、高效益,国家环保总局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和监测技术规范,对验收监测提出了具体要求。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许多容易忽视和较难把握的问题,严重影响了验收监测质量,应引起高度重视并加以解决。

2 建设项目验收监测前期的调查工作

验收监测前期,负责验收监测的项目负责人往往不能对照规范要求,预先收集查阅相关资料,对工程情况进行仔细地调查研究。只是在验收现场简单询问一下生产设施及主要环保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或者大致阅读一下“环评报告书”后就开始勘查,一些应该在现场勘查前了解和掌握的情况往往被忽视。

如对生产工艺和相关工艺参数、主副材料成分、用量等信息调查不够,建设项目生产过程中使用原料和辅料的成分或原、辅料本身,以及一些所生产的主、副产品的成分或主副产品本身,会通过生产工艺过程的一些环节,以废气、污水或固(液)体废物的形式排放出来,因此进行工程调查时,了解原料、辅料及其成分和主产品、副产品及其成分是分析主要污染物的重要依据,特别是对产生的一类污染物的了解,对验收监测污染因子的确定和以后的监督性监测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因此,验收监测工作前期,应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提交验收项目的有关环保文件资料,相关技术人员应该认真研读文件资料,尽可能弄清楚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原辅料的消耗、资源能源的消耗、生产工艺、污染类型、治理设施、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其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熟悉与验收监测有关的信息,并制定详细的现场勘查清单。

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应注意的问题

3.1 建设项目验收监测期间监测工况的把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规定: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验收监测应在工况稳定、生产达到实际生产能力的负荷达75%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受这个“75%”的影响。

(1)企业生产量或废水处理量不能达到设计能力的75%以上。许多行业受季节影响明显,在生产淡季,验收监测时生产量不能达到设计规模的75%,实际上等于污水处理设施尚未经过设计水质、水量的全面考验,此时的验收监测结果不能反映设施真正运转效果。但是有时为了体现政府服务企业的理念需要进行验收。此时的数据使用应该有一定的前提限制,一旦生产状况发生改变达到75%以上符合要求时一定要申请再验收,否则视为环境违法。

(2)企业生产工况正常,生产量也达到设计规模的75% 以上,出水水质也达标,但处理水量却始终达不到设计水量的75%以上。可能有3方面原因,企业为今后扩大再生产,将设计水量调高;设计单位污染源强调查不清,盲目上马所致;企业结合技改,清洁工艺,减少了废水排放量。因此要区别对待[2]。

3.2 在废水现场采样时间把握上出现的问题

监测点位和频次确定以后,一般对一套处理设施要设处理前和处理后两个采样点,在样品采集时,采样人员往往采完处理前就接着采处理后水样,这样会导致所采水样不是来自同一水体的情况,因为水样在某一处理设施单元需要一定的停留时间,而这种几乎同步采样的做法容易造成处理前后数据间的逻辑矛盾。如果水质变化较大,甚至会出现处理后水样质量浓度高于处理前浓度。因此,采样时必须准确把握采样时间,保证在各处理设施单元所采集的水样来自同一水体,这样才能准确计算单元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得出正确的评价结论。为此,现场验收监测人员必须准确了解生产工艺废水排放规律,弄懂吃透废水处理工艺,包括设计水质、水量和水力停留时间等,把握好各处理单元的废水排放规律,保证样品采集的科学性、代表性。

3.3 验收监测中总量核算的问题

根据国家总量控制要求,环评批复中一般都给出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改扩建项目,环评批复的总量控制指标是针对企业所有项目而言,包括改扩建项目和原有项目。因此,在核算污染物排放总量时,要考虑原有污染物排放量、以新代老削减量、新建部分产生量、新建部分处理削减量,最后计算出排放总量。但在实际验收监测中原有污染物的排放量往往容易被忽视,只考虑了新建部分的排放量。另外,在验收监测期间如果工况没有达到100%,在核定企业排放总量时,要折算成工况为100%时的排放总量,这一点也常常容易被忽视。

3.4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中的环境管理检查

验收监测规范中没有环境管理检查的工作细则。在实际工作中,环境风险检查的范围和深度难以界定,导致环境风险检查内容及范围的不明确,对验收监测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带来一定的责任风险。因此要了解相关部门对该项目验收的要求,了解环境监察部门在企业试生产或试运行阶段的检查与整改内容,包括工程环境监理的情况,必要时可请环境监察部门协助验收监测工作,帮助监测人员掌握生产状况及污染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3.5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的监督监测

验收后建设项目的监督监测是验收监测的延续和补充。同时也是建设项目后续管理的必要手段。只有加强对验收后建设项目的监督监测,定期作出补充报告,才能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作出科学、客观的评价。日常工作中,企业的环保设施往往在验收阶段大都有安装设备的生产厂家负责调试运行,其设施的处理效果得到充分的发挥。但验收过后由建设单位负责运行时其运行效果不十分理想。因此应该在验收完成后加强监督监测,以弥补验收监测的不足,使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与污染源监督管理更好地衔接。

3.6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中公众参与机制的引进

目前,中国已将公众参与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中,尚未明确要求公众参与。因此,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中,承担监测或调查的单位,应主动征求当地公众的意见,以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表或企业公示等形式,征求意见,并在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中汇总,反馈给建设单位和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监测中引入公众参与,不仅可使各项环保检查情况更为准确,同时也可以提高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

4 结语

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监测中出现的问题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否则会引起监测数据的不准确和环保检查的遗漏,造成监测报告的质量下降。环境监测部门要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竣工验收监测的质量和可靠性,为环保验收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服务和保障。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R].北京: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0.

[2]周佩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的内涵、缺陷及对策[J].环境科学与管理,2006(31):7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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