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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私人空间,武大社会学教授专访

2011-08-10陶锌

BOSS臻品 2011年7期
关键词:隐私权公众空间

陶锌

教授、博士生导师,社会学硕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武汉大学社会学系副主任。武汉大学生活质量研究与评价中心主任,美国社会学学会国际会员,国际生活质量研究学会会员。曾任瑞典乌普萨拉大学访问教授,英国利物普大学高级访问学者,美国斯坦福大学高级访问学者,多次赴英、美、德、意等多国讲学、合作研究。

私人空间与公共空间的界限。

所有的概念之间的界限都是模糊的,有一定的灰色地带。比如传统与现代的界限,你能回答你的观念属于传统还现代吗?学术上力求给每个词给出定义,但这只局限于学术界上的讨论。

一本杂志需要了解、探讨的是私人空间和公共空间这两者的主要特征,以及这些领域中的一些社会问题尤其是公共领域中的贫富、教育、社保等等问题。而这两者的主要特征,看看百科全书是怎么定义的:私人空间一般是指每个人属于自己的,不被任何人了解、知道的属于个人的空间。我的理解就是限定在个人生活圈以内的范围。公共空间是指一个不限于经济或社会条件(纵然实际情况未必如此),任何人都有权进入的地方。譬如,人们不用缴费或购票进入,或进入者不会因背景受到歧视。共享空间是公共空间最早的例子。

私人空间范围的变迁。

私人空间的出现是社会发展进步的产物。随着城市化工业化现代化的形成,人们对私人空间的需求也在增加,也需要一定的法律法规来保护个人隐私个人空间。在一个保障人的自由,以承认人的基本权利为结构的国度中,以法律来赋予人们正当的各种权利与空间的机制会越来越完善。

原始社会是农耕时代,以家庭为单位,分散而居,彼此过着男耕女织的生活。不需要私人空间,没有这种需求。

发展到现代社会,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城市的形成、媒体的发达,人交往的加深,私人空间渐渐缩小。人有一定的好奇心,想去了解不同层次不同群体的人,想知道别人的生活、情感,作为一个参考群体来对照,去效仿。

私人空间被侵犯的现状。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这个问题一定要做研究才能回答。因为不同的群体有不同的状况,是不能一言以概之的。名人和教授这两类人群,大家想了解的程度肯定不同。大众对明星的私生活可是很感兴趣的,要不然那些狗仔队何必挤破头也要拍到他们的生活照,而不来拍教授们的生活场景?而且对公众人物私人空间的侵犯大众习以为常。

如何协调好私人空间与公共空间的关系。

两者的关系要协调好肯定是一个漫长的而复杂的过程。这涉及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文明程度、法制的建设完善、教育的水平、人们彼此的尊重、大众对生活的理解、价值观的改变等等一系列问题。但凡谈到人,问题就不会简单。社会学要探讨的是人性的张扬,现在人们对自由空间的追求越来越迫切。在马克思主义自由观中,无论是对于族类存在物的人来说,还是对于个体存在物的人来说,自由都具有根本性的或本体性的价值与意义。对于人的个体来说,当他或由于自身的原因,或由于社会的原因,其思想与行为不能自我决定、自我选择时,即不能享有自由时,就不能真正的称之为人,至多只能算是一种生物学意义上的人。私人空间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现在社会上关注得较多的是政治人士、明星的私生活。媒体过分娱乐化,“娱乐至死”等不良风气是值得大家深思的问题。媒体有相应的责任,社会上也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要建立一个健康完善的媒体系统和法律体系同样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对于一般人,只要你有这个意识,侵犯你私人空间的人不会太多。个人的生活圈并不大,你介意并表现出来,周围的人自然不会贸然侵犯你的禁地。

私人空间和公共空间是社会建设的范畴,一项成熟制度的建立一定要下猛药。近年来相继发生“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染色馒头”等事件,这些恶性的食品安全事件足以表明,诚信的缺失、道德的滑坡已经到了何等严重的地步。我始终认为老百姓是没有错的。问题出现,要问行动者与结构谁的过错?当然是结构,是这个国家和政府的错。只有这样,国家的管理者才会从自己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寻找问题症结,才能去制定出合理有效、顺民心的法律法规,这也是“以人为本”的内涵。制度建立成功的典型案例就是新加坡,自建国之日起,为根除社会恶习和不良行为,陆续制订和实施了一系列管制公民社会行为的条例和禁令,其中罚款措施颇具特色。在新加坡流行这样一句双关语:singapore is a fine Place.它一方面是说:“新加坡是个好地方”,另一方面则是指“新加坡是个罚款的地方”。在新加坡,罚款名目繁多,几乎涉及所有公共领域。乱抛垃圾罚500新元(1新元约5元人民币),在公共汽车上吸烟者罚款5000新元,从高楼上往下扔垃圾没收住房,随地吐痰、乱丢纸屑等等都要罚款。这一切都是严厉而又有道理的。正因为如此,新加坡人养成了守法的习惯,社会、经济秩序都良好。道德水平提高了,物质文明也跟上来了。整个国家就像一个美丽的公园,成为亚洲四小龙之一,远近闻名。人其实在生理方面与动物没有什么区别,如果不加以训练和调教,其行为必然表现出许多动物的本性来。怎样调教?法律是一个最重要的手段。

如何在保护自己私人空间的同时也尊重他人。

这个问题取决于个人的价值观念。私人空间是一种个人的意愿和想法。人际交往是双向的,你有不愿看见的东西,别人也有不愿被他人知道的东西。受众和当事人的理解不同,表现出来的行为也不同。比如抽烟,我会先征求你的同意。在公众场合有的人鲁莽地作出一些影响他人的行为,他没有尊重他人的意识,不认为自己的行为已经侵犯到他人,那就没办法了,这里又关系到社会体制和教育的问题了。我们现在谈人际交往中个人的态度,你必须有一套自己的标准和原则。我记得在华科读书的时候每天要坐轮渡,一般我就会买份报纸在船上看。后面的人就很不礼貌的探着脖子和我一起看。通常我会扭过头对他说:“要不然你看完了我再看还是撕一半给你?”对方就不好意思的坐回去了。这就是我的应对方式。只要按照自己的标准来要求自己,自然也会做到尊重他人。

私人空间有物质和精神之分,精神上包括个人隐私、自己的情感世界。家庭归属感逐渐弱化,个人主义过分发展、膨胀,人与人关系的淡化。如何把握好这个度。

这就是人际关系的一个极端了,用心理学家的那些指标来评价或许是一种自闭。私人空间是一种主观感受和判断,有些东西你愿意和大家分享或者你拒绝让他人了解与你把自己孤立起来是两个概念。前者是一种人际互动,后者也许真的是一种病态,但这个也很难说,用客观指标来评判人本来就是苍白的。每个人对生活和心理状态的理解是不同的,你说他自闭,或许他本身感觉良好,那该怎么来判断?这就取决于你的幸福感了,你的主观满意度。

住宅区、商业楼宇里的广告,电梯、大厅里面的分众传媒电视,还有各种商业海报是一种侵扰了住户的私人空间的行为吗?广告经营者认为毕竟是一个相对的公众空间,是不存在对私人空间的侵犯问题。您如何看待这一矛盾。

强制性植入的广告都是侵扰。物权法规定所有例如电梯间的公摊面积属于全体业主,所以任何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利用电梯做广告的行为,将构成违法!同时任何挪用广告收入的行为,将构成贪污!公摊面积是属于业主公共意义上的私人空间,物业公司只是管理小区,不享有公摊面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占用公摊面积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业主。业主可以要求物业公开收益的收支情况,如果物业不公开可以向物业的主管部门反映。“而如果和物业之间有约定,那就要看合同中是怎么约定的,公摊面积怎么管理,收益归谁,按照合同约定来”。当然,如果是公益广告,那就是另一个层面了,不存在侵犯个人空间的问题。

600明星电话号码曝光、明星身份证照片曝光、明星隐私剧……名人隐私成为私人空间的一大沦陷区。明星的私人空间如何定义。

从两个方面来看,第一,既然你是公众人物,就应该有相应的心理承受能力。任何事物都有两面,你得到名和利, 必然要失去些什么,比如自由与隐私权。第二,要看媒体关注的是公众人物私生活的哪一方面了。过分关注并追逐明星,到侵入明星的私生活这几年确实屡见不鲜。当年英国戴安娜王妃就是为了躲避狗仔队。开快车最后导致命丧塞纳河畔。其实公众人物的某些最基本的权利是需要尊重的,这就是一种公众人物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冲突的表现。为满足大众知情权,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应当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而新闻自由的行使又不得侵犯公众人物的基本隐私。作为私权利的隐私权和作为公权利的新闻自由权,谁应得到满足,谁应作出让步,反映了一定社会的价值取舍。我国的隐私权法律传统非常不发达,人们的隐私权意识非常淡薄,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认识更是缺乏。随着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确立,受世界法律文化的影响,人们自身的隐私意识在不断觉醒,建立隐私权特别是公众人物隐私权制度已经成为完善我国人格权法律制度的必然要求。这个完善过程同样也是漫长的。

现在博客微博不仅是一个记录个人心情的私人空间,更像是一个个人媒体。自己写的东西有人看,互相交流是件很好的事情,但是如果你胡言乱语就会招骂。您如何看待这个又私又公的空间。

相较于网络上的各种资讯平台,我更喜欢看书,因为网络上的内容太随性了。我经常建议我的学生多看书,一本书是经过深思熟虑才成型,它的流传更是经过历史的积淀,一定有它的价值。我不玩微博也不开博客,它们当然是一种公共区域,既然你知道你写的东西别人会看见,就应该注意自己的言行,那就不是你的私人空间了。日记本,或者再上把锁,这就是你真正意义上的私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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