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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两汉时期地质灾害的时空分布及政府应对

2011-07-21王元林孟昭锋

关键词:频度两汉灾害

王元林 孟昭锋

摘要:先秦两汉时期地质灾害种类多样,发生频繁。先秦发生地质灾害35次,西汉发生地质灾害59次,东汉发生地质灾害120次。这些灾害在年际分布上具有频发期与稀少期相间的周期性;在年内分布上存在着季节的不平衡性;在空间分布上呈现出区域的差异性。地质灾害的发生、发展有其自身复杂的规律性,并对人类社会发展产生长久性、复杂性、破坏性的严重影响,这使得统治者对其极为重视并积极实施救灾、减灾、防灾政策加以应对。探寻先秦两汉时期地质灾害的时空分布规律,总结历朝政府应对灾害的功过得失,对当今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先秦两汉灾害;地质灾害;时空分布;政府应对

中图分类号:K23;K928.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4283(2011)03-0065-09

地球在其发展演变过程中,由于自然地质作用和人类活动的影响,而引起地质环境或地质体的变化,这种变化达到一定程度后,对人类社会造成的危害称为地质灾害。由于地质灾害对人类社会影响较大,故较早引起人们的注意并被载入史册。以往对先秦两汉地质灾害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汉地震方面,统计资料不甚完整。笔者梳爬、整理数十种史料,将对以往研究薄弱的先秦两汉地质灾害年际分布的周期性、年内分布的不平衡性、空间分布的差异性及政府应对灾害的得失等问题进行探讨,恳请方家指正。

一、先秦两汉地质灾害分类与代表性灾害

现代地质学认为,地质灾害种类繁多,如地震、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岩爆、突瓦斯、地裂缝、火山、煤层自燃、水土流失、沙漠化、盐碱化、沼泽化等等。先秦两汉时期地质灾害频发,见诸记载的有地震、山崩、岸崩、地陷、地裂、地坼、海溢、火山等,其中尤以以下几类为要:

1地震灾害

地震是因地球内部的动力作用而发生在岩石圈内的一种物质运动形式,是一种常见的地质现象。中国是世界上多地震灾害的国家之一,据《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显示,地震基本烈度6度和6度以上的地区占全国土地面积的60%。由于深受其害,故中国地震的记载较早。据笔者不完全统计,先秦两汉共发生地震灾害136次,其中先秦19次,西汉41次,东汉76次。排除先秦史籍缺失而致记载较少的史实,两汉地震不但总数较多,而且破坏性强震较多。地震专家根据地震及其烈度断定两汉有破坏性地震12次,其中6.5级以上地震9次,而古地震学者通过地层岩石测定,认为两汉有6.5级以上地震17次。这类强震的情况,通过史料所记载的地震后果亦可见一斑。如赵幽缪王五年(前231)“代地大动,自乐徐以西,北至平阴,台屋墙垣大半坏,地坼东西百三十步”;本始四年(前70)“四月壬寅,地震河南以东四十九郡,北海琅琊坏祖宗庙宇城郭,杀六千余人”;光和三年(180)“自秋至明年春,酒泉表氏地八十余动,涌水出,城中官寺民舍皆顿,县易处,更筑城郭”;河平三年(前26)“二月丙戌,犍为柏江山崩,捐江山崩,皆壅江水,江水逆流,坏城,杀十三人,地震积二十一日,百二十四动”等。

2崩塌和泥石流

崩塌是较陡斜坡上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脱离山体崩落、滚动,堆积在坡脚的地质现象。其中,规模较大、涉及山体者称为山崩;发生在河流、湖泊或海岸者称岸崩。据笔者统计,先秦两汉共发生山崩、岸崩40次,其中先秦9次,西汉14次,东汉17次。两汉31次崩塌灾害中,由地震引起的崩塌10次。我国有关崩塌的记载较早,《今本竹书纪年》载“(帝癸)三十年,瞿山崩”;周幽王二年(前780),“三川竭,岐山崩”。崩塌灾害的发生,一则造成民众伤亡,如汉高后二年(前186)正月,“武都山崩,杀七百六十人”;永元十二年(100)夏“闰四月戊辰,南郡秭归山高四百丈,崩填溪,杀百余人”,延光四年(125)“十月丙午,蜀郡越甾山崩,杀四百余人”。二则阻塞河道,造成水逆流,如建昭四年(前35)六月甲申“蓝田地沙石壅霸水,安陵岸崩壅泾水,水逆流”;元延三年(前10)“正月丙寅,蜀郡岷山崩,壅江三日,江水竭”;天凤三年(16)六月戊辰“长平馆两岸崩,壅泾水不流,毁而北行”。泥石流是山区沟谷中,由暴雨、冰雪融水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伴有“大水溃出”的山崩,则具有泥石流的性质。如前元元年(前179)四月,“齐楚地山二十九所同日俱大发水,溃出”;本始四年(前70)“四月壬寅,郡国四十九地震,或山崩水出”。

3地面塌陷和地裂缝

地面塌陷是指地表岩、土体在自然或人为因素作用下,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塌陷坑(洞)的地质现象;地裂缝是地表岩、土体在自然或人为因素作用下,产生开裂,并在地面形成一定长度和宽度裂缝的地质现象。据笔者不完全统计,先秦两汉时期共发生地面塌陷、裂缝30次,其中先秦7次,西汉1次,东汉22次,而由地震引起的地面塌陷、裂缝9次。地面塌陷、裂缝的发生轻则破坏地表山林,如永初元年(107)“六月丁巳,河东杨地陷,东西百四十步,南北百二十步,深三丈五尺”,建宁四年(171)“五月,河东地裂十二处,裂合长十里百七十步,广者三十余步,深不见底”。地震所引起的塌陷、地裂缝则影响更大,往往造成财产损失甚至人员伤亡,如建武二十二年(46)九月“郡国四十二地震,南阳尤甚,地裂压杀人”,建和元年(147)四月“郡国六地裂,水涌出,井溢,坏寺屋,杀人”。

4海溢、火山等其他地质灾害

在古代,“海溢”也被看作“海啸”,《山堂肆考》载“‘海溢一曰‘海啸”。笔者搜集到汉代发生海溢8次:初元元年(前48)五月,勃海水大溢;初元二年(前47)七月诏:“一年中地再动,北海水溢,流杀人民”。西汉末年,“天尝连雨,东北风,海水溢,西南出,寝数百里,九河之地已为海所渐矣”;延光元年(122),“青、冀之域淫雨漏河,徐、岱之滨海水盆溢”;本初元年(146)五月“海水溢乐安、北海,溺杀人物”,永康元年(167)秋八月,“勃海海溢,没杀人”;建宁四年(171)二月癸卯,“地震,海水溢”;熹平二年

(173)六月“北海地震,东莱、北海海水溢出,漂没人物”。现代海洋学认为海啸是由水下地震、火山爆发或水下塌陷、滑坡而引起海水运动的自然现象,据此则汉代发生现代意义上的海啸4次。

我们所搜集的8次海溢,3次发生在“勃海”,4次发生在“北海”,1次地点不详。即使当时也称“东海”的黄海确实曾经发生“海溢”,也在北部中国沿海,和后世“海溢”记录以东海、南海更为密集的情形显然不同。对于汉代东海和南海地区海溢记载的缺乏,不应理解为这些地区当时没有发生这种灾害。很可能由于人口密度和经济地位的差异,使得这些地区发生同样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比燕齐之地小,而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此外,北方海溢记载较多还与北方为当时的经济文化重心、北方沿海地区的气候变化及降雨量的突然增加等因素有关,也与地质变化引起的地震有关。

我国的火山尤其是活火山较少,一般火山喷发都在大山或边远地区,常常不被人们注意,故有关火山的

记载较少。但史书上常有雨粟米等记载,根据雨粟米甚至雨豆、雨稻、雨谷的性质来看,最可能的解释还是火山尘、火山豆等飘落的结果。据笔者统计,先秦两汉有雨木、雨豆、雨粟、雨稻的记载10余次,其造成的危害情况不太明显,难以灾害视之。但河平四年(前25)“山阳火生石中,改元为阳朔。师古曰‘朔始也,以火生石中,言阳气之始。”此次火生石中或为煤层、天然气的自燃,或为火山喷发,并导致帝王改元,其影响可见一斑。

二、先秦两汉地质灾害的时间分布

1朝代分布

据以上统计,先秦两汉共发生地质灾害214次,其中夏商西周10次,春秋战国25次,西汉59次,东汉120次。从公元前770年东周开始至公元220年东汉灭亡的990年间,共发生地质灾害204次,灾害频度为20.6%。从大的历史时段看,春秋战国550年间发生地质灾害25次,灾害频度为4.55%;秦代(前221-前207)15年间无地质灾害记录;西汉(前206-24)230年间,发生地质灾害59次,灾害频度为25.65%;东汉(25-220)196年间,发生灾害120次,灾害频度为61.22%。可见,如排除史料记载详略的因素,先秦两汉地质灾害的发生有越来越频繁之势。

在各朝代内部,地质灾害的发生频率亦不均衡,地质灾害的发生频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王朝的治乱状况。西汉初年(前206-前180)汉高祖、惠帝、高后统治的27年间,仅惠帝在位时发生了3次地质灾害,灾害频度为11.11%。西汉中期(前179-前49)文帝、景帝、武帝、昭帝、宣帝在位的131年是西汉王朝的鼎盛时期,分别发生灾害5、5、5、1、5次,共计21次,灾害频度为16.03%。从初元元年(前48)至西汉灭亡(24)的72年间,发生地质灾害35次,灾害频度为48.61%。该时期灾害频度明显高于前两个时期,是一灾害频发期,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西汉王朝的灭亡。

西汉末期各朝具体而言,元帝时“日月失明,星辰逆行,山崩泉涌,地震石陨……《春秋》所记灾异尽备”,其在位16年间,发生地质灾害14次,几乎无年无灾。成帝朝也是“日食、地震,以率言之,三倍《春秋》,水灾亡与比数”,其在位26年间,发生地质灾害12次,约每2年1次。哀帝朝亦是“灾异重仍,日月无光,山崩河决,五星失行”,其在位6年,发生地质灾害3次。王莽在位15年间,发生地质灾害4次,灾害频度为26.67%,灾害仍较为频繁,但频度较元、成、哀三朝低。

东汉前期各朝地质灾害相对较少,光武朝33年间发生地质灾害2次,灾害频度约为6.1%。明帝、章帝两朝31年间发生地质灾害1次,灾害频度约为3.2%。但从和帝朝开始,迎来了一次地质灾害高潮期。和帝在位17年间,发生地质灾害10次,灾害频度约为58.8%;安帝在位19年,发生地质灾害37次,灾害频度约为194.7%;顺帝自称“无以奉顺乾坤,协序阴阳,灾眚屡见”,其在位19年,发生地质灾害22次,灾害频度约为115.7%;桓帝在位21年,发生地质灾害27次,灾害频度约为128.6%;灵帝在位22年,发生地质灾害12次;献帝在位31年,发生地质灾害7次。

总之,如图1所示,安帝朝发生地质灾害37次,居两汉各帝王之首;桓帝朝27次,位居其次;又次为顺帝朝22次;再次为元帝朝14次;再次为成帝朝和灵帝朝,各12次。这六个朝代的地质灾害达124次,占两汉地质灾害总数的69.27%。由于各帝王在位的时间长短不一,为较准确的反映地质灾害的时间特征,我们比较了各朝地质灾害发生的频度。如图2所示,两汉各朝灾害频度较高的是安帝、桓帝、顺帝三朝,其灾害频度分别为194%、128%、115%。汉殇帝、汉质帝在位时间均为1年,各发生地质灾害1次,灾害频度为100%。西汉时灾害频度较高的是元帝、成帝两朝,灾害频度分别为87.5%和46.4%。通过对比图1和图2,我们可看出:西汉元、成、哀三朝和安帝之后的东汉末期是地质灾害的多发期。若忽略在位各1年的冲帝、质帝两朝,则东汉末期地质灾害有长时段集中群发的特点。

2世纪分布

由于各帝王在位时间不一,我们再以世纪为尺度,对先秦两汉的地质灾害进行分析。先秦两汉历经近10个世纪,其中史前时代发生地质灾害7次;公元前8世纪至前3世纪分别为5、3、5、4、5、6次,灾害频度为5%左右,其具体的年际分布见图3。但先秦年代久远,史籍较少且遗失严重,故先秦时期的地质灾害统计、分析有较大的片面性。相对而言,从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2世纪的两汉灾害序列较为完整,其内部相较也有一定意义。我们以50年为尺度对两汉地质灾害的发生情况进行分析,如图4所示:从公元前200年至前50年的150年间,每50年发生地质灾害8次,灾害频度为16%;公元前50年至公元1年的50年间发生地质灾害29次,灾害频度为58%;公元1世纪的100年间,每50年发生地质灾害8次,灾害频度为16%;公元100年至公元150年间发生地质灾害71次,灾害频度为142%;公元150年至公元217年间,发生地质灾害39次。可见,西汉、东汉王朝末期是地质灾害的高发期。

3季节分布

先秦两汉时期地质灾害发生时间的记载详略不一:有的仅记至年,如“是岁,郡国四十二地震”,此类笔者记为“不详”;有的记至季节,如“秋,五原山岸崩”,此类笔者记为“秋”;有的则记载到月、日,如“秋八月辛卯,沙麓崩”,此类笔者记为“某月”;按此标准制出表1。从中可看出:先秦两汉214次地质灾害中,发生时间不详的有39次;记至季节的10次;记至月份的165次。在有季节和月份记载的175次灾害中,夏季57次,占总数的32.57%,是地质灾害的高发期;春季49次,占总数的28%;秋、冬季分别为34、35次,相差不大,各约占总数的20%。从地质灾害发生的具体月份来看,二月和六月发生最多,各26次;其次为四月18次;再次为九月15次;这四个月共计85次,占总数的48.57%。

从具体的灾种来看,有季节和月份记载的114次地震灾害中,春季34次,夏季29次,秋季20次,冬季31次,春、冬季节较多。从具体的月份来看,二月最多18次;其次为四月14次;再次为九月和十二月,各11次;这四个月共发生54次,约占总数的一半。总体而言,冬春及春夏之交是地震的多发期。有季节和月份记载的32次崩塌灾害中,夏季16次,占总数的50%;其中,又以六月份最多10次,占总数的31.25%;其次为一月、二月、七月,各3次。有季节和月份记载的23次地陷灾害中,夏、秋两季16次,占总数的69.56%;其中六、七两月9次,占总数的39.13%。有季节和月份记载的6次海溢,则主要发生在夏、秋两季,五、六、七、八4个月中发生海溢5次,占总数的83.33%。

4周期性规律

通过图3发现,先秦时期地质灾害的时间分布较为零散,大约每100年内发生地质灾害5次左右,周期

性不明显。两汉时期的地质灾害,以“十年灾害指数”即连续10年发生灾害的年数为例,对其周期性规律分析如下。为统计方便,且西汉初10余年内无地质灾害记载,我们采用从0年初到9年末来分隔连续的10年。图5是以10年为尺度对两汉420多年间的地质灾害进行的排列。从中可以看出,两汉时期存在2个地质灾害稀少期和3个灾害频繁期,其间灾害的总趋势是周期性的波动上升。第一个波动周期约150年(前200-前50),波峰在公元前140年左右,但不是很明显;第二个波动周期较长(公元20-220),历时200年,波峰在公元110~180年之间,该周期内灾害集中频发。其中,公元107-125年、149-162年间,是两个分别长达19年和14年的灾害连发期。

三、先秦两汉地质灾害的空间分布

地质灾害的形成和演化往往受制于一定的区域地质条件,因此地质灾害空间分布经常呈现出区域性的特点。以今省区言之,先秦两汉地质灾害的分布情况见表2。在有地域记载的171次地质灾害中,河南最多46次;其次为陕西29次;再次为山东25次。这三省共计100次,占总数的59.47%。可见,关中、关东地区是先秦两汉地质灾害发生的主要区域,这除了长安、洛阳为两汉都城,灾害记载较为详细的原因外,也与该地区为两汉经济文化重心,人口众多,开发历史较早等因素有关。在地域记载不详的59次地质灾害中,有27次波及范围较大的灾害,其少则数郡,多则几十郡,如“郡国六地裂,水涌井溢”、“郡国十八地震”、“郡国二十七地震”等等。其中灾及10郡以下的6次,10至20郡的12次,20至30郡的4次,30至40郡的2次,40郡以上的3次。

从具体的灾种来看,先秦两汉149次地震灾害中,有52次地域记载不详。在有地域记载的97次地震灾害中,河南34次,陕西17次,山东13次,甘肃12次,这4省共计76次,占总数的78.3%。地震学家翁文灏划分了汾渭地堑带、太行山拗折带、河南南阳折断带、山东潍河断裂带、山东西南断裂带、甘肃泾原断裂带、甘肃武都断裂带、四川南部断裂带、云南东部湖地断裂带、云南西部湖地断裂带等地震带。从史料记载看,先秦两汉的地震如:汉惠帝二年(前193)“正月,地震陇西,压四百余家”;建武二十二年(46)“郡国四十二地震,南阳尤甚,地裂压杀人”;本始四年(前70)“四月壬寅,地震河南以东四十九郡,北海琅琊坏祖宗庙宇城郭,杀六千余人”;前元元年(前179)“齐楚地震,二十九山同日崩,大水溃出”;光和三年(180)“自秋至明年春,酒泉表氏地八十余动,涌水出,城中官寺民舍皆顿。县易处,更筑城郭”;高后二年(前186)“武都山崩,杀七百六十人,地震至八月乃止”,河平三年(前26)“二月丙戌,犍为柏江山崩,捐江山崩,皆壅江水,江水逆流坏城,杀十三人,地震积二十一日,百二十四动”等绝大多数地震均发生在上述地震带上。

有地域记载的40次崩塌灾害中,9次发生在陕西,8次发生在四川,4次发生在甘肃,这3省合计21次,占总数的52.5%。大致来看,西安渭河及其支流、四川岷江及金沙江流域、甘肃东部及东南部是崩塌灾害的高发区。如周幽王二年(前780),“三川竭,岐山崩”;建昭四年(前35)六月甲申“蓝田地沙石壅霸水,安陵岸崩壅泾水,水逆流”;天凤三年(16)“六月戊辰,长平馆两岸崩,壅泾水不流,毁而北行”;延光四年(125)“十月丙午,蜀郡越巂山崩,杀四百余人”;汉高后二年(前186)正月,“武都山崩,杀七百六十人”等,崩塌灾害均发生在以上几个地区,这些地区均位于我国第二阶梯的山地地带。

有地域记载的27次地陷灾害中,9次发生在河南,7次在山西,4次在甘肃,这3省合计20次,约占总数的74%。其中,甘肃的地裂、地坼灾害大多因地震引起。大致来说,陕西渭河流域、山西南部及河南洛阳等峡谷地带是地面塌陷和地裂缝灾害的主要发生地区,如元兴元年(105)“五月癸酉,雍地裂”;永初元年(107)“六月丁巳,河东地陷”;元初二年(115)“六月丙戌,洛阳新城地裂”等。大多数地陷灾害均发生在以上区域。海溢灾害主要发生在“勃海”和“北海”,即今河北、山东、江苏等中国北部沿海地带。

四、先秦两汉地质灾害的政府应对

地震、崩塌、滑坡、泥石流、海溢等地质灾害具有历时短、爆发力强、成灾快、危害性大的特征。先秦两汉时期地质灾害频繁,给历朝政府和百姓带来了无穷的灾难,引起了当时统治者的高度重视,各王朝因此出台并采取了许多救灾、减灾、防灾政策,使得灾害应急管理体制日趋成熟并臻于完善。纵观先秦两汉政府的应对之举,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赐、禀、免、恤制度

灾害发生后民无所食、无所衣,灾民需要通过政府赈济来满足衣、食、住、行、医疗等方面的基本要求。赐、禀、免、恤是国家赈济的主要方式,其具体措施有赐衣、赐粟、赐爵、赐棺钱、禀贷、禀谷、免田租、免口赋等等。如初元二年(前47)地动,北海水溢,流杀人民,诏曰:“岁比灾害,民有菜色……诏吏虚仓廪,开府库赈救,赐寒者衣。”;永和三年(138)京师及金城、陇西地震,二郡山岸崩、地陷。夏四月戊戌“遣光禄大夫案行金城、陇西,赐压死者年七岁以上钱,人二千;一家皆被害,为收敛之。除今年田租,尤甚者勿收口赋”;永和四年(139)三月,京师地震,“四月戊午,大赦天下。赐民爵及粟帛各有差”;永康元年(167)秋八月,六州大水,勃海海溢,“诏州郡赐溺死者七岁以上钱,人二千;一家皆被害者,悉为收敛;其亡失谷物,禀人三斛”。这些措施对帮助灾民渡过难关、稳定社会统治都起到了积极作用,是赈灾的一种有效方式。但是,由于财政收入多寡及某些官吏中饱私囊等原因,使得赈济标准较低,赈灾成为短期、被动的临时性救济,很难从根本上解决灾民问题。

2遣使遁行与恤刑制度

灾害发生后帝王往往派使者“遁行天下”,了解灾情,以求救荒之策。遣使循行制度由来已久,《周礼》载:“(乡师)以岁时巡国及野,而赒万民之艰阨,以王命施惠”。初元元年(前48)夏四月诏曰:“间者地数动而未静,惧于天地之戒……临遣光禄大夫褒等十二人循行天下,存问耆老、鳏、寡、孤、独、困乏、失职之民。”河平四年(前25)长陵临泾岸崩后,“遣光禄大夫博士嘉等十一人举濒河之郡,水所毁伤困乏不能自存者,财赈贷”;本初元年(146)五月“海水溢。戊申,使谒者案行,收葬乐安、北海人为水所漂没死者,又禀给贫赢”。两汉时期,此类因地质灾害而遣使案行的情况达8次之多。在遣使案行的同时,也对在押囚犯进行赦免、减罪、赎罪。如元光四年(前131)“五月,地震。赦天下”;永初六年(112)“六月壬辰,豫章、员溪、原山崩。辛巳,大赦天下”;建武二十二年(46)九月诏曰:“日者地震,南阳尤甚……遣谒者案行,其死罪系囚在戊辰以前,减死罪一等。”建和三年(149)“九月己卯,地震……诏死罪以下及亡命者赎,各有差。”两汉因地质灾害而恤刑的情况达10多次,这种循行和恤刑制度,不仅仅为安抚人心,更有抚慰神意天心的作用,实际救灾作用无几。

3灾后重建与借贷制度

由于国家财力有限,国家在赈济灾民的同时,也组织灾民进行生产自救、基础设施重建,以期恢复生产。地节三年(前67)十月诏曰:“乃者九月壬申地震……池菀未御幸者,假与贫民。郡国宫馆,勿复修治。流民还归者,假公田,贷种、食,且勿算事”;永元五年(93)春二月戊午,陇西地震,“诏有司省减内外厩及凉州诸苑马。自京师离宫果园、上林、广成囿悉以假贫民,恣得采捕,不收其税”;元初元年(114)河东地裂,郡国十五地震,元初二年(115)春正月“诏禀三辅及并、凉六郡流冗贫人……修理西门豹所分漳水为支渠,以灌民田……辛酉,诏三辅、河内、河东、上党、赵国、太原各修理旧渠,通利水道,以灌公私田畴”,元初二年(115)十一月,郡国十地震,元初三年(116)“春正月甲戌,修理太原旧沟渠,灌溉官私田”。这种把皇家苑林、土地让渡给灾民;为灾民提供种子、牲口;修理沟渠,发展农业生产的方法,对安定灾民生活、恢复灾区生产具有重大的意义。

4谴己改元与求谏制度

秦汉时期在天人感应思想的影响下,皇帝代“天”行使对人民的统治权,是天之子的象征,而灾害则是“天”对天子的惩戒与警告。“凡异所生,灾所起,各以政变之则除。其不可变,则施之亦除”,因此,灾害发生后皇帝大多下诏自责,检讨自己的施政得失,以示接受上天的谴责,痛改前非。

本始四年(前70)夏“关东四十九郡同日地动,或山崩,坏城郭室屋,杀六千余人。上乃素服,避正殿,遣使者吊问吏民”;兴平元年(194)夏“六月丁丑地震,戊寅又震。乙巳晦,日有食之,帝避正殿,寝兵,不听事五日”。“素服”即君主、大臣穿白色丧服甚至乘白车、白马,以示悲伤、恐惧、自责之情;“避正殿”与“不听事”相似,即不处理政事,表示对失政的反省;“寝兵”即停止战争,也有反省之意。“改元”则是用更换年号的方式来达到禳灾目的,如汉宣帝地节之年号,即“以先者地震,山崩水出,于是改年地节,欲令地得其节”。两汉共建元、改元76次,其中因自然灾害改元者35次,与地质灾害相关的改元19次,占两汉建元、改元总数的1/4。

两汉帝王在忏悔政治得失、改元的同时,也积极寻求改良政治之策,虚怀纳谏,鼓励官员上书言事。如地节三年(前67)诏曰:“乃者九月壬申地震,朕甚惧焉。有能箴朕过失,及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以匡朕之不逮,毋讳有司。”建光元年(121)“冬十一月己丑,郡国三十五地震,或坼裂。诏三公以下,各上封事陈得失。”两汉与地质灾害有关的求谏达10余次。现在看来,自责、改元、因灾求谏都没有建立在科学的观念之上,是帝王解除政治危机的一种手段,是失德天谴观念的产物,实际救灾效果无几,但他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稳定社会、安定民心的作用。

5责臣与策免选士制度

“臣者,事君也”,灾害的发生与臣子亦有较大关系,故两汉君主在自责的同时,往往也指责当政大臣不尽忠职守。建初元年(76)山阳、东平地震后,诏曰:“朕既不明,涉道日寡……今刺史、守相不明真伪,茂才、孝廉岁以百数,既非能显,而当授之政事,甚无谓也。”永光三年(前41)冬十一月,诏曰:“乃者己丑地动,中冬雨水,大雾……吏何不以时禁?”在谴责臣子的同时,往往对在职官员进行策免,如建平元年(前6)九月策免大司空师丹曰:“朕既不明,委政于公,间者阴阳不调……司空之职尤废焉……其上大司空高乐侯印绶,罢归”;延熹元年(158)“秋七月己巳,云阳地裂。甲子,太尉黄琼免,太常胡广为太尉”;熹平二年(173)“六月,北海地震。东莱、北海海水溢。秋七月司空杨赐免”。据笔者统计,两汉因地质灾害策免官员达26次之多。

地质灾害发生后,在对官员进行策免的同时,也进行官吏的举荐。如本始四年(前70)关东地震、山崩后“令三辅、太常、内郡国举贤良方正各一人”;元初六年(119)地震或地坼裂后“诏三府选掾属高第,能惠利牧养者各五人,光禄勋与中郎将选孝廉郎宽博有谋、清白行高者五十人,出补令、长、丞、尉”。据笔者统计,两汉因地质灾害选士达13次之多。责臣及策免、选士制度既是帝王推卸责任,掩盖自己为政之失的无奈之举,也是网络人才、招贤纳士的一种手段,但因选士数量极为有限,选拔方式亦不科学,其所起的实际救灾效果极为有限。

6建立灾害预报制度

灾害预报制度在我国出现较早,商代已有大量的巫、祝负责天气预报活动,现存的甲骨卜辞中有大量卜雨、卜雪、卜霜、卜雹的辞例。周初,已设有专门的官吏来负责天气预报。《周礼》载:“(大司徒)以土圭之法测土深。正日景,以求地中。日南则景短,多暑;日北则景长,多寒;日东则景夕,多风;日西则景朝,多阴。日至之景,尺有五寸,谓之地中,天地之所合也,四时之所交也。”春秋战国时期,人们通过对云、日、月、物等自然现象的观测来预测天气变化,“山云草莽,水云鱼鳞,旱云烟火,雨云水波,无不皆其所以示人”。秦汉时期,天文学、占星术、测雨术有了进一步发展。地震预报方面,张衡发明了世界上第一架地震仪器——地动仪,为政府提前做好救援准备,争取最佳救援时间提供了可能。虽然遥远的星辰不像太阳那样对人类有直接的影响,天象与灾害之间也没有必然的联系,星象预测本身的准确度也较低,但我们认为灾害预测本身就表明人们对灾害的重视和警惕,对灾害的防范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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