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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江流域生态补偿系数定量分析

2011-06-23吕志贤李元钊李佳喜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1年1期
关键词:总产值湖南省流域

吕志贤 李元钊 李佳喜

(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湖南长沙410000)

湘江发源于广西,从全州县进入湖南境内,境内干流长670km,流域面积85383km2,水系跨永州、郴州、衡阳、娄底、株洲、湘潭、长沙、岳阳八市,是湖南的母亲河,也是湖南省人口密度最大、城市化发展最快的区域,为湖南的核心经济带。近年来,流域经济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加剧,工业废水和生活废水大量排放,流域生态环境压力与日剧增,生态服务功能不断退化,环境污染严重制约了流域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生态补偿是促进环境保护的重要环境经济政策,通过对损害(或保护)资源环境的行为进行收费(或补偿),提高该行为的成本(或收益),从而激励损害(或保护)行为的主体减少(或增加)因其行为带来的外部不经济性(或外部经济性),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1-3]。目前,在湘江流域推进实施生态补偿机制已达成共识,形成了湘江流域八市之间跨市补偿初步框架,按照超标赔偿、达标补偿原则,基于水质考核因子、指标和实测数据,初步根据考核因子治理费用水平,设定了补偿和赔偿标准。在对湘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研究过程中,对于合理制定湘江流域生态补偿标准进行了初步的研究与探讨。为有利于该政策的实施与操作,体现公平利用流域资源和实施发挥最大的积极效果,科学、公平、合理制定生态补偿标准系数成为湘江流域生态补偿标准研究的重点与难点。本文综合考虑流域各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支付能力、对环境污染的贡献率,应用主成分分析法对其进行科学界定与定量分析,形成客观公平的补偿标准系数。

1 生态补偿标准研究现状

补偿标准就是补偿多少的问题,其确定是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构建的关键,也是流域生态价值及水资源成本的体现,涉及到环境质量与生态效益、生态服务功能等密切相关因素。从目前国内流域生态补偿标准的研究来看,补偿标准确立主要依据是流域提供生态服务的机会成本和生态服务价值。从目前生态补偿的计算方法来看,国内外对于生态补偿标准的计算主要为支付意愿法、机会成本法、收入损失法、总成本修正模型、费用分析法和水资源价值法,如沈满洪以千岛湖地区的生态补偿量为例,从生态保护投入、限制发展的机会成本提出了补偿标准的计算方法[4]。郑海霞等从上游供给成本、下游需求费用、最大支付意愿、水资源的价格4个方面分析浙江省金华江流域流域生态服务补偿支付的标准进行了定量的估算[5]。徐琳瑜等以厦门市莲花水库工程生态补偿为例,将水库生态服务功能价值分为自然价值、社会价值、经济价值三类,利用水库生态服务价值计算方法,制定生态补偿标准[6]。刘晓红,虞锡君基于太湖流域的实地调查,以水生态“恢复成本”作为补偿依据,定量分析了上游如果造成流域污染,而必须对下游进行补偿的金额[7]。黎元生,胡熠运用生态重建成本分摊法,测算了闽江下游福州市对上游南平市的生态补偿标准[8]。从各种研究与计算方法来看,除开支付意愿法,生态补偿的计算方法多集中在对于资源与生态服务功能的定量化理论研究上,从操作层面上而言,或者说从现有实际情况出发,生态补偿标准的制定缺乏考虑“受益者”与“破坏者”的支付能力和环境保护能力。从现有的国内流域生态补偿试点示范而言,生态补偿基本为政府行为,是流域内政府与政府之间的部分财政收入的再分配过程,缺乏考虑生态补偿“主体”与“客体”的“承受力”问题,即不同地区支付能力问题,如果支付标准超过赔偿地区的支付能力,会影响赔偿地区的经济发展,同时赔偿地区将会采取逃避污染控制、浪费水资源等方式以获得更高的经济利益,也不利于流域环境保护,如果采用一致的补偿与赔偿标准,也使得承担环境污染责任的均衡化,造成了补偿的不公平性。

2 湘江生态补偿标准研究

湘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具体涉及到流域内的八市,涉及的利益体较多。保护水资源使其得以永续利用是流域八市共同的责任,也是它们在享用水资源所产生效益的同时应尽的义务,但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流域各区域间在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程度上有所差异,在流域资源保护的投入能力上也有所不同,经济相对较发达区域对水资源的利用程度较高、可用于流域保护的社会财富相对较多,从公平道义上讲理应承担更多的投入责任。本论文对流域生态补偿范围内八地市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进行定量分析,在制定一致的补偿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分析各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了生态补偿系数,减少因对流域各地市设置统一生态补偿标准而忽略各个地区对环境污染贡献的差异以及各个地区因经济发展程度和人口、环境治理能力、支付能力等因素的差异的影响。

2.1 流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分析

衡量一个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需要对其区域内社会经济发展指标进行分析对比,本文运用数理统计中的主成分分析方法,对区域相关社会经济指标进行分析,对湘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研究范围内的八地市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即社会综合发展水平进行分析[9-10],为生态补偿系数的确定选取相关指标因子。

根据湖南省统计年鉴(2006-2008),本论文收集了湖南省与八地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指标相关数据,选取的指标分别为:人均GDP、人均工业总产值、人均第一产业总产值、人均第三产业总产值、人均财政收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居民人口、单位工业GDP水耗、人均工业总产值、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对以上社会经济发展指标进行主成分分析,从众多的指标中,挑选去几个较少的综合变量尽可能多的反映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主成分分析结果具体情况见表1、表2。在主成分分析中,贡献率为主成分在整个数据分析中承担的主要意义占多大比重,能衡量主成分综合原始变量所含信息的能力,累计贡献率的大小反映了前几种主成分综合原始变量所含信息的能力。在表1中,选取的9个指标中,第一主成分的贡献率达到50.56%,第二,第三主成分的贡献率分别为23.22%,19.93%,前三个主成分累计贡献率达到了93.7%,说明前三个主成分综合体现了原有九个社会经济指标中所含93.7%的信息,前三个主成分基本能替代原有的指标来衡量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表2中,与第一主成分相关性较大的指标为人均GDP、人均工业生产总值、第二主成分中人均第三产业总产值与居民人口数体现了较大的相关性,第三主成分中人均第一产业总产值体现了较大的相关性。根据以上分析,本论文初步选取人均GDP、人均第三产业总产值、人均工业生产总值、居民人口与人均第一产业总产值作为生态补偿系数的相关指标因子。

表1 主成分贡献率表

表2 主成分因子矩阵表

2.2 补偿标准系数的确定

通过以上区域内社会经济发展指标分析,人均GDP、人均第三产业总产值、人均工业总产值、居民人口与人均第一产业总产值五个指标因子较集中的反应了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从某种程度上反应了区域经济支付能力。同时在对指标因子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在湖南省整体生产技术以及污染物处理水平相差不大的情况下,人均工业总产值、人均第三产业总产值、人均第一产业总产值在一定程度上分别代表区域工业、服务业、农业发展对环境资源的利用和破坏强度,按照人均排污定额来计算,人口总数也可以反映出区域内各地市生活排污强度情况,总体而言,选取的指标在反映区域内经济发展情况下,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区域经济发展对环境资源的利用与破坏强度。因此,本论文尝试以该五个指标为参考系数,设立补偿系数,以湖南省平均水平为参照值,对流域生态补偿研究范围内的8地市指标值与湖南省平均水平相比较,五个指标值均以湖南省平均值为1,各地市指标值与湖南省平均值相比,得出相应指标比较系数,区域五个指标比较系数总和平均值为衡量各个区域之间反映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对环境污染贡献率,作为区域生态补偿系数。补偿标准系数计算公式为:

补偿标准系数=(各地区人均GDP/湖南省人均GDP+各地区人均第三产业总产值/湖南人均第三产业总产值 +各地区人均第一产业总产值/湖南人均第一产业总产值*各地区人均工业总产值/湖南人均工业总产值 +各地区人口总数/湖南人口总数)/5

从表3可以看出,2006-2008年各地的生态补偿标准系数随着经济社会指标值的变化出现了一定的变化,但从三年的数据来看,长沙市作为湖南省的经济政治中心,生态补偿标准系数值最高,表明其综合实力最强,在湖南省摇摇领先,属于湖南省第一类城市,株洲、湘潭、岳阳三个城市的调整系数均大于湖南省,且三城市系数值相差不大,表明其综合实力相差不大,基本上可以列为湖南第二类城市。衡阳、永州、郴州、娄底四城市调整系数均小于湖南省,其综合实力弱于湖南省平均水平,可以列为第三类城市。从以上的计算过程来看,调整系数的计算过程中,指标的选取成为影响系数值的关键因素,但从计算结果来看,还是大致反映了湖南省各地市目前的经济发展情况,与湖南省实际情况相符合。从指标选取上分析,指标的选取在体现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的同时,也从一定侧面反映出各地市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对环境污染的贡献率。调整系数值大的说明区域内经济发展过程中,利用了更多的环境资源,从公平利用环境资源原则出发,也有责任和义务对利用的资源进行“付费”。

表3 湖南省生态补偿标准系数表

3 结论

笔者认为生态补偿只是一种相对的公平,目前生态补偿标准常是以市场价值法、替代成本法、影子价格法、旅游费用法、内涵工资法、条件价值法等计算方法,但由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复杂性,导致计算结果往往偏大,所以只能作为补偿的参考和理论上限值同时,目前没有形成公认的成熟计算体系,可操作性较差。本论文从认为生态补偿需要在考虑实际情况下,对其进行适当的调整,从各地的的社会经济发展综合水平出发,在依据排污收费的标准制定八市统一生态补偿标准的同时提出了生态补偿标准系数,但从目前的研究阶段而言,存在以下问题与不足:

(1)当前流域生态补偿标准研究,没有形成公认的成熟计算体系。并且,现有模型中考虑的不确定因素太多,没有统一的指标去衡量,甚至有些在技术层面上还不能解决,参数取值的弹性幅度太大,比如支付意愿,对不同的人群、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时间,调查到的支付意愿值就不同,这也给最终值的确定带来一定的困难。本论文在生态补偿标准系数制定过程中,指标选取存在主观因素,或多或少影响补偿系数的取值,在今后的研究中,如何完善生态补偿标准制定的指标体系,寻求更加合理的系数是突破湘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研究的重点。

(2)生态补偿标准不仅需要了解受偿地区损失了什么,同时也要关注受益地区得到了什么,两者是否等价,实地证实调查损失与受益的具体内容,是生态补偿标准系数的制定过程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目前的研究基本上基于基本数据的推算,数据的正确合理与否以及数据的处理成为生态补偿标准计算的关键因素,那么在计算过程中如何剔除非常规数据也是生态补偿标准制定中需要考虑的因素。

(3)实施生态补偿的目的是调整区域间环境损益分配的不平衡,进行利益的再分配,所以,在今后的研究中,笔者认为区域间充分协商讨论也是生态补偿标准制定的不可或缺的环节,也是提高生态补偿机制可操作性的重要手段。

(编辑:李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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