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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维修质量纠纷解决

2011-06-08郝律师

时代农机 2011年12期
关键词:合同法纠纷农机

■ 郝律师

不少农机用户在遇到农机维修严重质量问题时,往往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如何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并有效解决农机维修中的纠纷问题呢?

事先要签订维修合同。农机具大修动辄就需要成千上万元,而且维修质量纠纷错综复杂,既有维修项目承诺的纠纷,又有维修质量纠纷,还有维修收费纠纷及标的物(如送修整机、零部件和总成)灭失纠纷等等。因此委托修方应该与承修方事前签订书面维修合同,明确规定维修项目、维修费用、质量要求、竣工时间以及其他约定事项等。以合同的形式确定双方的义务和权力,一旦发生纠纷时有调解的依据。

虽然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是农机户最好与承修方签订一份书面合同。若承修方提供格式条款合同,托修的农机手不能稀里糊涂地签字,签字之前应仔细阅读合同文本,有需要特别约定的事项,可以在空白处写清楚。

强调签订书面合同,是因为合同是一种重要的诉讼证据。打官司实质上就是打证据,如果用户拿不出有力的证据,有理也可能输掉官司。一旦发生维修纠纷,建议农机户先调解,调解不行再诉讼,这样能够做到有理有利。

一是调解。首先,用户找承修方协商,要求承担补修、返工或者赔偿责任。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既省时又省钱,还可以避免双方的矛盾激化。客观、公正是调解纠纷的根本原则,既不能因为托修方的专业知识缺乏而让其蒙受不应有的损失,也不能对承修方提不合理要求。

二是诉讼。如果用户与承修方无法协商一致,调解失败后,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需要说明的是,农机维修纠纷属于产品质量纠纷范畴,因此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被告(即承修方)承担举证责任。承修方应该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按照正确的技术和工艺进行修理,而且修理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如果提供不出这种证据,则可以推定维修质量不合格。作为原告的农机户,也应该向法庭提供损坏实物、损失清单、医疗发票等证据。

三是要找准适用的法律依据。不管是调解还是诉讼,都需要找准适用的法律依据。农机维修属于“承揽合同”的一种,因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工作包括加工、定作、修理、测试、检验等工作”。这里定作人是指托修用户,承揽人是指承修单位,“工作成果”是指修理好的机械设备。《合同法》第262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265条又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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