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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探究

2011-06-08齐欢欢张兆颖纪路周培

对外经贸 2011年11期
关键词:保险市场巨灾保险公司

齐欢欢 张兆颖 纪路 周培

(安徽财经大学,安徽 蚌埠 233000)

一、我国巨灾保险市场现状分析

1.我国自然灾害频发,保险业作用微小

据民政部统计资料显示,近10年来我国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平均达到2000亿元人民币左右,其中以地震、台风、洪水的影响最为严重(见表1)。

表1 1976—2010年国内主要重大灾害及损失概况

2008年年初南方特大雪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516.5亿元,保险赔款近20亿元,占比不到雪灾总损失的2%;2008年汶川大地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1万亿元,保险业赔付资金总额为16.6亿元,保险赔付率仅为0.19%,而中央财政建立的灾后重建基金预算安排为3000亿元。同时,社会各界筹措善款达到760多亿元。2010年玉树地震发生后,据民政部统计,其经济损失在8000亿元以上,保险业的理赔总额为389.4万元,中央财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预算安排1002.99亿元,累计接收社会各界捐款4.05亿元,物资折价1.81亿元。根据瑞士再保险公司统计数据显示,世界平均巨灾保险覆盖率为灾后损失的36%,发达国家可达到60% ~70%,而我国则在5%左右,与世界平均水平相差甚远。

从保险赔付和中央财政拨款的数额来看,保险业在巨灾风险中发挥的风险转移赔付作用微乎其微。长期以来,我国形成了以国家财政为后盾进行灾后救济的救灾体制,这给政府财政带来突发性的大量支出,严重影响财政收支平衡,从另一方面看,财政补助远没有巨灾保险的补偿范围广泛,对于受灾民众的救助仅限于最低生活补助,而保险通常能补偿受灾财产的大部分。

2.巨灾保险市场供给不足的原因

各保险公司都将巨灾保险列为不可抗力因素,不属于商业保险的承保范围,目前国内的保险制度安排中,巨灾保险尚处于缺位状态。

(1)巨灾保险市场的固有特点使得商业保险公司进入困难。保险经营的基石是“大数定理”,即随着样本数量的增加,其平均损失逐渐趋于稳定,而方差趋近于零。但巨灾风险并不符合“大数定理”的基本假定。巨灾保险具有小概率、高损失的特点,巨灾风险个体之间并不具有独立性,相反却呈现高度的相关性,这使得保险公司在资金集中风险分散方面的作用并不十分明显,反而可能造成其巨大的经济损失。

(2)实现保费收入和潜在巨灾损失之间的匹配是保险公司面临的一个巨大问题。巨灾保险的承保需要大量资金,如果巨灾在业务经营的头几年发生,此时保险公司的巨灾准备金尚未建立完备,就有可能会因此而丧失偿付能力。因此,商业保险公司从盈利角度考虑会尽量不涉及巨灾保险,导致市场上的巨灾保险供给短缺。

(3)民众和企业巨灾保险意识淡薄。一方面投保宣传力度和风险教育力度不够,导致公众对巨灾保险的投保意识不强;另一方面,在长期以来的灾后财政救助方式下,公众已经形成对政府的依赖,这是巨灾保险市场需求不足的另一个原因。

二、国外巨灾风险分散模式的成功经验

1.资本市场参与风险转移的美国模式

作为世界上经济最发达的国家,美国政府面对巨灾风险主要建立了政府主导推出巨灾保险计划、巨灾风险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巨灾分散机制,这是一种新的巨灾风险规避方式即巨灾风险证券化,从资本市场筹集资金,抵御风险。将保险市场上的风险向资本市场转移,其具体方式有巨灾债券、巨灾期货、巨灾期权、巨灾互换等。

2.由再保险做后盾的日本模式

在巨灾保险的风险控制方面,日本则创造了一种由政府和民间保险公司分担的二级再保险模式,即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业务先由民间保险公司承保,然后再全部分给由日本各保险公司参股成立的地震再保险公司,该公司除自留一部分外,按各保险公司承保的财产保险市场份额回分给各保险公司,超出再保险公司与直接承保限额的部分,由国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

3.多层次分保的新西兰模式

新西兰强制征收地震巨灾保险,其体系包括国家财政部全资组建的地震委员会、保险公司和社会团体保险协会。一旦灾害发生,地震委员会负责法定保险的损失赔偿;超出法定保险责任部分的损失赔偿由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负责;而保险协会则负责启动应急计划即再保险方案,对于再保险方案也进行了分层安排。政府在这种模式中起到托底作用,即在最后一层承担无限赔偿责任,同时地震委员会每年会向政府缴纳一定的保证金。

三、我国巨灾风险的分散对策

1.建立政策性巨灾保险公司

由政府财政出资建立专门性的巨灾保险专营公司,主要经营巨灾保险产品,并设计出合理的费率厘定方案和实际的保险方案。初期主要由政府主导经营管理,然后由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协作运营,应坚持量力而行、循序渐进的原则。在保险市场发展较为成熟时可以由商业保险公司具体承包经营,或者发展为股份有限公司,促进保险业的市场化发展,减轻国家财政负担。

从长期发展来看,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宜优先开发单一风险的保险产品,后开发综合风险产品。巨灾保险产品销售初期,依据政府的强制性规定在灾害高频发生地购买相关巨灾风险的保险产品,增强人们的保险意识。但在保险承保时,保险公司还应该考虑地理因素,依据国家地震局或气象台等发布的官方数据对保险标的进行风险评估和预期损失测算;依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巨灾的出险频率和损失程度来确定承保条件及费率,定期对费率进行修订,设立动态化费率,以适应不同地区和不同时段的保险需求。同时固定保险期限,若发布的巨灾信息在规定的保险期限内发生,则巨灾保险公司按照保险理赔标准进行赔偿;若在规定的保险期限内,并没有发生任何灾害,则由巨灾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到期后办理有关赔偿手续和垫付赔偿资金,而由政府承担巨灾保险的保险风险和承保责任。

2.建立保险公司与地质气象部门相联系的风险精算机制

对于任何商品或服务市场而言,合理定价机制的形成是其发展的核心,而困扰巨灾保险市场的就是如何将风险与收益进行匹配,即如何量化风险的问题。众所周知,保险精算的主要理论依据是大数理论,主要工具是概率论,研究思路主要是通过大量翔实、准确的数据,通过一些计量方法,进行数据挖掘,找出规律,从而对风险进行量化。但由于这种方法需要大量数据,而目前自然灾害方面的数据量级还达不到这个要求,故传统方法不适于对巨灾风险进行量化。

为了形成合理定价机制,只能将目光转移到专业地质研究和灾害预报机构上,这就需要有机构专门研究灾害情况、走向,建立灾害数据库,收集、分析、预测灾害发展情况,通过分析灾害损失分布情况,估算各类灾害最大损失量,绘制巨灾保险纯费率图,构建风险管理系统模型框架,建立我国科学透明的灾害信息监测系统,为法定巨灾保险精算提供可靠依据,也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提供准确的参考资料。

3.大力发展再保险市场

再保险是分散巨灾风险的一种重要方式,原保险人在确定风险自留额后,通过签订再保险合同将风险转移给再保险人,这样使原保险人就能承担比它自身能力大得多的风险。

目前,我国的再保险经营主体单一,市场规模小。法定分保规定和垄断市场格局造成了再保险市场缺乏竞争力,承保巨灾风险的能力有限。因此,我国要大力培育再保险市场主体解决巨灾保险市场供需失衡现象,一方面培育国内再保险供给主体,加快再保险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发展专业的再保险中介,大力培育专业再保险经纪公司,促进再保险供需方的对接,活跃再保险市场;另一方面通过引进国外知名再保险公司,扩大我国巨灾再保险的承保能力。

4.发行巨灾风险债券

巨灾保险证券化是目前国际上重要的巨灾风险融资工具,与传统的再保险相比,打破了在原保险人、再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风险转移机制,将保险风险转变为债券或其他金融工具出售给投资者。对投资者来说,由于保险风险和其他金融风险不相关,把保险风险加入到投资组合中可以降低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进一步分散投资组合的风险。

虽然我国资本市场已经初具规模,但保险业向资本市场转移还受到机制不完善、市场主体不成熟等多种因素制约。对此,我国可以借鉴日本模式,商业再保险公司可由中国再保险公司及具有巨灾债券发行经验的外资再保险公司和具有巨灾债券发行背景的中外合资再保险公司担任。为避免发行失败,在巨灾债券品种上应以优先开发本金保护债券品种为宜,逐步过渡到本金不保护债券品种。同时发行巨灾债券可以解决我国面对巨灾单纯依靠政府行为的做法,充分发挥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的作用,尤其是资本市场“蓄水池”的作用,可以将巨灾风险在资本市场上进一步消化。

[1]孙祁祥.中国的巨灾风险管理:再保险的角色[J].财贸经济,2004(9):3 -10.

[2]史翔.加快中国巨灾模型建设的思考[J].中国保险,2010(8):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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