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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食品犯罪架起“高压线”

2011-05-02

民生周刊 2011年12期
关键词:渎职高压线奶粉

□ 本刊记者 黄 瑶

给食品犯罪架起“高压线”

□本刊记者黄瑶

前不久,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这是我国自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典以来进行的规模最大、也是最为重要的一次刑法修正。其中新增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修改了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条件和量刑起点,强化了刑法对食品安全这一重大民生问题的保护。

食品安全问题频出

近年来, 食品安全问题让中国人进行了“化学扫盲”:从大米里认识了石蜡;从火腿里认识了敌敌畏;从辣椒酱里认识了苏丹红;从火锅里认识了福尔马林;从木耳中认识了硫酸铜;从猪肉中认识了盐酸克仑特罗;从奶粉中认识了三聚氰胺;从小龙虾中认识了柠檬酸和亚硫酸盐……由此造成的恶劣影响越来越大,事态也越来越严重,并引起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和严正声讨。

三年前发生的 “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因监管缺失,时任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引咎辞职;河北石家庄市市委书记吴显国、市长冀纯堂,以及该市分管畜牧、食药监、质监等部门的负责人,均被免职或辞职。

奶粉事件之后,消费者严重怀疑国内的食品安全。人们的这种担忧不是杞人忧天。据国家食品安全办公室统计,去年有13万食品安全事件。在打击“地沟油”活动中,有超过165吨的食用油没达标。在另一次打击行动中,发现2.7万吨本应在2008年就销毁的含三聚氰胺的奶粉重新流入市场。温州养鸡农民说,把激素掺在饲料中是常见现象,这样饲养周期会缩短。养鱼产业一名内部人员说,给鱼喂抗生素,打捞后泡在福尔马林中保鲜已成普遍做法。

而我国目前有40多万家食品加工企业,90%又都是中小企业,还有很多是个体作坊,这无疑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带来巨大挑战。

食品安全监管渎职成独立罪名

2009年6月1日,国家实施了《食品安全法》。这一法律的实施,不论在信息公开及安全监管方面,都曾被寄予厚望。该法提高了对生产不合格食品的罚款力度,同时也对监管部门和认证机构人员失职、渎职的行为规定了降级、撤职或开除等处罚措施。舆论乐观地认为,它“将为系统有序地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问题提供法律制度保障”。但之后发生的事情显示,这部法律似乎并不足以对违法者起到吓阻作用。食品安全问题依然一次次地爆发,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也暴露出我国食品监管工作的缺失和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不足。有人指出,要遏制这种现象,就必须用重法。

《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还规定“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尽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渎职行为可以适用刑法中的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罪,但此次刑法修正案将其单列一条,进一步强化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行为的刑事责任,体现了国家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

提高起刑点意在震慑

“三聚氰胺”大大损伤了国产奶粉的元气。“皮革奶”的失实报道让中国奶业又一次陷入了信任尴尬。国产奶一时滞销,洋奶粉却供不应求。这是中国乳制品行业的耻辱。

据报道,在查办的三聚氰胺奶粉案中,一个涉嫌生产销售数十吨三聚氰胺问题奶粉的主犯,最后只判了三年有期徒刑,而且缓刑三年。这种量刑畸轻的做法,一定程度上也带来了食品安全执法的困境。

修正后的刑法,将原刑罚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修改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表示,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而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这次刑法修正案将“拘役“删除,使得触犯这项法律的起刑点由一个月提高到6个月。可以看出立法者对打击食品犯罪的姿态,体现出对于食品安全方面的重视,无疑将对此类犯罪严加惩处,对违法人员起到更大的威慑作用。

对于“罚金”问题,由“并处或单处罚金”改为“并处罚金”,而没有规定具体数额,则也为经济上加大处罚提供了操作空间。

此外,刑法这次修改将原刑法中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改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严格了犯罪条件;除了“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外,增加了“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也将处以相关刑罚。这意味着只要食品本身的危害性明确,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从非法获利的金额、销售食品的数量、食品扩散的范围等角度能够证明其严重危害的,仍然可依法给予刑罚。

违法添加可通报公安提前介入

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综合组组长苏志3月1日通报指出,2010年全国共查办食品添加违法案件5305起,依法逮捕23人。

长期以来,一些单位混淆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的界限,将向食品中添加的孔雀石绿、苏丹红等非食用物质都称为添加剂。这些违法犯罪行为伴随着对食品添加剂的滥用,加深了公众对食品添加剂的误解。

对于食品违法添加问题,2月28日,卫生部、公安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六部门日前联合下发了一份《关于加强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案件查办和移送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做好违法添加案件查办和移送工作,是今后一个时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一项重点内容。

通知要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凡是发现涉嫌违法添加的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进行查处,并一律通报当地公安机关,一律报告当地政府,一律依法给予法定范围的最高限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坚决杜绝以罚代刑、降格处理。

另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必要时可通报当地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对跨省违法添加案件,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及时向国家主管部门和公安部报告,并做好案件移送工作。

食品添加将严格治理

1月底,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曾发出关于《加强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其中称:近期,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中,发现一些餐饮单位使用来源不明、标示不清的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制作火锅底料,造成食品安全隐患。用食品添加剂勾兑火锅底料问题引发热议。舆论认为,应严厉打击在食品调味料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粉、工业石蜡等其他非食用物质,以及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对涉嫌造假、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企业,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罚,同时,对失职、渎职的监管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随后,3月1日,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粮食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7部门又做出《关于撤销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的公告》,公告称,自2011年5月1日起,禁止在面粉生产中添加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销售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有关面粉(小麦粉)中允许添加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的食品标准内容自行废止。

其实在《食品安全法》制定的时候,面粉增白剂就曾是焦点。卫生部虽然已经认定适量的增白剂是对人体无害的,但避免不了在面粉的生产、流通环节和馒头的加工环节中,重复加了几道增白剂,大大增加了食品安全隐患,且没有办法解决重复添加这个问题,增白剂只能被叫停。

一系列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纷纷出台,足以见得这次国家对食品安全问题整顿力度之大。

法律这条高压线不可碰触

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新闻发言人赵启正近日在谈及食品安全问题时指出:总会有少数不讲诚信,甚至丧尽天良、不惧怕法律的食品奸商。这次《刑法》的修正,废除十几种死刑罪,但是增加了一种大家十分支持的处罚,就是食品犯罪,最严厉的可处死刑。这说明中国政府及各部门越来越重视食品安全,并且在法律层面上更加严厉。

保障食品安全本来是对食品生产企业最低的、最起码的要求,企业应加强自律,坚守食品安全的底线。

一个无法完全凭借道德自律和责任良知实现良性运转的社会,法律的强硬与否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社会的稳定、和谐。如今国家对食品安全高度重视,将食品安全监督渎职行为纳入刑法条款,虽然来得有些迟,但还是让百姓充满期待。

法律的制定还需法律人的认真执行,司法机关要加大对食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严格准确地适用刑法,提高对食品犯罪的司法威慑,让法律成为食品生产、经营、监管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 编辑刘文婷□ 美编阎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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