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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台

2011-04-13李文成

兽医导刊 2011年8期
关键词:催告支票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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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宁夏银川市律师协会 李文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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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应由子还吗?

读者夏英杰:我丈夫在16岁时,他父亲就因病去世,留下患精神病的母亲和三个弟妹,生活十分困难,父亲的遗产只有两间茅草房,全家人靠乡村的救济维持生活。现在事过多年,村上又要我丈夫偿还父亲当年所欠的债务,请问,这样做合法吗?

律师说法:你信中所谈的情况如果全部属实的话,那么你丈夫是不应该替父亲偿还债务的。因为在父亲去世时,他还是一个未成年的孩子,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对当时的民事行为不承担责任。另外,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他的遗产先用来偿还债务,然后才由继承人继承。他父亲去世时实际上没有什么遗产可以继承,所以当时的债务无法偿还。民间流传的“父债子还”的说法,是从封建社会沿袭下来的陈规,不符合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当然,如果你丈夫在经济上有能力,并且自愿替父亲偿还全部或者债务,这也是值得提倡的,应受到社会舆论的赞扬。

私设电网防盗致人死亡是否构成犯罪?

读者陈国民:我们村上的王某在自己承包的果园围墙上私设了电网防盗,结果使一名偷苹果的小孩触电身亡。请问,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律师说法: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重大损失或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水利电力部、公安部《关于严禁在农村安装电网的通告》中规定,严禁私人安装电网圈拦房屋、园地、禽舍等。如有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发生伤害人身或电死人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王某私设电网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国家关于安全用电的规定,严重威胁着他人的安全,随时可能造成他人触电身亡的严重后果。一般情况下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现在王某的行为已经造成了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根据刑法第115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支票丢失以后怎么办?

读者刘海:我是一家供电企业的财会人员,最近外出办事时不慎被小偷扒窃,提包里装的东西,连同一张单位的转帐支票全部被偷走,有人告诉我赶快去报社登报声明作废。请问,这样做是否就可以避免造成经济损失?

律师说法:支票是指由发票人签发一定金额,委托银行等金融机构于见票时无条件地支付给受款人或执票人的票据。我们常常可以在新闻媒体上看到“某某公司支票(号码)丢失,特声明作废”的广告,其实,这样的广告于法无据,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也是不能充分保持票据持有人利益的。因为凭票付款的有关单位没有相应义务通过广告媒体去了解票据是否失效。正确的做法应当是: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后,票据持有人应该按照法律程序办。这里所指的法律程序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公示催告程序。所谓公示催告程序,就是法院以公告的方法催促不明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间内的一定行为。如申报权利或提出证券,否则就宣告失权或宣告证券无效。也就是说,必须要通过人民法院宣布票据无效。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3条至198条对公示催告程序做了详细的规定。当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时,票据持有人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并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有关票据方面的主要内容及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以便人民法院进行审查。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书后,只要决定受理,就要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同时还应当于3日内发出公告,以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但至少不得短于两个月。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支付。如果在公示催告期间,支付人做出支付,则应承担返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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