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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资本——中国“草根民主”的文化基础

2011-04-12游祥斌

关键词:共同体民主国家

游祥斌,彭 磊

(1.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研究所,北京 100875;2.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京 100044)

社会资本
——中国“草根民主”的文化基础

游祥斌1,彭 磊2

(1.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研究所,北京 100875;2.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京 100044)

改革开放30年来,以“村民自治”为核心的基层民主建设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绩,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包括农村基层民主在内的“草根民主”建设也在实践中遇到了各种困难。问题的症结在于基层民主制度建设未能和支撑制度运作的社会资本等文化基础结合起来。文章在分析中国城乡民主发展的基础上,重点探讨了乡村基层社会治理所赖以运作的社会文化基础,认为乡村民主建设必须与基于传统乡村社区互动文化网络在内的社会资本相结合,才能突破草根民主建设的困局。

乡村自治;草根民主;社会资本;文化基础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在中国民主政治发展史上发生了两件重要的事情:其一是中国乡村民主——即村民自治制度的兴起;其二是发生在城市里的社区民主建设。以村民自治制度和社区民主制度为核心的这种极富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建设在全球范围内引起了广泛关注,甚至有人预言,中国的基层民主建设就如一场“静悄悄的革命”,①国内如吴贵民:《中国农村基层民主在改革中发育成长——国外学者和传媒关注村民自治》,《中国社会报》,1995年7月13日,第三版;刘小京:《静悄悄的革命: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通问题研究》,载于《大变革中的乡土中国——农村组织与制度变迁问题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国外学者如Goodman,David S.&Bereley ed.China’Quiet Revolution:New Interactions between State and Society.Longman Cheshire,Melbourne,1994.将承担起点燃中国民主政治改革“星星之火”的角色。对村民自治和社区民主进行更细致的观察就能够看出,两者的发展路径存在明显的差异:村民自治制度的创制权在村民自身,其最初的发展处于未被权力当局承认的“体制外”状态,只是随着它的发展以及影响的扩大,才引起政府的关注,并被纳入国家立法程序,从而完成了从“体制外”向“体制内”转换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它才真正具有“草根”的性质;而社区民主制度建设则是在政府的直接推动下进行的,它实际上是城市借鉴乡村自治制度成功经验的结果。但不管如何,发生在中国广袤城乡大地上的这两个“新鲜事物”现在已经显示了其巨大的辐射效应,成为影响中国政治民主建设的关键因素。

在看到希望的同时,我们也不能盲目乐观,以为制度自身就可以沿着良性发展的轨迹趋向成熟。纵观民主制度发展的历史与现实,我们会发现,民主制度的发展除了初始阶段的精心设计之外,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也相当关键。这里所谓的环境指的是民主制度所赖以成长的社会文化氛围。因此,在这里我们有必要对影响我国城乡民主自治制度深入发展的社会文化因素做出梳理。

一 传统中国乡村社会自治的文化含义

在探讨中国城乡自治民主发展的文化基础之前,对中国传统乡村治理之情况进行初步的分析也许是有所帮助的。对于传统中国乡村社会是否存在真正意义上的“自治”,学者们存在诸多分歧。然而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自秦一统六国,建立起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政治体制以来,除了个别时期之外,中国历代的政权组织结构均未及于乡村社会。事实上,国家政权并非不想把其权力的触角伸向乡村基层,而是出于统治成本的考虑。在传统专制主义政权当局的财政汲取能力不能够支持其庞大的官僚组织系统情况下,统治者放弃其对基层社会的直接控制,并以此来换取地方乡绅对中央政权的财政支援是理智的。①传统中国乡村社会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事实上一直扮演着双重角色:一方面他要作为本社区共同体的“庇护人”,管理本社区内部事务并防止外来侵扰(包括来自官方政权组织以及其边界以外的其他乡村社会组织);另一方面,他还承担着国家政权“代理人”的角色与职能,即诸如赋税、征兵、徭役等。事实上,这种双重角色存在着持续的冲突,近代以来亦复如此。由此,传统中国的治理结构有两个不同的部分,其上层是中央政府,并设置了一个自上而下的官制系统,其底层是地方性的治理单位,由族长、乡绅或地方名流掌握。[1]在国家政权组织与乡村自治社团之间存在着独特的关系模式。国家政权组织主要通过意识形态的统一以及设计巧妙的一套取士制度来维系其在乡村社会的统治权。

由于传统政权组织并不能直接控制广袤的乡村社会,这就为地方精英提供了施展自身才能的舞台。那么这些地方精英阶层又是如何获得治理地方体的合法性基础呢?通过以下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传统中国乡村社会的治理是通过一种相当复杂的文化象征网络来完成的。这种合法性的获取使得传统中国乡村社会的自治充满了文化意蕴。

德国著名学者韦伯认为,由于传统中国国家政权无力向广袤的乡村社会提供安全保护,乡村聚落不得不自己联合起来,以填补这种空白。在中国乡村,提供这种公共产品的机构就是村庙,在这里,村庙并非仅是一种宗教文化场所,更重要的是它已经成为了乡村中国的一种公共权威象征和机制,具有广泛的社会与法律裁判作用。村庙的管理职务一般由若干家庭的家长组成一个头领班子担任,并实行轮流负责制。除此之外,中国乡村社会的另一个特殊阶层——缙绅(韦伯所谓的读书人和氏族的长老)参与庙宇的管理。由于中国行政当局不认可社团或社团代理的合法性,只承认这些缙绅作为村落的代表者。因此,缙绅事实上掌握了乡村的治理权。任何外来力量要想对乡村社会进行改革,都必须同乡村的这一阶层协商,不然的话,就会受到村级共同体的一致抵抗。[2]

强调传统乡村社会自治系统中的宗教因素是合理的。因为显然,祭祀体系是中国人在帝国行政体系之外另建权威的一种常见形式,它是大众宗教与人间统治机构相似的天界官僚机构的缩影。而利用民间宗教中的等级体系,封建国家通过祭祀这一媒介将自己的权威延伸至乡村社会。[3]28围绕这种宗教与宗法系统,传统中国乡村社会自治体包容了一整套具有高度文化象征意义的“网络系统”,它使得传统中国的乡村治理结构呈现高度的网络化特征,使乡村公共权威的合法性镶嵌于以宗教、家族、各种商业组织、市场以及诸如庇护者与被庇护者、亲朋关系等共同构成的“权力文化网络”之中,乡村精英通过取得为其成员认可的象征性资源(如荣誉、财富、地位、知识等),来获取乡村治理的合法权威。[3]15-33这种存在于小规模乡村共同体之中的文化网络,不仅起到了整合小共同体内部形态、从而使乡村共同体能够发挥以整体的态势与外界的联系的作用,而且使传统乡村社会具备了浓厚的“伦理自治”色彩。近代中国学者,如乡村建设学派的学者强调中国乡村社会的“伦理共同体”特征,认为在传统的乡村社会中存在一种以共同的伦理准则为依托的自主治理传统。[4]由此,“传统中国事实上有着两种互不干扰的秩序中心。一个是管制领域,以国家为权威中心,对于具体社会而言,它的整合意义多是文化象征性的;而另一个则更具有实质性,因为它承担着实际的管辖权力,这就是地方体中的权威。”[5]

讨论传统中国乡村社会自治的文化意义是重要的,因为它构成了乡村社会自治共同体所赖以在存的社会资本,同时也构成了托克维尔意义上的“民情”基础。社会资本(social capital)概念是晚近西方社会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的新发现。简而言之,社会资本就是“一个群体之成员共有的一套非正式的、允许他们之间进行合作的价值观或准则”。②对社会资本的论述具体参见弗朗西斯·福山:《大分裂:人类本性于社会秩序的重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8页;另外,科尔曼、帕特南等学者也对社会资本概念做出了深刻的分析,参见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在社会资本当中,文化及其象征占据着相当重要的意义,因为文化本身凝聚了共同体成员在长期的交往过程中形成的共识和默契。在任何一个治理共同体中,文化及其象征既是治理共同体寻取合法性的重要源泉之一,同时也是有效治理的重要工具。伦理准则也是另外一种形式的社会资本,尽管伦理本身也可视为是文化的一部分,但相对于文化的无意识,伦理准则在共同体成员当中则具有很强的感知。另外,自发成立的组织也是社会资本的一种重要的形式。人们通过组建各种功能性的组织来实现自己的各种不同目标,与此同时,这类组织也在各自的横向互动中扩大了共同体成员之间的信任半径。社会资本的存在为共同体成员提供了一种基于“一致同意”的伦理准则和价值观念,使得共同体自治成为可能。

二 膨胀的国家与萎缩的社会——近代以降我国乡村社会资本的流失

然而,中国乡村社会自治所赖以生存的这种具有丰富内涵的社会资本却自近代以来流失殆尽。中国近代以来的现实是不断膨胀的国家逐渐蚕食并吞噬了自立的社会。社会逐步丧失了自主性,成为国家政权的附庸。

自19世纪晚近以来,相对均衡的中国乡村秩序被突如其来的外在压力所打乱。这里指的是自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面对西方列强的入侵,中央政府急切需要采取一种全新的统治方式,以扩大其对乡村基层的财政汲取能力,用于应对军事上的需求。自此,中国走上了近一个世纪的“国家政权建设”①国家政权建设最初由学者查尔斯·蒂利(Charls Tilly)等提出,用于解释18世纪欧洲民族国家在现代化转型的过程,其特征主要包括:政权的官僚化与合理化,为军事和民政而扩大财源,乡村社会违抗政权侵入和财政榨取而不断抗争,国家为巩固权力而与新的精英结成联盟等。杜赞奇借用这个概念作为分析中国近代以来国家与乡村关系的中心范畴。见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4页。(State-making)的道路。这一进程以所谓的“晚清新政”为开端,但由于清政府的迅速覆灭而中断。辛亥革命后的很长时期内,中国事实上处于一种地方割据的状态,直至国民党在形式上统一中国,国家政权建设的步伐方重新开始。国民党采取了使地方政权正规化的方式将国家政权建立在乡上。从此“乡”(区)就成了沟通国家与乡村社会的中介。从法律上讲,“区”属自治单位,但是国家权力通过各种途径对其加以控制。1929年的《区自治实施法》中对区长候选人的条件作了严格规定,尤其注重于学历和对国民党的忠实。[6]由于乡村社会中具备这些条件的人非常少,结果区长人选仅由省政府召集一批年纪甚轻、大抵刚从中学毕业的青年加以短期训练,训练完毕后就派任为区长,结果无法起到国家与乡村的纽带作用。[7]与此同时,区长的薪水不足消费,恣意摊款就在所难免。“国家政权的向下延伸只实现了下层机构的半官僚化。”[7]

正是由于区不足以承担国家控制乡村社会的中介,1931年国民党放弃地方自治(虽然是扭曲的自治)。而直接推行保甲制(后来又发展为新县制),将国家权力直接伸入村庄。从文字资料看,乡保甲长的产生途径虽各地不一,大体上为“甲长由共所辖各户代表或户长选举产生,保长归甲长们选,保长聚集在一块推定联保主任和乡长”。[7]国民党政府虽然无法将乡保甲长彻底官僚化,但却想尽一切办法加以控制,其中一个办法就是举办乡保甲长训练班,进行意识形态灌输,使乡保甲长成为国家政权的代言人,而不是乡村社会的代言人,用杜赞奇的话说就是将他们塑造为“赢利型经纪”,而不是“保护型经纪”。②杜赞奇将国家与村庄打交道的人称为经纪(brokerage),“赢利型经纪”指代表国家利益的经纪,“保护型经纪”指村庄自己推举并代表村庄利益的经纪。见前引书,第37页。另一个办法就是在法律上确定乡保甲长人选的资格,通过资格的限定而将保甲长掌握在国家手中。此外还采用联保、联甲、联户与连坐的方式加强对乡村的控制。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国民党政权力图伸入乡村时,并不是简单地依赖旧式的乡村精英,而是重塑一个新式的精英阶层,这个阶层受过新式的教育,因而对新政权更具有向心力。但这种官僚化、理性化的“垂直整合”未能实现社会动员,即没有实现乡村社会的积极参与。乡村社会动员依赖于乡村精英的努力,当国民党通过外部植入新式精英而打击旧式乡村精英时,它实际上摧毁了原有的社会动员机制,即“权力的文化网络”。而植入乡村的新式精英又无法建立起新的社会动员的机制,无法调动乡村社会积极参与到国家政权建设之中。

由于无法实现有效的乡村动员,所以才出现“国家政权内卷化”。③“国家政权内卷化”是杜赞奇提出的一个概念,“是指国家机构不是靠提高旧有或新增(此处指人际或其他行政资源)机构的效益,而是靠复制或扩大旧有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如中国旧有的赢利型经纪体制——来扩大其行政职能。”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67页。杜赞奇提出的“国家权力内卷化”事实上表明了现代化过程中的国家政权建设本身陷入二律背反的困境中。一方面,为了实现国家的现代化、为了实现对社会经济的全面改造,国家必然依赖政权建设而将权力伸入村庄,控制村庄的资源而实现现代化的目标。这一目标的实现必然要求国家与社会的沟通中介是赢利型的而不是保护型的,也就是说,国家必须依赖作为自己代理人的新式精英来沟通国家与社会,以取代作为乡村利益代表的旧式绅士或乡村精英,这必然摧毁了传统的“权力的文化网络”,而使代表国家的新式精英在乡村社会中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由此导致了“国家政权内卷化”。另一方面,如果不是重塑新的精英阶层作为国家的代理人,而是利用旧的地方精英和已有的“权力的文化网络”的话,那么国家不可有效地控制乡村资源来实现现代化的目标。正如孔飞力所言:“把乡村地方自治交给原有的地方精英来做的话,就等于将乡村社会交由他们去自由处置,于是转向纯粹的官僚化解决办法就不可避免了。但是一个建立在社会动员之上的新的地方制度,而不是一个单单强化的官僚制,从根本上可能面临同样的问题。既有社会基础又实行国家控制的政治权力不可能通过现存的社会关系产生出来。”[8]

伴随着国家政权建设的推进,中国传统乡村社区遭到不可避免的破坏,传统乡村社区仅有的一些功能也开始让位于正式的国家权力。乡村作为一个群体聚居的单位,走上了一条单位化与行政化的道路。有国内学者认为,清末以来中国乡村基层从相对独立、与国家分离的格局,逐渐向社区的行政“细胞化”转变,基本上符合建立在西方历史基础上的,所谓“民族国家理论”的框架。[9]这一趋势在中国建国后所延续的乡-村政权建设变迁中得到了印证:建国以后,为了在短时间内巩固新生政权,我国在村一级设立了政权组织,即村人民代表会议和村人民政府。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根据宪法的规定,取消了村级政府的建制,把乡镇作为国家在农村的基层政权单位。乡镇以下工作单位为自然村、选区或行政村,由乡人民代表互推产生的代表主任协助乡镇政府管理乡村事务。[10]1958年开始的农业合作化运动,第一次把农村的经济组织与政治组织重合起来,形成了“工、农、商、学、兵”高度集中的人民公社体制。在公社之下,各行政村既是公社直接管辖的下级组织形态,又是农村成员生活的唯一组织保证。国家通过严格的户籍制度,限制着农村人口的流动,使中国乡村呈现出一种“超稳定”的政治形态。在这种体制下,人民公社既是广大农村赖以生存的集体经济组织,又是国家政权在基层的工作单位。作为国家基层政权,公社必须对上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政权的命令,公社主要领导也由上级政权任命。生产队只是公社的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接受公社的集中统一指挥。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公社对其所属的农村具有无限的资源汲取权。作为这个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农民自主权被严格限制在极狭窄的空间内,农民的民主权利得不到保障。

三 合意的构建——“草根”民主良性发展的文化基础

历史是沉重的,历史又是不可选择的。在一定意义上,透过历史的轨迹我们可以寻找到某些有价值的启示。但在历史的废墟之上重建未来并非是对历史的重现,而是对历史的超越。对我们而言,传统乡村自治的历史与演变向我们展示了以文化为核心的社会资本所具有的治理意义,但这种传统的乡村社会资本在维系传统乡村治理的同时,自身也包含有基于封建伦理秩序的“非民主成分”。因此,站在今天我们建设新型乡村民主政治的立场上来说,恢复或者说重构乡村社会自主治理的文化基础,绝不是要倡导传统的宗法伦理秩序在乡村社会回归,而是基于现代民主所扎根的社会文化基础,对传统乡村社会中具有合理意义的“自发”规范进行发掘,并赋予其时代的意义。

小共同体自治的基础在于合意(consensus)的构建。如治理理论认为,良好治理的前提是“公共权得到共同体成员的同意”,现代民主治理的重点已经不是权力的单方行使,而是通过协商、选举、谈判等途径,取得共同体成员的合意。然而,合意的构建并非自然而然,一个共同体自主治理过程是否流畅先天地镶嵌于该共同体成员的性格特质中。马基雅弗利认为,民主制度的成败取决于公民的性格,或者说它们的“公民品质”。[11]柏拉图在《理想国》一书中则强调,政府随着其国民公共精神的不同而不同。这种公共精神或公民品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公民参与。迈克尔·沃尔泽指出,“对公共事业的投入是公民美德的关键标志”。[12]罗伯特·达尔认为,“有效的参与”以及“充分的知情”是任何民主治理的标准。[13]

第二,政治平等。公民共同体的成员身份要求其成员拥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因此,维系共同体存在的主要纽带应当是互惠与合作的横向关系,而非权威与依附的垂直关系。

第三,团结、信任和宽容。民主政治的两大美德在于“宽容”与“尊重”。这种宽容与尊重同样是基于共同体成员政治上的平等:任何人均无权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其他成员身上;任何共同体行动的逻辑前提均是获得共同体成员的一致同意。这是理论上的推论,在实际政治生活中,一致的同意往往难以取得,因为存在着机会主义诱惑,这是集体行动困境之所以存在的原因。而信任关系的存在则能够使公民共同体克服来自机会主义的困扰。

第四,自组织社团。托克维尔认为,美国式的民主之所以能够扎根于新英格兰各州,是与这些州的公民习惯于建立公民组织和政治组织的性情相关的。托克维尔把这种社团艺术看成是美国民主制度的核心美德,认为它可以以社会合作与公益精神平衡温和政治体系中固有的个人主义倾向。[14]与此同时,大量具有横向互动关系特征的社团组织的存在也为共同体成员提供了最好的交往空间。制度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斯指出,人类的知识基本上可分为两类:交流的知识和默慧的知识(tacit knowledge),交流的知识来自于信息的传递与交流,默慧的知识来自于社会成员的实践体验。交流的知识尽管很重要,但那种来自成员亲身体验的知识更是弥为可贵。他用体育竞技中同一支球队的第一场比赛与第一百场比赛的差异形容这种重要性。[15]对于缺乏民主文化传统的社会而言,一个相对独立于政治权力的直接控制,具有自主性的社会领域的出现尤为重要。因为来自这种社会领域的自治实践,能够培养社会成员的独立的公民品格和参与意识,这对民主法治社会的建构是十分关键的。并且,随着社团内部及相互之间交流的加深,一个具有初步社会批判功能的社会公共领域就可以形成。在民主法治社会,具有社会批判功能的社会公共领域的存在可以对政治权力形成强有力的监督,被称为“第四种权力”。在资本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早期阶段,正是这些正式或非正式的民间团体的存在为资产阶级提供了有别于纯粹私人空间的所谓“公共领域”,并在这种公共领域的互动中产生出了近代的民主精神。①有关公共领域问题的论述参见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1-14页。米尔顿·埃斯曼(Milton Esman)和诺曼·乌普霍夫(Norman Uphoff)在总结了有关第三世界发展的一系列案例研究后得出的结论是,地方社团是乡村发展战略取得成功的一个关键因素。[16]

以上这些公民特质就构成了现代意义上的民主所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社会资本条件。对于任何后发展型民主自治体而言,制度的建设是重要的,但构成民主制度良性运行“软环境”的文化建设和社会资本的培育和积累也同样关键。因为社会资本同制度一样,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常常出现供应不足的情况。同时,社会资本还具有“马太效应”,所谓“拥有者得到的更多”。因此,自治共同体成功开拓社会资本积累的初始条件至关重要。

对于我国乡村自治而言,经过百年国家政权建设之后,传统乡村社会资本流失殆尽。在社会资本匮乏的情况下,乡村社会呈现出了高度“原子化”的状态:社会成员之间缺乏横向的互动与沟通,更毋庸说对公共事物的投入。与此同时,垂直的权威关系却极度膨胀,乡村共同体的有限的公共权力成为谋求私益的工具,人们竞相追逐。在这种环境下,乡村自治民主建设出现了制度设计者所未曾预料的扭曲:一方面是普通民众所显现出的不可思议的政治冷漠,另一方面却是乡村社会中的权势阶层操纵选举,以权谋私。对于这些例外情况,我们应当正确看待,既不可因噎废食,断言中国农民素质低劣,不适宜民主实践;也不能视而不见,听之任之。当务之急是积极引导,帮助乡村社会共同体培育和积累社会资本,为自治民主发展奠定文化基础。

[1]王先明.近代绅士[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21.

[2]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M].洪天富,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7:110-115.

[3]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2.

[4]梁漱溟.乡村建设理论[M]//梁漱溟全集:第二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0:141-685.

[5]张 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19.

[6]张厚安.中国农村基层建制的历史演变[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2:136,120 -122,4.

[7]朱德新.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河南冀东保甲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111.

[8]Philip A.Kuhn.Local Self- Government under the Republic[M]//in Frederic Wakeman and Carolyn Grant(eds.).Conflict and Control in Late Imperial China.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75:298.

[9]王铭铭.社会人类学与中国研究[M].北京:北京三联书店,1997:55.

[10]林尚立.基层群众自治: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J].政治学研究,1999(4):48.

[11]J.G.A.Pocock.The Machiavellian Moment:Florentine Political Thought and the Atlantic Republican Tradition[M].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5.

[12]Michael Walzer.Civility and Civic Virtue in Contemporary America[M]//In his Radical Principles.New York:Basic Books,1980:64.

[13]罗伯特.达尔.论民主[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43.

[14]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320-361.

[15]诺 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100-101.

[16]Milton J.Esman,Norman T.Uphoff.Local Organizations:Intermediaries in Rural Development[M].Ithaca: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84:40.

(责任编辑 李雪枫)

Social Capital:the Cultural Foundation of Chinese“Grassroots Democracy”

YOU Xiang- bin,PENG Lei
(1.School of Governance,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Beijing100875,China;
2.Beijing University of Civil Engineering and Architecture,Beijing100044,China)

Since China implemented reform and opening-up policy 30 years ago,the viuager autonomy-centred grassroots democracy,has made remarkable achievements and become an important part of socialist democratic political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At the same time,the construction of“grassroots democracy”which includes the rural grassroots democracy has also encountered various difficulties in practice.The crux of the problem does not lie in the fact that the construction of grass-roots democracy failed to be combined with such cultural foundation as social capital which supports the operation of the system.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democracy development in urban and rural China,this paper focus its discussion on the social cultural foundation on which the operation of rural grass- roots social governance depends,and concludes that the construction of rural democracy must be combined with the social capital which includes the traditional-rural-community-based interactive cultural networks,only in this way can we break through the predicament of grassroots democracy.

rural autonomy;grass-roots democracy;social capital;cultural foundation

D082

A

1000-5935(2011)05-0077-06

2011-05-22

北京师范大学文科青年教师发展培育项目

游祥斌(1975-),男,山东定陶人,管理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研究所副教授,主要从事公共管理理论、非政府组织研究;

彭 磊(1975-),女,山东临沂人,管理学博士,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副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事业单位改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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