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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时期群体性事件的政治学分析

2011-03-31陈松林张畅雷儒金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10期
关键词:社会转型群体性矛盾

陈松林张 畅雷儒金

(1.长江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荆州 434023;2.湖北师范学院 历史文化学院,湖北 黄石 435002;3.湖北师范学院 校办,湖北 黄石 435002)

社会转型时期群体性事件的政治学分析

陈松林1张 畅2雷儒金3

(1.长江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荆州 434023;2.湖北师范学院 历史文化学院,湖北 黄石 435002;3.湖北师范学院 校办,湖北 黄石 435002)

从政治学视角看,我国发生的各种群体性事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其性质是非对抗性的、人民内部性的。中国的体制改革和社会转型引发的利益矛盾加深,而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导致政治体系不健全不完善,社会政治生活面临一些弊端,一方面削弱了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另一方面又降低了政治体系应对群体性事件的效能。应对群体性事件,必须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快建立健全兼顾社会各方面利益,确保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政治体系。

社会转型;群体性事件;政治学视角

社会转型是指社会由一种存在类型向另一种存在类型的转变,具体表现为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结构及其功能的变革,以及人们的行为方式、利益关系和价值观念等方面的变化。当前,我国的社会转型主要表现为由体制机制改革带来的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和人们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的变化。社会转型不可避免会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一旦预防、处置不当,化解无力,就可能酿成群体性事件。

一、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群体性事件的新特点

新世纪新阶段,随着改革开放深化和社会转型加快,我国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发生了深刻变化,各种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集中显现,作为社会矛盾特殊表现形式的各种群体性事件不断产生,呈现出新的特点和态势。

第一,事件涉及领域增多,参与主体趋向多元化,社会矛盾面扩大。人民群众在满足了以基本生活资料为主的生存性需求的条件下,对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公共资源的需求提高,需求结构变化,发展型需求和享受性需求增长;群众的利益诉求从过去以经济利益为主,转向对政治、经济、文化利益的全面诉求,而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公共资源又相对短缺,由此引发新的社会矛盾。突出表现为因基层选举、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劳资纠纷、企业改制、就业与社会保障、环境污染、医患纠纷、民族宗教关系、移民安置、食品安全等引发的事件数量快速增长。而且,事件的参与主体趋向多元化,尤其大量无直接利益关系的旁观者聚集,表明群众对社会的不满情绪在增强,社会矛盾面在扩大,民怨太深。

第二,群体性事件的组织化程度提高,经济矛盾趋向政治化。目前,群体性事件大多数不是自发的、松散的,而是有组织、有领导的,事件发生过程中群众的聚散进退直接受骨干分子的控制。主要表现:一是事件发生前就有组织者进行周密的计划、联络、煽动和领导;二是在事件发展过程中,临时群体发展成为有组织的群体。组织化程度提高,一方面使事件的对抗性增强,破坏性增大。另一方面,事件的表达方式趋于理性,可以通过谈判方式解决,为平息事件留有余地。群体性事件大多是因物质利益纠纷引起的,但在事件发展过程中,群众往往会逐渐从最关心的具体物质利益出发,提出维权主张,要求人格尊严,并且其诉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容易引起社会同情。共同的权利和利益诉求将许多人聚集到一起,从而使得群体不断扩大,经济矛盾政治化,事态趋于严重。

第三,事态发展的变异性增强,对抗性加剧。目前,群体性事件绝大多数是由非对抗性的人民内部矛盾引起的。但是,事件中矛盾的对抗程度在增强,矛盾激化的程度在加重。有些事件在发生之初,并不是大规模的群体行为,也不带有任何政治色彩。事件发生后,经过许多难以预料的外界因素的催化、加剧、放大,诱发无直接利益关系人群的大量卷入,促使参与者改变原先的设想和方式,转换攻击目标,造成事件性质不断恶化升级,事件可能由一般违法行为演变为犯罪行为,由非政治问题转化为政治问题,由非对抗性矛盾转化为对抗性矛盾。一旦遇到国内外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插手,还可能演变成为反政府活动。

第四,事件中多重矛盾复杂交织,处置难度加大。大多数事件的当事人提出的要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采取的方式往往不合法。合理要求与不合法行为、无理要求与非法行为相互交织,人民内部矛盾与少数人的违法行为混在一起。如果处理不当,局部问题就可能扩大,矛盾的对抗性就可能增强。在群体性事件中,大量的矛盾表现为人民内部矛盾,但是,国内外敌对势力总是混迹其中,煽风点火、造谣中伤、混淆是非、歪曲事实、误导群众、浑水摸鱼,在台前幕后策划、操纵事件,极力促使人民内部矛盾向敌我矛盾转化,造成较小范围内的敌我矛盾与大面积的人民内部矛盾交织在一起,不占主导地位的对抗性矛盾同占主导地位的非对抗性矛盾交织在一起,加大事件的处置难度。

第五,借助网络发动的群体性事件增多,网络舆情管理乏力。网络在加强人们跨时空联系的同时,也为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提供了便利快捷的条件。网民具有匿名性,部分网民自认为不需要对网络上的非理性行为承担责任,容易编造和传递谣言,造成舆论压力。网络接入便利,通过网络可以将各种信息快捷地发送出去,网民更容易找到与自己的价值追求和利益诉求相似的人,也更容易在虚拟世界或现实生活中迅速聚集,共同实施某种行为。许多群体性事件都是在第一时间被反映到网上,并通过网络快速扩散放大,如果政府部门不能及时发布准确信息有效引导舆论,就会造成谣言四起、无法控制的被动局面。

二、政治学视角下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及其生成机理

目前,国内学者对群体性事件的界定各有侧重,有的侧重引发事件的原因,有的突出其矛盾性质,有的揭示其表现形式,有的强调其社会危害。撇开争议,求同存异,我们认为,群体性事件是指具有某些共同利益的群体,为了实现某一具体目的,采取聚集、静坐、游行、冲击党政机关、甚至打砸抢烧等方式向党政机关施加压力,出现破坏公私财物,危害人身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需要对事件的性质及其生成机理做出深入分析和客观研判。

第一,从性质上看,我国发生的各种群体性事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其性质是非对抗性的、人民内部性的。从事件的主体看,转型期群体性事件的主体,大部分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拥护者和现代化事业的劳动者,是对党和国家具有深厚感情的人民群众。他们大多数是利益得不到保障或受到侵害的弱势群体,其基本诉求都是要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事件主体所要达到的目的和采取的方式看,虽然有些事件的表现形式激烈,造成的后果和负面影响比较严重,甚至带有对抗性的因素,但是其矛头指向不是党和政府,也不是社会主义制度,他们的目的大都是为了维护法律赋予的正当权益,实质上也是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群体性事件在表现形式上的对抗性主要是针对某些部门不执行政策和法律,或执行走样,或是对分配不公、消极腐败、官僚主义等现象的强烈不满,是民众对公平正义、健全法制、文明执法的民意表达,是对健全社会保障、维护自身权益的呼唤和呐喊。所以,其对抗的表现形式并不能改变其非对抗性的本质。尽管少数事件中有国内外敌对分子插手、煽动,试图扩大事态造成政治影响,但对于大多数参与者而言,其目的是为了解决某些具体问题,或是对具体问题的认识上存在分歧。这类事件具有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相互交织在一起的特点,需要区别对待和处理。但这类含有一定敌对性质矛盾的事件,并不能在总体上改变群体性事件的人民内部矛盾性质。人民内部矛盾的对抗性增强和对抗性矛盾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矛盾表现形式的激烈程度,后者是指矛盾的根本性质。人民内部矛盾的对抗性增强,并不意味这些矛盾不再是非对抗性矛盾而变成了对抗性矛盾。

第二,从生成机理看,中国的体制改革和社会转型引发的利益矛盾加深是当前群体性事件多发的基本原因。一是利益冲突源于利益矛盾,而利益矛盾源于利益差异。改革本质上是权力的重新分配,归根结底是利益的调整,权力结构和利益结构的调整都会产生新的矛盾。二是中国体制改革不是一步到位的,旧的体制还没有完全打破,新的体制又不完善,因而产生了转型期的双重体制。新旧体制在运行中发生摩擦,会使经济社会发展出现一定程度的无序、混乱和失控,从而引发矛盾。三是改革是一个循序渐进、逐步推进的过程,受各地区、各行业发展水平、资源禀赋、地理环境、市场状况、行业特点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必然会出现发展的不平衡矛盾。四是体制改革加剧了社会阶级、阶层的分化,社会各阶层的贫富差距不断拉大,市场竞争机制使得原本的弱势群体和新生的弱势群体处于相对贫困的边缘,这会诱发社会冲突。五是由于新的体制机制不健全,部分群体在享受发展成果时,通过各种途径把发展的代价转嫁给普通民众和弱势群体,使得利益分配格局产生重大的阶段性偏差,也会引起群体性矛盾。

第三,从政治层面看,在社会转型的情况下,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导致政治体系不健全不完善,社会政治生活面临一些弊端,一方面削弱了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另一方面又降低了政治体系应对群体性事件的效能。一是民主管理机制不健全,政企之间、政事之间、政社之间职责不分。在一些地方,党政之间、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关系构建相对滞后。遇到社会矛盾,一些政府部门习惯于把问题归结于管得不好或管得不够,导致越乱越管,越管越乱,形成恶性循环。部分群众习惯的政治思维是,认为党和政府直接管理一切,党和政府既然是管理一方,出了问题当然是责任一方,党和政府成为矛盾的焦点。目前群体性事件虽然各自的具体情况不同,但矛头指向在形式上却大都是党和政府。许多情况下,事件的起因分明与党和政府没有直接关系,群众却统统找政府闹。二是民主决策机制不健全,导致政令不通。不少地方政府在一些政策出台前,缺乏必要的论证、听证程序,导致在决策程序、利益协调上出现偏差,直接影响到某些社会群体的权利和利益受损,导致矛盾发生。许多地方和部门制定的政策不符合实际,或前后不一,或朝令夕改,或不合时宜,或缺乏可执行性,或宣传思想工作跟不上,致使政策落实不到位,政策执行中群众不满,从而引发群体性事件。三是民主监督机制不完善,导致官僚主义滋长。某些地方民主监督不力,工作中真抓实干的少,忙于应付的多;敢于负责的少,推诿扯皮的多;主动解决的少,被动接受的多,以至于矛盾越积越多,越积越深,最终酿成群体性事件。某些干部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严重,工作方法简单,作风粗暴,对社会矛盾长期置之不理、不管不问,或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终导致矛盾激化。四是某些官员腐败,败坏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官员腐败败坏党和政府形象,使党和政府公信力下降,造成官民对立,危及党的执政地位。官员腐败破坏国家经济秩序,党政权力不正当介入资源配置,破坏市场经济功能,破坏市场主体之间公平交易、公平竞争的规则和秩序,使政府宏观调控行为扭曲变形,使重大的改革措施难以贯彻执行,加大改革成本,延缓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的过程。官员腐败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它导致资源人为紧张、流通环节增加、国有资产流失、国家税收减少、经济管理失衡、经济政策走样,等等。官员贪腐还严重侵害了国家、集体和群众个人利益,它破坏机会平等的规则,危及社会公平正义,加大贫富差距,带来利益受损者的不满和怨恨,酿成诸多祸端。五是基层民主不发育不健全,导致维权事件多发。群体性事件既受到基层群众民主观念、权利意识迅速觉醒的刺激,又是基层民主发育太晚、严重滞后的产物。当前,群众权利诉求越来越强烈,但部分群众维权能力不足,他们缺乏法律知识,不擅长通过合法途径维权,而习惯于通过集体行动向政府施压,试图解决问题。但是,一些地方和单位的基层民主建设薄弱,群众的知情权、选举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落实不到位,一些基层干部民主意识不强、民主方法不熟、民主作风不硬,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控制在局部的能力有限。群众在合法的政治参与渠道受阻时,其维权活动就可能转化为群体性事件。

三、建立健全有效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政治体系

应对群体性事件,必须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快建立健全兼顾社会各方面利益,确保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政治体系。

第一,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满足群众公共需求。首先,准确定位、科学配置政府职能,有效防止政出多门,减少社会冲突。重点是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使政府集中精力管理公共事务。其次,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通过健全社会管理机制、社会保障机制、合理的收入分配机制、实行积极就业政策、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造稳定、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最后,加强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缓解社会压力。要以发展社会事业和改善民生为重点,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增加财政投入,逐步形成惠及全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二,建立健全社会管理体系,引导社会和谐有序运行。我国的社会管理体系相对薄弱,社会保障、社区建设、行业协会、自治机制等都不成熟,社会缺乏相应的自我调节机制和纠错机制,这就造成社会矛盾的累积和社会生活的无序。为此,必须进一步改善社会权力结构、优化社会管理体系,重点是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公民、企业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在健全的社会管理体系下,广大群众通过各种途径发表意见和建议,表达利益要求,在政府和民众之间建立一种汇聚民意、开发民智、体察民情、珍惜民力、解决民困、保障民生的新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第三,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中国社会转型引起社会利益关系分化,使人民内部矛盾变得纷繁、复杂,既有新生利益的产生和对新生利益的分享,又有对既有利益格局的调整和重新分配;既有利益竞争的扩大,又有多年积累下来的社会利益差别、利益摩擦和利益矛盾的爆发。在这种背景下,必须以处理和协调各种利益矛盾、利益关系为基本目标,加快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依法治国,主要以法律手段进行社会管理、规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调控社会运行。这不仅要求制定一整套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体系,更重要的是通过独立可靠的司法制度确保法律的效力和法治的权威。

第四,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改善民生,消解民怨。社会保障制度是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提供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社会保障作为一种社会政策,是由政府通过立法强制推行的,提供社会保障的主体是政府和社会,其基本内容是为全体社会成员,尤其是为困难群众提供基本的生活保证。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由于收入分配差异、贫富差距拉大、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就会造成社会成员的心理失衡,积聚起来,就会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的稳定,使社会成员具有良好的安全感和稳定感,引导社会成员形成理性平和、包容开放的社会心态,从而达到调和社会矛盾、缓解社会压力的作用。

第五,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拓宽多元社会的权益表达渠道。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可以使政治体系及时洞悉公众的利益要求,缓和多元利益主体的不满情绪,增加公众对政治体系的认同。一是推进公民政治参与制度化、规范化,把公民政治参与纳入法治体系,保证政治参与的合法性、程序性、规范性和有序性,提高政治参与的效能。二是完善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信访制度,充分发挥其在表达民意、沟通党群、干群关系方面的桥梁作用。三是重视发挥民间社团的作用。民间社团可以利用在群众中的影响力,帮助政府进行社会动员,凝聚民心,推动政府政策实施。四是建立合理的社会宣泄机制。社会宣泄机制是民众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地表达思想、意见和要求的规范化、制度化渠道。它好比壶盖上的泄气孔,能够及时疏导群众的不满情绪,排放各种冲突因素,避免局部的不稳定因素的积聚和增长,起到维稳作用。五是加强媒体管理,尤其是网络舆情管理,维护积极健康向上的舆论氛围。

第六,强化对公共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遏制腐败,平息民愤。群体性事件大量发生,与缺乏强有力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有很大关系。由于政府权力巨大,民众缺乏与政府博弈的能力,当权力介入利益分配而又疏于监督时,极易出现利益失衡。为此,必须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某些干部素质低下和消极腐败,正在严重地侵蚀社会健康的机体,它破坏党和政府形象,破坏国家经济秩序,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削弱党和政府公信力。所以,必须建立以法治权、以权制权、以民制权的完备的社会监督体系和反腐倡廉体系,从源头上遏制腐败。

A Political Analysis on Massiveness Incidents in Chinese Social Transformation Period

CHEN Song-ling (School of Marxism,Yangtze University,Jinzhou Hubei 434023)
ZHANG Chang (College of History and Culture,Hubei Normal University,Huangshi Hubei4 35002)
LEI Ru-jin (The Administration Office,Hubei Normal University,Huangshi Hubei 435002)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olitics,the various massiveness incidents that happened in our country are contradictions among the people;its nature is non-confrontational and within the ranks of the people.The interests contradictions brought about by the Chinese system reform and social transformation has deepened,while the reform of the political system is relatively slow,which leads to the faultiness and imperfection of political system,forcing social and political life facing some drawbacks.This,on the one hand,weakened people’s trust toward the Party and government;and on the other hand,it reduced the political system’s efficiency on these mass incidents.Dealing with those mass incidents,we should deepen the reform of political system,and speed up to establish,complete and take into consideration of various social interests,so as to ensure the political system of economically sustainable,healthy and stable.

transformation period;mass incidents;political perspective

D63

A

1673-1395(2011)10-0095-04

2011-08-29

湖北省社科基金项目(2009101)

陈松林(1966—),男,湖北仙桃人,教授,硕士,主要从事政治文明与政治发展研究。

责任编辑 袁丽华 E-mail:yuanlh@yangtze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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