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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三都大官考

2011-02-09柏俊才

关键词:魏书大官拓跋

柏俊才

(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所博士后流动站,北京,100732)

(Post-doctoral Program in Art and Literature,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Beijing 100732, China)

北魏三都大官考

柏俊才

(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所博士后流动站,北京,100732)

三都大官是北魏前期一个极为重要的官制,它可决狱,可率兵出征,又可辅政,拥有其它职官难以比拟的权力。它有自己的长官和僚属,却没有固定的品秩;可以决狱,但不是都官尚书和廷尉;可以领兵出征,但不是骠骑大将军;可以辅政却不是宰相。实际上三都大官是北魏大人官的遗留,是个勋官,用以笼络功勋卓著者和中原士人等各阶层的力量,藉此来稳固自己的统治。随着孝文拓跋宏的全面汉化,三都大官最终被废除。

北魏;三都大官;都坐;勋官

北魏初期就建立起了具有自己民族特色的官制,“初,帝欲法古纯质,每于制定官号,多不依周汉旧名,或取诸身,或取诸物,或以民事,皆拟远古云鸟之义。诸曹走使谓之凫鸭,取飞之迅疾;以伺察者为候官,谓之白鹭,取其延颈远望。”[1](2973−2974)这种具有拓跋鲜卑民族特色的官制虽有一定可取之处,却落后于汉民族官制近一千年,故北魏皇族也欲向汉族学习,革新其官制。孝文帝拓跋宏改革之后,随着全面汉化,官制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纵观北魏官制,虽多采晋、宋旧制,但还夹杂了一些拓跋鲜卑的遗留与创制,三都大官就是一例。关于“三都大官”的研究,最早见于严耀中先生的《北魏三都大官考》,他首次确定“三都大官”是司法长官。[2](287−288)此后,周兆望的《北魏“三都大官”若干问题考辨》、曾代伟《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俞鹿年《北魏职官制度考》等文章都沿用了严耀中先生的观点。笔者近年来研究北魏文学与文化时发现,“三都大官”非司法职官,而是一种勋官,故撰此文以考证之,藉以引起学人对这一问题的关照。

翻检二十四史,“大官”二字随处可见,大多指某人职位很高。然是否是一职官,尚需仔细斟酌。检阅隋前十四史,“大官”似乎也是禄位。《汉书•东方朔传》云:“伏日,诏赐从官肉。大官丞日晏不来,朔独拔剑割肉,谓其同官曰:‘伏日当蚤归,请受赐。’即怀肉去。大官奏之。”[3](2846)由这里的“大官丞”来看,大官应该是一职官名,“丞”乃是其长官,其职责似乎是司膳。《后汉书•和熹邓皇后传》注引《汉官仪》云:“大官,主膳羞也。”[4](422)此明言汉代有一主管膳羞的大官。《南齐书•百官志》云:“大官令一人,丞一人”,[5](322)属起部尚书所辖。由以上文献看来,在古代确实有一大官的禄位,其长官为令,副官为丞,负责膳羞,主管皇帝御膳及宫内膳食。

事实上,古代主膳羞的官员是太官而非大官,笔者疑《汉书•东方朔传》、《汉官仪》、《南齐书•百官志》所载之“大官”当为“太官”之误。《唐六典》卷十五云:“太官署:令二人,从七品下。《周礼》有庖人外饔中士,盖其任也。秦、汉少府属官有太官、汤官令、丞,太官主膳食,汤官主饼饵。……魏氏因之。晋光禄勋属官有太官令。宋侍中属官有太官令一人,齐因之。梁门下省领太官,陈因之。……太官令掌供膳之事,丞为之贰。”[6](444)据此,古代主膳羞的官员为太官,《文献通考》、《通典》等文献所载与此同。《汉书》中有太官损膳、太官上乘舆食、太官献食、太官膳羞等记载,《后汉书》有太官赐食、太官送醪膳、太官送食、太官进膳、太官上食等记载,《晋书》中有太官减膳、太官撤膳、太官复膳、太官御膳等记录,《宋书》中亦有太官供膳、太官珍膳、太官供有无等记载,《魏书》中也有太官给酒膳、太官日送奠、太官进御膳等的记录,这足以说明皇宫内主膳羞的官员是太官而非大官。

三都大官最早见于《魏书•高祐传》:“(祐)祖展,慕容宝黄门郎,太祖平中山,内徙京师,卒于三都大官。”[1](1259)太祖平中山在皇始二年(397)十月,北魏至迟大约在此时已有三都大官的名号。又如“(奚康生)祖直,平远将军、柔玄镇将。入为镇北大将军,内外三都大官,赐爵长进侯”,[1](1629)奚直任三都大官的时间不可考。《魏书》明确提到三都大官材料仅此二条,另外,如广陵王羽 “少而聪慧,有断狱之称。后罢三都,羽为大理”中的“三都”亦当指三都大官。[1](545−546)三都系指内都、外都和中都,三都大官当然就指内都大官、外都大官和中都大官。

三都大官设置的时间始末如何,史书无载,我们不好妄加猜测。三都大官是北魏大人官的遗留,故笔者以为仍需从大人官入手考察。北魏初期的四部大人“坐王庭决辞讼,以言语约束,刻契记事,无囹圄考讯之法,诸犯罪者,皆临时决遣。”[1](2873)显然四部大人掌刑狱之事。昭成皇帝什翼犍合并诸部落,将四部大人缩减至二部大人,“时帝弟孤监北部,子寔君监南部,分民而治,若古之二伯焉”,[1](2972)二部大人实际上就是左右丞相。太祖登国元年,复置南北二部大人。明元帝拓跋嗣改革官制,将二部大人改为八大人官,“大人下置三属官,总理万机,故世号八公云”,[1](2975)八大人官与二部大人一样履行丞相之职。在北魏初期由四部大人到二部大人,再到八大人官的过程中,四部大人所掌刑狱之事无以为继,故笔者疑四部大人所掌刑狱之事后为三都大官所继。《魏书•刑罚志》中有“论刑者,部主具状,公车鞫辞,而三都决之”的记载,[1](2874)《魏书•咸阳王禧传》中载高祖诫禧诸兄弟语中就有“三都折狱,特宜用心”的话,[1](534)这足以证明三都大官有刑狱之责。至于三都大官设置的时间,应该在四部大人向二部大人过渡之时。二部大人设置于昭成皇帝什翼犍时,那么三都大官也应在此时始建。但什翼犍时北魏仍处于部落联盟之时,还未建国,二部大人恐未能真正发挥作用。“太祖登国元年,因而不改,南北犹置大人,对治二部。”[1](2972)二部大人真正履行宰相之责在太祖登国元年(386),大约此时三都大官履行刑狱之事。

三都大官设置的时间,亦可由任职者的时间大致推知。《魏书》中所载任三都大官者凡70人,笔者将这70人的任职时间进行了考证,发现最早荣任此职的是高展,前文已考其任职的时间在皇始二年(397),距太祖拓跋珪建国的登国元年(386)仅12年。最晚任职的在太和九年(485),咸阳王禧、赵郡王幹、广陵王羽是最后一批任此职的人,距孝文拓跋宏太和十七年(493)年颁布《职官令》改革官制仅9年。由此看来,三都大官弥补了二部大人掌刑律之责所阙,前后达97年之久,太和九年拓跋宏改革官制被废。

既然三都大官掌刑律,那么它是不是秦汉以来的都官呢? 周兆望先生对此持肯定态度,他在《北魏“三都大官”若干问题考辨》一文中指出,“三都大官首先应是‘都官’,再冠以‘大’字”,[2](119)是由汉魏以来的都官制度发展而来。事实上,周先生谬矣。《文献通考•职官六》云:“汉成帝时,尚书初置二千石曹主郡国二千石,又置三公曹主断狱。后汉光武改三公曹主岁尽考课诸州郡政;二千石曹掌中都官、水火、盗贼、辞讼、罪法,亦谓之贼曹,重于诸曹。魏青龙二年,置尚书都官郎,佐督军事。晋复以三公尚书掌刑狱。宋三公、比部皆主法制;又置都官尚书主军事、刑狱,领都官、水部、库部、功论四曹。齐、梁、陈并有都官尚书。后魏亦有都官尚书。”[7](480)据此,都官掌刑狱之事。翻阅《魏书》,北魏有35任都官尚书,另有都官郎、都官从事之任,专掌刑狱。《魏书•窦瑾传》云:“盖吴平,瑾留镇长安。还京,复为殿中、都官,典左右执法。世祖叹曰:‘古者右贤左戚,国之良翰,毗陵公之谓矣。’”[1](1035)盖吴平在太平真君七年(446),此时窦瑾任殿中尚书、都官尚书“典左右执法”,这是北魏都官尚书典刑律之一证。另外,廷尉亦掌刑律,《魏书》所载北魏廷尉之任者多达70余人,其官有丞、少卿、正、监、评、司直等。《魏书•广陵王羽传》载高祖曾对羽云:“夫刑狱之难,实惟自古,必也断讼,夫子所称。然五局所司,专主刑狱,比闻诸风听,多论五局不精。知人之难,朕岂独决,当与群臣同之。”[1](547)此是北魏廷尉掌刑律之一证。笔者曾对《魏书》所载都官、廷尉任职的100余名官员的任职时间进行了考索,发现在三都大官存在的97年间,都官、廷尉依然存在。既然北魏都官、廷尉掌刑律,三都大官缘何又掌刑狱? 一朝之职官如此之重复,是没有道理的。刑狱乃都官尚书、都官郎、都官从事,以及廷尉正、廷尉丞、廷尉少卿、廷尉正、廷尉监、廷尉评、廷尉司直之责,三都大官非都官尚书亦明。出现如此之谬误,主要原因在于周兆望先生把三都大官定位于“都官”所导致的。

三都大官亦可称都坐大官,即内都坐大官、外都坐大官和中都坐大官。封懿“除给事黄门侍郎、都坐大官、宁朔将军、章安子”,[1](760)任城王云“显祖时,拜都督中外诸军事、中都坐大官”,[1](461)薛谨“真君元年,徵还京师,除内都坐大官”,[1](942)刘昶“拜外都坐大官。公主复薨,更尚平阳长公主”。[1](1038)故三都大官,实际上应是三都坐大官的简称,亦即内都坐大官、外都坐大官和中都坐大官的简称。其核心不在“都官”,而在“都坐”上。《晋书•温峤传》云:“是时天下凋弊,国用不足,诏公卿以下诣都坐论时政之所先,峤因奏军国要务。”[8](1788)此处的“都坐”,是大臣商量政事的地方。《资治通鉴•宋孝武帝大明二年》云:“宗爱方用事,威震四海,尝召百官于都坐。”胡三省注云:“魏有都坐大官。魏之都坐,犹唐之朝堂也。或曰都坐尚书。都坐即唐之政事堂。”[9](4035)《魏书•高允传》载游雅语云:“宗爱之任势也,威振四海。尝召百司于都坐,王公以下,望庭毕拜,高子独升阶长揖。”[1](1077)“都坐”是朝臣处理政事的地方,亦即政事堂。另外,三都大官还应考虑“大官”。北魏崛起于塞北,最早各部族的首领称为部落大人。宣宗推寅南迁大泽,置四部大人,《魏书》可考者有回部大人和白部大人。昭成皇帝什翼犍合并诸部落,置二部大人。太祖拓跋珪建魏后,复置南、北二部大人,又增置外朝大人。明元帝拓跋嗣于神瑞元年(414)置八大人官,南平公长孙嵩与山阳侯奚斤、北新侯安同、白马侯崔宏等八人,坐止车门右,听理万机,故世号八公。明元帝拓跋嗣泰常二年(416),改革官制,将八大人官改为六部大人官,有天部,地部,东部、西部、南部、北部。三都大官大约是个胡汉杂糅的官制,既吸收了汉族“都坐”的传统,又融合了拓跋鲜卑族大人官的特点,其含义大概是大官处理政事的三个不同机构。

三都大官处理政事的情形,《魏书》有许多简略的记载。孔伯恭“征拜光禄大夫,转中都大官。善察狱讼,明于政刑”,[1](1140)吕罗汉“征拜内都大官,听讼察狱,多得其情”,[1](1139)唐和“徵为内都大官,评决狱讼,不加捶楚,察疑获实者甚多,世以是称之”,[1](963)京兆王子推“入为中都大官,察狱有称”,[1](443)任城王云“拜都督中外诸军事、中都坐大官,听理民讼,甚收时誉”,[1](461)这些都是断案决狱方面的记载,说明三都大官确实有刑律之责。古代刑律之事多为文官所掌,《魏书》所载70位三都大官中,除高展、闾染、嵇护等10人外,其余60人均为武将,武将如何能够审结案件? 这说明刑律之事非三都大官的主要职责。《魏书•刑罚志》云:“论刑者,部主具状,公车鞫辞,而三都决之。”[1](2874)故笔者疑北魏的刑律案件经廷尉、都官审决之后,最终报请三都大官裁决。

在北魏70位三都大官中,武将60位,占总数的86%。作为武将的三都大官,其主要职能当然是行军打仗。许多将军,由于军功卓著而被授三都大官。拓跋他在讨山胡白龙、征蠕蠕等战争中屡立奇功而授中都大官,楼伏连在破贺兰、平中山、袭姚秦的战争中建奇功而授内都大官,江夏公吕因平凉州有功而授外都大官,此种事例不胜枚举。许多三都大官领兵出战,皮豹子为内都大官出击刘骏部将殷孝祖,拓跋素为外都大官讨休屠郁原,此种事例《魏书》所载亦甚多。然部分将军被授三都大官实有安抚之意,周观“真君初,诏观统五军西讨秃发保周于张掖。徙其民数百家,将置于京师,至武威,辄与诸将私分之。世祖大怒,黜观为金城侯,改授内都大官。”[1](728)周观在击赫连屈丐、讨蠕蠕、征平凉等战争中建有大功,被封金城公。在讨秃发保周的战争中因私分奴隶而获罪,降爵为金城侯。大约世祖念其以往战功,改授内都大官,很明显有安抚之意。穆顗“高宗时,为征西大将军、督诸军事,西征吐谷浑,出南道。坐击贼不进,免官爵徙边。高祖又以顗著勋前朝,徵为内都大官。”[1](675)穆顗在征赫连昌、征和龙、讨白龙,讨蠕蠕等战争中屡立战功,被封为太仓尚书。在西征吐谷浑时由于贻误战机而被免职,高祖念其功勋而授内都大官,显系安抚。

纵观北魏70位外都大官,从人物身份来看,鲜卑贵族21人,代北贵族16人,外戚6人,归降者及其后代20人,高官之后4人,中原人士3人。从这个统计结果来看,三都大官设置的主要目的恐怕是为了安抚6种人,以稳定其统治。

《资治通鉴》胡三省注曾云:“魏谓尚书都省为尚书都坐。都坐大官盖尚书长官也”、[9](3624)“尚书都坐,录、令、仆射、尚书园坐处”。[9](4037)据胡氏此注,都坐是尚书省录、令、仆射等属官商量政事的地方,都坐大官就是尚书长官。从《魏书》所载来看,三都大官不是一个官职,而是三个不同的三个独立机构,有品秩的不同。《魏书•南安王传》云:“南安王桢,皇兴二年封,加征南大将军、中都大官,寻迁内都大官。”[1](493)南安王桢初封中都大官,继迁内都大官。“迁”,即升官。齐郡王简“太和五年封,位中都大官。……后为内都大官”,[5](528)这说明内都大官的品秩高于中都大官。陆俟“迁内都大官。……世祖大悦,徵俟还京师,转外都大官,散骑常侍如故。”[1](903−904)陆俟讨盖吴有功,封内都大官。后因击破刘超,迁外都大官。李洪之“封汲郡公,征拜内都大官。……显祖嘉之,迁拜尚书外都大官”。[1](1918−1919)李洪之由于在河内太守任上有政绩,被封为内都大官,后因讨山胡有功,升迁为外都大官,这说明外都大官品秩高于内都大官。综上所考,三都大官的品秩由低向高依次为中都大官、内都大官、外都大官。如果胡三省之言正确的话,外都大官就是尚书令。

事实上并非如此。北魏的尚书制度,严耕望《北魏尚书制度》考证最为详细,却丝毫未及三都大官。严氏曾云:“自世祖太武帝至高祖孝文帝改制以前之时代(428~492)本期尚书部名繁多,分职甚细,大抵因事立名,不具常格。”[9](345)尽管如此,三都大官亦非尚书令。

《魏书•罗结传》载罗结“世祖初,迁侍中、外都大官,总三十六曹事。”[1](987)三十六曹者,乃尚书省之属官。《魏书》中载总三十六曹者凡三人,一为崔玄伯,“迁吏部尚书。命有司制官爵,撰朝仪,协音乐,定律令,申科禁,玄伯总而裁之,以为永式。及置八部大夫以拟八坐,玄伯通署三十六曹,如令仆统事,深为太祖所任。”[1](621)魏置八部大夫在天兴元年(398)十二月,此时崔玄伯以吏部尚书的身份总三十六曹;二为崔逞,“及慕容驎立,逞携妻子亡归太祖。张衮先称美逞,及见,礼遇甚重。拜为尚书,任以政事,录三十六曹,别给吏属,居门下省。”[1](757)慕容驎立在延平元年(397),此时崔逞以尚书的身份领三十六曹。居门下省者,实际上应是侍中。崔逞以尚书的身份居门下省,大约是北魏的特殊情形;三是罗结,罗结总三十六曹事,依北魏崔玄伯、崔逞故例也应该是尚书。时间不可考,《魏书》言在“世祖初”,大约在始光元年(424)左右。北魏尚书三十六曹时置时废,天赐二年(405)尚书三十六曹废,此后不再复置。崔逞时三十六曹已不复存在,实际上他一人总领以前三十六曹的所有事务,可见其权利之大。罗结总三十六曹事,按理应该就是尚书令。那么,外都大官是不是就是尚书令呢?恐怕未必。《魏书•高宗纪》载兴安元年(452)冬十月,“太尉张黎、司徒古弼,以议不合旨,黜为外都大官”。[1](111)这一年录尚书事为元寿乐,尚书令为长孙渴侯,南部尚书为陆丽,尚书仆射为刘泥,尚书为源贺,由这一长串名单来看,外都大官绝不是如胡三省所言为尚书省最高长官,尚书、尚书令、尚书仆射均有人选,外都大官非尚书令已明。然《魏书•高宗纪》这条记载却说明了外部大官的品秩低于太尉与司徒。在《魏书》所载的24任外都大官中,城阳王长寿拜征西大将军、外都大官,安定王休拜征南大将军、外都大官,广陵王羽拜征东大将军、外都大官,于栗磾拜镇南将军、外都大官。由此看来,外都大官当是与征西大将军、征南大将军、征东大将军、镇南将军品秩相当的大官,官居从一品中。

在《魏书》所载的29位内都大官中,汝阴王天赐由镇南大将军升任内都大官,拓跋良由雍州刺史升任内都大官,王安都由太子庶子升为内都大官,王嶷由镇西将军升任内都大官,杜遗由侍中、安南将军、开府、相州刺史升任内都大官,那么,内都大官的品秩大约与镇南大将军、镇西将军相当,官居从一品下。

在《魏书》所载的14位中都大官中,赵郡王幹拜侍中、中都大官,咸阳王禧加侍中、骠骑大将军、中都大官,任城王云拜侍中、中都大官,拓跋他由中都大官迁侍中。据此,中都大官的品秩大约与侍中相当。《魏书•官氏志》载北魏前期职官中无“侍中”一职,但有“中侍中”一职,笔者疑“中侍中”为“侍中”之误,官居二品上。

以上对三都大官品秩的考察,仅粗陈梗概,不一定准确。事实上,有时候三都大官比上述考察的职位还要高。如江夏公吕“位外都大官,委以朝政,大见尊重”,[1](349)实际上就是宰相。在70位三都大官中,有11人为任三都大官时,还兼任侍中。史称北魏“尤重门下官,多以侍中辅政,则侍中又为枢密之任矣”,[7](450)侍中就是宰相。这一问题的考察试图说明,正如其名称一样,三都大官是一、二品的大官。

三都大官的最高长官为令。《魏书•崔玄伯传》载崔衡“承明元年,迁内都坐令,善折狱,高祖嘉之”。[1](625)崔衡于承明元年(476)内都坐令,是三都大官的最高长官。其僚属有曹和尉。《魏书•王宪传》云:“世祖即位,行廷尉卿。出为上谷太守,加中垒将军,赐爵高唐子。清身率下,风化大行。寻拜外都大官,后为中都。历任二曹,断狱称旨,进爵剧县侯,加龙骧将军。”[1](775)世祖即位在泰常八年(423),此时尚书三十六曹已废,王宪历任二曹之“曹”非尚书曹官,而是三都大官之属官。《魏书•官氏志》载天赐元年(404)九月改革官制中有“五品散官比三都尉”的记载,[1](2973)说明尉乃三都大官的属官。

综上所述,三都大官是北魏初期一个胡汉杂糅的独立官制,其地位极高,职位极隆,众官莫比。然《魏书•官氏志》却没有将它列入官品,说明它非严格意义上的官职,而是拓跋鲜卑为了笼络各级官员而设的加官,既可领兵出征,又可决狱,又可辅政。它没有固定的品秩,只是一个办事机构,但却是皇帝的左膀右臂。

[1] 魏收. 魏书[M]. 北京: 中华书局, 1974.

[2] 严耀中. 北魏三都大官考[J]. 中华文史论丛, 1983, (1): .

[3] 班固. 汉书[M]. 北京: 中华书局, 1962.

[4] 范晔. 后汉书[M]. 北京: 中华书局, 1965.

[5] 萧子显. 南齐书[M]. 北京: 中华书局, 1972.

[6] 李林甫. 唐六典[M]. 北京: 中华书局, 1992.

[7] 马端临. 文献通考[M]. 北京: 中华书局, 1986.

[8] 房玄龄. 晋书[M]. 北京: 中华书局, 1974.

[9] 司马光. 资治通鉴[M]. 北京: 中华书局, 1956.

[10] 严耕望. 北魏尚书制度[A]. 严耕望史学论文选集[C].北京:中华书局, 2006.

(Post-doctoral Program in Art and Literature,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Beijing 100732, China)

Abstract:San Du Da Guan was one of important official positions in Beiwei Dynasty. The officials holding this position were capable of deciding a case, commanding troops and going out to battles, and assisting affairs of state.They had powers with which other officials hardly matched. Such officials had their commanding officers and subordinates, but they did not have ranks. They were able to decide a case, but were not entitled Duguanshangshu and Tingwei; they were able to command troops and going out to battles, but they were not generals of Biaoqi; they could assist affairs of state, but none of them was prime minister. As a matter of fact, San Du Da Guan belonged to Da Ren Guan of Beiwei Dynasty. It was a feudal title for persons who had rendered outstanding services, the establishment of which was to win the supports of forces of different social classes. With the comprehensive learning of Han culture, San Du Da Guan was finally abolished by Tuobahong, Emperor Xiaowen.

Key Words:Beiwei Dynasty; San Du Da Guan; Duzuo; official who has rendered outstanding service

A Textual Research of San Du Da Guan in Beiwei Dynasty

BAI Juncai

K239.21

A

1672-3104(2011)01−0094−05

2010−09−11;

2010−12−13

国家人事部第45批博士后社科基金一等资助项目《北魏文学与文化考论》(20090450052)

柏俊才(1970−),男,陕西麟游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所博士后,山西师范大学文学院副教授,文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汉唐文学,文献学.

[编辑:胡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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