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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中国海监系列之 光辉的航程(四):
——追溯中国海监的十年

2010-12-31撰文李明春

海洋世界 2010年5期
关键词:中国海海洋权益领海

撰文/李明春

走进中国海监系列之 光辉的航程(四):
——追溯中国海监的十年

撰文/李明春

随着法制化进程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各行业领域的法律法规更加健全。根据国务院赋予的职能,中国海监主要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我国管辖海域(包括海岸带)实施巡航监视,查处侵犯海洋权益、违法使用海域、损害海洋环境与资源、破坏海上设施、扰乱海上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并根据委托或授权进行其他海上执法工作。

中国海监现有执法依据的法律主要分为四类:第一,海洋资源管理类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于2001年10月27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其目的是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第二,海洋环境保护类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于1999年12月2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并颁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海洋权益维护类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等。第四,国家的行政执法程序类法律。此外,我国批准或加入的国际公约和协定,其作为海洋行政执法的重要法律渊源的组成部分,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也在开展执法活动中参照执行。

随着海洋事业的繁荣发展和海洋资源开发活动不断深入,各国对海洋的争夺也日益激烈,我国的海洋形势也日益严峻。岛礁被侵占,资源被掠夺,海域争端日趋突出。在我国依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主张的近300万平方千米的管辖海域中,与周边诸多国家存在海域划界问题,有争议的面积多达120万平方千米。海洋资源被疯狂掠夺,渔业资源与油气资源争端已经成为影响双边关系的重要因素。

外国舰船军事测量活动对我国家安全造成严重不利影响。个别国家的海军舰船配备各种用途、不同种类的尖端高技术设备,连年进入我国管辖海域的军事敏感区域进行非法军事测量,最近距我领海仅14海里。其目的就是获得各种海洋环境和地理环境资料,在反潜作战中用于对潜艇实施探测,在导弹攻击中用于对巡航导弹和弹道导弹飞行状态进行修正,还可在超视距侦察预警中用于为卫星提供校验参数。

围绕海洋科学调查的权益斗争备受关注。一方面我国海洋科学调查船正常的海上科研调查活动受到周边国家的非法阻挠、拦截、干扰和无理“抗议”事件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外国科研船、钻井船、打捞船未经我国批准或不按照批准的条件在我管辖海域进行非法作业、侵犯我海洋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科学意义上的海洋调查活动已与国家安全和权益维护交织在一起,各国对此的敏感性和警惕性较以往任何时期都有所加强。

外国船只的调查活动不容忽视。按照规定,在我国内海、领海内进行的海洋科研活动,一般不允许外方参与。但在实践中,已有外国的科研单位申请在定期的国际班轮上搭载仪器进行海洋科研调查,由于国际班轮可以进入我国的领海和内水,虽然主管机关未予批准,但执法部门对在国际班轮上搭载科研调查仪器难以给予有效监控。

在如此严峻的海洋形势下,中国海监担负着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国家安全的艰巨任务。打造一支现代化的海上综合执法队伍,强化海洋综合管理,将是每一个中国人,特别是每一个海监人所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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