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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报道要注意证据收集

2010-12-27湖北日报430077

新闻前哨 2010年4期
关键词:视听资料书证证言

◎刘 鼎(湖北日报 430077)

◎方历娇(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新闻所研究生 610072)

批评报道已成为各类媒体的常态新闻。批评报道对于揭露社会时弊、推进时代进步的作用日益显著,同时也是传媒吸引受众眼球的重要手段之一。但是,不容忽视的是,批评报道越来越 “烫手”,正成为媒体的“高爆雷区”。因为各类侵权案件,媒体不断地被推上法院的被告席,其中重要的原因,就是媒体法律意识的缺失,编辑记者不懂得或不重视证据的收集和运用。

由批评报道引发的诉讼以侵权案件居多,通常是被批评对象认为报道失实、名誉受到损害等而起诉媒体,要求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以及经济赔偿。在批评稿件的采访报道中,记者如果注意收集和运用各类证据,则可避免诉讼或在诉讼中立于不败之地。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民事证据有以下七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根据新闻报道的规律,这七类证据中,当事人陈述、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属于记者必须十分重视的证据材料,要注意收集和保存,并在报道中准确运用。

一、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司法语言,实际上在批评报道采访中当事人就是指被批评单位和个人,或争议各方。基于趋利避害的特性,当事人陈述具有真实性和虚伪性两重特性。真实性是因为当事人是争议的民事纠纷的直接参加者,对争议事件法律关系的事实状况比任何人都清楚,这使得他们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有可能提供事件的全部真实情况。而虚伪性则是因为当事人与事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当事双方都有可能刻意回避、掩盖、缩小对己不利的事实,而强调、夸大对己有利的事实,甚至不惜弄虚作假,歪曲事实。当事人陈述的“双重性”要求记者在判断事件真相时必须进行全面、客观、系统的分析,并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核实,才能对事件加以判断。而在无法依据现有证据作出判断时,则应该客观陈述双方当事人的看法。这也就是为什么记者在采写批评报道时应该听取各方当事人对事件看法的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被批评对象或争议事件的某一方,往往会基于自身的考虑而拒绝媒体的采访。拒绝采访实际上是一种态度,记者在新闻稿件中应予以明示,这并不影响新闻报道的完整。也可能在下一篇稿件中拒绝采访者会主动要求说出他对事件的看法。

二、视听资料。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事实的证据。随着电子产品日益普及化,人们也越来越多地使用视听资料。常见的视听资料如录像带、录音带、胶卷和储存于软盘、光盘、硬盘中的电脑数据等。视听资料利用了现代科技手段储存音像和数据,因此具有易于保存的特点。视听资料中反映音像的资料还具有生动逼真的特点,比较直观地再现了事实真相,但另一方面,视听资料也容易被人利用技术手段加以篡改。

视听资料在报道中的运用要注意两点:一是视听资料由于易于通过技术手段加以篡改,对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盲目采用。二是视听资料必须是合法取得的,才具有证据效力。依照法律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具有合法性。由于视听资料在收集过程中常有侵害合法权利或违反法律的现象发生,因此更强调其合法性。非法获得的视听资料包括使用法律、法规禁止的手段窃听、窃照所获得的视听资料和以侵害他人隐私权的方式取得的视听资料等,在法庭上均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因此,记者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视听资料不能盲目采用,采用时要加以详细说明。对于记者在采访中使用“偷录、偷拍”取得的证据,因其具有职务行为特性,尽管其合法性在法学界尚存争议,但一般在报道中可以使用。

三、书证。这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各种书面文件或纸面文字材料,如合同文本、各种信函、电报、传真、图纸、图表、文件等。

根据制作者的身份不同,文书可以分为公文书和私文书。公文书通常是指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私文书是指公民个人制作的文书。对公文书真实性的判断侧重于看该文书是否系有关单位及其公职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而对私文书真实性的判断则主要看文书是否由制作者本人签名或盖章。

根据特性不同,文书又被分为普通文书与特别文书两种。普通文书仅仅记载某些事实的文书,如信件、日记、借据、收条等。特别文书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必须按照特定形式或程序制作的文书,如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经公证证明的合同文书等。由于特别文书的制作具有一定要求,文书记载的内容比较完善,真实性程度更高。

真实的书证所反映的内容对待证事实能起到证明的作用,记者在采访报道中一定要注意对书证的收集,而且有些书面材料的复印件要与原件进行核对。

四、证人证言。证人是指了解事件情况并向法院或当事人提供证词的人,在新闻报道中也属于采访对象。因为证人通常是事件的目击者、旁观者或间接参与者,其提供的证言有助于记者了解事件真相。但必须注意的是,证人具有一定的主观因素,其证言的真实性程度易受证人主观意识的干扰,在批评报道中记者对证人证言的引述要谨慎。

法律规定另外三种证据,物证、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在新闻报道中记者运用不多,而且其认定须由法定机构进行,在新闻报道中记者可以直接运用,其责任由认定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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