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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重构设想

2010-11-26祝晓玲田海超

现代企业 2010年10期
关键词:管理机构董事薪酬

宋 力 祝晓玲 田海超

独立董事制度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起源于美国的一种公司治理机制。独立董事也称外部董事,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不在公司内部任职,且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我国的上市公司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我国的上市公司大多由国有企业转制而来,一股独大现象较为严重,由于股权的集中,控股股东就有了足够的权利控制和影响上市公司,产生了控股股东控制上市公司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为了解决独立董事制度实施以来的主要问题,使其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真正发挥其应有作用,应当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进行重构。

一、当前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提名制度不能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独立性”是独立董事制度的核心,独立董事只有做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才能客观公正的行使自身的权利,进而对上市公司进行有效的监督。提名制度是保障独立董事“独立性”的重要环节。《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由于目前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着“法律上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即控股股东控制上市公司的现象,在这种背景下,独立董事的产生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是由控股股东或其他大股东操纵决定。而且,独立董事与其提名人之间存在千丝万缕或潜在或显在的联系,独立董事由大股东提名必然会削弱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致使独立董事在工作中难以做到真正的独立。

(二)薪酬制度不合理且缺少激励。

首先,就目前来看,由于我国控股股东控制上市公司现象严重,控股股东代理行为普遍存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的独立董事是以外部人的身份介入公司事务,对公司内部人也就是控股股东实施监督,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监督人身份存在于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其薪酬最终由被内部人控制的上市公司发放,其本身就存在逻辑上的不合理。其次,我国的独立董事薪酬水平较低,在形式上也较为单一,且缺少相应的激励薪酬。我国上市公司支付给独立董事的薪酬主要是以独立董事津贴形式存在的固定薪酬,其金额较为固定,没有体现独立董事的工作业绩与其所获得报酬之间的关系,从经济人的假设角度出发,这将导致独立董事缺席董事会等一系列不负责任现象的出现,不利于独立董事作用的发挥。

(三)不具备独立董事行使权利的相应条件。

《公司法》关于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法律条文以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为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但是,若要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真正发挥其作用还有赖于一定信息条件,既获取必要的信息是独立董事行使其权利的基本前提。独立董事只有及时获取公司经营和管理中真实、准确、充分的信息,才能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做出合理的判断,进行有效的决策,进而对上市公司进行规范的管理与有效的监督。纵观我国上市公司现状,不难发现,在公司治理中不排除控制性股东通过信息进行操纵,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一些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由此看来,如果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没有相应的信息条件作为前提,独立董制度的作用必然会被极大的弱化。

二、独立董事制度体系的重构与完善

(一) 证监会下设专门的独立董事管理机构。

2008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在网站上建立了国内首个独立董事信息库,对拟任独立董事、在任独立董事以及独立董事备选人的基本信息予以公示,以方便上市公司及社会公众了解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从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进行约束与监督。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是现代公司治理框架中的重要环节,深交所对外发布独立董事信息库,无疑有助于加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管理和社会监督,为此不妨借鉴深交所设立独立董事信息库这一思想,并进一步采纳此种做法,建议在证监会下设专门的独立董事管理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对独立董事进行规范系统的管理。证监会下设专门的独立董事管理机构,应着重解决以下两个问题:

1、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进行考核管理。首先,独立董事管理机构要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必要的考察,即独立董事自身必须具备一定的综合素质,包括相应的专业知识、相关的工作经验以及过硬的业务能力等硬性条件,还包括个人思想道德素质、分析与决策能力等软性条件。其次,建立独立董事工作档案即管理机构对独立董事的任职情况,包括发表意见情况、缺席和出席会议次数、被处罚情况等进行详细系统的跟踪记录,形成独立董事工作档案。根据独立董事工作档案,管理机构可以对独立董事的任职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对于符合任职条件的人选,管理机构应该组织进行定期的培训,对于不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人选应予以取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2、改进提名与选聘机制。改进独立董事的提名制度,即独立董事应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在证监会独立董事管理机构规定的人员范围内提名独立董事人选,并提交股东大会讨论通过。股东大会讨论选举确定独立董事最终人选时,可以考虑采用累积投票制度。首先,由于提名委员会是在独立董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之内对独立董事进行有选择性的提名,这便可确保独立董事的综合素质,进而提高独立董事参与公司决策的水平。其次,独立董事是由一些原有的独立董事参加并领导的提名委员会提名,并最终由股东大会讨论通过,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独立董事被大股东操纵,为少数股东和部分利益相关者服务。

(二)构建全新的薪酬制度。

1、改善薪酬结构并提高薪酬水平。独立董事是企业一系列契约关系中的人力资本要素的投入者,其在企业中的位置与高管人员相当,只是其本质作用与高管人员有所不同。郭强、蒋东生(2003)认为独立董事的本质作用是契约履行过程中其规则的监护人,同时,作为利益相关者分享企业控制权的替代形式。由于在企业中,人力资本的载体控制着人力资本要素的投入,并且这种要素的投入不可以量化,根据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如果作为人力资本要素投入者的独立董事只从企业领取固定报酬,那么偷懒自然是其理性的选择。由此可见,单一的固定薪酬结构对独立董事制度作用的发挥无疑是一种限制。目前我国的规定是:除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申富平、韩巧艳、赵红梅(2007)研究表明,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薪酬69.5%集中在2~5万元,独立董事平均薪酬是3.6万元。结合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薪酬状况,不难看出我国独立董事的薪酬水平偏低,且薪酬结构过于单一。为促使独立董事充分发挥作用,同时吸引经营管理及会计、法律专家担任独立董事,我国应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在不损害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前提下,对独立董事实施多元化的薪酬制度,即独立董事的报酬除了固定报酬之外,还要有股权报酬。

2、独立董事管理机构负责薪酬的发放。笔者认为,在进行一项制度设计时,坚持理性“经济人”的假设是十分必要的,与此同时,若要解决“独立性——薪酬相悖”的矛盾,就要将独立董事薪酬的最终发放的权利交由第三方,即由证监会下设的独立董事管理机构管理发放独立董事薪酬。在这种状况下,独立董事薪酬的最终支付者依然是上市公司,也就是上市公司将相当于独立董事薪酬的一部分资金交由独立董事管理机构管理,管理机构根据上市公司实际运营状况以及独立董事工作档案的记载情况对独立董事的工作业绩进行系统的考评,并适当考虑结合上市公司对独立董事工作业绩的评价,最终确定独立董事的薪酬水平并进行发放。

(三)对独立董事进行有效的激励。

独立董事作为中小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代理人也需要对其进行相应的激励,独立董事的激励包括薪酬激励与声誉激励两方面。吴勇、朱卫东(2009)调查研究表明,我国上市公司中的独立董事51.72%来自科研院所,16.38%来自企业管理人员,13.36%来自已退休政府公务人员。可以说目前我国的独立董事大多来自社会名流,单纯的薪酬激励不足以激发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性,为此,提议建立独立董事声誉激励机制。声誉激励机制就是将独立董事工作业绩与独立董事的声誉相联系,从而对独立董事做出合理的评价。独立董事管理机构应根据独立董事工作情况及其所任职的上市公司运营情况对独立董事工作成果进行分类处理即公开表扬、不评价、公开批评、取消任职资格,并且根据不同的处理结果对独立董事进行相应等级的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价结果应记入独立董事工作档案,并予以公示,以此提高独立董事工作的责任感与积极性。

(四)保障独立董事行使权利的前提条件。

1、保障信息知情权。相对于上市公司的内部人,以外部人身份介入公司治理的独立董事明显处于信息劣势,为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防范控股股东代理行为的发生,独立董事的信息知情权必须要得到充分的保障。具体到上市公司治理中,应加大独立董事对公司事务的参与力度,同时建立有专人负责的信息沟通渠道,目的是使独立董事能够及时获取公司经营管理中真实、准确、充分的信息,以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信息知情权,且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负责人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

2、建立独立董事行使权利基金。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在对公司重大交易事项做出判断前,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的财务顾问报告,且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但是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独立董事行使权利的资金条件远没有得到保障,独立董事作用的发挥也因此受到了一定限制。建立独立董事行使权利基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一问题,独立董事行使权利基金应由证监会下设的独立董事专门管理机构管理。若上市公司拒绝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相关费用,则独立董事可以申请使用独立董事行使权利基金。若经查上市公司控制性股东确实存在代理行为,则控股股东应向独立董事管理机构缴纳相应的罚款以补充该基金。

我国的独立董事运行机制最终要走向市场化,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市场经济还不够发达,法律法规尚未健全,且我国独立董事制度起步较晚,独立董事信誉评价体系尚未形成,所以在目前阶段有必要采取行政的手段对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进行规范与指引。

(教育部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作为监控体系研究(批准号:09YJA6301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沈阳工业大学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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