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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公民知情权的保护与侵犯国家秘密罪的惩治
——以维基解密事件为例

2010-11-08文◎靳婷*

中国检察官 2010年12期
关键词:阿桑奇维基解密

文◎靳 婷*

网络时代公民知情权的保护与侵犯国家秘密罪的惩治
——以维基解密事件为例

文◎靳 婷*

20 10年底,维基解密网站(Wikileaks)公布了包括美英等大国在内的政治军事资料,在全球引起了轩然大波,创始人朱利安·阿桑奇(Julian Assange,1971-)也深陷囹圄。但需要指出的是,维基解密公布的资料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真正涉及到任何国家核心的政治或军事机密,只是某些国家在军事、外交往来中的信息或轶闻,也包括一些局部战争的场景实录。即便如此,相关国家政府也非常紧张,担心维基解密会进一步泄露他们的外交军事机密,危及国家安全。另一方面,阿桑奇本人被逮捕并不是因为维基解密的泄密事件,而是由于他受到瑞典检方涉嫌性侵犯的指控。

一、网络时代公民知情权的发展

事实上,维基解密事件凸显的是网络时代公民知情权与保护国家秘密之间的冲突。当今世界,只要有互联网,人们就可以通过点击网站的形式获悉来自于不同国家的信息,网络媒体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信息共享的最大化。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的传播国界已被互联网突破,政府对媒体的管理和控制效果也被逐渐弱化。但是,网络媒体依旧保留有传统媒体的政治立场和意识形态。通过网络媒体,消息的传播速度更快、传播面更广,以往传统媒体的某些弱点也会被放大。例如虚假消息会被传播的更快更广,让人难辨真伪,让国家政府的监管难以有效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网络时代使消息更“新”、更“快”,但却不一定最“真”。甚至在战争时期,交战方也会利用网络媒体传播的速度与广度,故意散播混淆视听的虚假消息、制造敌方的混乱,这就是现代意义上的信息战。

同时,网络时代公民的知情权在质和量上都得到了跨越性的发展。他可以通过互联网了解和认知更多的信息,也可以从海量的信息中充分挑选和甄别。此时,公民自身的素养对消息的传播效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有甄别能力的公民可以识别出“真实”消息,避免“虚假”消息的迷惑。但是,由于国家政府在对外交往、对内治理的过程中,总存在一定的利益交换,总有一些关系国家生存的重大机密,而这些机密的公布有可能会损害公民对政府的信任或危及国家安全,所以国家政府通常都会划定一定的信息保密范围。例如通过保密法或刑事法律的规定,按照一定的标准将有关信息限定由特定部门或特定人员掌握,只有经过一定年限、相关信息不再具有保密价值之后,才会对某些秘密文件进行自动或需批准的解密。如果有人违反保密法,擅自公开或泄漏相关信息,会据情节受到行政、民事或刑事处罚。泄密情节比较严重的,会构成“侵犯国家秘密罪”,被处以有期徒刑或被剥夺生命。

现代政府管理的观念通常认为 “透明即高效”,很多国家也都会在充分尊重公民知情权的基础上,将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原则,把不公开作为例外。公民有权通过各种合法途径去了解和监督政府运作和管理的过程,以权利监督权力,公民知情权也逐渐成为实现公民社会良治的有效途径之一。

二、维基解密事件[1]

维基解密网站就是基于上述理念成立的。它的宗旨是“揭露政府及企业之腐败内幕与行为,反对权力过度扩张的政府,支持公民活动家、记者以及其他挑战强权的人士”,追求信息的透明化。创建人阿桑奇出生在澳大利亚,由于父母早年离异,少年时代就随母亲过着漂泊生活。16岁时,阿桑奇开始迷恋于网络技术。1991年,由于擅自进入加拿大一家电信公司的网络终端,被逮捕。后来法官判决他支付了轻微的赔偿金。2006年,阿桑奇创建维基解密网站,认为“信息的透明和自由交流会有效的阻止非法治理”,让公众了解公共治理机构的秘密文件和有关信息,可以促进社会发展。自2007年1月开始运营以来,维基解密平均每天公布30份敏感文件。网站本身没有对外公布办公地址和电话,也没有列明主要运营者,甚至没有联系邮箱。它发布的所有资料都来源于用户的匿名上传,通过维基解密网站管理团队的核实,即时发布并自由传播。网站的运营资金主要来自于志愿者的捐助和团队成员的资助。

2010年4月,维基解密披露了美国军方直升机滥杀伊拉克平民的视频,吸引了全球上千万人次的浏览,让美国军方非常被动,也让世界各国人民知悉了美国对伊战争的罪恶面。7月25日,维基解密通过英国《卫报》、德国《明镜周刊》和美国的《纽约时报》公布了9万份美军在阿富汗战争中的军事机密文件,披露了北约联军在阿富汗滥杀平民的事件,引起舆论哗然。11月27日,美国政府拒绝与维基解密进行谈判,宣布维基解密持有300多万份美国机密文件属于违反美国法律的行为。11月29日,维基解密再次公布了超过25万份美国机密外交电报,涉及的内容包括美国刺探联合国高级官员的情报、对部分国家领导人发表的评论等敏感内容。

2010年8月20日,瑞典检方指控阿桑奇涉嫌强奸和性骚扰。但阿桑奇否认了这一指控,认为这是瑞典当局试图抹黑他名誉的阴谋。12月1日,瑞典警方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再次发布红色通缉令,全球通缉阿桑奇。同日,美国亚马逊网络服务公司宣布停止为维基解密提供服务器支持,导致维基解密网站的主页一度无法登录。12月2日,维基解密与瑞典最大的网络服务供应商BahnhofAB公司进行合作,将服务器放于瑞典一个被弃用的防空洞内,以维护数据安全。12月3日,维基解密新开了355个镜像网站,以确保网站不会停止运营。12月7日,阿桑奇在英国伦敦大警察局自首,后被逮捕。当天中午,阿桑奇在伦敦威斯敏斯特区治安法庭出席听证会。瑞典检方指控阿桑奇涉嫌强奸、性骚扰两名妇女,要求把他引渡回瑞典。阿桑奇在法庭上否认有关指控,并拒绝引渡回瑞典受审。法官当庭拒绝了阿桑奇的保释申请,因为阿桑奇可能会面临人身安全威胁并有可能会趁机逃跑,决定将他暂时羁押。12月14日法院再次举行听证会,同意以25万英镑的现金保释阿桑奇,但他必须在特定住所配戴电子脚环生活,并且每晚要向当地警局报到、遵守宵禁的规定,暂定于2011年1月11日再次开庭审理,将根据欧盟有关引渡的司法程序作出裁决。但由于瑞典检方的上诉,阿桑奇直到12月16日才被保释出来。

自11月以来,维基解密网站开始面临创立以来的最大危机,很多具备支付功能的网站和银行都迫于各种压力,和维基解密划清了界限,表示捐款人不能使用旗下的金融工具向维基解密捐款。但同时维基解密也受到了世界各地关注公民权益人士的支持。12月14日,阿桑奇在伦敦出庭受审时,大概有60万维基解密网站支持者在网上签名请愿,希望伦敦法院不要处罚阿桑奇。支持者认为阿桑奇是“民主英雄”、“黑客中的罗宾汉”。但美国政府安全部门却将阿桑奇列为彻头彻尾的“威胁国家安全的疯子和恶魔”,只是苦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追究阿桑奇的罪行。

三、网络时代侵犯国家秘密罪的惩治

“侵犯国家秘密罪”一般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非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首先,所谓“泄露”,就是行为人把自己掌握的或者知道的国家重要秘密泄露给不应当知道的人。不论“泄露”秘密的行为方式是什么样的,都必须是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如果是敌方或者他人以盗窃、侦察、破译等方式获取的秘密,造成的泄密,就不属于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不能据此追究主管该项机密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泄密责任。其次,按照保密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从客观行为方面加以确认,例如泄密的方法、手段、时间、地点和秘密内容、密级以及危害后果等事实情节是否严重;或者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进行认定,如是故意还是过失泄密的,泄露的动机、目的是否恶劣等。再次,这种犯罪主体一般是特殊主体,即负有保密责任的人员。在主观方面,故意或过失都有可能构成犯罪。例如,有的是为了追求某种犯罪目的或炫耀而故意泄露自己知道的秘密,有的是由于玩忽职守或违反保密纪律、乱放秘密文件,甚至带到家中或公共场所而致被盗、遗失而造成泄密等。过失泄密的行为人在主观上虽然应当预见,但并没有预见到,也不是他所希望发生的。

侵犯国家秘密的犯罪一般由犯罪地法院管辖。但在网络时代,由于侵犯国家秘密罪的犯罪地包括信息来源地、信息上载地和信息传播地,且可能发生在不同的国家,很难明确案件的管辖法院。在维基解密事件中,尽管维基解密网公布了大量美国和其他国家的外交军事文件,甚至部分是美国标有密级尚未解密的文件,但美国政府却面临着指控阿桑奇的困境。首先阿桑奇不是美国人,在美国没有住所,也不具有美国国籍,也未踏及美国领土,美国对此类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尚无法延展至域外。其次,维基解密公布相关信息的行为也没有发生在美国境内,美国法院很难确定对其行为的管辖。按照《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8条的规定:“除立法和本规则另外允许的外,起诉应当在犯罪地提起。法院应当在考虑便利当事人和证人参加诉讼和迅速审判的基础上在该地区内确定审判的地点。”[2]由于网络信息发布的特殊性,不能确定维基解密上载的有关信息是在美国境内完成的,所以美国法院无法实施属地管辖权。再次,在美国侵犯国家秘密的犯罪,只是惩治负有保密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公布泄密信息的媒体根据美国宪法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将不会受到法律追究。除非能够证明泄密者与散步秘密的媒体之间存在共同危害国家安全的故意。但是按照维基解密目前的运营模式,阿桑奇不可能有充足的资金去与泄密者进行任何交易;即使有,美国司法部门也很难获取直接证据,因为所有的信息传递与上载发布都是匿名的。最后,即使能够对阿桑奇提起刑事控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政府为了证实维基解密公布的信息造成的危害要向大陪审团和法院披露更多的机密消息,这也不是政府愿意看到的。

为此,美国政府现在可行的方式之一就是将维基解密网站划定为恐怖组织,从而获得对其实施普遍管辖的合理依据。将阿桑奇认定为恐怖分子,就可以向英国或瑞典提出引渡阿桑奇的请求,继而将他带回美国审判。但这一过程的实现将花费很长时间。因为是否能够认定阿桑奇为恐怖分子,还需要美国权力机关与司法机关冗长的程序认定,即使认定成功,在引渡罪犯的程序上,也要与英国、瑞典等欧洲国家协商谈判,耗时三年五载。此外,如果美国政府采用非法方式在肉体上彻底“消灭”阿桑奇,也会遭到维基解密网站的报复。因为维基解密网站的运营不只阿桑奇一个人,还有一个小型的秘密团队在经营运作。维基解密网还握有很多尚未公开的机密信息。如果阿桑奇遭遇不测,他们会立即公开其他机密信息,给美国和其他利害关系国造成更大的困扰。

四、小结

公民的知情权在网络时代得到了实质发展,一国公民可以通过网络了解和知悉本国或其他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外交等各类信息,能够在没有国界的互联网上与其他国家的公民交流彼此进行权力监督和制度设计的经验,初步具备了实现真正意义的“公民之治”的可能性。就国家政府而言,在日趋“透明”的行政权力运作机制下,贪污、腐败等丑恶现象也正日渐减少,政府也会逐步走向廉洁高效。但另一方面,也有必要保护真正关系到国家安全的秘密信息。通过明确保密信息的范围、设定不同级别的保密责任,在人员管理与网络信息管理的软硬件系统等各方面入手,在源头上杜绝泄密的情况发生,比任何事后的惩治手段都更有意义。即使发生了泄密事件,也要能够通过国内立法、国际合作的方式,及时惩办泄密者,将犯罪的危害性降到最低。

网络时代保护公民知情权与保护国家秘密同样重要,在公民个人权利与国家政府权力之间的利益博弈平衡上需要更为完善的制度保障,才能真正实现“公民善治”与“良治社会”的美好图景。

注释:

[1]据凤凰网咨询频道《穿越维基解密门》整理,网址 :http://news.ifeng.com/world/special/weijijiemi/,2010年12月16日访问。

[2]卞建林译:《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70页。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国家检察官学院教师,法学博士[10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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