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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研究

2010-10-29孟长龙

中国经贸 2010年12期
关键词:职工基本平均工资经办

孟长龙

所谓灵活就业就是指正规部门及非正规部门的非正规就业。按照我国现行的劳动制度,政府对在正规单位工作的建立有一年以上劳动关系,签订一年以上聘用、劳务合同的人员,都计入劳动统计年报,统计为正规单位就业人口,可简称为正规就业人口。其他未被统计的城镇劳动者即为灵活就业人口。灵活就业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进一步深入,就业形势日益严峻,就业结构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而不断发展和壮大的。事物的发展都是双面的,灵活就业的积极作用得到了充分发展,但灵活就业这一新的机制还带来了一些问题,特别是在养老保险这一方面。

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1.缺乏专门法律依据和相应的配套措施。针对我国灵活就业人员的特点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在现行的法规政策体系中,没有关于灵活就业的专门规定,而是附和在其他制度中,已有的一些相关法规政策不够系统和全面。《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文件)规定本办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参照执行;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也要逐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可见在当初启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灵活就业人员就没有包括在内,更谈不上政策的规定了。《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16号)的附件一中提出: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者,可以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的基数,并由个人按20%左右的费率缴费。这是首次提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的政策。随着灵活就业人员的队伍不断的壮大,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政策也相应出台,但都是附和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之中,没有针对性出台相关养老保险政策。

2.统筹层次低。《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要求各省要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订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标准,但我国现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低,没有做到真正意义的省级统筹,直到2009年各省才普遍建立起了省级统筹,但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在基金调度使用和信息管理等方面目前还存在困难。统筹层次低,养老保险基金抗风险性低,给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带来了很大的不便。灵活就业人员流动性大,有的本省流动,跨省流动数量也很大,统筹层次低不利于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

3.企业套保现象严重。国务院于2005年12月31日出台的《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中明确提出:根据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收入不稳定的特点,将他们的缴费比例统一为当地上午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其中8%计人个人账户,低于企业职工的缴费比例。这一政策就给部分企业单位制造了套保的机会。因为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非正规就业人员,只需按社会平均工资的20%缴纳保险费,其中的8%计入个人帐户,而所在的个体、私营企业只用承担12%的缴费,若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企业应承担20%的缴费。所以许多私营企业的经营者充分利用这种养老保险的政策漏洞,要求职工自己去缴纳保险费然后拿发票前去报销。

4.信息化建设滞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启动之时,参保的对象是大多数的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只需要每个单位的社保经办人员前去办理。一个经办人员能为单位几百、几千甚至几万名职工办理养老保险,而且这些职工相对稳定。单位职工第一次参保后,社保经办机构就有了单位职工的基本信息,以后每个单位只需要办理变动的情况就可以了;如果没有这些变动只需要按月申报缴费就可以了。但随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队伍占据养老保险扩面的主要位置,信息建设的滞后性制约了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工作的进展。

二、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对策建议

1.加快立法和政策制度建设。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几乎在全世界都出现了就业格局的重大变化,灵活就业在全世界范围里是一种被普遍认同的就业形式。我国缺乏针对和适应灵活就业的法律规范,尤其是社会保险政策方面,对灵活就业者的权益保障力度不够。建议通过立法确立灵活就业人员专门的社会保障制度,适时出台全国性的政策,从实际出发,建立适合灵活就业人员特点的社会保险政策和制度,使灵活就业人员在养老待遇等方面有法可依。

2.提高统筹层次。灵活就业人员的流动性比较强,从推进灵活就业发展的角度来看,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是很必要的。提高了统筹层次,在更大统筹区域内实现制度运行的统一和基金的统筹安排使用,可以较好地解决因较低统筹层次之间标准、管理不统一,基金承受能力低而造成的转移接续困难,有利于消除参保人员跨地区流动的障碍。

3.灵活调整相关政策。目前,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政府只在缴费比例、基数、时间做了一些特别规定,但这些规定也不能完全适应灵活就业方式的多样化的特点,所以,在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上应体现多样化的特点,不应拘泥与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束缚。我国目前的缴费基数是以在岗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如此高的缴费基數致使一些灵活就业人员难以负担。其次,由于灵活就业人员的经济收入参差不齐原因,致使一些收入较少的灵活就业人员独力难支。所以,应建立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300%多档次并可以自由选择的缴费基数。

5.转变观念和服务方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通过上门服务、跟踪服务、建立灵活就业人员个人服务窗口等措施简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的程序,改进服务手段。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使灵活就业者参保手续、信息咨询等方面更加省时、快捷。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建立电话查询机构并面向社会实行全天候服务。

6.推进信息网络化建设。加快信息网络建设,为经办工作提供信息技术支持就业形式的多样化,给社保的管理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加快社保信息网络体系的建设步伐,搭建社保信息技术平台,以先进的信息技术支持经办工作,特别是针对灵活就业人员流动性强的特点进行研究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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