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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贴现在我国寿险实务中的运作机制

2010-09-13陈凯闽江学院公共经济学与金融学系福建福州350108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0年9期
关键词:保险金保单被保险人

陈凯(闽江学院公共经济学与金融学系,福建福州350108)

保单贴现在我国寿险实务中的运作机制

陈凯
(闽江学院公共经济学与金融学系,福建福州350108)

随着金融混业经营的全球化,传统的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的经营界限日益模糊。寿险保单贴现业务作为银行保险融合的新业务出现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本文从寿险保单贴现的市场要素、定价、流程和风险管理四个方面阐述了保单贴现在我国寿险业务中的运作机制。

保单贴现;寿险;预期生命

寿险保单贴现业务最初产生于美国,随后,作为一种金融创新与银保融合的投资工具风靡于西方各国。所谓的寿险保单贴现与银行的商业票据贴现类似,投资人以较低的价格购买被保险人的保单,当原保单中约定的给付条件达成时,由投资人领取保险金,以获得其中的差价。随着我国金融混业化经营的趋势的确立,保单贴现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引入寿险实务已经成为必然的趋势。

一、寿险保单贴现的市场要素

(一)寿险保单贴现的主体要素

在美国的寿险保单贴现业务中,有5个主要参与方,他们分别是保单贴现人、保单贴现公司、寿险公司、信托机构和投资机构。笔者认为,我国寿险保单贴现市场中的主体设置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应包括寿险保单贴现的供给方、需求方和中介方。

1.寿险保单贴现的供给方

寿险保单贴现的供给方也就是提供贴现保单的一方,属于寿险保单贴现交易的卖方,通常被称为寿险保单贴现人。在国外通常是指保单的持有人(所有人),即对寿险保单具有各种权利的人。目前,国内寿险保单中尚无这类主体的规定。在理论上,与保险持有人相类似的主体是投保方,实务中,包括了被保险人、投保人与受益人。那么,在这三类寿险合同主体中,哪类主体成为寿险保单贴现的供给方,或者说,哪类主体具有寿险保单的贴现权利呢?笔者认为,寿险保单的被保险人成为寿险保单贴现的供给方,较为合理。主要理由在于寿险保单贴现是针对未来的保险金的贴现,而对保单未来实现的保险金具有请求权的主体,主要包括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一般认为,被保险人行使保险金请求权的顺序优先于受益人,换句话说,在被保险人生存的状态下,保险金由其行使,受益人无权行使该权利。寿险保单贴现往往是在被保险人尚且生存时进行的,因此,贴现权利应该由被保险人行使。

2.寿险保单贴现的需求方

寿险保单贴现的需求方是指寿险保单贴现业务的投资者,属于寿险保单贴现的买方,可以是个人投资者或投资机构。在我国,任何具有投资寿险保单贴现业务的意愿并具备一定的支付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均可成为该业务的投资者。投资者按照预定的目标利率,以折扣价格购买即将到期的寿险保单,以便从中获取最大的收益。

3.寿险保单贴现的中介方

寿险保单贴现的中介方是为寿险保单的贴现业务提供各种中介服务的各方,主要包括保单贴现公司、保单评估公司、保单签发公司与再保险公司。从寿险保单贴现的流程来看,保单贴现公司属于各方的联系枢纽,因此,它是最重要的中介方。(可参照图1)保单贴现公司在贴现过程中主要发挥交易的中介桥梁的作用,具体表现为:它收购保单贴现人手中的待贴现保单,并将其销售给投资人(机构),为贴现双方提供并沟通交易信息,最终对促成贴现交易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在我国,以寿险公司或与寿险公司具有合作项目的银行作为保单贴现公司有其独特的优势。它们对贴现业务本身就比较熟悉,凭借对被保险人的了解,在贴现保单的信息获取方面也具有先天的优势。另外,在贴现的定价方面也具备了一定的精算优势。引入保单评估公司的目的在于确保贴现保单的有效性,即保证贴现保单的到期给付。通过对贴现保单的各方面综合评估,在确保贴现保单有效的基础上,进一步为保单贴现公司制定贴现价格提供参考依据。我国的保险公估公司或健康医疗机构可以扮演保单评估公司的角色。保单签发公司是指签发贴现寿险保单的寿险公司,在贴现保单存在保单贷款、欠缴保费或存在续期未缴保费的情况下,与保单贴现公司发生财务方面的往来。再保险公司为每张贴现保单提供个别再保险,当个别贴现保单超过预估的生命期后,被保险人仍生存时,按保险金额向投资者提供保险金给付,确保投资者的最低收益。由于该项再保险业务较为特殊,建议应由专业再保险公司经营。

(二)寿险保单贴现的客体要素

目前,我国各家寿险公司销售的寿险保单种类繁多、内容各异。从保单提供的保障范围看,大体可以分为三类:死亡保险、生存保险与生死两全保险。从理论上来说,只有保险金的给付为确定给付的寿险保单,方具备贴现的条件,否则,投资者可能无法获取保险金,就不会产生购买贴现保单的欲望。基于上述原理,两全保险保单是可以开展贴现业务,该类型保单一经过贴现,在保险期限内,无论被保险人死亡或生存,贴现保单投资者均可以获得收益,其最保守的收益源于保单到期的生存保险金。死亡保险中,定期死亡保险由于其死亡保险金给付的不确定,因此,该类保单无法进行贴现;终身死亡保险的保险金给付虽然在给付时点上是不确定的,但终究还是要给付的,因此,可以进行贴现。对于生存保险而言,每个被保险人并不能确保保单到期自己仍然生存,因此,生存保险金的给付也是不确定的,该类保单亦无法进行贴现。除了上述保单类型的影响外,可用于贴现的保单还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⑴不得超过两年的抗辩期;⑵保单中应载明不可变更的受益人条款;⑶签发该保单的寿险公司信用等级应符合一定标准;⑷保单被保险人应由权威医疗机构确认为末期重大疾病的患者。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具备开始贴现业务条件的寿险保单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⑴生死两全保单,不论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如何;⑵身患末期重大疾病的被保险人所持有的终身寿险保单;⑶年老的被保险人持有的终身寿险的保单。

二、寿险保单贴现的市场定价

(一)贴现价格的影响因素

影响寿险贴现保单的价格因素有很多,我国在开展寿险保单贴现业务时,对贴现保单的定价应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⑴保险金额。保险金额越高,投资者预期获得的保险金越大,保单的贴现价格就越高;⑵被保险人的预期生命。被保险人的预期生命越长,意味着投资者领取保险金的时间离投资时间越长,实际收益率越低,保单的贴现价格就越低,反之亦然,被保险人的预期生命受被保险人的年龄和身体状况的影响;⑶保单承保公司的偿付能力。偿付能力越强的寿险公司签发的保单,贴现后保险金的给付越能得到充分保障,就越受投资者欢迎,保单的贴现价格自然就越高;⑷保单贷款。若贴现保单已经申请了贷款,并且贷款还未归还,那么贴现时就必须扣除贷款额,未归还贷款越多,贴现价格就越低;⑸未缴纳保险费。如果保单贴现时仍处于缴费期,那么,就必须将未缴纳的保费从保单贴现金额中扣除,这样,未缴纳保费数额越大贴现价格就越低。当然,除了上述5个最主要的影响因素外,寿险保单贴现价格在实务中还会受到保单种类、现金价值、生前给付条件与比例、抗辩条款、保单预定利率等因素的影响。

(二)贴现价格的种类

寿险保单贴现业务中,保单贴现公司要确定两种价格,一是贴现保单的买入价,即贴现公司从被保险人手中买回贴现保单的报价,反映为被保险人的保单贴现所得金额;二是贴现保单的卖出价,即贴现公司将贴现保单卖给投资者的报价,反映为投资者的投资金额。保单贴现公司提供给投资者的报价有两种情况:一是保单贴现公司将买回的贴现保单作为抵押,以证券方式向投资者筹集资金,将筹集到的资金给付给贴现人,而向投资者提供固定利率的收益,此时,贴现保单的受益人是贴现公司,而非投资者,以这种方式进行贴现交易,投资者并不知道贴现保单取得的价格,并且投资者的收益率是固定的;二是保单贴现公司通过中介交易,将贴现保单转卖给投资者,即投资者需要给付的价格为保单面值的一定折扣额,在这种交易下,投资者无疑知道该贴现保单的取得价格,并且此时投资者的收益率是变动的。

(三)贴现价格的计算

如上文所述,贴现保单有两种价格,即买入价和卖出价。其定价也应包括买入价的计算与卖出价的计算。

1.贴现保单买入价的计算

贴现保单买入价的计算,可以参照下列函数:

pb=f(A,S,C,D,F)

其中,pb-贴现保单买入价

A-贴现保单的保险金额

S-贴现保单被保险人的预期生命

C-签发贴现保单公司的偿付能力

D-贴现保单的未清偿贷款

F-贴现保单的未交纳保费

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贴现保单的买入价与贴现保单的保险金额、签发保单公司的偿付能力呈正相关关系,而与贴现保单被保险人的预期生命、未清偿贷款、未缴纳保费呈负相关关系。其中,与贴现保单的买入价相关性最强的当属预期生命这个变量。根据运用利息理论的相关知识,我们可以推导出贴现保单买入价的计算公式,买入价等于贴现保单的保险金额在贴现时点的现值减去贴现保单未清偿贷款与未缴纳保费在贴现时点的现值。其中,保险金额的现值的贴现计算期间为被保险人的预期生命,利率为贴现公司的预定收益率;未清偿贷款与未缴纳保费的现值计算期间为偿还贷款期间与余下保费的缴费期间,利率为银行贷款利率。在计算贴现保单买入价的过程中,往往需要根据签发保单公司的偿付能力对上述计算出来的买入价进行修正,该比例为±2%,修正后的买入价为实务中贴现公司采用的买入贴现保单的报价。

2.贴现保单卖出价的计算

贴现保单的卖出价的计算则较为简单,它是在买入价的基础上加上销售佣金、服务费用、追逐费用、维持保单有效性的续期保费、再保险费及其保单评估费等构成的。

三、寿险保单贴现的流程

寿险保单贴现业务的运作流程,笔者认为可以分为五个阶段:第一阶段,贴现保单的买入阶段。保单贴现公司与被保险人订立保单贴现合同,以双方协商一致的价格,由贴现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购买贴现保单的金额,被保险人将保单转让给贴现公司,双方应到签发保单的寿险公司办理受益人的变更手续,并且将贴现公司作为保单唯一的不可变更的受益人。经纪人在该阶段亦可参与,保单贴现经纪人替被保险人向多家保单贴现公司询价,在价格比较后,向被保险人推荐价格最优的保单贴现公司,向被保险人收取一定的佣金。第二阶段,贴现保单的评估阶段。由专门的保单评估公司对保单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保单有效性评估、签发贴现保单公司的偿付能力评估、被保险年龄及身体状况的评估等。贴现公司根据评估公司的评估结果,对每张贴现保单进行定价。第三阶段,贴现保单的清理阶段。保险贴现公司根据所持有的保单与签发该保单的寿险公司进行联系,将保单未清偿的贷款全部还清,如果有还未缴纳的续期保费,改为趸缴方式,一次缴清。第四阶段,贴现保单的再保险阶段。保单贴现公司与专业再保险公司签订再保险协议,协议约定如果被保险人生存期超过贴现业务中设定的预期生命,则由再保险公司向投资者支付保险金,避免投资者无法如期领取保险金的风险。第五阶段,贴现保单的销售阶段。保单贴现公司与投资者(机构)签订保单贴现合同或证券购买合同,将贴现保单的受益权转让给投资者(机构),或者通过贴现保单抵押方式来发行证券,向投资者承诺固定比例的报酬。(参见图1)

图1 寿险保单贴现流程图

综述保单贴现的流程,我们发现各方均可从中获利。从被保险人的角度来看,如果被保险人身患重疾绝症或严重衰老,面对短暂的生命和高额的医疗费用,在收入能力丧失的情况下,将寿险保单交于贴现公司贴现,可提前获得保险金的一定比例来改善治疗条件,尊严度过余生;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签发贴现保单的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证了保险金的兑现,专业再保险公司提供了履约保证,保险保障基金将提供最终的担保,三重保证降低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从贴现公司角度来看,从贴现保单的买入价和卖出价之间赚取两者差价,获得了经营利润。另外,对保险人而言,保单贴现使得保单免于失效,维护了保险人经营的稳定性。

四、寿险保单贴现的风险管理

寿险保单贴现的风险应该贯穿于整个贴现过程,包括保单贴现市场各方,即保单贴现卖方、卖方与中介方所面临的风险。由于本文主要侧重于将保单贴现作为一种创新型投资工具来探讨,因此,在此主要讨论作为寿险保单贴现的投资者所面临的风险及相关的风险管理问题。保单贴现的投资者的投资风险主要来源于签发保单的寿险公司、贴现保单的原持有人、保单贴现公司三个方面。

(一)寿险公司的违约风险

寿险公司的违约风险是指寿险公司在寿险保单的给付条件达成时,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应付的保险金,从而使得保单贴现投资者无法获得保险金的风险。寿险公司的违约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个别寿险保单的违约,主要由于寿险公司对某类保单经营不善,为控制赔付率而提高给付条件,使得投资者无法获取保险金;二是寿险公司因偿付能力不足或严重违规经营,而破产或被监管部门解散,使得该公司签发的所有贴现保单均无法到期变现。控制该类风险的措施主要有两条:一是借鉴美国的方法,规定只有经权威评级机构评级,其信用等级达到某个标准以上的寿险公司签发的保单才允许贴现;二是健全和完善我国保险保障基金制度,为破产的寿险公司的贴现保单提供最终的给付保证。

(二)保单持有人的道德风险

保单持有人将其以违反最大原则诚信与寿险公司签订的保单进行贴现,而投资者购买了这种保单,将面临着到期可能无法获得保险金收益的风险。该风险源于寿险公司以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或保证为由拒付保险金,从根本上说,应是保单持有人的道德风险所致。笔者认为应从两个方面对该风险实施控制:一方面应加强对保单持有人资信的调查,特别注意贴现保单应缴保费与其实际年收入的关系,如果应缴保费超过其实际年收入的20%,那么该保单就值得可疑,应谨慎投资;另一方面尽量选择已经进入不可抗辩期的保单,保单中若有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超过抗辩期,保险人就失去了抗辩权,哪怕保单持有人有违反诚信的表现,保险人也无权拒赔。

(三)保单贴现公司的投资风险

保单贴现公司在确定贴现保单的卖出价时,贴现期间主要参照被保险人的预期生命进行设计。但是,就某一张贴现保单而言,保险事故并非会预期发生,比如被保险人未在预期死亡年限内身故,保单投资者将被迫延长投资期间。例如,某一投资者购买了一张被保险人为心脏病患者的贴现保单,随着心脏病新药的上市,患者的生命得以延长,对于投资者来说,虽然未来的索赔的保险金额不变,但是投资收益率却因投资期间的延长而降低。假设贴现保单的购买价格为20000元,被保险人的预期生命为2年,保单的保险金额为40000元,预期收益率为每年50%;但实际被保险人延后3年才死亡,则投资期间变为5年,实际收益率降为20%。为了化解该风险,保单贴现公司推出了再保险机制,如果被保险人并未在预计的年限内身故,在预计年限到达时,由再保险公司负责理赔,因此而花费的再保险费计入保单购买成本,如此一来,投资期间的不确定引发的投资风险就可以得到解决。

[1]陈凯.开展寿险保单贴现业务的必要性与可能性[J].发展研究,2008,(1).

[2]倪莎.我国建立寿险保单贴现市场的思考[J].上海保险,2008,(3).

[3]陈迪红,周丽娟.对我国引入保单贴现产品的思考[J].上海保险,2002,(5).

F840.62

A

1006-5342(2010)09-0012-03

2010-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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