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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视角下商业贿赂成因及治理探析

2010-09-06周晓唯

经济经纬 2010年4期

周晓唯 赵 娜

摘要:笔者基于经济学视角对商业贿赂盛行的原因进行剖析,构建了相应的博弈决策模型,并针对模型进行分析:一方面利用经济学中成本收益理论构建了行贿主体行为决策博弈模型和受贿主体行为决策博弈模型;另一方面,将经济学中寻租理论引入到商业贿赂成因和治理的探析中,从而提出治理商业贿赂的有效路径以及相对应的可以采取的对策。

关键词:商业贿赂;成本收益;贿赂治理

中图分类号:F06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10)04-0118-04

收稿日期:2008-09-16

一、引言

近几年来,国内商业贿赂愈演愈烈,很多行业存在“商业贿赂求生存”的潜规则。各种媒体报道的政法机关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件层出不穷,数量之多、涉案金额之大,令人触目惊心。商业贿赂行为从根本上扭曲了公平竞争的本质,使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无法发挥正常作用,破坏了市场交易的秩序和资源的合理分配,致使市场合理配置资源的功能失序、失灵,市场竞争不是优胜劣汰,而出现反向的“扶劣排优”的现象。

商业贿赂盛行的深层次的原因主要包括经济原因和法律原因。其中,对于商业贿赂法律方面的相关研究已经非常多。然而,从经济学角度出发的研究相对很少,即使涉及也仅仅是浅层次的初步探讨,而商业贿赂本身又具有深刻的经济学根源,从根源人手,治理商业贿赂才能做到治标治本。因此,笔者基于经济学视角对商业贿赂的深层次经济原因进行剖析,对治理商业贿赂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二、商业贿赂行为的经济学界定

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6年出台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指明:“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务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但由于此概念表述不够明确,理论界对这一概念的认识有很多不同观点(徐岱等,2009)。此概念没有明确商业贿赂犯罪的具体对象和存在范围,在法学界引起了一定的争议。首先,商业贿赂行为应该是一种对合行为,从行为上包括行贿和受贿,从主体上包括行贿主体和受贿主体。而上述法学中对于商业贿赂的概念定义,从字面上看只是对商业行贿行为的定义,概念含混不清;其次,在商业贿赂存在范围的界定上,上述定义也并没有明确说明。目前法学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商业贿赂只存在于商事、市场主体之间,不包括政府机关等;另一种认为只要贿赂的目的是为了达到非法竞争,不管对象是谁,都属于商业贿赂。

为弥补单纯从法学角度对商业贿赂行为定义的不足,可以从经济学视角对这个法学问题的概念进行进一步阐释和分析。商业贿赂行为可以从经济学角度这样定义:作为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理性人,行贿主体在市场竞争中为获取一定的商业利益,通过财务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使受贿对象的效用水平上升到某种程度以至于受贿主体考虑到受贿成本后仍选择接受贿赂。这个定义将商业贿赂行为涉及的双方——行贿方和受贿方都包括在内,并指出了构成商业贿赂行为成立的一个核心问题——受贿方接受贿赂。同时,明确指出受贿方接受贿赂的条件,即受贿收益给他带来的效用水平的升高程度大于他所考虑到的受贿后,可能付出的成本代价。除此之外,经济学角度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定义标准采用效用水平的升高程度来判断,可以扩大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能够使得受贿人效用水平提高的客体不仅仅局限在实体财务。例如最近增加的贿赂新趋势如招待旅游、为子女亲属安排工作、色情贿赂等等,只要能使受贿主体主观感受程度提高的贿赂方式,都会提高其效用水平,都属于商业贿赂的范围。从经济学视角对商业贿赂行为重新定义,对于理解商业贿赂的本质是一个较好的补充完善。

三、基于经济学视角商业贿赂盛行原因的剖析

众所周知,现代经济学学科体系是建立在“经济人”的理论假设基础之上的,“经济人”在一切社会经济活动中的行为都是理性的,即“经济人”都以利己为动机,力图以最小的经济代价追逐和获取自身利益最大化。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是现代企业普遍运营的模式。因此,作为理性的经营者,企业在巨大利润的驱使下,当商业贿赂换取的收益大于甚至远远大于企业贿赂成本时,必然存在商业贿赂的偏好和动机。换言之,商业贿赂是企业理性选择的结果。笔者运用经济学中成本收益理论和寻租理论对商业贿赂的成因进行分析。

(一)经济学中成本收益法对商业贿赂成因的分析

从成本收益角度出发,即如何利用最低的成本来促进最终效益的最大化。因为商业贿赂的行为主体主要包括行贿主体和受贿主体,双方合作博弈的条件是主体双方都有利可图,最终通过讨价还价或者达成默契来解决合作剩余分配的问题。因此,可以分别建立商业贿赂行贿主体和受贿主体的成本收益行为决策博弈模型来揭示商业贿赂的成因。

1.商业贿赂行贿主体成本收益行为决策博弈模型分析

商业贿赂的行贿主体基于理性选择,在谋求商业利益的动机下,企图通过行贿的手段来寻求直接的非生产性收益。这种收益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贿主体通过商业贿赂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取得的净利润;二是行贿主体通过商业贿赂取得的长期合作的商业机会。与之对应,行贿主体也要付出一定的行贿成本,主要包括必然经济成本、可能成本、机会成本以及无形信誉成本(王赛芝,2007)。商业贿赂行贿主体在进行行为选择时,除了考虑成本收益的因素外,还会考虑到一旦采取行贿手段。还有可能会受到监管方的查处。假设商业贿赂中行为主体交易标的物的市场价格为Y,行贿主体为受贿主体提供行贿成本C后,能以y的价格取得该标的物。构建模型如下。

(1)行贿成本c是对于行贿主体而言是一种沉没成本,即商业贿赂行为一旦发生后,无论行贿主体是否能够以价格y取得标的物,C都无法收回。

(2)贿赂成功,行贿主体可得到Y-y的收益,当Y-y>C时,即贿赂的收益大于其付出成本时,行贿主体才会根据贿赂被查处概率考虑是否进行贿赂行为;否则当Y-y

(3)因为监管方不可能对每一宗商业贿赂案件都主动检查、全程跟踪,也不可能完全不查,通常情况是以一定概率P来检查。商业贿赂行贿主体贿赂成功与否与贿赂行为被监管方查处的概率P(0C)。

行贿主体成本收益行为决策博弈的扩展形如图所示:

图1中的扩展形在行贿主体选择行贿行为时也可以表示为[1-P,Y-y-C;P,Y-y-C-K],行贿主体进行商业贿赂的期望得益E(R)为

E(R)=(1-P)(Y-y-C)+P(Y-y-C-K)(1)

即E(R)=(Y-y)-C-KP(2)

由(2)式可以看出,行贿主体进行商业贿赂的期望得益与其行贿收益(Y-y)成同方向变化;而与行贿成本c、行贿行为被查处的概率P以及被查处所受惩罚K成反方向变化。商业贿赂中,要使得行贿主体进行一次商业贿赂的行为必须满足

E(R)≥0(3)

根据上述行贿主体成本收益行为决策分析,可得如下结论:商业贿赂盛行的原因从行贿主体行为决策角度分析,主要在于目前商业贿赂行贿的期望得益为正,即行贿主体的行贿收益(Y-y)较大,相对而言行贿的成本c较低以及目前体制下,商业贿赂被查处的概率P较小、惩罚力度K也较小。

2.商业贿赂受贿主体成本收益行为决策博弈模型分析

商业贿赂中受贿主体也是处于经济社会中的理性人,当其预计受贿的收益高于其成本时,则可能经受不住商业贿赂的诱惑,选择受贿。受贿主体付出的成本主要包括法律的惩罚和自我心理、道德上的代价,其收益即为接受的贿赂金额c(对于行贿主体为其行贿成本)。假设受贿主体被查处后将接受数额为L的惩罚,其心理、道德上的成本为M。构建模型如下。

(1)受贿主体选择受贿行为后付出的心理、道德成本M对其而言是一种沉没成本,即一旦收受贿赂,无论其受贿行为最终被查处与否,M都无法收回。

(2)受贿主体接受贿赂的得益为c-M,对于道德水平很高、诚实守信的受贿主体而言,当M>c,即其心理、道德成本高于其受贿收益时,他不会选择受贿;否则M

(3)假设受贿行为被查处的概率为P(0

图2中的扩展形在受贿主体选择受贿行为时也可以表示为[1-P,c-M;P,c-M-L],受贿主体接受商业贿赂的期望得益E(T)为

E(T)=(1-P)(c-M)+P(c-M-L)(4)

即E(T)=c-M-PL(5)

由(5)式可以看出,受贿主体接受商业贿赂的期望得益与其受贿收益c成同方向变化;而与其心理、道德成本M、受贿行为被查处的概率P以及被查处所受惩罚L成反方向变化。商业贿赂中,要使得受贿主体接受贿赂必须满足

E(T)/>0(6)

根据上述受贿主体成本收益行为决策分析,可得如下结论:商业贿赂盛行的原因从受贿主体行为决策角度分析,主要在于目前商业贿赂受贿的期望得益为正,即受贿主体的受贿收益c较大,相对而言受贿的心理、道德成本M较小以及目前体制下商业贿赂被查处的概率P较小、受贿惩罚力度L也较小。

(二)经济学中的寻租理论对商业贿赂的成因分析

寻租即寻求经济租金,经济租金是在非生产领域产生的,涉及商业贿赂的经济租金就是行使贿赂等手段获得特权而实现的。与之对应的,受贿主体为了引诱行贿主体寻租或取得行贿主体出让的利益,而故意设置阻碍市场自由竞争的制度性障碍,故意进行创租。

经济学中寻租理论能够解释受贿主体滥用权利的经济动机。商业贿赂中无论索贿或者受贿,分享部分租金是受贿主体滥用权利的经济激励。在Competition and Corruption一文中,Ades等人(1999)论证了关于腐败根源的跨国经验: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国内享有的租金越高,国家腐败程度越高。我国学者谢平等人(2003)以中国改革进程中的非规范融资交易为研究对象,通过银行、借款企业动态博弈和经验研究也证实:金融市场中,金融机构的腐败在于为了利用资金配置权利而进行的寻租行为(王焯,2007)。

综上,当受贿主体有能力创租并且能够滥用手中权利时,倾向于利用手中权利设租,从而引诱行贿主体进行行贿。因此,政府越多参与经济活动或者决策,受贿主体手中权利越多,越有可能发生贿赂;对于某些行业管制的增加一般而言也会导致更多的商业贿赂。

四、基于经济学视角商业贿赂有效治理路径选择

从我国近几年的实践来看,商业贿赂行为在某些行业,例如医药、工程建设、产权交易、金融、政府采购、教育领域等呈蔓延之势。不仅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扰乱了市场秩序,也严重损害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国际形象。目前,国内对于商业贿赂治理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从法律视角的研究,然而商业贿赂的盛行有其深层次经济原因。因此,它的治理也必然要结合其经济学根源,才能更加全面有效,笔者将基于第三部分对商业贿赂成因经济学分析的基础上,继续对其治理路径进行分析。

(一)基于经济学中成本收益法对商业贿赂有效治理路径选择分析

笔者以本文第三部分商业贿赂行贿主体和受贿主体的成本收益行为决策博弈模型分析为基础,来分析商业贿赂有效治理路径。

1.基于行贿主体成本收益行为决策博弈模型的商业贿赂有效治理路径选择分析

在上文行贿主体成本收益行为决策博弈模型中,对于监管方而言,要达到有效治理商业贿赂行为的目的,就必须保证商业贿赂中行贿主体的期望得益E(R)<0,即满足条件

E(R)=(Y-y)-C-KP<0

即P>(Y-y)-C/K(7)

满足条件(7)的实践意义为

(1)在行贿主体收益(Y-y)、行贿成本c以及行贿主体受到的惩罚K一定的条件下,行贿主体成本收益行为决策博弈模型的反商业贿赂治理效果取决于查处的概率P;因此,治理商业贿赂可以通过提高查处商业贿赂中行贿行为的概率来达到。

(2)在查处行贿行为的概率一定的条件下,可以通过减少行贿主体的收益(Y-y)来进行反商业贿赂治理,具体而言,其实践意义为缩小标的物市场价格Y和通过寻租取得的低价y之差,即无租可寻时,商业贿赂发生概率较小。

(3)在查处行贿行为的概率一定的条件下,可以通过提高行贿主体的行贿成本c来进行反商业贿赂治理。

(4)在查处行贿行为的概率一定的条件下,可以通过加大行贿主体受到的惩罚K来进行反商业贿赂治理,即惩罚力度越大,商业贿赂发生概率越小。

2.基于受贿主体成本收益行为决策博弈模型的商业贿赂有效治理路径选择分析

在上文受贿主体成本收益行为决策博弈模型中,对于监管方而言,要达到有效治理商业贿赂行为的目的,就必须保证商业贿赂中受贿主体的期望得益E(T)<0,即满足条件

E(T)=C-M-PL<0

即P>C-M/L(8)

满足条件(8)的实践意义为

(1)在受贿主体收益C,心理、道德成本M以及受贿主体受到的惩罚L一定的条件下,受贿主体成本收益行为决策博弈模型的反商业贿赂治理效果取决于查处的概率P;因此,治理商业贿赂可以通过提高商业贿赂中查处受贿行为的概率来达到。

(2)在查处受贿行为的概率一定的条件下,可以通过减少受贿主体的收益c来进行反商业贿赂治理,但对于本模型而言,受贿主体收益C为外生变量,主要取决于行贿主体的行贿成本。不过实践中可以通过提高受贿主体本身的其他收入来抵制其贿赂行为,例如提高其工资水平,正如现在所倡导的“高薪养廉”,当其效率工资水平较高,受贿收益C并不重要时,可以减少受贿行为发生。

(3)在查处受贿行为的概率一定的条件下,可以通过提高受贿主体心理、道德成本M来进行反商业贿赂治理,实践意义是在整个社会环境中营造反商业贿赂的意识和道德氛围,提高公众的道德操守,通过道德、心理约束来遏制商业贿赂行为。

(4)在查处受贿行为的概率一定的条件下,可以通过加大受贿主体受到的惩罚L来进行反商业贿赂治理,即对受贿行为惩罚力度越大,商业贿赂发生概率越小。

(二)基于经济学中寻租理论对商业贿赂的有效治理路径选择分析

由上文第一部分分析,当受贿主体有能力创租并且能够滥用手中权利时,倾向于利用手中权利设租,从而引诱行贿主体进行行贿。政府越多参与经济活动或者决策,受贿主体手中权利越多,越有可能发生贿赂,对于某些行业管制的增加一般而言也会导致更多的商业贿赂。由此,抑制受贿主体手中的权利可以抑制商业贿赂。

立法产生权利,可以从立法上限制受贿主体例如政府官员、公司高管的自由裁量从而抑制其腐败。但是法规的好坏通常难于评价,社会福利的增进和减少政府干预有时正好是矛盾的。所以,一方面要权衡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要在抑制受贿主体权利能有效抑制腐败的范围内进行干预。但总的来说,通过控制受贿主体权利抑制商业贿赂的效果是有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