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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肥 后作物减产告经销商获赔偿

2010-09-06解金钊

共产党员(辽宁) 2010年12期
关键词:赔款减产张某

施肥 后作物减产告经销商获赔偿

2009年2月,河北省蓟县村民张某与“连襟”刘某经人介绍从李某那里购买了复混肥、复合肥及部分辅助肥料,相继用于张某四名亲戚种植的麦田和张、刘共同经营的土豆田。2009年5月,施肥后的小麦却发生减产情况,土豆几乎绝收。

据张某诉称,之后二人找李某交涉,李某同意赔偿小麦损失1.34万元,但却对土豆损失拒绝赔偿,遂起诉李某要求其赔偿剩余化肥款1015元,土豆损失款2.1848万元,技术服务费、土豆鉴定费等1700元,再加上交通、照相等损失,总共为2.5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李某辩称原告没有提供与其买卖化肥的票据,无证据证实化肥是从他这里购买,土豆绝收与他无关。

原告张某表示,因双方关系较好,常从被告处购买化肥而不开发票,不过,此次买化肥时有其他相关证据及证人。为证明李某对减产麦田予以了赔款,其又向法庭出示李某向张某四名亲戚出具的四张合计1.34万元欠款条。

蓟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因双方关系较好而从被告处购买化肥不开发票合乎常理,原告从被告处购买化肥有多数相关证人的证实,被告亦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反驳,故法院认定原告从被告处购买化肥的事实存在。

关于被告是否就小麦损失向原告亲属赔过款,法院认为,赔款事项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及证人当庭证实,被告辩称与常理不符,且各欠条持有人对此均不予认可,而证实该条是因化肥质量而索要赔款时被告所写;被告又没有充分证据予以反驳,法院认定被告因化肥质量存在问题而向原告及其他农户赔款事实存在。

法院经查,认定李某出售的化肥存在质量问题。遂一审判决被告李某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文/解金钊 据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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