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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对孤寡老人尽了赡养义务而获赠的房屋应否纳税

2010-08-15颜东岳

山东农机化 2010年1期
关键词:遗嘱继承受赠人房屋产权

(颜东岳)

因对孤寡老人尽了赡养义务而获赠的房屋应否纳税

(颜东岳)

编辑同志:

我的邻居李某是一位孤寡老人。5年前,我见其无依无靠,便主动担当起对她进行赡养的责任。去年8月,李某主动立下一份经过公证的遗嘱,说为表达对我的谢意,在她死后,其房屋归我。最近76岁高龄的李某因病医治无效而去世。请问:我获得其房屋应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应怎样办理相关手续?

赵薇

赵薇同志:

你获得该房屋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已经明确规定就以下情形,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从介绍的情况看,你的情况属于第(二)种。

针对上述情形办理免税过户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1)属于继承不动产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2)属于遗嘱人处分不动产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须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以及《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3)属于其它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 “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二是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三是属于上述第(一)项情形的,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四是属于上述第(二)项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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