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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国户籍制度简论

2010-08-15杨晓华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 2010年12期
关键词:战国时期书社户籍制度

杨晓华

(渤海大学政治与历史学院,辽宁锦州 121013)

楚国户籍制度简论

杨晓华

(渤海大学政治与历史学院,辽宁锦州 121013)

春秋战国时期,由于控制人口和增加赋税的需要,促使户籍制度应运而生。春秋时期的书社组织是一个具有一定人口和方域土地的地缘编组单位,又是国家政权的基层组织单位,最早的户籍制度就是由书社组织的人口统计功能转化而来。战国时期户籍制度迅速发展,楚简中有反映战国时期楚国通过登记人口来统计民数,区分身份来划分不同等级的权利和承担不同赋役的相关材料。通过对户籍的管理来实现社会控制,证明战国时期楚国已经具有了明确的户籍管理制度。

户籍制度;书社组织;人口管理

户籍制度是我国古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是不可或缺的治民手段,是统治者征调赋税、进行行政管理、实施和执行法律的主要依据,也是国家对农民实施道德教化、经济剥削、人身控制的重要途径。户籍制度起源很早,商代的甲骨文中便出现了记录人口数量的“登人”一词,西周时期也有“司民”掌管国家的人口,但总体来看户籍制度发展缓慢,直到战国时期才得以真正发展、成熟。有关楚国户籍制度情况的记载由于相关史料缺乏,难以窥其全貌,本文就现有文献记载并结合《包山楚简》探讨楚国户籍制度的情况,以就教于方家。

一、楚国户籍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

春秋战国时期,由于经济的发展,井田制瓦解,自耕农出现,旧有的分封、宗法体系难以维持,新型的集权国家纷纷建立,需要新的制度来维持统治,另外诸侯国之间的兼并战争频繁,需要有充足的兵源和税收的保证。在这种形势下,各诸侯国为了控制人口、增加赋税都采取了多种措施。户籍制度在这一情况下应运而生,战国时期魏国制定《魏户律》,虽原文虽已佚,但秦灭魏国后在制定的律法《为吏之道》中有所继承,《睡虎地秦墓竹简》记载:“叚 (贾)门逆吕 (旅),赘壻(婿)後父,勿令爲户,勿鼠 (予 )田宇。三枼 (世)之後,欲士(仕 )士 (仕 )之 ,乃 (仍 )署其籍日:故某虑 (闾 )赘壻某叟之乃 (仍 )孫。魏户律。”[1]《管子 ·国蓄篇 》载:“以正户籍 ,谓之养赢。”说明当时齐国已是按户籍征税。秦国在不晚于秦献公时期建立户籍制度,《史记·秦始皇本纪》载:“献公立七年,初行为市。十年 (前 375年),为户籍相伍。”这是所见文献最早使用户籍一词。秦始皇十六年 (前 231年)“初令男子书年”,秦国男子在进行户籍登记时已要求写明年龄。《商君书·徕民篇》说韩魏“其寡 (当做‘宾’)萌贾息民,上无通名,下无田宅,而恃奸务末作以处。”“上无通名”说明没有进行户籍登记,可见韩魏也已实行户籍编制。到战国时期户籍制度逐渐完善并确立起来,通过户籍进行人口管理,清查登记人口并实行管制,一方面了解本国国力,另一方面也可以限制人口流动,防止人口流失;同时户籍也是征收赋役的依据,保证兵役和赋税源源不断。

二、书社组织与楚国户籍制度的萌芽

户籍制度在春秋时期有了很大发展,出现了“书社”,《荀子·仲尼》载:“(齐桓公)遂立 (管仲)以为仲父……与之书社三百,而富人莫之敢据也。”杨倞注:“书社,谓以社之户口,书于版图。”其意思就是将家长或男丁的名字书于版图,置于社中,以便按照民数的多少及各户的情况来平均负担。据杨注可以认为,书社具备了户籍管理中登记人口和控制人口的功能。相似的记载也出现在楚国,《史记·孔子世家》载:“(楚)昭王将以书社七百里封孔子。”《索隐》云:“古者二十五家为里,里则各立社。则书社者,书其社之人名于籍。”

由以上两条记载我们发现,书社除了具有户籍管理的功能,同时和里也是相同的,“与之书社三百”实际上就是赏赐三百“里”,春秋时期常常里、社并称。据《说文》云:“里、居也,从田从土。”里是人们居住的所在;“社,地主也”,“封土立社,是有土尊”。社是作为祭祀土地神神体的土堆,由于“里则各立社”,所以里又称为社;又因为“书其社之名于籍”,故里社又称为书社。因此书社和作为基层的地域组织的“里”是一回事。

值得注意的是史料所记书社都是作为赏赐的单位,书社作为赏赐单位的记载还有很多,如:

《墨子间诂·贵义》记载楚惠玉“使鲁阳文君……以书社五里封之,(墨子)不受而去”。

《左传·哀公十五年》载:“昔晋人伐卫,齐为卫故,伐晋冠氏,丧车五百,因与卫地,自济以西,禚、媚、杏以南,书社五百。”

《晏子春秋·内杂篇上》载:“景公予鲁君地,山阴数百社,使晏子致之。”

《吕氏春秋·知接篇》载:“卫公子开方以书社四十下卫。”

《吕氏春秋·高义》载:“(越王)子之师苟肯至越,请以故吴之地,阴江之浦,书社三百,以封夫子 (墨子)。”

书社作为赏赐单位,包含有一定的人口、土地,是一个具有一定人口和方域土地的地缘编组单位,又是国家政权的基层组织单位。在相关书社的记录中并没有出现户籍所具备的完整内容,但是家长或男丁的名字已经书于版图,并存在一个专门置放场所——社,这对户籍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从登记家长或男丁的名字发展到登记所有家内成员的名字、身份,进而扩展到登记籍贯、年龄、婚否等,发展成为专门的户籍管理制度。“各里立社”,而战国时期的乡里就是户籍基层管理单位。春秋时期齐、鲁、越、卫、秦等都有书社的记载,由此可以推测户籍制度萌芽于春秋时期书社,经战国时期发展完善而确立。

三、《包山楚简》所反映的楚国户籍制度

战国时期随着旧制度的全面瓦解,新型集权国家的建立,户籍制度最终形成。有关楚国户籍制度的文献记载不多,我们只能从有限的传世文献史料并结合出土文献来了解楚国户籍制度的基本状况。《包山楚简》并没有出现“户籍”一词 ,而是称作“典 ”,《考释 》云:“典,典册。”望山 2号楚墓竹简有“车马器之典”,应该是指记载车马器的簿册、典、籍都有书册的意思。对于《包山楚简》中出现的“典”,彭浩先生指出:“登记名簿的簿册称作‘典’。”[2]

1.人口登记是户籍的一个重要内容

人口登记是户籍制度的重要内容,战国时期的户籍的登记大约是每年一次,因为战国时期出现了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官吏的上计制度。上计的范围很广泛,其中就包括户口的增减,因此可以推知每年上计前,官吏必然进行一次户籍登记。至于具体是在几月份进行登记的,由于材料有限,除了秦国外,其他国家无从知晓。云梦秦简《仓律》中有“小隶臣妾于八月傅为大隶臣妾”的记录,这是秦国八月案比户口编造户籍的明证。

《周礼·秋官·司民》载:“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辩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下其死生。”郑玄注:登,上也。男八月女七月而生齿。版,今户籍也。下犹去也。每岁更著生去死。这里的登就是登记的意思。《周礼》的记载应该反映的是战国时期的情况。

楚简中关于人口登记的记载有多处,其中有两段重要的记载:

整理小组认为这两段简文“是关于验查名籍的案件记录”。其中记载人口登记的简文称作“玉府之典”,其实楚简中关于人口登记的都称作“某某之典”。如:

简 12“某痉之典”

简 11“陈豫之典 ”等。

陈伟先生认为:“玉府或许是存放名籍的府库。某痉是需要查验名籍的人名。陈豫很可能指岁名”,关于楚国进行名籍登记的周期,简书缺乏直接的记载。在名籍登记的几件文书中,“简 1-4、4-6均记于鲁阳公之岁。陈豫之岁、鲁阳公之岁、甘之岁是三个前后衔接的年份。那么楚国的名籍登记可能是每年一次”[3],这正好与《周礼·司民》的记载相吻合。

2.区分身份是户籍的一个重要功用

战国时期由于社会身份的不同,户籍也具有了等级性,可分为以下几类:“庶人籍 ”、“宗室之籍 ”、“宦籍 ”、“賎籍 ”。

“庶人籍”即享有授田的权利,又需承担赋税、徭役和兵役,这是社会中的主要户籍阶层;“宗室之籍”、“宦籍”是由于具有一定的政治地位,从而享有各方面的特权;“賎籍”是具有一定歧视性的户籍,如“市籍”、“奴隶籍”等。

有关楚国户籍登记对象身份的情况,简书中也有几条记载,如:

这几条简文是涉及到了登记对象“臣”,裘锡圭先生指出:“臣妾为奴隶,是战国时代剥削阶级家庭中几种成分之一。”[4]在同样反映战国时期情况的云梦睡虎地秦简中也有很多关于“臣妾”的记载,多数学者认为其应该是私家奴婢。据此可以认为简 7-8所记户籍登记对象为奴隶是没有问题的。

简 10以及上文引简 12-13都有反映了户籍登记对象身份的问题,所记痊衍、某痊从简文内容看并非贵族,应该是指一般平民。由此看,楚国的名籍登记至少包括平民和奴隶两个阶层。需要注意的是,简文在名籍登记对象后加“一夫”、“二夫”,从简书看楚国当时登记名籍的只有男子。虽然简书中没有反映关于“宗室之籍”、“宦籍”的信息,但根据战国时期其他各国情况看楚国应该是存在“宗室之籍”、“宦籍”的。

3.楚国户籍的管理

户籍的管理涉及到国家的基层行政组织,战国时期基层行政组织已经发展成熟,乡、里组织已经普遍设立,“户”成为户籍统计的最基本单位,在户之上再编制成伍、里、乡、县等级别的组织单位,这样国家便可以通过户籍将社会人口按户纳入国家社会行政编制,充分掌握,以便进行管理和控制。战国时期,乡、里的普遍设立及在人名前普遍注以乡、里地名的做法说明乡、里是户籍管理的最基本单位。秦简中多次提到户籍登记出现错误就要对里之长官里典进行惩罚,说明户籍是由里负责进行登记管理的。乡、里是户籍所在的最基层单位,户籍由乡里登记后,上报给县,再由县上报给中央,国家由此来掌握户数及民数以便维护其统治。

就楚国的情况而言,基层行政组织是州、里,通过州、里的长官进行户籍的管理工作。人口的登记、对新添人口的“著籍”、对亡者的“削籍”,以及想要迁徙异地者的“更籍”等都由州、里一级行政组织来管理并向上级报告。

简书中有两条关于迁居情况的记录。

这两条简文都是地方行政组织辖下之人迁居情况的记录。从简 90的内容看,龚酉居住在“繁丘之南里”,这应该是在户籍登记时龚酉居住地址,由于某种原因迁居他处,“‘居’用在外地的住址之前,可能有迁居或临时居住一类的意思。”[5]简 126中阳为“(漾陵之)州里人 ”(见简 128)但却居住在郢,可见阳是后来迁居到郢的,按《周礼·地官·比长》记载,居民徙居他地,必须在官府办理手续,否则就将“圜土内之”,关押起来。从上引两条简文内容看龚酉、阳的迁居应该是在官府备案的。简书中还有些诉讼类的文书也涉及到迁居的问题。简书 85记缶公对宋等 24人提出诉讼,指控他们“受否人而逃”,这和《周礼·地官·比长》记载是一致的,居民是不能擅自离开居住地,否则要受到惩罚。

另外,户籍管理中对于死去的人是要除去名籍的,在简书 32中,要求邸阳君之州里公登“以所死于其州者之居凥名族致命”,这是一条关于除去死者名籍的记录。

四、结语

户籍制度萌芽于春秋时期的书社组织,后经发展到战国时期逐渐趋于完善并确立。户籍登记的内容到战国时期已很详细,包括家内成员的姓名、性别、籍贯、身高、年龄、身份、财产、身体的健康状况、婚姻状况及赋税役事的完成情况、家内成员的变动情况等等。限于史料有限不能对楚国户籍制度作全面的了解,相信随着考古工作的新进展,会让我们对楚国户籍制度有更进一步的认识。

[1]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 [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292-293.

[2]彭浩.包山楚简反映的楚国法律与司法制度.包山楚墓(上).附录二 [M].北京:文物出版社,1991:548-550.

[3]陈伟.包山楚简初探 [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127.

[4]裘锡圭.古代文史研究新探[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378-429.

[5]陈伟.包山楚简初探 [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129.

Abstract:During the Spring andAutumn andWarring States Period,the 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 was born in response to the needs of controlling population and increasing taxes.During the Spring and Autumn Period,Shushe Organization was a geographical u2 nits of certain population and land,and was also the primary organizational units of state power.The first 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 originated from the demography function of ShusheOrganization.During theWarring States Period,the rapid developmentof the house2 hold registration system was reflected in ChuJian.Chu State totalized the number of people by registering population,distinguishing i2 dentity to show different rights and burdened taxes and corvée.Governors achieved social control by the household registration manage2 ment,which proved that Chu State has been a clear 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 during theWarring States Period.

Key words: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shushe organization;population management

(责任编辑:孙大力)

Chuπs 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

YANG Xiao2hua
(School of Politics and History,BohaiUniversity,Jinzhou 121013,China)

K225

A

1001-7836(2010)12-0001-03

10.3969/j.issn.1001-7836.2010.12.001

2010-06-22

杨晓华 (1984-),女,辽宁锦州人,硕士研究生,从事先秦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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