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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老年歧视的制度排斥与非制度排斥

2010-08-15封少杭

怀化学院学报 2010年3期
关键词:老年人制度

封少杭

(怀化学院人文教育系,湖南怀化418008)

随着人口出生率逐年下降和平均寿命不断增加,全世界大部分国家的人口结构都在趋于老化。目前全世界190多个国家中,已有60多个国家进入了“老龄化”国家行列,而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老龄化国家,根据抽样调查的数据表明(国家统计局,2006),我国60岁以上的人口比重为11.03%(1.45亿),其中65岁及以上的人口比重为7.69%(1.0亿),根据全国老龄工作办公室预测 (2006),2002年,我同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重将达11.9%(1.61亿)。到2050年,比重将达22.4%(3.19亿),2050年,老年人将占总人口的30%以上,总量将超过4亿[1]。因此,呈不断增长态势的老年人口对经济供养、生活照料、情感慰藉和社会公共服务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在社会广泛关注老年人的权益问题的同时,仍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对老年人的歧视与漠视。老年歧视已经成为继种族歧视和性别歧视之后的第三大社会歧视问题。

老年歧视 (ageism)是指社会大众对老年人的一种无理的负面的塑型 (stereotypes)和差别对待 (discrimination),这种纯粹以年龄作为划界而对老年人群歧视的情况普遍存在于现今的工业社会里,是现代社会制度的产物。老年歧视使老年人在社会上处于一个劣势地位,它导致老年人被边缘化及受到社会排挤,也得不到公平的社会对待和发展机会[2](P83-84)。老年歧视既有制度层面上的排斥,也有非制度排斥,在制度层面上,表现为二元制的社会结构所造成的农村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让老年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制度缺乏和法制的不健全;老年歧视的非制度排斥包括两个方面:在社会层面上表现为社会上人们对老年群体的偏见;在家庭层面上表现为对老年人的忽视、排斥等负面态度与不履行赡养老年人的义务等等。

一、制度安排上对老年人的不平等

1.二元制结构使我国农村广大老人缺乏老年保障的制度安排

目前,中国的养老保障,是城乡有别的结构性养老体制。现在,城市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如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等,与城镇老人存在强烈反差的是,占老年人口70%的农村老人却没有国家为他们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随着农村经济的调整和城镇化的进程,农村老人赖以生存的土地保障功能也在日趋弱化,另外,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计划生育政策的长期推行,农村家庭结构逐渐小型化,传统的家庭养老的功能已经难以保障农村老人的养老需求。随着老龄化趋势的加剧,农村老人的养老保障将面临更大的挑战。

尽管在农村已经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但保障水平偏低,这主要是因为该项制度是以农民大病统筹兼顾小病理赔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这就说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救助农民的疾病医疗费用的,而门诊、跌打损伤等不在该保险范围内,这项规定使得农村老人实际受益没有预想的那么大。

2.让老年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制度的缺乏或不合理

马克思指出:劳动者有劳动能力并进行劳动时,在他们所提供的产品中,除了个人以工资形式取得一部分产品外,还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用于扩大在生产的积累。正是这些积累才不断地创造了新的财富。马克思这一理论告诉我们:老年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只不过是他们过去劳动报酬的延期支付,或者说是他们曾经为社会提供积累的回报。作为祖国曾经的建设者,他们理所当然的要享受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然而,目前我国老年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在制度安排上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首先,我国老年人领取的养老金水平比较低。据统计,到2004年,我国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的养老金替代率分别只有52%、90%和93%。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的工资替代率还比较高,但由于我国的工资收入水平远远低于欧美发达国家,再加上退休老人除了退休金外没有其他收入,所以退休人员家庭平均生活支出还要比普通居民家庭的平均收入好低得多,生活陷入贫困的老人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与老年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基本理念是不相符的。其次,老年人在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实践中还存在许多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如在国家实行房改的过程中,许多老同志在住房补贴没有落实到位,离退休人员被完全排除在住房公积金之外。在企业、事业和公务员各个系统之间,养老金待遇又存在很大差别,退休老人领取养老金的途径不一样,领取的基数也不一样。就是同一地区的老人,甚至是同一单位不同编制的人领取的养老金相距甚大。最近一轮国家工资制度改革中,在职人员每年每人工资都有了一定程度的增长,但在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则没有退休金的增长。这些现象的存在从根本上说是国家制度的不合理造成的。

3.老年人维权“贫困化”

我国在对老年人的权益保护的法律支持上,仅有一部199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而且,这部法律是在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是很严重、物质条件不是很充分的情况下出台的。随着老龄化趋势的加剧和城乡经济结构的变化,社会经济生活领域发生了许多变化,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这就使得这一法律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方法具有较大的局限性。比如,这部法律指导性条款太多,强制性条款和指导性条款划分不够明确,内容也不够具体全面,这样的法律缺乏可操作性,司法机关在处理老年人权益问题时就很难做到有法可依。另外,《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其它涉及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法律存在没有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的缺陷,如对于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侵占老年人财产等行为,还缺乏强有力的惩罚条款;对于不履行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行为,相关法律还缺乏明确的界定方式和惩罚措施。

4.强迫性退休制度给老年人带来的负面影响

目前我国实行强制性的退休制度,规定男性退休年龄为60岁,女性为55岁 (特殊工种除外)。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再加上医疗条件的改善,人们的寿命大幅度的提高了,现在老人平均预期寿命达到了72岁。也就是说,老人在退休以后还有15到20年的生命周期,尽管老年人体力、耐力、掌握新技术、新知识的能力减弱,但经验丰富。许多老年人技术熟练,专业知识扎实,完全能胜任自己熟悉的岗位。但在目前我国严峻的就业形势下,老人在退休后很难再找到工作。据统计,目前在我国的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离退休老人的再就业率接近50%,如上海市为47.8%,浙江省为41.2%,而在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离退休老人的再就业率就差很多。如青海、贵州和云南三省的该项比率分别只有3.3%,6.5%和4.9%。[3]强制性的退休制度与再就业的艰难使他们永远从工作岗位上退了下来,而退休金偏低,又难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这样就使很多老人陷入了相对贫困状态。

二、非制度层面对老年人的排斥

1.社会层老年人的偏见和排挤

老年人参与社会,继续为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是广大老年人的热切愿望。古今中外的历史上就有很多老年人发挥积极作用的例子。在中国这样一个老龄化社会里,更应该鼓励老年人参与到社会各项实践活动中来。但由于社会对老年人的漠视和偏见,许多老年人难以真正参与到社会活动中来。社会上许多人对老年人还是持有“老人无用论”等陈旧的思想观念,不承认老人有参与社会发展的权利与义务,排斥老人参与社会发展,如在人才招聘市场上极少有老人参与交流和应聘的岗位,忽视了老年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少人认为,老年人退休后就应该退出社会,回到家庭。如果一些有技术又有经验的老年人还在社会上有所作为,就会被指责是占了别人的位置,或者是妨碍年轻人成长。美国70年代的调查表明,在全国人口中近1/4的人表现出对老年人具有否定态度的偏见。根据另一位学者80年代做出的估计,大多数美国人至少对老年人怀有中等程度的偏见。[4](P195,358)这种情况在中国同样存在着。对老年人的偏见表明,社会大众对老年人的实际情况缺乏了解,没有认真体会老年人所处的情境和他们的心态,没有真正关心他们的需求。

2.家庭对老年人的漠视和排斥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育率、死亡率大幅度下降,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延长,家庭结构逐步呈现小型化、高龄化趋势。这样,家庭需要照顾的老人相对增多,可供照顾老人的家庭成员相对较少,即老年人口抚养比 (老年人口与劳动年龄人口的比例关系)增大,这样就会极大加重青壮年的负担和压力,代际之间的冲突将被激化。随着城镇化的深入发展以及劳动力流动速度加快,大量的青壮年子女外出寻找发展机会,导致家庭关系松弛和血缘关系淡化,“空巢”老人日益增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老年人的价值和作用以及竞争力日趋弱化,老年人的经济收入水平远远落后于年轻人,这样就导致了老年人自我保障能力相对减弱,许多老人的晚年生活处于一种相当悲惨的境地。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人们的家庭观念和老人的地位收到了很大的动摇。由于商品意识的入侵,年轻人独立自主的意识不断增强,他们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在学习和工作中,注重生活品质、休闲娱乐和自由发展,用来照顾老人的时间和精力有限。不管是在农村还是在城市,都存在侵犯老年人权益的想象,有的还比较严重,如许多子女不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甚至遗弃、虐待老人。家庭养老给老年人提供生活帮助和精神支持变得更加困难,老年人的家庭生活照料问题日渐突出。

三、消除老年歧视的对策构想

老年歧视的危害是不容忽视的,它不但危害了老年人的利益,而且不利于社会文化的传承和社会和谐发展。如何消除老年人的歧视问题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第一,从根本上讲,要改变社会对老年人固有的传统观念,树立一个正确的老年社会工作的价值观。不要把老年人看成是年老体弱、需要帮助的对象,而要把他们看成具有政治权利的公民。老年人得到照顾和帮助应该是一种生存的基本权利,是社会应该承担的责任。

第二,在社会保障制度上,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让农村老人能够享受同城市老人一样的社会保障权利;大力发展老年福利事业,完善各种老年社会福利设施;政府应加大对敬老院、老年学校等养老、防老机构和设施的资金投入,努力改善设施条件,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完善退休金和养老金制度,采取强硬措施确保退休金和养老金的及时发放,消除工资制度中的不公平因素,建立养老金正常增长机制,让老年人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

第三,在法制建设上,可以借鉴它国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经验,完善老年人法律体系。应明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法律地位,及时修订和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并尽快建立反老年歧视法,使对侵害老年人权利的行为能有法可依。同时,政府和社会应加大对老年人的政治和法律意识的培养,使他们在面对歧视与不公正待遇时,能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四,社会应加强孝文化宣传,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老的传统美德,强化全民敬老、爱老意识,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尊老、敬老的良好社会风气。同时,加强对老年人的再就业培训,增加适合老年人的工作岗位,使老年人能“老有所为”,这样,才能提升老年人的自我尊严和个人价值。

第五,对老年人自身而言,要培养参与社会的热情,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为社会、为家庭贡献自己应有的力量。同时,老年人要与时俱进,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能,以便继续融入到社会实践活动中来。

[1]吴帆.认知、态度、何社会环境:老年歧视的多维解构 [J].人口研究,2008,(7).

[2]何洁云,阮曾媛琪.迈向新世纪——社会工作理论与实践新趋势 [M].香港:八方文化企业公司.1999.

[3]谢德琼,许雄奇.中国老年人口的就业问题思考 [J].经济体制改革,2001,(1).

[4]邬苍萍.社会老年学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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