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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性中的反思

2010-08-15文◎刘

中国检察官 2010年7期
关键词:检察长惯性司法

文◎刘 俊

惯性中的反思

文◎刘 俊*

自从1989年从政法专科学校毕业以后就一直在基层检察院工作,长期的基层工作给了我接触各种各样、形形色色的案件的机会,在面对各种案件的过程中,我从一页一页的卷宗材料的审查到提审,从与一个个犯罪嫌疑人的较量到倾听受害人的哭诉,从纷繁复杂的案件之中发现疑点到处理时的情与法的妥善处理……在不断的学习着大量的法律修订与司法解释之中度过了20年,在努力的理解和执行职责的过程中渐渐感觉着自以为是的“成熟”与“历练”。然而,真的是这样吗?当我们在专心的审阅每一件案卷之前,我们就真的认真的理解了我们是在做什么吗?

我们就象在一列已经开动的列车里,把一份份的材料从这个车厢送到了那个车厢。虽然我们每一次都是很认真的传送着。当然,这样的工作是必须的,是成为检察官必须经历的过程。可是,20年来事务性工作的惯性之下,我们也往往忽略了作为执法者最需要关注的和最应该关注的是什么,是一件件案件的处理还是应该更加关注执法行为本身的意义呢?这次有幸参加第十七期全国基层院检察长轮训,虽然时间很短,可这是参加工作以来较高层次的一次培训,也是一次深刻的理念反思,至少对我是这样的。

体会一:司法需要考量其行为本身所带来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法律是上层建筑之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也就是说,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决定着执法层面,而执法层面反过来又作用于经济基础。法律终究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执法不能违背法律本身的原则,但是必须要认真思考办统每一件案件时可能带来的各种反响,以及办理案件所预期的效果。这就要求在面对每一件案件和每一次接待群众来访的时候,更加注重稳定大局,更加关注群众要求,更加维护法制统一。尤其是要切实把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作为检察工作的重点和任务抓紧抓好。

体会二: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我们认真审视案件的性质,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竞合时要实事求是认真分析处理。法律本身的固定性决定了它总是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速度,当然极个别也有立法超前的情况。普遍情况下,社会矛盾和纠纷的产生大多基于利益之争。而重刑轻民的传统观念,运用刑法似乎更有利于调整社会关系的做法几乎是一种主流的观念,而人作为社会关系的主体则往往被忽略了,这样的理念背离了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核心要求,只是较快地处理了社会矛盾和纠纷,但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问题,尤其是不利于确立整个社会的公序良俗和道德良知。司法本身的一个重要的功效应该是通过具体的执法宣告社会正义和公平,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

体会三:要学会应对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形势,比如在互联网时代如何更加注重抓好自身建设的问题,如何抓好队伍建设和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问题,如何用一种新的理念去认识和面对网络监督等等。对基层检察长的素质要求是越来越高了,必须要进一步的抓好自身学习,努力提高信息化和网络化时代的领导能力。

体会四: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使得一些过去所学的基础概念也发生了变化,比如刑罚的惩罚性功能与预防功能的比重越来越发生变化,刑罚的终极目的不是判刑和劳改,应当是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例如庭审方式、律师制度、诉讼权利保障等等,使我们必须关注司法文明和司法公正对社会发展进步的作用,一些看似平常的基础概念如今都需要我们在工作中不能掉以轻心。尤其是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需要一个更加理性的认识,并且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需要我们在具体的工作中认真贯彻上级改革部署,切实落到实处,真正体现人民检察为人民的宗旨。

这次培训所带来是一种警醒和警觉,也是一次十分难得的高水准的知识和理念的更新。作为基层检察院的一名检察长,工作的氛围和环境使我们不能回避司法惯性所带来的潜移默化,加上自身的眼界和先天的不足也将不断地产生迷惑和惰性,惯性中我们仍旧需要不断的反思。学而时习之,做而常思之,我觉得这才是参加这次培训最大的体会和收获。

*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66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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