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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基层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面临的形势及若干难题

2010-08-15文◎韩

中国检察官 2010年7期
关键词: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检察院

文◎韩 敏

当前基层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面临的形势及若干难题

文◎韩 敏*

目前,处于查办职务犯罪第一线的基层检察院,正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难题。如何采取措施,解决这些难题,以推进查办职务罪工作的顺利开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现实而又紧迫的课题。笔者有幸参加2010年3月的第十七期全国基层院检察长轮训班。笔者拟结合本期轮训班的学习,内容并结合临淄区检察院实际,对有关问题做一探讨。

一、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力度的要求与维护地方经济利益需求之间的冲突。基层院按照贯彻落实上级检察院精神的要求,采取积极措施,加大打击职务犯罪工作力度,由于犯罪主体范围缩小,查办对象明显指向区属企业或机关、部门,对一些大要案,不向党委汇报不行,汇报就必然面临着阻力,硬办党委必然不满意,不满意检察工作必然不好开展。“三保”是党委政府的头等大事,查办职务犯罪虽然也是服务“三保”,但短期内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一定的负面影响,权衡经济利益总量,党委政府宁愿检察机关少查、慎查,最好不查。就拿我们临淄区来说吧,区领导再三强调,“经济领域的案件数量较多、原因复杂,要站在全局的高度,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教育、调解等手段,及时有效地加以处理;对涉嫌企业职务犯罪方面的问题,要从有利于企业发展,有利于保障员工生计,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出发,严把法律政策界限,讲究执法方式方法,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对此提的要求非常高,我们查办案件必须非常慎重。比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采取堵截、扣留等方式阻止超生等现象,查,与基本国策和各级计划生育一票否决的大局冲突,党委政府不高兴;不查,受害人反复上访?两方面利益非常难平衡。这几年,尽管我们每年都立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30余起,渎职侵权职务犯罪10余起,但办案的难度较之以前增加了若干倍,大量的案件需要与地方党委政府协调,很多好的案件线索最后只好放弃。立查比较顺利的,基本上就是冷、偏行业、部门或农村两委成员。

二、检法两家在犯罪主体和证据认定标准方面认识不统一。对犯罪主体的认识不统一主要体现在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上,这些公司的涉案人员是划属国家工作人员还是公司企业人员,两高和相关法律均没有明确解释。检察机关倾向于国家工作人员,在实践中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罪名立案侦查,法院判决则以公司企业人员定罪量刑,改变检察机关定性。对证据的认识不统一主要表现在受贿案件赃款用途的证据采信上。检察机关认为,不论受贿款项用于何处,都应作为犯罪数额计算;法院则将受贿款用途作为证据采信的重要依据。如我们办理的受贿案件中,如果受贿人辩解受贿款用于公务开支,尽管没有任何人证,只有一些票据,法院对公诉的该笔犯罪事实则不予采信。

建议高检院、高法两家就以上问题达成一致,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三、职务犯罪案件判决大量实行缓刑、免刑,严重影响了惩治腐败的法律成效。目前,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缓刑判决率,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免刑判决率居高不下,职务犯罪轻刑化现象十分突出。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法院为迎合构建和谐社会、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大形势;另一方面,也存在地方和涉案单位出面说情的强大压力,执法不严的现象。立查案件的强大声势和判决结果的虚张声势,导致查办职务犯罪龙头蛇尾,法律社会效果差强人意,人民群众非常不满意。从我们这几年查办的案件看,只要法律规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院基本都判处缓刑。渎职侵权犯罪案件90%都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建议,法律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同时,高法应该出台规范统一的量刑标准,避免出现同类案件不同判决结果、重罪轻判现象的发生。

四、侦查手段传统单一,难以适应新条件下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形势。目前,除过法律规定的有限强制手段外,大多数基层检察院自侦办案仍然限于“一支笔、一张纸、一张嘴”的状态,在公安侦查实践中被广泛运用并非常有效的跟踪、窃听、秘密监视、电话转接等侦查手段,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受到很大限制或者并不具备,案件的突破依旧是只能靠审讯来完成,而且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种传统的办案模式与高智商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对抗结果可想而知。

建议设立检察装备专项资金,对各级检察机关自侦工作进行硬件配置强化,并加强高科技运用培训和练兵。同时,赋予检察机关更多的侦查手段。

五、现行法律规定不适应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需要。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和决定逮捕的最长期限为14天。犯罪嫌疑人从传讯到如实供述期间,心理一般要经过惊慌、畏罪、侥幸、对立、动摇、悔恨、认罪等阶段,多数职务犯罪嫌疑人都不可能在12小时内完成以上的所有过程,心态相对较为稳定,侦查人员也就很难突破其心理防线。另外,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罪案的犯罪证据不可能都是事先获取,多数是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为基点并向外延伸的,在12小时内要找到相关证人和证据谈何容易,并且7天的侦查时间也很难保证获取的证据能够达到现行刑诉法要求的逮捕条件很容易导致实践中有很多案件因为时间紧而无法查清基本事实,最终使大案变成小案,不得不放人。而且现在的职务犯罪由于其预谋性、专业化和智能化等特点,查清案件事实相对要困难更多。现行《律师法》的规定,也使犯罪嫌疑人在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后,出现拒供现象,在涉及罪与非罪、罪重罪轻等问题上翻供并出现反复,影响案件顺利查处,客观上增加了反贪侦查办案的难度。

建议修改刑诉法的有关章节,将传唤、拘传、讯问、提请逮捕时间适当延长,以有利于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25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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