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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摩的”为逃避检查甩下乘客致死的行为认定

2010-08-15文◎杨菁*

中国检察官 2010年10期
关键词:论处肇事罪交通肇事

文◎杨 菁*

“黑摩的”为逃避检查甩下乘客致死的行为认定

文◎杨 菁*

一、基本案情

3月15日下午2点10分左右,在德胜门城楼西侧非机动车道上,一辆黑摩的卸下男女两名乘客。可就在女乘客刘某某还没站稳之际,摩的司机于某某看见有警车驶来,加大油门启动逃离,刘某某随即被剐倒,头部着地,当场不省人事。刘某某的丈夫无暇追赶,只好大声呼喊。正在前方100多米执勤的一名西城交警意识到出事,连忙拦截摩的,但摩的躲过交警后加速狂奔,交警当即骑上摩托车追赶。于某某见状,驾驶摩的驶入逆行车道逃窜。交警加速驶向前方路口,用摩托车将摩的截住,但于某某蹭开摩托车后继续逃窜,并趁着红灯一头冲进胡同不见了踪迹。刘某某随后被送到医院,经诊断,伤情为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救治无效死亡。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该案于某某主观上有过失,应当预见在女乘客尚未下车站稳之际,自己加大油门启动逃离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实施了致刘某某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刘某某死亡的结果,加大油门启动的行为与刘某某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本案于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种观点:构成交通肇事罪。行为人于某某主观上应当预见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因此,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依据《道路安全法》第18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于某某驾驶改装后非机动车从事交通运输、载人营运的行为本身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客观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刘某某死亡的危害结果,且此案的交通事故是发生在交通过程中,因此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三种观点:于某某的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即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过失致人死亡和交通肇事两个罪名。对于想象竞合犯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依据刑法理论,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实际上只存在一个违法,作为评价对象的只有一个行为,不应该对其进行重复评价,对想象竞合科处一个刑罚是刑罚适用上的合目的性的要求。因此,刑法理论的处理原则是:按照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的一个重罪论处,不以数罪论处。依据我国《刑法》第233条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办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我国《刑法》第133条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此可见,比较过失致人死亡罪与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交通肇事罪最高法定刑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致人死亡最高法定刑为7年有期徒刑,交通肇事罪法定刑大于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中,比较具体犯罪人刘某某的行为应当适用的量刑,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刘某某没有严重情节,应当属于情节较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刘某某交通肇事后躲过警察拦截、逃避警察追赶,逆行逃逸的行为应当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依据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本案应当认定交通肇事罪。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分析如下:

(一)非机动交通工具从事交通运输违章造成重大事故的能否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对于非机动交通工具从事交通运输违章造成重大事故的能否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刑法理论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一般认为,需要从交通肇事罪具有危害交通共同安全的本质属性这一点来把握。驾驶非机动车辆一般情况下由于其本身性能所限是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但并不是绝对不可能的,如当非机动车辆被用来从事交通运输活动及非机动车辆的用途被纳入与机动车辆用途相同的情况下,或者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与正在进行的有关交通运输活动直接关联的情况下,行为人驾驶非机动车辆,违章肇事,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导致法定的危害结果发生的,也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反之,如果驾驶非机动车辆与交通运输活动无关,因为行为人过失而导致他人伤亡的,可以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可见,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一般而言指的是驾驶机动车辆的人,但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也有可能成为该罪的主体。如今,“黑摩的”活跃在很多城市中心的主干道上,不遵守交通规则逆行乱窜、横冲直闯常有发生,造成交通拥堵、危害公共安全,治理也相当困难。法律具有引导性、预见性,调控人们行为模式的作用,因此,法律应当作出否定性评价,不可漠视此种现象的泛滥,防止危害的发生。本案中,于某某在中心城区德胜门城楼行人较多、有机动车来往的道路上违章驾驶三轮摩的,造成重大事故的,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二)本案的违章驾驶行为与死亡结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换言之,即使行为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客观上也发生了危害结果,但如果危害结果与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本案中,于某某驾驶改装后非机动车从事载人交通运输的行为本身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但有观点认为,在事故发生的那一刻,刘某某驾驶的非机动车辆停在非机动车道上,加大油门启动车辆的行为并没有违反其他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或道路通行规定。因此,认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以过失致人死亡论处。但是,笔者认为,于某某驾驶改装后非机动车从事载人交通运输的行为不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而且在此案中,该种违章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具有内在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在可以预见被害人下车尚未站稳,启动车辆有可能导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后果发生的情况下启动车辆的原因在于要逃避警察检查。行为人是非常清楚该种行为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如果被警察查处,依据《道路安全法》可能受到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甚至扣留其非机动车的行政处罚。然而,倘若行为人驾驶的是符合《道路安全法》登记的可以正常载人运输的车辆,则完全不用逃避警察检查,更不会在预见到乘客不站稳开启车辆会给乘客带来重伤或死亡后果的情况下加大油门启动车辆,那么也就不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发生。因此,该案中,于某某驾驶改装后非机动车从事载人交通运输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三)本案是否符合交通肇事罪构成的刑法上的责任认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肇事死亡一人,要求行为人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中交通行政管理上的责任和刑法上的责任认定不完全等同。对于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进行的责任认定,刑事司法工作人员不能直接完全地照搬和采纳,还应根据刑法所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实质的分析判断。例如,行为人驾驶性能完好但没有年检的车辆,也没有违反其他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几乎完全是由于被害人或者第三种的过错导致严重事故发生时,即使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行为人负有责任,我们认为也不能认定行为人存在刑法上的责任而构成交通肇事罪。实践中,对于交通肇事后司机逃逸的,交通管理部门几乎均认定司机负全部责任,但在刑法上还是应查明事故的原因。本案中,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刘某某为了逃避检查,在女乘客尚未下车站稳的情况下,加大油门逃离致使女乘客被剐倒,头部着地死亡。自始至终,被害人没有采取不合适的、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被害人的行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应认定于某某对该事件负全部责任,符合交通肇事罪构成的刑法上的责任认定。

综合上述分析,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黑摩的”,为逃避警察检查,加大油门启动车辆使意欲下车的女乘客剐倒,头部着地死亡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其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不顾警察拦截,逆行逃逸的行为构成加重情节,依照《刑法》第133条,应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10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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