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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监督中加强对漏罪漏犯案件监督的几点思考

2010-08-15常建党

中国检察官 2010年12期
关键词:证据犯罪我院

文◎常建党

在诉讼监督中加强对漏罪漏犯案件监督的几点思考

文◎常建党*

追诉漏犯、漏罪工作一直是检察机关实施诉讼监督的难点和重点,既关乎国家的法律能否统一正确实施,又关乎公民的人身、财产等切身利益的有效保护。2008年以来,我院共追诉漏犯6人,漏罪5件,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均已作出有罪判决,成功率均达100%,笔者试从2008年1月—2009年1月我院追诉的漏罪漏犯案件入手,分析追诉案件分布的特点及产生原因,以便对症下药,在追诉工作中取得事半功倍的成效。

一、分布特点

在2008年1月—2009年1月期间,我院公诉部门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审查发现有7案中存在漏罪漏犯情况,经统计,属于盗窃案件的有4件,占到漏诉案件数的近60%;属于共同犯罪的案件有5件,占到漏诉案件数的近70%;共追诉漏犯6人,漏罪5件,其中盗窃案件中追诉3人,占到追诉漏犯总数的50%,涉及的罪名为窝藏、转移、收购掩饰犯罪所得罪。非法买卖爆炸物案件1人,占到追诉漏犯总数的16%,涉及的罪名为非法储存爆炸物品罪。其他情况占到追诉漏犯总数的34%,其中涉及职务犯罪的案件追诉率为0。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

1.盗窃和伤害案占到了漏罪漏犯案件的60%,说明盗窃和伤害案件是容易发生漏罪漏犯的重点案件,并且主要集中在由主罪引发的衍生犯罪上。如盗窃后将赃物销售,或由他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盗窃案背后是否忽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具有牵连关系的两个犯罪行为一般按照“从一重罪”的原则处罚,是否忽略了刑事立法上的例外规定,即不是从一罪论,而是数罪并罚。

2.共同犯罪案件占到漏罪漏犯案件的70%,说明共同犯罪案件是容易发生漏罪漏犯的重点案件。侦查机关在查办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的事实是否查清,从犯、胁从犯以及教唆犯是否遗漏是公诉人员审查的重点。

3.职务犯罪的案件追诉率为0,说明检察机关的监督重点仍在刑事案件的监督上,对自侦案件的监督存在薄弱环节。

综上,我们对漏罪漏犯分布特点的原因分析如下:一是与公诉人员的素质及工作氛围密切相关。二是侦查人员在罪名认识上的偏差导致漏罪漏犯。三是职务犯罪案件监督流于形式,监督效果不明显。四是侦查人员主观条件的限制导致证据不力、证据不完整、顾此失彼而漏诉。五是警力不足,案件涉及面广,侦破难度之大导致漏罪漏犯。

二、加强追诉工作的几点对策

(一)强化追诉意识,提高公诉人员的综合素质

公诉人员的综合素质高低直接影响着追诉工作的好坏,要提高追诉效率和质量,就应当从提高公诉人员的素质人手。首先应当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内部管理,细化案件跟踪监督制度,对登记在册的被追诉人员进行定期的监管。其次,改革现有的公诉考评制度,加大追诉案件的奖励力度。将追诉工作目标量化、细化到每一个办案人员,实行年终考核加减分机制。通过案件质量督查等方式,及时检查追诉工作开展情况,将追诉成绩和绩效考核挂钩,实行追诉个案奖励制度,既给追诉有功的干警记功,又对案件审查中故意或过失遗漏罪犯或罪行的,予以批评和追究。再次,建议采取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活动,使公诉人员掌握更多的法律专业知识,练就扎实的基本功,提高辨别证据真伪的能力,提高追诉的质量。

(二)公诉部门建立跟踪监督登记制度,防止追诉遗漏

实践中,公诉人看到案卷证据不充分时,首先做的工作是退补,缺乏与侦查承办人员的直接交流。而侦查机关的办案人员对退回的补充侦查存在一定的抵触情绪,缺乏应有的重视,敷衍塞责,退而不查,查而不力,致使退补案件质量不高。因此,公诉人员从案件受理至全部诉讼活动结束,我们要求案件承办人将被追诉人的基本情况、涉嫌罪名、犯罪情节、案件事实等方面材料整理归档,建立台帐,规范退回补充侦查操作规程,对公安机关退回补充侦查工作实施全程跟踪监督,以便及时督促公安机关或本院自侦部门将其追捕到案并移送审查起诉,防止某些不能及时到案的被追诉人因时过境迁或承办人交替产生遗漏。

(三)把握追诉工作特点,提高审查案件技巧

一要严把讯问关,从犯罪嫌疑人的谈吐细节中“挖”线索。针对犯罪嫌疑人的不同特点,办案人员有针对性地制定讯问提纲,运用讯问技巧,注重反复提审犯罪嫌疑人,力争从犯罪嫌疑人口中抠线索。对多人共同犯罪的案件,采取走访证人和询问知情人等方法,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注重从证人、知情人的陈述和同案犯的供述中发现线索。如靳某等八人绑架、盗窃案,发现该案另有主谋,经提审,靳某供述了其与武某等人在潞城共谋盗窃的过程。我院依法向公安局发出建议追查函,追诉孙某、武某、郭某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二要注重从“另案处理”、“在逃”人员的跟踪监督中发现追漏线索。我院对公安在移送起诉时注明“另案处理”、“在逃”的人员中注意跟踪监督,逐案落实到人,监督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力争从中发现漏犯线索。如刘某盗窃案,公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将崔某作另案处理。检察机关审查卷宗后发现,崔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检察机关认为崔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向公安机关发出追诉函,追诉崔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终,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指控,对崔某作了有罪判决。

三要注重从审查关联罪名中获取追漏线索。

根据侵财型案件在赃款去向和赃物处理上容易引发新的犯罪的特点,特别注意对此类案件中赃款赃物去向的审查,严格监督相关联的犯罪。如陈某盗窃案,该院审查后发现,陈某多次盗窃,数额巨大,且多数盗窃所得赃物均低价卖给了另一陈某。我院认为陈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遂要求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后陈某被法院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而获刑。

四要对多次犯罪和有犯罪前科的人员重点审查。

(四)转变证据观念,提高证据收集能力,从证据矛盾疑点中“追”线索

侦查工作应当立足于捕的准、诉的出、判得了,站在起诉的角度来考虑取证,而不应仅仅停留在“破”与“捕”的阶段。要从查明事实的办案观向证明事实的办案观转变,树立证据为本意识。必须增强及时取证的意识,充分认识到证据易逝性特点,对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应当随时发现,随时收集、固定,坚决克服“用时才取证”和“退回补充侦查时才取证”的思想。从依赖言词证据的证据观向重视其他证据的证据观转变,提高运用科技手段收集、固定证据的能力,使言词证据的不稳定性向稳定性转变,实现其应有的证明效力。

在对案件证据审查中,我们注意严格审查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证据链,对案件证据链中的矛盾和出入进行深入的对比分析,尤其是从犯罪嫌疑人前后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书证、物证与言词证据等之间的矛盾疑点中挖掘追诉线索。

(五)公诉人要加大提前介入的力度、加强对退查案件的跟踪监督

对重大案件以及认为有必要介入的案件,侦查监督部门以及公诉部门要及时、适时介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侦查建议,以便以审查促侦查,及时、全面地获取指控犯罪所必需的证据,以及可能存在的漏罪漏犯,增强侦查取证工作的针对性,从而提高案件的质量和诉讼效率,减少漏罪漏犯的发生。

案件退查后,公诉人要加强与侦查人员的联系,询问案件退查进度以及存在的问题,并与侦查人员共同解决,尽量保证一次退查的效果,减少二次退查的次数。一些重特大案件,应当提倡利用联系会议制度,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与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一同就提高案件质量强化证据意识的问题展开座谈,集思广益,共同提高案件质量。如我院审查起诉的王某等四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公诉部门在介入侦查时发现刘某对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报请院领导批准后建议将刘某一并立案侦查,后该院将犯罪嫌疑人刘某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提起公诉并获有罪判决。

(六)公安、检察机关完善内外协作机制,上下联动,资源共享,形成追诉合力

《刑诉法》140条第2款规定,检察机关审查案件时可以自行侦查。然而,由于受办案理念、经费、时间、精力等影响,检察机关自行侦查职能已明显弱化,公诉人一般仅对笔录证据进行复核,其他证据的复核工作几乎不做,而是选择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因此,从信息共享入手,公诉部门与侦监、监所、反贪、渎检、控申等内设部门建立内部沟通配合机制,及时交流线索,对确定追诉的漏犯需要采取逮捕措施时,主动向侦查监督部门提供相关材料,配合侦查监督部门的审查逮捕工作,使漏犯能够从快批捕。从发挥整体作战优势入手,公诉部门与公安侦查部门建立定期联系制度,从中获得线索。对发现的线索,经过层级审批后及时向侦查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对于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针对不同案件形成以侦查机关继续侦查为主、公诉部门予以配合或者公诉部门引导取证,侦查机关给予必要协助的模式实施侦查,以便形成追诉合力,使犯罪分子无处可藏。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检察院[04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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