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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重大事故调查的三大意义

2010-07-14北京瞿玉杰

观察与思考 2010年11期
关键词:重大事故责任者矿难

■北京 瞿玉杰

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重大事故调查的三大意义

■北京 瞿玉杰

最高检要求全国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重大事故调查,实际上是变被动介入为主动介入,体现了检察机关的责任意识。

最高人民检查院近日下发决定,要求全国检察机关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力度,特别强调检察机关探索同步介入重大事故、案件的调查工作,重点做好同步介入重大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环境污染、国土资源和环境建设等领域的案件调查工作。

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重大事故调查工作,可以说是一项“国际惯例”。以采矿业为例,美国、韩国等国都规定没有发生矿难之前由政府安监部门负责日常监管,但是一旦发生矿难,就由检察机关接手进行独立调查。前不久创造救援奇迹的智利矿难,在积极救援的同时,该国检察机关也一直没有闲着。救援成功的次日,智利总统就宣布对矿难责任者要进行严厉的问责。

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重大事故调查工作,其实也是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然而,由于事故发生后救援工作千头万绪,导致很多事故调查组有意无意就忘了“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在此情形下,最高检要求全国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重大事故调查,实际上是变被动介入为主动介入,体现了检察机关的责任意识,具有三大积极意义。

首先,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重大事故调查工作,有利于提高事故责任调查、处理的权威性。近些年来,我国对重大责任事故的问责不可谓不严,但是仍然有不少群众认为对责任者的处理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究其原因,主要就是因为一些人认为事故发生单位的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参与调查难免会“护短”,因而产生了“天然”的不信任感。在此情形下,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重大事故调查,无疑有利于消除公众的疑虑。

其次,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重大事故调查工作,有利于破解重大事故中渎职、侵权犯罪“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等难题。应当看到,近些年来由于检察机关没有及时介入而导致重大事故责任者掩盖、销毁渎职、侵权犯罪证据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此情形下,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重大事故调查工作,检察人员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不仅能够对事故是否存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作出直观判断,而且能够及时发现、固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线索,为事故问责提供有力证据。

其三,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重大事故调查工作,有利于从反复发生的责任事故中发现事故发生的规律和机制上的原因,进而建立防范重大事故的预警机制。惩治犯罪和预防犯罪,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一直以来,我国检察机关就将预防职务犯罪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建立了相应的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显然,同步介入重大事故调查工作,就是检察机关预防犯罪,尤其是预防职务犯罪的一项有益探索。

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重大事故调查工作此前虽有成功的个案,但在事故调查工作中检察机关与其他部门如何配合、检察机关的调查如何做到不影响救援工作的开展等,仍需在事件中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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