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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相关者、社会责任与企业财务目标函数——基于共生理论的解释

2010-07-02

当代财经 2010年6期
关键词:共生体最大化相关者

李 灿

(湖南商学院 会计学院 /财务与会计研究中心,湖南 长沙 410205)

一、引言

20世纪初期,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工业文明的大力发展,相应的负面社会后果随之不断产生,人们逐渐意识到企业应该对股东之外其他有关联的群体担负应有的责任,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开始形成。20世纪50年代以后,国外关于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的研究进入了一个迅速发展期,取得了丰富的成果,并极大推动了全球性的企业社会责任实践。

纵观企业社会责任观的发展与演进,始终存在一个基本的并且很明确的前提:企业社会责任是基于股东之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而产生的。社会责任理论支持者能达成的一致结论是,公司在追求股东利益的同时不得以损害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为代价;公司应该在自愿的基础上把对社会和环境的关切整合到它们的经营活动以及它们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互动中。在这一联系纽带之下,基于制度经济学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得到发展,尽管利益相关者理论在发展过程中分化出了“工具性观点”和“规范性观点”,[1]且这两种观点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必要性进行了不同的解释,但都坚持相关者利益需求与企业社会责任推行应始终保持一种必然的内在逻辑关系。20世纪90年代以来,“利益相关者理论成为研究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最为密切相关的理论武器”。[2]

我国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兴起于2000年之后,国内学者分别从不同角度展开了深入研究,如发展战略角度、经济学角度、管理学角度、法学角度、哲学角度等。虽然在研究过程中运用了不同的理论依据,但我国学者普遍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的同时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行为,它既有法律、行政方面的强制义务,也有道德方面的自愿行为。

然而,利益相关者理论并非完美无缺,企业社会责任观也不断被一些学者质疑。在实践中,不论是在中国还是在其他发达国家,侵犯利益主体权益的事件仍然在发生,无论是“工具性观点”的策略运用核心观点还是“规范性观点”的伦理倡导核心观点,都无法完全解释理论推崇与现实状况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为此,本文选择了一个新的研究视角——共生理论,来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进行进一步的诠释与探究,并试图为企业利益格局的优化寻求新的途径。

二、社会责任观的困惑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局限性

自从社会责任概念产生以来,反对的声音一直存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在当时西方的社会经济背景下,企业生存的目标相对于社会整体发展更加突出,而相应的负面影响还没有积累到足以引起人们的关注,不少著名经济学家都否定企业应该履行社会责任,认为强加给企业的社会责任将动摇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机制的基础。这种观点与以“资本雇佣劳动”为逻辑起点的制度经济学理论有很大关系,有经济学家认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结果将是不得不按照政府的权威行事从而损害自由(F.A.Hayek,1969);[3]不能以公共政策取代企业的自主决策,否则会打击自由竞争,重蹈国家专制主义的覆辙(Milton Friedman,1962);[4]在竞争市场中,长期为了利润之外的任何其他目标而经营将导致企业萎缩,甚至非常有可能破产(Richard Posner A,1972)。[5]这几个经济学家都曾是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得主,他们的理论在很长时间内都有着深远的影响。1963年,斯坦福研究所(Stanford Institute)首次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的概念,受到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并在费里曼(Freeman)、布莱尔(Blair)等诸多学者的努力下得以发展,形成了完整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其核心思想是:任何一个公司的发展都离不开各种利益相关者的投入或参与,企业应该对所有界定清晰的利益相关者负责,基于这些利益主体对企业经营活动的资源投入或承担的风险而给以相应的报酬和补偿。[6]在这个理论体系中,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雇员、消费者、供应商、政府部门、社区、社会公众,甚至还包括自然环境、人类后代等受到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客体。随后Donaldson和Dunfee的“综合社会契约论”(Intergrative Social Contracts)为利益相关者理论提供了更有力的支持,在制度经济学看来,所有的制度安排都是显性契约与隐性契约的混合体,“企业是社会系统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利益相关者显性契约与隐性契约的载体”(Donaldson and Dunfee,1995),[1]而可以通过规则化明示的显性契约通常是有缺陷的,必须需要隐性契约来补充和完善。如果企业忽视隐性契约的存在甚至不能或不愿履行显性契约,所产生的必然后果是相关者利益被损害,“那么这种企业的长久生存和持续发展就成为问题”(多纳德逊等,2001)。[7]

但事实上,不管利益相关者理论试图从企业价值创造的角度去论证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工具性观点),还是从企业伦理道德的角度去说服企业“应该”关注股东之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的需求(规范性观点),企业社会责任的推行始终存在障碍,所存在的现实问题是不容忽视的。综合不同时代所有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持反对意见者的观点,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1)履行社会责任将动摇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制度基础;(2)履行社会责任将直接降低企业经济效率,甚至破坏其赖以生存的盈利基础;(3)利益相关者相互之间的利益可能是相悖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将导致顾此失彼的后果。这说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至少在短期内将增加企业支出,减少股东的投资回报,企业的回应很可能是在不违背法律约束的情况下尽量逃避这种责任,尽管这类与责任有关的付出可能会间接地降低经营成本或者在未来创造新的价值,但企业的受托经营者对近期业绩的关注通常会超过这种在产生的时间与数量上都无法准确预计的收益。另外,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是多维度的,这些利益体相互之间也存在利益冲突,比如在经济危机发生时企业不能为了保证更多工人不失业而减少缴税或者继续亏损经营,因为这样将又损害了国家利益或股东利益。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真正的困惑不是学术上关于企业是否需要承担社会责任的争论,而是利益相关者理论同样无法真正解决价值最大化与利益均衡问题。在现实中企业很难在利益相关者之间找到利益的平衡点,按照综合社会契约理论,企业与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经济契约与社会契约,[7]其中社会契约通常是一种隐性契约,这种契约的执行不具有可考核性,即隐性契约不具有强制性约束效用,在信息不完全和能力不对称的情况下,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合作存在困难,其中具有优势的一方(如拥有剩余控制权)仍将有机会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在此博弈过程中强势的利益体对其他一方利益的过度损害都将导致契约有效性的降低甚至解体,从而增加组织交易成本并必然导致企业整体效率降低,所以实际上股东利益最大化往往无法真正实现。博弈论中典型的“囚徒困境”也说明了这个原理。

其次,按照利益相关者理论,企业的目标应该是追求利益相关者价值最大化,但利益相关者价值本身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利益相关者价值最大化更是一个存在歧义的命题,它是指企业创造的整体价值最大化还是每一个利益相关者的价值都达到最大化?前者虽然可以从经济学或会计学角度进行计量,但并不能表达其是否关注了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后者则是一个抽象的、无法真正考核和衡量的目标,这是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另一困惑所在。

三、企业利益相关者关系:基于共生理论的解释

共生(Symbiosis)一词源于希腊语,最初是一个生物学概念,指“不同物种生活在一起,相互因对方存在而受益的现象”。Caullery、Leweils、Scott等众多的生物学家对生物之间的共生研究做出了重要贡献,提出了共生单元、共生模式、共生环境等基本概念,并认为共生关系是两种或更多生物生理上彼此需要平衡的状态,是生物体生命周期的永恒特征。共生研究的深化为人们认识生物进化提供了新的观点,生物的进化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不同物种之间的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关系,由于生物之间、生物与环境之间相互受益、相互制约的机制,促进形成了不断发展的系统整体。20世纪50年代以后,共生思想和概念开始突破生物学的研究范围,相关理论逐步被应用于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甚至政治学领域,因为共生现象不仅存在于生物界,也广泛存在于经济体系和社会体系中。

(一)利益相关者之间共生关系的判定

生物学上共生关系形成的必要条件是各共生单元之间存在相互促进的关系,其充分条件是共生体的利益函数在给定的时空条件下大于零。[8]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企业的本质是一系列经济性和社会性契约的集合体或契约网络,利益相关者按照契约与企业进行资源与能量的交换并获取各自的利益,利益相关者彼此之间必须相互依赖、相互促进才能推动企业运行与利益实现;并且新制度经济学理论认为,企业的本质是市场替代物,是为了节约交易成本而存在的,这意味着各利益主体从企业中获取利益是其最佳途径选择,理论上这种利益必然超过单个主体各自从市场交易中获得的回报,因此,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这些特征完全符合共生关系的判定。

共生单元、共生模式和共生环境是构成共生的三要素,[11]相互作用的各利益主体作为共生单元形成共生体,联接利益主体之间的各种合约,包括对应的制度、规则与协议,构成了利益主体之间的共生界面。在经济学中,企业是合约选择的一种形式,也是利益相关者共生界面的表达,在企业这个共生界面中,利益主体以互惠共生的模式相互促进,并与共生体之外的环境相互作用,环境对共生体的影响也通过物质、信息和能量的交换来实现。

广义的共生环境包括企业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经济环境、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在这个概念范畴中,自然环境中的资源、物种、以及环境质量等要素与人类及其子孙后代的生活息息相关,同时企业文化、企业经营行为以及慈善活动等对社会环境也有着显著影响,因此在利益相关者理论中界定的间接利益相关者,如社区、社会公众、资源存量与自然环境等构成了共生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利益相关者之间共生关系的特征分析

从共生单元特征来分析,在利益相关者构成的共生体中,各共生单元与共生体之间以价值链形式构成严密的利益关系,股东、债权人、雇员、供应商、客户任何一个链条的缺失都将导致共生体的解体,因此利益相关者各共生单元之间是高度共生、高度关联的。

从共生模式特征来分析,生物界的行为模式包括了寄生、偏利共生和互惠共生三种基本模式,[9]而各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通过共同作用来促进共生体的生存和发展,并通过资源和能量的交换从共生体中获取各自的利益,联接各共生单元之间的是互利互惠的基本契约关系,因此利益相关者之间形成了典型的互惠共生行为模式。从组织特征来看,利益相关者之间形成的共生体在一定封闭的时间区域内具有独立的性质和功能,各共生单元之间产生全方位的相互作用,具有稳定的内在关系,这些特征符合生物学上一体化互惠共生模式的基本特征。

从共生环境特征来分析,根据共生理论,对于正向环境而言,共生体达到均衡的边际密度利益将增加,整个共生体的净利益将增加;而对于反向环境而言,共生体的净利益将减少。[8]因此,如果企业的发展与整个社会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方向一致,则共生体的净利益——社会福利将是增加的;如果企业的发展是以资源枯竭、环境污染或其他利益主体权益损害为代价,则从长远来看,共生体的共生利益即整个社会福利实际上是减少的。

(三)利益相关者共生关系的失衡分析

在企业利益相关者构成的共生体中,具备了共生的一般均衡条件,即共生单元之间具有特定的时间和空间上的联系(契约关系),各共生单元之间存在利益与信息的交换(输送利益并获取回报),共生伙伴的选择具有规律性(市场规律),共生单元之间存在临界规模关系(各利益主体的维度和密度与企业特质相匹配),这是共生体均衡的基本要素。根据共生理论,当共生体处于维度、密度、结构都稳定的状态时,共生单元之间将达到均衡状态。而在实际中,企业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共生关系将会出现失衡,我们可以依据共生理论从三个方面来分析其中的原因:

第一,共生体行为模式偏离对称互惠状态,将导致共生体内部结构失衡。生物学研究已经证明,对称性互惠共生是自然界的一个主要组织规则,[9]是生物组织形成与发展的主要动力,也是共生系统进化的一致方向。共生系统进化原理还表明,任何无效和不稳定的系统一定违反了对称性互惠共生法则。当企业各利益主体处于信息及权利不对称时,居于优势地位的利益主体可能会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损害其他主体的利益,利益分配不再处于互惠状态。如企业销售伪劣产品侵犯消费者权益,忽视安全生产危及工人的健康与生命,偷逃税费损害国家利益等。这种局部利益的最大化将导致共生单元之间产生矛盾冲突,共生体整体效率降低,在达到一定临界值后,共生关系将解体,三鹿集团破产事件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第二,共生界面选择不能促进共生系统稳定及效率提高。当共生界面的功能趋弱时,共生体效率和稳定性随之下降。[8]共生界面功能取决于阻尼系数等三个主要参数,其中阻尼系数越大,则共生单元在共生体中交流的阻力越大,越容易产生摩擦,使共生体利益减损,在企业通常表现为因为制度或合约的不完善不公平而引发利益主体之间发生冲突。非对称性分配系数则表达了共生利益的分配情况,该系数大于零,说明企业在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分配结果达不到最优化,利益受损的一方将要求得到补偿、减少资源付出或退出共生体,最终必然影响共生体利益。开放度则反映了共生体受共生环境影响的程度,当开放度大的企业与环境发生冲突时,将遭致更大的损失。

第三,共生体与共生环境之间不能互相促进而致使共生体利益减少。[9]依上文所述,企业共生环境概念具有宽广的内涵,当企业与环境中的特定要素出现冲突时,整体社会福利必然减少。环境污染与资源过度消耗问题是当今经济发展中出现的突出矛盾,从短期来看,共生体利益指标在增长,而事实上环境污染与资源枯竭的不良后果及巨大的后续治理投入仍然需要人类及其后代去承担,其中的损失甚至无法用数据去估量,事实上是企业牺牲长期公共利益来换取短期财务利润。

四、企业财务目标修正:基于共生理论的解释

从“利润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到最近有学者提出的“增加值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与分配公平化”,企业财务目标理论因为利益分配观的转换而经历了一个逐渐演变的过程,虽然没有形成一致性的结论,但绝大多数的观点都认可利益相关者理论已经成为财务目标定位的理论基础。 “增加值最大化”以及“分配公平化”所表达的核心思想是在价值创造与分配中兼顾公平与效率,这是所有利益主体都愿意接受的观点,但是,这始终是一种理论导向与理想化的目标,在实践层面中难以真正实现。首先,我们在现实中很难准确计量企业为所有利益相关者创造了多少增加值, 即使 “增加值最大化”也并不能说明每个利益主体的权益都得到了最低程度的保护;而“企业价值最大化与分配公平化”仍然强调从股东的立场来追求公司市场价值最大化,分配是否实现“公平”更是一种无法核实的带有一定主观性的目标。另外,如果分配机制不够公平合理则必然阻碍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与“分配公平化”简单并列的观点模糊甚至颠倒了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之间内在的逻辑关系。

从共生理论角度来解释,共生利益产生的前提是共生体状态的均衡,共生体状态是否均衡取决于共生界面功能、共生行为模式以及共生体与共生环境之间的关系。其中利益分配机制是规范各利益主体之间利益与信息交换的关键性契约,是利益共生体最重要的共生界面,规范企业行为的各项规则设计是否科学合理决定了共生界面是否能促进共生利益的产生与增长。企业实际的分配行为属于共生体的行为模式,共生理论表明,唯有对称性互惠行为模式才能促进共生体的均衡发展,即企业整体效率的提高,因此,利益分配机制是企业价值实现最重要的约束条件。在我国初次分配领域,劳动者工资增长低于企业利润增长是一个普遍现象,企业财务明显向资本倾斜,资本所有者与劳动者之间体现为偏利或非对称性互惠共生模式,不同的共生单元不能协同进化。其次,企业作为高度开放的共生体与其共生环境之间存在着极强的关联性,正向的关联性体现为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协调与相容,实践表明,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的私人利益是短期利益,社会成本的产生必然导致社会公共福利的降低,使社会与经济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因此,企业与其公共环境的相容是企业价值实现的另一个重要的约束条件。

综合上述观点,企业的财务目标应该修正为“均衡条件下的企业价值最大化”。因为,企业追求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在实践中可计量可考核,也符合当今主流财务学的观点。但我们认为,价值最大化必须是在一定约束条件下的最大化,“价值最大化”与“分配公平化”在逻辑上不是并列关系。因为按照共生理论,没有畅通合理的共生界面以及对称互惠的行为模式,就不能形成稳定的共生状态及实现最大化的共生利益,“均衡条件下的企业价值最大化”观点修正了利益分配与价值创造之间的内在关系。

根据共生理论,在“均衡条件下的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核心观点中,“均衡”包含了三层含义:实现价值最大化的前提之一是共生界面的“均衡”,共生界面是静态的法规与制度的总和,规范了股东、债权人、经理层、雇员、客户等共生单元之间的基本权益关系。规则安排公正合理、信息交流对称完整将促使共生界面达到均衡状态,否则将直接导致共生单元之间产生摩擦冲突、共生体效率低下甚至解体。实现价值最大化的前提之二是共生模式的“均衡”,共生模式是共生体中各共生单元动态的物质与能量交换行为模式,生物学的研究结论早已表明,对称性互惠共生模式是系统进化的根本动力所在。体现在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关系中,当各利益主体与企业动态地进行物质与能量交换时,其中的利益分配系数如果偏离了某一特定情形下的临界值,在一部分利益主体得到激励的同时,另一部分利益主体的利益将被损害,其积极的行为将被抑制,致使整个共生体利益的损耗将超过利益的增长,企业所创造的整体价值趋于减损,共生体趋向萎缩。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前提之三是共生体与共生环境之间的“均衡”,①企业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局部利益与社会整体福利之间的关系,因而企业必须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企业行为必须与生态环境、资源环境以及社会文化环境相互促进才能实现共生体的净利益——社会整体福利的增加,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价值最大化”。

如果将ηκ(χ)表示为某任意共生单元(利益主体)κ在其生存域χ独立使用资源时所获得的价值回报,在互惠共生状态下,设该共生单元在特定共生体中(企业)的边际收益为∂η/∂χκ,在市场上与其他共生体合作的边际收益为∂ηℓ/∂χκ,ℓ∈L,则共生体(企业)保持均衡状态的基本条件是:

式(1)表明,在互惠共生的共生体中,共生单元对同一资源所获得的边际收益大于与其他共生体合作所获得的边际收益,各共生单元之间的合作关系才能保持稳定,共生体才能保持均衡状态,各共生单元之间才能实现协同进化。[10]因此,可以将企业价值构成表达为函数关系φ:

在函数式(2)中,Y表示企业为所有利益相关者创造的价值总和,ηk表示企业为第k个利益相关者(共生单元)提供的价值回报,Y与自变量ηk之间存在强正相关关系,即企业价值的实现取决于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总和。当追求函数达到极值时,按照式(1)的原理,其约束性条件应该取决于各个自变量的定义域,可表达为:η1≥a1,η2≥a2, η3≥a3…ηk≥ak,其中a1、a2……ak为特定值,是在式(1)的逻辑前提下该利益主体(共生单元)在企业(共生体)中应该获得的最低价值回报。

因此,不管我们将企业价值理解为所有者资产的市场价值还是为所有利益相关者创造的增加值,价值最大化实现的前提一定是基于各利益主体能够获得法律规定或道德约束的最低程度的利益回报。

注 释:

①在费里曼(Freeman)、布莱尔(Blair)等学者的研究中,认为包括资源、生物物种在内的自然环境也是企业间接的利益相关者,在本文的数学模型分析中,沿用了这个观点。

[1]Donaldson,T.& Dunfee,T.W..Integrative Social Contracts Theory:A Communitarian Conception of Economic Ethics[J].Economics and Philosophy,1995,11(1):85-21.

[2]Jones,T.M..Instrumental Stakeholder Theory:A Synthesis of Ethics and Economics[J].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1995,20(2):404-437.

[3]F.A.Hayek.The Corporation in a Democratic Society:In Whose Interest Ought It and Will It Be Run?[A].H.I.Ansoff,Business Strategy[C].1969:189-203.

[4]Milton Friedman.Capitalism and Freedom[M].Chicago University Press,1962:12-30.

[5]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M].蒋兆康,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63-77.

[6]陈宏辉,贾生华.企业社会责任观的演进与发展:基于综合性社会契约的理解[J].中国工业经济,2003,(12).

[7]多纳德逊,邓 非.有约束力的关系——对企业伦理学的一种社会契约论的研究[M].张丽华,译.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79-91.

[8]袁纯清.和谐与共生[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8-30.

[9]尚玉昌,蔡晓明.普通生态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105-166.

[10]程大涛.基于共生理论的企业集群组织研究[D].杭州:浙江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3: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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