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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加工企业QS现场审查对照明灯具安装的要求刍议

2010-06-27勾颖侯德鹏龚艺

大众标准化 2010年1期
关键词:光照度通则照明灯

勾颖 侯德鹏 龚艺

“QS”是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是质量安全Quality Safety的英文缩写。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国家质检总局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对食品及其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制度。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主要包括3项基本内容:(1)食品生产企业必备条件审查。在国内加工销售食品的企业必须具备审查通则和细则规定的必备条件,并按照规定程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食品。(2)检验制度。食品加工企业生产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厂销售。(3)检验合格出厂销售的食品必须加贴“QS”标志。

QS认证是政府对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强制性认证,是保证食品具有安全性的良好生产管理体系。那么作为一个食品企业,落实QS认证的最重要的条件之一就是要通过食品生产企业必备条件现场审查。

食品生产企业必备条件审查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照明灯具的要求,食品生产企业涉及的灯具的种类是比较多的,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照明灯。但是,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中,对食品加工企业灯具安装要求的描述只有一条:“生产车间内光线充足,照度应满足生产加工要求。工作台、敞开式生产线及裸露食品与原料上方的照明设备应有防护装置”(条款2.2.5)。条款要求不是很详细,笔者通过几年食品企业QS审查工作,根据相关要求并查阅有关标准,归纳总结出食品企业照明灯具及防护安装的有关要求,下面重点介绍一下。

1 光照度及照明灯的选择

根据CAC食品卫生通则(《食品卫生通则》CAC/RCPl——1969,Rev.3(1997),1999年修订)的要求:食品厂应提供充足的自然或人造光线,以保证工作在卫生的方式下进行。照明光线的色彩不应产生误导。光的强度应与食品加工过程的性质相适应。照明灯的固定装置应加以适当的防护,以防止其破损而造成对食品的污染。

这其中所说的充足的自然或人造光线,在我国的国标GB14881-19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1992-02-09发布,1994-09-01实施,现行有效)中做出了量化要求:“车间或工作地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车间采光系数不应低于标准Ⅳ级,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应低于540lx;加工场所工作面不应低于220lx;其他场所一般不应该低于110lx。”(条款 4.5.9.1)

2 防护要求

防护要求是:“位于工作台、食品和原料上方的照明设备应加防护罩。”(条款4.5.9.2)

对于各类食品厂所使用灯的防护及光照度特殊要求在我国卫生部颁布的各类食品卫生规范中均有较明确的说明,具体内容归纳见表1,表2。

表1 灯的特殊防护要求

表2 特殊工作环境的光照度要求

食品生产企业在安装照明灯具的时候,属于上述具体标准范围内的,要优先执行上述标准要求,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应按照GB14881-19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要求执行。

以上是笔者在食品加工企业QS现场核查工作过程中对灯具照明的具体要求归纳和认识,希望以上资料可供相关食品生产企业借鉴,为QS制度的贯彻实施和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起到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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