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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无奈暂缓实施 电摩命运瞬间逆转

2010-06-27悟谛

大众标准化 2010年1期
关键词:时速国标摩托车

■ 悟谛

缪文泉表示,《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新国标本身没有什么技术问题,之所以被广泛质疑,继而被暂缓实施部分内容,是因为矛盾发生在了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对接上。

原定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新国标发布伊始,就触动了各方的最敏感那根神经——40 kg以上、时速20 km以上的电动车,将被归于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划入机动车范畴。

这条规定让公众以为,大街上常见的一部分电动车将被纳入摩托车管理,而按照现行交规,摩托车必须行驶在机动车道上,需要考驾照、上牌以及买保险,一旦实施,电动摩托车与机动车抢路的景象将难以避免。

如果公安交警部门采纳这一新国标的概念,在现已大范围禁摩的城市,比如太原,超过标准的电动车将面临处处限行的尴尬境地。要是很较真的执行起来,全国范围内2 000多家电动车生产企业将面临停产,数以500万计的就业工人的饭碗就成了问题。按现有上亿电动车保有量计算,全国上亿人出行将受到影响。

眼看要形成僵局,事情发展却又峰回路转,2009年12月15日,国家标准委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共同研究了《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等4项国家标准的相关问题。考虑到目前电动摩托车是一个新兴产业,制定好一系列相关配套政策还需要一个过程。经研究决定,标准中涉及电动轻便摩托车的内容暂缓实施。

2009年12月18日,本刊电话连线到《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新国标起草人之一、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摩托车分技术委员会秘书长缪文泉,缪文泉表示,《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新国标本身没有什么技术问题,之所以被广泛质疑,继而被暂缓实施部分内容,是因为矛盾发生在了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对接上。

电摩标准发布伊始 全国上千家电动车生产企业及其行业协会随即提出质疑

自从20年前国内第一辆电动自行车诞生至今,国内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已经超过1.2亿辆。如按每辆车3 000元均价来计算,市场总量达到3 600亿元,这无疑是个庞大的市场。

电动自行车为什么能在短期内进入千家万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电动自行车本身的价格较摩托车便宜许多,而且是靠充电电池提供动力,而相对于汽油来讲,燃料费用大大降低;电动自行车方便驾驶,骑过电动自行车的人都知道,电动自行车的驾驶较摩托车来讲简单得多,基本上不需要专门的练习;电动自行车不需要上牌(部分地区出于防盗考虑要求车主上牌,但费用较摩托车上牌低很多)、不需要驾驶证,节省了大量费用,行驶的门槛低;电动自行车车速较自行车有大幅提高,而且省力;城市或农村公交配套工程不完善,电动自行车起到了有益的补充。由于以上的多项利民原因,我国电动自行车拥有量飞速增长。

电动车是很受老百姓欢迎的,所以,标准从发布那一刻开始,质疑声就没有消停过。新标准公布之后,中国自行车协会助力车专业委员会以及多个地方行业协会都向国家标准委递交申请,希望撤销或暂缓执行电摩新国标,并且将矛头指向了摩托车企业,认为它们在借助国家标准抢夺市场。

中国自行车协会助力车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陆金龙认为,中国自行车协会之所以提出暂缓实施申请主要基于五个方面的考虑。第一,参与《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制定的单位不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第二,新国标与10年前出台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无缝对接的说法缺乏严谨的科学精神;第三,新国标缺乏公信力、公共精神,不具备普遍服从性;第四,新国标是强势利益集团利用标准的手段设置技术壁垒和准入壁垒,容易造成社会的不公平性;第五,新国标可能造成城市交通拥堵混乱,人民生命隐含巨大危险,不安全因素倍增。

现行标准滞后于发展需求

分析《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可以看出,安全性是标准考虑最多的因素。“40 kg以上、时速20 km”这些关键条款,都是出于保护骑乘者和行人人身安全的目的。如果整车重量超出40 kg,时速超过20 km,都要按机动车进行管理。

1999年,国标委通过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要求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应不大于20 km,整车重量不大于40 kg。然而随着10年来电动自行车技术的发展和消费者的需求,现在一个最小的电池重量就接近20 kg,整车重量已经超了40 kg的标准。现实是,电动自行车行业的所以企业全部都在超标生产。看来,标准与现实发生了脱节,显得滞后了。

陆金龙表示,正是因为在1999年的国家标准中,只是把重量列为了国标的重要项,并允许重要项有三项不合格,这就形成了“超标但整车合格”的现象,给电动自行车蓬勃发展带来了空间。然而,这次电动摩托车的国家标准和电动自行车的国家标准做了无缝对接,将只要重量超过40 kg,时速超20 km的电动车都划成了机动车。这样一来,就和我们原来标准过程中间,比如我们的重量是重要项,允许不合格但整车合格,但是把这条拿到轻便摩托车标准里面对照的话,就变成了机动车了,就变成了不合格产品,这样一来可以说,封杀了电动自行车原标准的空间,以及以后创新发展的空间。

那么,时速低于20 km,重量低于40 kg的电动自行车还有市场空间吗?

答案是,时速低于20 km的电动车,很少有人会花钱购买。

对于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而言,如果按照标准生产,只会被市场所淘汰。而要生产电动摩托车,则必须要获得摩托车的生产资质,并纳入到工信部的公告管理。如果要申请摩托车生产牌照,项目总投资不得低于2亿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不得低于1亿元,其中设备投资不得低于8 000万元,注册资本不得低于8 000万元。而目前2 000多家电动自行车企业中,达到申请标准的企业还真没有几家。

城市道路空间有限,各种机动车、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还有行人都在争路,矛盾的确难以缓和。

另外,滞后的公共交通发展显然没有跟上城市扩张的步伐。即使像北京、上海这样的特大城市,公共交通的覆盖也是有限的,公共交通解决了线到线的问题,但远没有解决点到点的问题。自动车成为公共交通的重要补充,它必须跑得更远一些。

转机出现:国标委暂缓实施电摩标准部分内容

2009年12月15日,国家标准委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共同研究了《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等4项国家标准的相关问题。表示考虑到目前电动摩托车是一个新兴产业,制定好一系列相关配套政策还需要一个过程。经研究决定,标准中涉及电动轻便摩托车的内容暂缓实施。

国家标准委责成相关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要在充分听取相关方意见的基础上,加快修订《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以便使该标准既符合安全、环保和节能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又能够为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留有空间,更能够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安全与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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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标准详解

问:电动自行车与电动轻便摩托车相比,具有哪些明显区别?

答:电动自行车与电动轻便摩托车是具有明显不同特点的两种产品。1999年发布实施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规定了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20 km,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 kg,一次充电后的续行里程不小于25 km,有骑行功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路内行使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 km。目前消费者购买使用的,符合标准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车主不存在需要考驾照、上机动车牌照等问题。

2009年批准发布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等4项标准是经国家发改委、公安交管等部门同意,根据国家标准制修订程序,在全国汽车标委会摩托车分会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相关科研单位和专家多年反复论证制定的。标准中规定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最高设计时速大于20 km,小于50 km,或重量大于40 kg且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50 km。除以上时速和重量的规定外,标准还对电动摩托车动力性能、转向、灯光信号等多方面的安全技术要求进行了规定。符合标准的电动摩托车按照机动车管理。

问:电动摩托车必须遵守哪些国家标准?

答:电动摩托车是摩托车的一种。摩托车从历史上就是按照机动车管理的,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涉及安全、环保、节能等一系列标准,确保其在保障摩托车自身安全的同时,不影响其他交通行为参与者,从而保障各交通行为参与者的利益,维持交通秩序。

目前已实施的摩托车标准包括《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 第1部分:车辆类型》 (GB/T 5359.1-2008)等共计55项。2009年6月发布的4项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标准,是对电驱动摩托车标准体系的补充。

问:电动摩托车标准中规定的重量和车速有哪些基本依据?

答:制定电动摩托车标准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五十八条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 km;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

轻便摩托车: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 km/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 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设计最高车速不大于20 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

GB/T 5359.1-2008《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 第1部分:车辆类型》2.1.2条规定:电力两轮轻便摩托车:由电力驱动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两轮摩托车:

——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 km/h且不大于50 km/h;

——整车整备质量大于40 kg且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 km/h;

问: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除执行速度和重量的要求外,还有什么要求?

答: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系列标准除对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的速度和重量有要求外,还对动力性能、转向性能、灯光信号、制动性能、电磁辐射控制和电安全指标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提出了严格要求,目的是保障安全。

问:电动自行车的定义及产品特征是什么?

答:国家标准GB 17761《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早在1999年就已发布实施。按照该国家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是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性能的特种自行车。能实现人力骑行是电动自行车的重要特征之一。标准中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 km”。

问:电动自行车标准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答:GB 17761强制性标准共规定了34项质量特性指标,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 km/h,整车重量不大于40 kg。其中最高车速以及制动性能、车架/前叉组合件强度要求作为产品检验否决项目,必须全部满足;整车重量同脚踏行驶能力、脚蹬间隙等18项要求作为产品检验合格与否的重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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