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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违规认证案看执法的科学性

2010-06-13孔春红

中国质量监管 2010年7期
关键词:劳保兴化市手套

■文/孔春红

[案 情]

2009年2月27日,江苏省泰州市质监局执法人员对兴化市某劳保制品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浸塑耐酸碱手套,同时发现,该企业已于2008年10月10日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并在耐酸碱手套包装上标注“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查阅其获得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认证/注册范围为“浸塑耐酸碱手套的生产和销售”,发证单位为北京某质量认证中心。通过调查,该中心在兴化市某劳保制品厂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情形下对其进行认证活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泰州质监局决定立案查处。

[查 处]

2009年3月3日,泰州质监局向北京某质量认证中心发出《质量技术监督通知书》,要求其负责人接受调查,并提供认证活动的相关资料。2009年3月16日,北京某质量认证中心提交《回复函》,陈述了两点意见。一是关于生产许可证事宜,该中心认为其在合同评审过程中已查证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发布的《目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发证产品清单》,在序号6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申请单元及申请小类中均未查到“浸塑耐酸碱手套”。二是该中心2008年9月26日对兴化市某劳保制品厂初次审核中,审查了企业的法律地位文件,包括:(1)《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经营范围为“浸塑棉毛手套、不锈钢制品、劳保用品自产自销”;(2)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7年3月20日颁发的《江苏省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生产证》,批准兴化市某劳保制品厂生产的产品范围为“浸塑手套”。

北京某质量认证中心认为,在审核期间上述资质证书均在有效期内,按照认证认可相关规定,应视同有法律效力。因此,其对兴化市某劳保制品厂的审核活动是有效的,认证活动不存在违反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等问题。

对北京某质量认证中心的陈述意见,泰州质监局于2009年3月17日进行了书面答复:

(一)耐酸碱手套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产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编号:XK02-01)中“产品单元及规格”第二十二项即为“耐酸(碱)手套”,而该中心查证的目录清单是一份过去的规范性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后,国家质检总局已重新公告了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目录。

(二)兴化市某劳保制品厂《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为“浸塑棉毛手套”,《江苏省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生产证》中批准生产产品为“浸塑手套”,也证明该厂未取得耐酸碱手套的经营范围和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生产资格。而北京某质量认证中心对兴化市某劳保制品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认证/注册范围为“浸塑耐酸碱手套的生产和销售”,显然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经现场检查,该厂不具备生产耐酸碱手套的必备条件,无证生产耐酸碱手套,已被依法查处。

为此,泰州质监局再次通知该中心负责人前来接受调查并提供相关资料。2009年3月23日,北京某质量认证中心负责人徐某到泰州质监局接受了调查,提交了相关认证资料。根据该中心《客户组织管理体系认证程序》规定,“初次审查的主要目的在于全面评价客户组织的特定管理体系是否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国家认可机构要求第三方认证单位注意客户组织的管理体系能否有效认知认证所覆盖范围内有关的国家、法规或技术标准的存在和执行。在初次审核时将对组织相应管理体系履行并评价与法律、法规符合性的责任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抽样,以确定体系运行的有效性。”而该中心在对兴化市某劳保制品厂进行的认证活动中,遗漏了其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泰州质监局于2009年4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罚款6万元。北京某质量认证中心撤销了兴化市某劳保制品厂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并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评 析]

通常,对认证机构违法行为的查处,往往因为认证机构大都位于异地,而且认证机构一般不会主动配合调查,致使案件办理较为困难。为此,在查处这类案件时,笔者认为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要做到胸有成竹,熟悉认证监管的法律法规和认证活动的基础知识,在查处过程中才能明确目标,通过一定的执法技巧,成功查处违法违规的认证机构。

二是对认证机构的查处,最关键的是要取得充分的证据,这就需要“逆向取证”,从企业入手反查机构,充分掌握认证机构的违法证据,从而使认证机构在证据面前无法抵赖其违法行为。

三是在查处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处罚程序,慎重使用行政执法文书,注意控制执法过程的氛围,尽量避免与企业或认证机构产生抵触情绪或发生争吵。在交涉过程中注重策略,前期以配合调查取证为主,在获得充分证据后,可以政策攻心,令其畏惧,配合查处。

四是对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汇报给省局及国家认监委,请求上级机关加大处理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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