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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语言教育问题研究

2010-04-07卢秋帆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0年5期
关键词:语言学法律语言

卢秋帆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河南郑州 450002)

一、法律语言的内涵

(一)法律语言的含义

法律语言 (legal language或 the language of law)这一名词源于西方,原指表述法律科学概念以及用于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时所选用的语种或选用某一语种的部分用语,后来亦指某些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词语,并扩展到语言的其他层面[1]。

20世纪 80年代,随着语言学的迅速发展,出现了许多语言的交叉和分支学科,法律语言学作为一个独立学科由此应运而生。1991年,首届法律语言学研讨会在英国举行,同年诞生了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1993年,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在德国正式成立,并于 1994年创办了《语言与法律》杂志,使法律语言的研究更趋深入。

我国对法律语言的研究起步于 20世纪 80年代,也取得了不少研究成果。目前国内对于法律语言的界定,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对于法律语言有代表性的定义有:

法律语言是贯穿于法律的制定、研究和运用过程中的语言文字表意系统[2]。

法律语言是民族共同语在一切法律活动 (包括立法、司法和法律解释)中具体运用的语言[3]。

法律语言是以民族共同语为基础,在立法和司法等活动中形成和使用的具有法律专业特点的语言[4]。

可以看出,上述定义都强调了法律语言从属于语言的范畴以及法律语言运用于法律活动的特点,而且多指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使用的语言。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已不仅仅运用在立法和司法领域,正逐步向行政管理执法、守法主体的适法活动领域扩展,它的使用对象不再仅局限于立法和司法范畴,还应包括其他法律语言应用场合。因此,可以把法律语言分作狭义和广义概念,狭义的法律语言仅指立法语言,是规范性法律文件所使用的语言。广义的法律语言则包括立法语言、执法与司法语言、适法语言、法律理论语言。它是以本民族语言为基础,运用在一切法律专业术语领域的符号表意系统,是法律行业者所使用语言的全部。本文所指的法律语言就是广义上的法律语言。

(二)法律语言的特点

《牛津法律大辞典》在“法律语言”辞条中解释道:法律语言部分地是由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词组成,部分地是由日常用语组成的,还有某些科技术语[5]。可以看出,法律语言主要是由三个部分组成的:专门的法律术语、日常用语以及法律中的科技用语。“法律语言中包含一定的术语,术语主要来自两部分,一是来自制定法规定的法定术语;一是来自法学理论的法学术语:”[6],但法律术语不是像日常语言那样仅仅帮助理解所指事物,“而是以某种权威性限定和控制理解”[7]。具体来说,法律语言主要有以下特点:

1.朴实性。法律语言表达简练和清晰,较少使用表达感情色彩的修饰词汇。

2.庄重性。法律语言的功能决定了它不能采用比喻、比拟、借代、夸张等修辞手法,不能像文学语言那样追求形象生动。

3.确切性。法律语言的表达多用书面语词、法言法语、文言语词(如既遂、配偶、而非完成、爱人)、规范用词[8]。法律语言要明确、具体、清晰、界限分明,不能含混其词、模棱两可,尽量避免模糊性与多义性。

4.单义性。法律语言为避免产生歧义,保证法律适用的公正,严格限制词汇的多义性。通过对词汇的严格界定使每一个词汇仅表示唯一的含义,即单义性。立法中强调一个语词应当只有一个义项而不能有两种或多种含义[9]。

5.特指性。法律语词各有一定的应用范围和指称对象,力求描述准确。

6.限定性。法律语言要受制于立法、司法实践及社会价值选择,不可以随心所欲。

7.含义的固定性。法律语言中每一个词汇的含义都是固定的,不依赖于语境就可以清晰地表达含义。

(三)法律语言的功能

法律语言是法律活动、法律活动者进行交流的工具。除具有一般语言的交流功能外,法律语言的特殊功能体现如下:

1.具有价值体现功能。法律语言体现了一国的价值观,尤其是法律价值观。这在法律原则中体现得最为明显。如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些都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与立法目的。

2.具有理性对话和转化功能。法律语言的使用体现了人类的理性,追求精确和逻辑。法律问题借助法律语言、法律程序进行沟通、对话,达成法律领域的共识,实现用法律领域内的逻辑理性与经验理性解决问题。另外,借助法律语言,可以将所有的社会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判断,运用法律逻辑进行法律推理,实现法律职业的专业化、独立化。

3.具有促进法治进程的功能。通常我们所说的法治指的是法律得到普遍遵守,它是体现公平和正义的良法,法治的精神就是法律至上。“如果一个社会崇尚法治,那么法律语言会成为广受推崇的语言。”[10]对于国家而言,“法律条文含义不清,罪文不明,足以使一个政府堕落到专制主义中去”[11]。好的法律必须用词准确、逻辑严谨,便于法律的遵守和适用。法律的确定性,在立法中可以准确、清晰地表达立法含义,不会使法律产生歧义,在司法中可以提高司法文书的质量,为高层次依法治国打下坚实基础。

4.促进法律解释的完善。法律的抽象规定在适用于具体案件时需要解释,社会的发展变化也需要解释不合时宜的法律概念。狭义的法律解释一般是指由特定的有权机关,根据立法精神、国家政策和法律意识对法律或法律条款的含义所作的说明和解释。法律解释的主要作用在于将抽象法律规范具体化,并协调法律与社会发展变化之间的关系,保障法律的连续和稳定,通过法律解释可以消除法律规定本身存在的模糊、自相矛盾和缺漏,补救成文法的不足。法律解释处于法律制定和法律适用的中介地位,它在法律机制运行过程中起着桥梁和纽带作用”[12]。而法律解释要依靠文字来进行,即涉及法律语言的运用问题,只有适当准确地运用法律语言才能做好法律解释工作,使法律解释更加严谨,法律体系更加和谐,否则法律解释不清,出现歧义,就丧失了法律解释的本意,起不到法律解释的作用。

(四)法律语言的应用价值

一切法律规范都必须以“法律语言”为载体表达出来,法律语言对于静态存在和动态运行的法都尤其重要。只有通过语言,才能表达、适用、解释和发展法。如果没有了法律语言,法和法律无从在人类生活中存在。法律语言对法的重要性和它们之间不可分割的联系,还表现在法律语言对法的制定和适用产生的影响,法律规范的优劣、科学性直接决定于表达法的语言的优劣和质量。尽可能准确地运用语言是一切法律领域中成功地完成法律工作必不可少的前提。运用法律语言能力的高低决定了法律质量的高低。法律者捉摸具体的语言产品 (法律、教义学原理),且寻找对应其他文本 (事实行为、案件)之物。他必须不仅一如他者,架起从对象到语言的桥梁(在建构事实行为时),且尤要建立不同文本之间的联系,从此联系中,一边是规范性和教义性的‘应然原理’易为抽象,另一边是,描述情况和事实行为的‘实然表达’易为具体。作为‘应然与实然的对应物’,法律活动的法律韵味全在其中,概无其他的职业如此对待语言。在对法律案件的事实行为或多或少的具体描述中,持续地在语言上对法律和教义学原理反复进行概念化的抽象,并且反过来 (处在持续的来回顾盼之中——恩吉施),是法律适用者的特性。‘法律与语言’这个主题因此有理由成为法哲学的经典主题之一。”[13]

二、法律语言教育的现状

(一)国外法律语言教育现状

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在各国起步较晚,20世纪 80年代法律语言学才开始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进入了社会科学领域,从此法律语言的教育也开始逐步发展。目前已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在大学开设了法律语言课程,加强学生对法律语言的理解,训练学生的法律语言技能。但目前国外开设法律语言教育课程的大学还不是很多,截至目前,“开设语言与法律课程的有 28所,其中:美国 14所、英国 6所、港台 2所及芬兰、日本、肯尼亚、马耳他、南非、澳大利亚各 1所;开设法律口语课程的有 46所,其中:澳大利亚 2所、英国 37所、美国 6所、爱尔兰 1所”[14]。

另外,国外法律语言教育的课程设置尚不完善,仍处在一个探索的阶段,在教师要求和课程内容上也处于探索阶段,还没有形成系统的法律语言教育。不过法律语言学作为一个交叉学科,其发展速度较快,发展的空间较大。

(二)我国法律语言教育现状

我国对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始于 20世纪 80年代,但到目前为止,只有中国政法大学和上海大学开设了法律语言教学课程,可见我国的法律语言学教育才刚刚开始,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还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教育学科,主要原因为:

1.法律语言学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不够,语言与法律结合的深度和广度不够,很难引起学术界和教育界对法律语言的重视,进而很难推进法律语言教育的开展和实施。

2.缺乏从事法律语言课程教学的专业教师。法律语言学属于交叉学科,法律语言专业课教师要具有深厚的法学、语言学和哲学功底,而目前我国在这方面人才还很少,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学者一般为语言工作者,他们缺乏对法学和哲学的深入研究,法律语言的教育和研究也仅是停留在语言分析上。

3.我国的法律教育体系尚不成熟。我国的法律教育在上世纪 70年代末才逐步恢复,而且还在不断地摸索成熟,法律语言教育作为法律教育和语言教育的交叉,也难以在短期内取得突破。

4.随着科技发展,不仅是法律语言,整个语言教育在全世界都面临着冲击,亟待加强。“多媒体的发展使得人们可以选择的信息表达符号多样化了。这时,文字语言作为一种信息载体由于其复杂性和表达的单一性逐渐被冷淡,其他传播符号却大放异彩。图像、声音、视频等这些传播方式由于轻松且娱乐性强成为信息的主要载体,也乐于为人们接受。所以有人认为:现在大学生读的图片远远多于他们读的文字。在这种大环境下,语言教育的缺失不仅仅是汉语所面临的问题,美国也同样面临着青少年读写能力下降的问题。”[15]

三、我国法律语言教育问题研究

法律语言对法律活动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律语言教育在高等法学教育中也具有重要意义,构建符合我国实际需要的法律语言教育体系,是当务之急。

一些学者指出:开设专业口语课和通用口语课,从职业口语应用和通用口语应用的角度强化学生的口头语言表达能力。这是我国目前除师范院校、广播影视类院校之外的各级各类院校普遍存在的盲区和弱点,也是亟待填补和加强的领域。专业口语必须有的放矢,突出专业、职业的性质和特点,使学生在岗前就具备一定程度的职业口语素质与水平。比如可以在法律类专业开设“律师职业口语”、“法官职业口语”、“检察官职业口语”、“公共安全职业口语”、“司法行政职业口语”、“文秘职业口语”、“商务法律职业口语”等课程[16]。

(一)法律语言教育的目标

法律语言教育的培养目标应为掌握法律语言的基本知识和理论,能运用法律语言知识和技能服务于司法工作和与法律活动有关的工作。该目标符合我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也符合我国普通学校的教学目标中传授系统的文化科学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技巧,培养学生的能力的要求。通过法律语言教育,掌握法律语言的基本知识和理论,要求受教育者掌握法律语言学的基础理论,语音、语义、词汇和句法的基本知识,书面文字和口语的基本要求,掌握基本的法律术语的内涵和外延和法律语言哲学的一些理论知识。通过准确运用法律语言,一方面可以树立法律的权威,另一方面可以提高法律执业者自身素质和修养,提高司法效率和执法效率。

(二)法律语言教育的原则

不同的学科教育有其自身的原则,法律语言教育的主要原则有以下几点:

1.语言知识与实践活动相结合。

法律语言教育要以法律语言知识的学习为基础,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密切联系法律活动的实践,丰富学生的感性认识,加深对法律语言的理解,并运用所学的法律语言知识去分析和解决问题。

同时,将法律语言学习与具体的法律活动相结合,使抽象的知识被学生理解和吸收,提高学生对法律语言重要性的认识,培养学生运用法律语言知识的能力。在法律语言教育教学过程中注重学生进行法律语言的实践,比如模拟法庭、模拟辩护、到司法机构见习、案例分析设计等,以丰富学生法律语言的实际应用技能,适应未来职业的需要,同时也可以检验学生所学的法律语言知识,达到法律活动实践与法律语言理论的相互促进。通过实践后的总结,学生可以真正进行反思,发现自己在法律语言上的不足,有针对性地在实践中检验自己所学的知识,并注意在实践中调整实践计划和安排,真正发挥实践的作用。

2.科学化。

法律语言教育要按照法律语言学的学科逻辑系统和学生的认识发展顺序科学地进行,使学生掌握系统的法律语言基础知识和运用法律语言的基本技能,形成法律语言的思维能力。同时加强对法律基本术语的分析,准确把握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科学设置教育方案。

3.切合国情。

语言是一个民族共同体的符号系统,带有强烈的民族特点,法律语言教育在注重对国外法律术语分析的同时,在内容上要加强对我国语言的特点的分析,引导学生合理运用。

(三)法律语言教育方法

法律语言教育方法的选择要依据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和学科特点。在法律语言教育中可以采用的主要方法有:

1.讲授法。

讲授法是教师通过口头语言系统地向学生传授知识的方法,是任何教育教学都采用的方法,它在法律语言教育中也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方法。在法律语言教育教学中讲授法可以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提高教学效率,有利于学生系统地掌握法律语言的基本知识,有利于法律语言技能的提高。

2.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又称判例教学,它最早出现在 19世纪70年代的美国,为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克里斯托夫·兰德尔所创立。在法律语言教育中,案例分析法是指以法学典型案例为基础,对其中的法律适用、法学理论进行分析,从而帮助学生掌握和理解的教学方法。该方法的目标就是充分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使其在应用法律过程中,较好地掌握法学理论和法学知识[17]。

在法律语言教育中运用案例分析法,主要是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让学生体会法律语言的应用,掌握法律术语和法律语言的表达,促进学生法律语言技能的提高和对法学理论的理解和认识。使用案例教学法,要妥当选择体现法律语言运用水平较高的案例,并应尽量真实。

3.法律文书分析法。

在法律语言教育中采用法律文书分析法就是通过对国内外的法律文书内容进行分析,分析其法律文书体现的语言内容,通过对法律文本内容的分析让学生体会其中法律语言的使用,特别是法律术语的表达和句子结构排列。运用法律文书分析法要求其选用的文书应具有对比性,通过对比来体会法律语言的应用,同时也起到一定的借鉴意义。

[1]王洁.法律语言学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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