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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应成为后期气候谈判的正式议题

2010-04-05尹锋林

电子知识产权 2010年2期
关键词:墨盒环境友好气候变化

尹锋林/文

知识产权应成为后期气候谈判的正式议题

尹锋林/文

在哥本哈根举办的联合国气候大会虽然没有达成最终的实质性协议,但却使我们更进一步认识到了应对气候变化挑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应对气候变化的挑战必须依赖先进适用的环保技术,并研发更新现有的环保技术并加以有效利用。发达国家对气候的变化有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它们不仅应给予发展中国家资金支持,还应积极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有效的环保技术。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对环保技术的开发、传播和利用均具有重要影响,发展中国家在与发达国家进行气候谈判时,必须考虑到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与限制问题,明确提出发展中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与气候变化问题的立场和观点,才能确保自身利益和要求得到充分考虑。

由于知识产权赋予了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垄断使用有关技术的特权,那么如果有关国家或者权利人过分利用这种权利,就有可能导致知识产权与环境保护的紧张关系。在Canon Inc.v Recycle Assist Co.,Ltd1.Tokyo District Court,December 2004;Tokyo High Court,January 31,2006;Supreme Court,November 8,2007.See The Decision of Tokyo High Court,http://www.ip.courts.go.jp/eng/documents/pdf/g_panel/decision_summary.pdf,and see also Peter Ollier,Japan’s Supreme Court affirms patent exhaustion rule,http://www.managingip.com/Article.aspx?ArticleID=1696731.一案中,原告 Canon公司在日本就一种有关打印机墨盒的技术拥有专利。一家公司在中国回收使用后的墨盒,并通过在墨盒上打孔对墨盒进行清洁,然后重新注入墨粉以供二次利用。被告Recycle Assist公司则在中国购买了这种重新装入墨粉的墨盒,并将其进口到日本销售。在审理时,被告特别提到了环境保护的问题,认为自己所销售的墨盒属于对产品的循环利用,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日本最高法院虽然认为保护环境有利于文明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整体福利的提升,但是仍然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这样,由于原告并不对消费者提供二次利用墨盒的服务,那么消费者在使用完墨盒之后就只能将其丢弃,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因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造成浪费和环境污染。

当前的知识产权制度在发达国家可能会限制环保技术的利用与传播,更为严重的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还可能阻碍发展中国家获取和利用应对气候变化的环保技术。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环保技术拥有量的角度观察,发达国家拥有世界上绝大部分的环保技术,而发展中国家拥有的技术相对较少。对环保技术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必然意味着发展中国家要向发达国家支付更多的使用费,而发展中国家本身就存在着资金不足的问题,因此,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也就成为了发展中国家获得环保技术的一个重要障碍。第二,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有关环保技术的关键专利布阵已经完成或正在着手进行,这种专利布阵一旦发挥实际作用,必然会造成更为严重的技术垄断,从而阻碍发展中国家在环保领域自主创新能力的发展。第三,新兴发展中国家向环境脆弱的最不发达国家或缺乏技术能力的国家转移环保技术,亦会遭遇知识产权问题的阻碍。虽然TRIPs协议规定缔约方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对专利技术颁发强制许可,但是根据TRIPs协议第31条f项,缔约方颁发强制许可应该主要用于满足国内市场的需要。这样,即使新兴发展中国家在本国颁发相关环保技术的强制许可,也不能帮助其他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不能帮助环境脆弱的最不发达国家或缺乏基本技术能力的国家获得适应或消减气候变化影响的环保技术。

在涉及气候变化的问题上,知识产权的主要目的不应是促进贸易或保护国际投资,而应该是促进环境友好技术的研发与有效利用。具体到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义务而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主要目标就应该是帮助发展中国家获得应对气候变化的有效技术。这一点应该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这是因为,与国际贸易或国际投资相比,气候变化是直接涉及到人类全体生存安全的利害攸关的问题。一旦地球气候发生巨大变化,那么我们所面临的困境就不仅仅是利润减少、收入下降这样的问题,而是丧失赖以生存的环境、甚至是招致人类灭亡的重大问题。因此,在保护环境、防止气候变化这个大前提之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应该处于从属地位。

知识产权保护对气候变化与技术转让影响的问题,在联合国气候谈判初期并未引起国际社会的重视。但是,随着谈判的深入,特别是随着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开始承担TRIPs协议所规定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义务,以及受到多哈回合知识产权与公共健康问题谈判的影响,发展中国家逐渐认识到知识产权问题在联合国气候谈判中的重要意义。在气候谈判过程中,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发展中国家提出了许多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观点和建议,要求在涉及气候变化的技术方面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进行调整,使之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充分、快捷、低廉地获得环保技术。2.Views regarding the work programme of the Ad Hoc Working Group on Long-term Cooperative Action under the Convention。虽然由于发达国家的反对,知识产权问题尚未被气候大会列为正式议题,但是,从哥本哈根大会谈判的进展和结果观察,知识产权问题在未来气候谈判中必然会成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争论的一个焦点。特别是各国一旦就减排义务和减排责任达成共识,那么后期谈判的焦点就会集中在如何落实前期谈判成果之上,知识产权问题就会更加凸显出来。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发展中国家必须加强基础性研究,以雄辩的事实和理论为依据,在气候变化谈判中有理、有力、有节地提出知识产权议题,才能获得一个公平、公正、互利、双赢的谈判成果。笔者认为,研究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与气候变化问题,应该着重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一是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会在哪些方面能够对环境友好技术的研发、传播和转让产生哪些具体的不利影响,并在可能的前提下,建立易受知识产权影响的环境友好技术数据库以及案例库。二是发展中国家如何充分利用现行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中的灵活性机制,有效避免知识产权保护对环境友好技术的研发、传播和转让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三是在灵活性机制覆盖范围之外,发展中国家还应有哪些与气候变化有关的知识产权诉求,以消除知识产权保护对环境友好技术的研发、传播和转让所造成的阻碍。四是从发达国家所应承担的历史责任和所应履行的国际法义务出发,研究如何通过谈判敦促发达国家接受发展中国家提出的与气候变化有关的知识产权诉求。EIP

(作者单位: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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